燃油税费改革:公平税负一大步
2009-03-19陆娅楠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对汽油、柴油等正式开征成品油消费税。
“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既考虑了各阶层消费者的承受力,也建立了合理反映石油能源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政府在实现公平税负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价格与税收研究室副主任张斌认为,“在消费税的环节从量定额征收,并规定了最高限价,可以避免未来国际油价波动对消费者造成过重的负担。”
目前情况下,我国消费者购车后,不管跑不跑、跑多少,都要缴纳养路费,就像吃大锅饭,不能体现“多用路,多烧油,多纳税”的公平赋税原则。石油是稀缺的战略资源,多用油多缴税是国际惯例。我国石油储备不高,对外依存度达50%,近年来,人们对石油的需求不断增加,但石油利用效率低、单位能耗水平高,燃油污染也日益严重。“成品油税费改革,既体现环境损害成本,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可以抑制燃油的不合理消费。税收资金可以用来改善交通条件,发展公交设施。”张斌说。
张斌介绍,由于石油是不可再生能源,且会产生污染排放,因此各国普遍对燃油征收重税。例如法国的燃油税率高达300%,世界第三大石油出口国挪威的燃油税率约63%。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燃油税率也不低,例如印度的汽油税就高达65%。
此次改革后,我国成品油税率在30%左右,这个水平不仅低于欧盟国家,也低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水平。从量定额征收,也意味着当国际油价上涨时,我国成品油税负比重会相应下降。因为无论原油价格上涨多少,我们所缴纳的税是不变的。“此次成品油价税费设计符合中国国情。”张斌说。
“成品油价税费改革不等于降低油价。燃油税仅是一个税收工具,将彻底理顺成品油价格机制、解决城市交通拥堵、实现空气治理等期望全部寄托于燃油税是不现实的,还有待于各种相关配套政策的完善。”张斌说。(摘自2008年12月11日《人民日报》陆娅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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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费改史记
1994年1月1日,海南将公路养护费、道路通行费、过桥费和运输管理费“四费合一”,改为只征收燃油附加费。这被认为是我国燃油税浩浩征程的起点。
1997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首次提出以“燃油附加费来代替养路费”,由此燃油税开始正式出现在法律文本中。
1998年10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公路法修正案(草案)里,将燃油附加费改为燃油税,但是由于各界意见分歧较大,全国人大两次否决了此议案。
1999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公路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专家称这为开征燃油税从法律上创造了条件。
2000年,国家拟订燃油税开征方案,但方案最终未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
2001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透露,燃油税出台工作已经就绪,将适时开征,并有消息称当年下半年燃油税肯定会开征。
2002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称“燃油税将择机出台”。
200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表示,出台燃油税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何时出台关键在时机”。
2004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在国务院新闻办记者招待会上透露,取消养路费、开征燃油税工作已经进入审批程序之中,一旦时机成熟将适时开征燃油税。11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清泰透露,汽车燃油税政策已经出台,并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
2005年初,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处网站上发布消息称,当年养路费肯定不会“费改税”,燃油税出台的新闻对养路费征收工作已经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欠费车辆有所增加。
2007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有关领导又重新提出:要在今后适当的时候择机开征燃油税。(摘自2008年第48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