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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及其对我国产权改革的现实启示

2009-03-18张盟山

理论导刊 2009年1期
关键词:交易费用改革

张盟山

[摘要]科斯定理以交易费用为切入点,把产权效率性作为核心,区分交易成本为零和交易成本为正两种情形,提出了不同于传统经济学的理论假定和引申。科斯定理分析问题的工具和思维方式,给我们进行国企产权改革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具有重要的现实启示意义。

[关键词]科斯定理;交易费用;国企产权;改革

[中图分类号]F0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09)01-0027-02

科斯定理首先发端于科斯1959年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科斯定理”这个词是由芝加哥大学著名教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勒在1966年出版的《价格论》中首次提出和使用的。尽管,定理是以科斯的名字命名,并且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对科斯定理的基本内涵也进行了阐发,但由于科斯本人对此没有直接具体地加以精确表述,学术界出现了多个表述版本。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因此有待于在理论上进行澄清和梳理。

一、科斯定理的理论基础

交易费用是科斯定理分析问题的切入点,同时也是整个科斯定理的前提和出发点,因此表述科斯定理必须首先对交易费用理论进行阐释。所谓交易费用,通俗地说就是交易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或代价。用科斯的话来讲:“是经济制度操作的成本,有别于生产成本,产权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相当于物理学中的‘摩擦”。科斯指出交易费用至少包含以下两个内容:(1)发现贴切的价格费用,就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的费用。(2)谈判与签订契约的成本,科斯认为企业的建立及企业间关系的形成,也不是无代价的。

交易费用的提出首先打破了古典微观经济学对自由价格配置资源最优的理想化设计,由此对经济效率的考察在传统的单一价格机制分析中加入了一个新的参数,即企业制度。因为有企业与没有企业的交易费用不一样,所以效率的高低除了自由价格配置的缘故,还受企业组织作用的影响。而且科斯的基本倾向是企业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具体地讲,交易费用有两个层次的外延定位:一是指给定的没有企业参与时市场交易活动过程中的交易费用,我们可称为交易费用Ⅰ;二是指有给定企业制度参与下的市场交易费用,我们可称为交易费用Ⅱ。企业经济效率等于交易费用Ⅰ减去交易费用Ⅱ的余额。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其实是告诉人们在一般情况下,交易费用Ⅰ会大于交易费用Ⅱ,所以企业参与市场交易可以提高经济效率。再进一步讲,经济效率取决于企业制度交易费用,也就是说企业制度是决定经济效率的重要因素,这主要是同它对交易费用的影响能力有关:企业制度降低交易费用作用多,经济效率就高;反之,则较低。

交易费用理论通过比较不同制度或合约的方法加以确定各自交易费用之间的差异,其提出的真正价值在于让人们重视从这样一种角度出发去研究效率问题,从而为科斯定理的提出提供了前提和分析工具,并不在于具体回答每次交易中的实际交易费用究竟是多少,所以那种对交易费用进行绝对定量研究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二、科斯定理的理论内涵

在交易费用理论的基础上,科斯提出科斯定理的基本内涵。当然,这是在严格的逻辑基础上一步步推演出来的。如果交易费用为零,那么,定义清晰的产权关系的自愿交易,就是资源有效性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假定交易费用为零(或交易费用很低)时,只要产权被明晰地界定,那么无论产权被界定给谁都无所谓,各方都会达至同一个最优效率的决策,或产值的最大化。这是对科斯定理的最基本的表述。这种表述至少包含三层意思:第一,科斯在研究通过市场调整合法权利的问题时,强调“这种调整只有通过市场进行,才会导致产值的增加”。在假定交易的费用很小或为零的情况下,外部性完全可以通过损害双方的交易渠道最有效地解决,政府干预不一定是最优的结果。第二,权利必须得到界定,才有可能进行交换,这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或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市场不可能就外部性问题达成最有效的解决办法。第三,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假定下,权利的初始界定并不影响福利最大化或产值最大化这一最终结果,不论是谁应对造成的损失负责,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换实现最优的权利配置。

当然,科斯没有仅仅停留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上,实际经济活动中,在市场价值机制下的交易费用也不可能为零。交易不可能无摩擦,而摩擦的主要原因又在于财产权利关系往往是不清晰的。科斯认为,人们对交易费用为零的实际现状,进而对价格机制运转的摩擦和产权结构的混乱绝不是无所作为的。相反,正因为状况如此,人们在怎样的法律规定的权利结构下进行交易,对交易费用有极大的影响,进而对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具有巨大作用。因此,交易是有成本的,不同的制度下,交易的费用不同,进而对资源配置的效率有不同影响,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只要交易费用不为零,就可以利用明确界定的产权之间的自愿交换来达到配置的最佳效率,从而克服“外部效应”,而无需抛弃市场机制。其原因在于,只要产权上明确地界定,交易各方就力求降低交易费用,使资源使用到产出最大、成本最小的地方,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这也就涉及到了科斯定理的另外一种表述:当交易费用为正(较大)时,制度或合约的安排,决定性地影响交易费用的高低,因此如果找到能够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或合约安排,就能够提高效率。

其实,上面两种表述都是有意义的,它们从两个不同方面分别反映出了科斯定理在理论假定和理论引申上的思想。但是,这两种表述都不够全面,都没有触及科斯定理的实质内涵。笔者认为,正确的科斯定理定义,不但应跳出交易费用为零时的阐释,也应脱离交易费用为正时的具体表述,要把这两者串联到共同的价值实质:充分发挥产权制度的效率性功能,达到产权效率支配状态最优。因此,对于科斯定理我们可以尝试这样的表述:追求制度的交易费用最小和配置效率最大目标的一个比较方法和评价体系。

再回到具体阐释上来,正是科斯定理的这种实质内涵将产权与资源配置有效性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把法律、产权、交易费用等范畴引入扩展到资源配置有效性分析之中。科斯认为,在既定的产权结构下,人们可采取三种不同的制度安排达到同样的效果。一是企业制度,即对生产要素的直接支配,这要支付管理交易费用,但一般比市场机制的成本低。二是市场制度,即运用价格机制。它所需付出的是买卖交易成本,如果这里费用低于用企业制度解决冲突的管理费用则市场制度更有效。三是政府直接管制,即政府颁布法令,规定人们必须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它可以用更低的成本解决外在性问题,但由于缺乏竞争,政府的管理成本有时也是相当高的。

那么,社会究竟采取哪种制度安排最佳呢?最重要的依据在于产权的清晰程度。第一,如果冲突发生在不同所有者之间,交易费用又不为零,那么运用市场机制实行联系、协调,交易费用不会很高,则市

场制度使资源配置趋于有效。第二,如果权利界区不明确,采取市场制度的交易费用很高,那么,对制度设计和实施的方法与方式,也有必要作出选择。第三,关于既定的产权制度要不要变革、怎样变革的选择。从总体规律上看,产权制度总是不断演变的。但在这种演变中人们必须面对的是:现存制度虽然是不合理的,然而,建立新制度的成本无穷大,或新制度的建立所带来的收益低于其成本,那么,这种产权制度的变革是没有必要的。

科斯定理的意义在于,通过交易费用及其意义的强调,把制度和产权因素纳入经济分析,由此定理可以推理:既然交易费用是一个不为零的正数,并且为数甚巨,还影响产出和资源配置。那么,它也是节约的对象——产权制度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要实现这一节约,这就是制度的效率性质,同时也说明产权不只是仅仅具有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作用,并由此得出产权制度存在的理由、制度选择的标准和制度演进创新的经济性动因。

三、对我国产权改革的现实启示

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取决于合理有效的社会制度的安排,而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合理有效的社会制度的基础。科斯定理,以其分析问题的新方法和新视角,以及对交易费用、产权制度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强调,为我国产权理论与实践的丰富和完善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众所周知,国有企业是克服公用物品私人垄断外部性,降低公用物品交易费用的产物。按照科斯交易费用理论的分析方法,我们可以把国有企业的交易费用区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没有国有企业参与时的交易费用。这种交易费用是社会忍受公用物品私人垄断外部性,私人垄断占有大多数人利益的费用;一个是有国有企业参与时的交易费用。这种交易费用虽然消除了公用物品私人垄断的外部性,但不得不把由于权责利模糊而产生的“偷懒”、“搭便车”、化私为公等费用包含进来。这两种层次的交易费用可以用交易费用Ⅰ和交易费用Ⅱ来代表。国企的经济效率等于交易费用Ⅰ与交易费用Ⅱ之差。因此只有当交易费用Ⅱ小于交易费用Ⅰ时,国企产权的界定状态才是合理的。根据这个原则,我们可以分两个方面对国企产权进行界定。

首先是对交易费用Ⅰ进行界定。交易费用Ⅰ中不同的领域,由于其行业性质和产品性质的不同,需要作出明确的各自范围界定,并与一定的产权制度相对应。反过来讲,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中,尽管国有企业有存在的合理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都采取同一的产权制度模式。对于非竞争领域提供公益产品和具有自然垄断行业性质的国有企业,应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模式;对于处于限制竞争领域能较大程度制约国民经济的具有主导性质的国有企业,应采取国家绝对或相对控股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模式,并允许部分产权交易变更;对于那些处于竞争性领域的不具主导性质的国有企业,应采取国家参股的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模式,不一定非要控股,其产权可以完全通过市场进行交易。至于界定途径选择的问题,按照科斯的观点,最基本方式应该是立法(当然是有效的立法,坏的立法只能加重交易费用)。当市场交易费用非常高时,立法的根本目标就在于改造原有法律确定财产权结构,使交易费用降低。

其次对交易费用Ⅱ的界定或节约。在交易费用Ⅰ界定的基础上,要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还要进一步缩减交易费用Ⅱ。这也是界定交易费用Ⅰ中相对应的产权模式的内在要求。节约交易费用Ⅱ的途径,就是按照政企、政资分开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实行资本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分立制衡,抑制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成员的外部性行为,从而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当然,这种对交易费用Ⅰ和交易费用Ⅱ的界定,是一个产权问题不断发生又不断解决的演变过程(包含法律制度的在调整过程)。如果交易费用Ⅰ小于交易费用Ⅱ,那就仍然没有效益,这种产权界定就是没有意义的,还应继续进行界定,直到达到交易费用Ⅱ小于交易费用的合理状态。我国目前的国有产权改革就正处于这个过程之中,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就是对国企产权进行深度界定、进一步节约交易费用的重大制度安排。

此外,由于交易费用和配置效率因制度不同而不同,对庞杂的社会经济活动要进行管理,这在企业、市场和政府之间存在着某种替代关系。即是说在企业自主管理、市场导向以及政府直接干预三种选择之中,选择何种管理原则(替代的原则)都要以何种运行费用最低(成本花得最少)为考虑。并且这种选择,应当是经济主体基于交易费用比较而作出的自行选择。经济主体又多是从产权主体应体现的权益这一角度去考虑问题,因此只有企业产权明晰还不够,还要使其具有流动性和可交易性(产权市场化),政府应致力于创造一个能够使三者相互替代的机制,尽可能地避免直接干预,在培育完善市场体系上多做文章,尽量减少市场上的交易成本,加快多层次开放各要素市场步伐,开辟通向产权交易市场的各种现实渠道,使国有股能够真正上市流通,鼓励通过股权运作实现配置效率,为国有企业产品经营和资产重组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广阔的市场空间。

[责任编辑: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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