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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能力到主体:社会动员研究的话语转向

2009-03-18邓万春

理论导刊 2009年1期
关键词:农民国家

邓万春

[摘要]国家对农民的社会动员能力研究是一种典型的转型话语,是社会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确立的背景下,转型话语将被市场体制话语取代,社会动员研究的焦点将从社会动员能力问题转向社会动员主体问题。社会动员研究话语的转向将使我们把现实关注点转向对社会动员主体的认同与培育。

[关键词]社会动员能力;动员主体;话语转向;国家;农民

[中图分类号]D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09)01-0061-03

一、转型话语与社会动员能力研究

目前学术界对农民社会动员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家对农民的社会动员能力议题上。如吴忠民、杨福忠等学者就认为当前国家对农民的社会动员能力弱化了。吴忠民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原有的社会动员所赖以存在的历史条件逐渐消失,就总体而言,真正意义上的、大规模的社会动员似乎在淡出中国社会。杨福忠指出,一些乡镇干部通过权力的非正式运作,虽然都动员农民实现了国家意志,但从实践过程来看,事实上目前农村中国家运用正式权力对农民的动员能力下降了。他认为,基层干部运用非正式规则行使国家权力,表面上看是农民对国家的妥协,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对农民的让步,是基层干部在原有权力行使方式受阻而不得不做的一种变通。对于国家动员能力弱化的原因,杨福忠认为原因在于制度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政治体系制度化水平低、政治体系的沟通渠道不畅通、分散的个体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等方面。

孙立平、晋军、郭于华、马明杰等学者所持的观点与杨福忠、吴忠民的有所不同。他们也在总体上承认当前国家对农民动员能力的弱化,尤其是进行组织化动员能力的弱化,但是认为在某些具体的实践条件下,国家仍然能够发挥较强的动员能力。孙立平提出一种过程一事件分析方法,认为在国家的动员能力已经基本丧失的表象之下,这种体制仍然具有相当大的动员潜能,只不过这种动员潜能要转化为实际的动员能力还需要其他的条件。他认为动员能力从潜在状态到现实状态的转变,是在一系列的事件性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基层政权的动员能力就取决于实践过程。事实上,在由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过渡的进程中,既有的社会动员所赖以存在的历史条件逐渐消失,国家大规模社会动员的减少和动员能力的相对弱化也是社会发展的一个趋势,是市场化的应有之义。

国家对农村或农民的社会动员能力成其为一个问题,首先是鉴于两个基本事实:其一是改革开放后农村基层组织行政能力的弱化,其二在于在改革前的计划体制中国家对农村或农民的动员能力是很强的,或不成其为问题的。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农村改革,尤其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得对农村经济与社会生活实施全能控制的公社体制解体,继起的农村基层组织由于对农村或农民的活动空间和资源的控制能力较前大为削弱,因而其行政能力的虚化就不可避免了,接下来自然就是基层组织对农民动员能力的弱化。由农村改革到基层组织动员能力的弱化,这看起来是一个很自然的过程,但是这个过程的最终结果,即基层组织动员能力的弱化为什么会成为一个为大家乐此不疲地进行探讨的问题呢?这是因为在改革前,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民的动员能力是极为强大的,因此,当改革后基层组织对农民的动员形势发生变化时,会引起大家的关注。

但是,除了这个简单的原因外,对基层组织动员能力的探讨背后还有着深刻的话语背景。这个背景就是社会转型,即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型。在计划体制下,国家垄断农村稀缺资源和农民活动空间,对农民的动员不成其为问题,因为国家那时实行的就是动员型体制。同样,如果是在市场体制已经确立的社会,国家对农民的动员能力也不会被问题化。因为在市场体制下,国家对社会资源和活动空间的垄断性控制不再现实,在市场化的过程中,市场机制逐渐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机制,国家对稀缺资源的垄断性控制越来越不可能,在市场化中成长起来的各种市场主体也诉求着属于自己的结构性的社会活动空间,这使得国家对社会活动空间的控制也不再是没有竞争性的,各种市场经济组织或市场主体现在和各级政府组织分享着对稀缺资源和结构性社会活动空间的支配,因此也分享着对民众的动员潜能。这样一来,国家对农民的社会动员能力的下降就是一个合理化的结果,那么,为什么国家对农民的社会动员能力会成为纠缠我们的热点问题呢?这是因为我们讨论问题的话语既不是计划体制的,也不是市场体制的,而是转型话语。计划体制下的话语不会讨论这个问题,市场体制下的话语也不会把这个问题作为焦点,只有在转型话语中,大家才会关注国家的社会动员能力为什么会在改革前后发生变化,为什么前后会发生大的反差。因此,对国家社会动员能力的关注其实是站在社会转型的角度探讨社会动员问题,分析社会动员在转型过程中的异变以及造成这种异变的转型因素,换一个说法,就是分析社会转型时期国家对农民的动员问题。因而,我们可以把关于国家对农民社会动员能力问题的探讨划入到转型话语当中。

二、社会动员主体话语的提出

社会动员的转型话语迎合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对转型时期国家社会动员的变化过程、方向及原因做出了重要的探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实践的不断深入,到今天,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已经基本得到确立,我们已经度过了过渡期或转型期。既然时代已经发生了这样的变迁,那么我们的研究话语也有必要跟上时代的步伐,从转型话语逐步进入市场体制话语。在对社会动员的研究上,我们就要考虑从对国家社会动员能力的关注转向与市场经济体制话语相匹配的议题的研究。

那么,这应该是什么样的议题呢?一个很重要的议题就是社会动员的主体问题。前面已经提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市场经济组织或市场主体现在和政府组织分享着对稀缺资源和结构性社会活动空间的支配,因此也分享着对民众的动员潜能。因此,在确定国家动员能力下降的前提下,市场体制下社会动员的主体变化或主体构成就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除了这个问题外,市场体制下的社会动员方式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但是社会动员的方式选择首先取决于社会动员的主体构成,社会动员的主体性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了其动员方式的选择。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是社会动员的唯一主体,其他社会力量没有动员群众的权力,因此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动员方式就是国家主导的组织化动员。在市场体制下,国家不再是动员的绝对唯一主体,主体构成的复杂化也必将带来动员方式的变化。因此,在市场体制下,社会动员的主体问题是一个首要问题,是进入其他问题的一个门槛。所以,我们就把社会动员的主体问题确定为市场体制下的社会动员研究新话语。

就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民的动员而言,基层组织作为国家在农村的代表,它仍将发挥重要的主体作用。这是因为,虽然我国已经基本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但是鉴于我国独特的国

情,基层组织不可能完全退出对农民的动员,不可能把动员、组织农民的权力完全交给市场主体或非政府组织,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程中,基层组织仍将担当动员农民的重任。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基层组织不再是动员农民的唯一主体,而是和其他社会组织或社会力量构成共同主体,实现对农民的动员。这是因为,尽管基层组织是国家在农村的代表,但是它对农村社会、经济资源和农民活动空间的控制较之以前的确是大大削弱了,它对农民的号召能力的确是大不如前了,因此仅靠基层组织的力量,往往很难达成动员农民的目标。而一些市场主体或其他非政府组织由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逐渐分享了原来由国家所控制的一些资源,它们开始具备了动员农民的某些潜能。在这种情境下,对农民进行动员的混合主体或多重主体就将成为一道风景。

事实上,一些研究者已开始关注社会动员的主体特征了。应星在《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一文中指出,中国目前已经出现了一些由知识分子到社会底层去发动的、有关环保或乡村建设等主题的草根组织,以及由本地的草根行动者(动员主体)自发进行的动员。文章对后一种情况进行了重点研究,认为草根行动者(动员主体)往往是因其文化、经历、见识和谋略而在当地具有一定的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从而担当了社会动员的主体角色。笔者在《动员主体再造与客体多元化》一文中也指出,一些乡村的村民,因其在文化、品行、见识等方面的优越性而获得了农民的信任和认同,其在农民中的影响力甚至超过了村干部,在动员农民的行动中成为动员的主体,使社会动员的目标得以达成。

三、社会动员主体案例分析

社会动员研究的话语转向并不仅仅是一个学理上的转向,在农村社会动员的实践中,这样的转向已经越来越多地支持着我们研究重心的转变。下面通过对两个农村社会动员案例的具体分析来阐明,在当前的农村社会动员中,社会动员的主体问题已经取代国家动员能力问题成为更值得我们关注的焦点。

1.“村干部+村民”式动员主体与修路款动员。这个案例的事件发生在湖北省的一个乡村,这里称之为黄孝河村。2004年,湖北省“村村通公路”工程实施到该地区,根据政策,政府资助各村修水泥路,但修路的工钱或承包费由各村自行解决。村里人初步估算了一下,工钱至少要3万元,需要村民摊派,而这对于只有300多人的一个小村庄来说,意味着每个村民至少需要出100元钱。修路的消息在村里传开后,村民们喜忧参半:修路是好事,出钱是负担。但不管村民们是如何理解这种负担的,绝大多数村民还是积极支持出钱修路,认为这是方便村里,造福后代的大好事。因此,在是否赞同出钱修路的问题上,村民基本上能够取得一致。但是,村民们的认同还是有顾虑的,这其中一个重要的顾虑就是钱的收缴和使用上的透明度问题,也就是说,有些村民担心自己出的钱没有用在修路上,花得不明不白,或者说被人贪污。

2005年11月,政府正式批准了黄孝河村1公里水泥路的修路款,于是,村里动员农户缴纳修路承包费的工作就提上了议事日程。村民们的顾虑一般是在平时闲聊时透露出来的。现在要正式开始收钱了,这种顾虑就有可能由非正式的闲聊转化为正式的“呼声”。因此,村里的干部不能无视村民的这些顾虑,否则可能会给收款过程带来很大的麻烦。村民们的顾虑源于他们对现任树干部的不信任。黄孝河村的村财务收支本来很简单,但是由于本届村干部一直没有公开村里的收支明细账,村民们认为钱花得不透明,村干部可能“搞鬼”(贪污)。不少村民表示:愿意出钱,但是不放心把钱交到“某些人”手中。这就是说,在现任村干部的领导下,村基层组织的动员能力受到了挑战。因此,如果不解决好村民的这个顾虑,要让他们爽快地把钱拿出来恐怕不现实。

面对村民的舆论,为了解决收钱问题,村里最终决定另选村干部负责修路工程。于是在2005年12月,村党委会重新推选了一个人出来任村长,主持修路事务,原来的村领导班子一律不干涉修路事务。推选出来的新村长A某49岁,以前在当地做过多年教师,本人也愿意出来负责修路事务。党委会推选出新村长后,并没有立即宣布,而是在全村村民动员大会上经村民认可后才最终确认的。党委会过后,村里就召开了全村村民动员大会,动员村民出钱修路。在动员大会上,村党委向村民推荐了党委会新推选的村长,村民们对A某出来负责修路事务表示认可。除了新村长外,在大会上村民们还推选了两个人出来协助A某,A某总揽修路事务,由村民推选出来的B某负责账目,C某负责管钱。B某和C某均是村民自己推选出来的为他们所信任的人。B某40岁出头,是70年代末的老初中生,外出打工多年,见过一些世面;C某年龄最大,58岁,为人正直,有正义感,有责任感,很受村民信任,所以这次村民让他出来管钱。这三个人就组成了一个修路领导班子。在这三个人中,除了A某是村党委推选出来的、经党委授权的正式村干部外,B某和C某都不是正式的村干部,没有任何正式职务,只是临时出来帮助负责修路事务而已。也没有报酬。因此,这个修路的领导班子是一个村干部和群众的混合班子。这是一个村民们认为没有历史“污迹”、值得信赖的班子。在这个混合班子的努力下,村民们很配合地交了自家的修路款,动员村民出修路款的任务较为顺利地完成了。

黄孝河村通过对基层组织领导班子的另起炉灶,重塑了基层组织的构成成分,也就是再造了动员主体。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动员主体并不是一个纯粹由国家(或党委)正式赋权的主体,除了村长外,另外两人都是由村民推举、临时负责修路事务的,他们也不是正式的村干部。因此,这是一个由国家赋权和村民赋权共同构成的混合动员主体。这样的动员主体构成很奇特,他在国家制度化的正式信任之外加入了农民的非正式信任。农民的这种非正式信任基于农民世界独有的公平、正义、平等观。就是这样的一个混合主体,却使得原本弱化的基层组织的动员能力得到了再生,使社会动员目标得以达成。

2.“政府+市场”式动员主体与农民的市场化经营。①该案例的事情发生在湖北省武汉市的一个郊区农村,这里称之为彭村。虽为大城市的郊区,但该村基本上以传统的农作物种植为主要经营模式,农业市场化的程度并不高。2003年与2006年,彭村先后遭遇了两次从事市场化经营的机会。前一次村民们采取了合作态度,而后一次村民们则反映平淡。这两次市场化经营机会,村、镇基层组织都对农民进行了动员,希望农民能够参与市场化经营,所不同的是,前一次基层组织和市场投资商共同对农民进行动员,而后一次是基层组织单独对农民进行动员。导致前后事件出现不同结果的因素可能很多,但是动员主体的不同应该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1)2003年苗圃种植。2003年,一位投资商看上彭村南面的一片土地,打算与当地农民合作进行白杨苗圃的种植。村委会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致富机会,便向镇政府汇报。镇

政府与该投资商见面洽谈,达成共识。于是,村、镇基层组织就开始动员农民种植白杨苗圃。村委会首先进行了大力的宣传动员:在村人口集中的场合发布相关信息;向村民进行宣传解释工作。村民最初的反应是半信半疑:他们担心这个种植计划中途流产,参加经营后收入没有保障;对投资商的信誉也表示怀疑。针对村民的顾虑,村委会与投资商代表一起到村里开会。投资商承诺:与村民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按每分耕地每年70元的经费补偿村民;村民可以到苗圃地进行有偿劳动,以每天15元的工钱计算。多数村民心动了,但是仍有顾虑:谁能够保证合同上的承诺都能兑现呢?投资商签了合同不认账的事村民们也听说过不少,村民还是不能完全放心。这时,镇政府出面表示,投资商的基本资料已经核实,镇政府也与投资商签了书面协议,一旦投资商违约,政府将出面追究其法律责任。经过以村委会和镇政府为代表的基层政府组织一方和以投资商为代表的市场方的动员与承诺,村民们终于同意签合同。动员农民种植白杨苗圃的计划,在投资商和基层政府组织的共同动员下获得了成功。

(2)2006年芦笋种植。2006年年底,镇政府打算与有关芦笋种植培育单位合作,在本镇一些有条件的村里建芦笋种植基地。村委会干部向村民发放了芦笋种植的宣传册子,传达镇政府的号召。镇里的计划是这样的:划入计划种植范围之内的农田必须种植,有不愿种植的农户,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愿意种植的农户;政府负责帮农民聘请芦笋种植技术人员解决芦笋种植技术;种植种子、生产资料及其它必需品都由政府负责无偿提供;在芦笋种植受益前的三年里,按照每亩300元的标准给农户发放补偿费,待芦笋产生收益后,该补偿费取消;芦笋收获后,由镇政府负责联系销路,按统一价格进行收购;参与种植的农户与镇政府签订“自愿参与芦笋种植合同”。

但结果却是,大多数农民对于镇政府的这个项目反应消极。一些农民认为这又是“上面”(镇政府)在搞瞎指挥,干涉农民的自主经营权;一些农民甚至表示,这是政府在没有农业税以后玩的一些搞钱的新把戏。有些农民虽然认为搞市场化经营是好事,但他们对市场风险心存顾虑:芦笋虽然是镇政府让种的,但镇政府明确表示是自愿参与,镇政府虽然表示要对销路和价格负责,但这些承诺不写入合同,因而镇政府实际上没有承担最终风险的责任。有些农民则指出:跟政府合作的市场方(合作商、销路等)是谁,镇政府一直没有给村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如果没有市场方对芦笋销路和价格的法律承诺,仅凭镇政府的口头承诺,农民是不敢参与这个种植项目的。面对村民的疑虑,镇政府尽管做了大量动员工作,但是,响应政府动员号召的村民很少。镇政府在没有能力保证农民免受市场风险的情况下,让农民参与一项市场不明确的市场化经营项目,其单纯行政层面上的动员是苍白无力的。

比较这两个案例,在第一个案例中,基层组织和市场(投资者)的共同出现是动员得以成功的关键。就市场来说,在动员的过程中,市场作为一个动员主体一直和村民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而且和农民签订了合同,农民们对市场风险的顾虑被大大降低。就基层组织来说,镇政府和村委会作为这次动员的另一个主体,扮演了农民“保护人”的角色,它们对投资商身份的认定以及跟投资商签订协议,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对农民而言,在这次动员中,既有市场主体的合同在手,又有政府充当“保护人”,他们对市场风险的后顾之忧在、政府和市场的“双保险”下就基本解除了。市场和政府双重主体参与动员,使农民对此项目的信任感增强,动员得以成功。

而在第二个案例中,市场主体始终没有出现,尽管基层政府同样做了很多动员工作,但是起不到动员效果。在市场化经营中,农民一方面需要基层政府去为自己和市场牵线搭桥,另一方面,他们又对基层政府有一种不信任感。而且,就市场化经营来说,能否让生产出来的产品在市场上挣钱。能否在市场化经营中规避风险,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单靠基层组织是无法解决的,基层组织现在所能掌控的资源有限,没有能力为农民市场化经营的风险买单,必需市场主体的参与。所以,单独的基层组织动员对于农民来说,其效果不佳。由于市场动员主体的缺失,单独基层组织这个主体不具备动员农民从事市场化经营的充分条件,最终动员以失败告终。

四、结语

学术界关于国家对农民社会动员能力的研究是以社会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型为背景的,只有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国家对农民的社会动员能力才会成为引人注目的焦点问题。因此,国家对农民的社会动员能力问题是典型的转型话语。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基本确立,我们已经基本上从转型社会进入了市场经济社会。这种社会背景的改变也要求我们在学术话语上做出回应,我们有必要对既有的社会动员研究的中心话语——社会动员能力话语进行调整,确立与市场经济相对应的新社会动员研究中心话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些市场主体或其他非政府组织分享了原来由国家单独控制的部分稀缺资源和社会活动空间,从而也分享着原来由国家垄断的对农民的社会动员权力和能力。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农民的动员不再是国家的专利。于是,哪些社会组织或社会力量将成为动员农民的主体就成为了问题,社会动员主体问题因而就成为了取代社会动员能力话语的社会动员研究新话语。

社会动员研究话语从动员能力向动员主体转向的现实意义在于:这种转向使我们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市场体制下,国家对农民动员能力的弱化是市场化的应有之义,我们无需再执著于此问题的探讨,从而把我们的关注点转向对社会动员主体(多样化主体、多重主体、混合主体)的认同与培育。

[责任编辑:孙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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