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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政治参与的优势

2009-03-16王中华

关键词:技术优势政治参与律师

王中华

[摘要]与其他职业群体相比,律师政治参与具有技术优势、职业优势和角色优势:律师较强的言词能力、组织能力和特殊的程序技术、法律思维方式、代理方式,决定着律师政治参与具备技术优势;个体开业比较自由,时间可以自主支配,工作方式和获得收入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决定着律师政治参与具备职业优势;律师沟通协调能力较强,社会接触面广泛,地位中立,容易为各阶层接受,决定着律师政治参与具备角色优势。当然不同国家不同个体的律师政治参与的优势大小有所不同,这种优势的发挥受制于一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影响,同时又与政治决策者的态度和律师自身的努力密不可分。

[关键词]律师;政治参与;技术优势;职业优势;角色优势

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人类在本性上,正是一个政治动物”。我们也可以说,律师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律师因政治而存在,伴政治而共舞,随政治而发展,律师与政治水乳交融,密不可分。律师职业与政治职业在职业技能和职业角色方面存在着相似性、交叉性、重合性和兼容性。李学尧博士总结认为律师政治参与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技术优势、职业优势和角色优势。本文结合律师职业的特点和中外学者的认识,对此展开深入全面的分析。

一、律师政治参与的技术优势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要求和培养的言词能力、组织能力、程序技术、法律思维方式、代理方式,使得律师政治参与具备技术优势。

首先,律师具备政治参与的技术优势与律师职业严格的准入制度有关。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对律师资格的取得规定了较为苛刻的条件,这些苛刻的条件从源头上保证了律师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法律素质、道德素质和职业技术。世界各国对律师的职业资格一般都有国籍、年龄、学历、法律专业素质、道德品行、实习经历等方面的要求,而且要经过比较严格的考试或考核程序,这样保证挑选的律师是法律精英人才。仅仅从学历和考试通过率来看,律师首先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我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布的关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公告要求:“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过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世界上大部分国家要求律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的学历,美国的律师职业资格考试甚至要求必须具备J.D.学位(相当于我国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位),可以说律师职业群体是高级知识分子群体。各国对律师的考试或考核程序也比较严格,我国自从2002年统一司法考试以来,通过率一般只有10%左右,近年来有所上升,也只有20%左右;日本最难通过的考试就是司法考试,通过率只有2%左右。世界各国律师职业资格考试较低的通过率,较高的淘汰率,也是严把律师人口关的重要措施。具备良好素质的律师“独特的优势就在于,律师与其他专业人员相比,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是法律,而法律是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依据,律师通过执业活动,能具体和深刻地体会到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司法权的过程中人民群众的切身体会,感受到法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更好地参政议政提供事实基础和依据”。

其次,律师具备政治参与的技术优势与律师职业所要求的较强的实践操作技能有关。律师的执业过程有利于训练律师的言词能力和组织能力,这些能力也正好是政治家所必须具备的能力。马克斯·韦伯(Max Webber 1919)认为“实际上,如今的政治,极大程度上是在公众之中利用言辩和文字来操作的。增强文字的效果,恰好是适合于律师来做的工作,而不是完全适合文官的工作”。马克斯·韦伯的观点表明法律培训和法律业务培养了对政治家来说非常重要的技能一言词、写作、辩论和组织能力。律师的训练和日常活动使律师变成了口语和写作两方面的专家,用拉斯韦尔、勒纳和罗斯威尔的话说就是“说服专家”。米歇尔同样强调演说才能对民主社会中的政治家是非常重要的,毫无疑问,律师通过他们的职业经历可以特别地培养自信、辩论技能、说服能力、表达能力、分析能力和综合能力,这些技能对政治职业来说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技能。律师善于分析和善于表达,“律师的职业习惯,敢于声张,不吐不快,重视文本,擅长于字斟句酌,在别人嚅嗫欲语的时候,律师往往敢于先声夺人;在别人言不及义的时候,律师往往能一语中的。尤其是在各类文件的讨论,律师的发言,往往针对性很强,极具参考价值。所以,从参政议政的素质要求看,律师无疑是相当合适的人选。”

律师与政治家有许多共同的职业技能,两种职业在结构意义上也是如此紧密相连,结构上相互交织,普瑞威特(Prewitt,1964)把它称之为“同构体”(isomorphism),尤劳和斯普瑞格(Eulau&Sprague,1964)把它称之为“相似体”(convergence)。这种结构上相似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律师培养了现代官僚国家的复杂管理机器所需要的大量的知识和经验,这些特长对选举的代表来说在激起选民兴趣方面显然是无价之宝。第二,律师在训练中取得的技能,经过执业修正和完善,对立法机构尤其有用。对语言和程序的学习对在议会中立法或者解释和在地方政府中把法律付诸实施都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技能。这些技能使得立法机构中其他成员也受益匪浅,议会中一些非律师议员(特别是新议员)发现立法程序和法律术语令人困惑,而律师议员感觉非常内行,他们能够迅速地把议会的指示转换成专门的立法条款,并且采取恰当的法律形式。英国和美国议会中许多委员会主席特别是司法委员会主席都是由律师担任。这些技能不是说非律师议员不能熟悉和掌握,而是说他们比律师议员更需要花费更长时间来培养。第三,法律与律师相互交织的一方面,还体现在律师对立法机构中司法职位的控制,司法职位为律师提供了政治晋升之梯。印第安纳大学的德格(Derge,1962)也发现律师比其他人更善于组织选举活动、发表演讲、与投票人联系,具有言词能力、交流技能和组织能力。美国有一半以上的总统都曾经从事过律师职业,而在美国四十几位总统的传记中几乎都无一例外地记载着每位总统都具有演讲家的才能,个人演说极具煽动性和感染力。极强的言词能力无疑在竞争性的选举社会更能俘获选民,获得更多选民的支持从而登上政治舞台。

另外,律师的程序技术、法律思维方式和代理方式有利于律师政治参与。律师所要求的程序技术和法律理性思维方式也是政治家所必须具备的思维方式。“律师对法律规则有着敏锐的洞察,其走向政治,能将法律职业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融入政府的管理之中。律师的职业属性也与法治政府的运作模式存在内生的相通。现代法治政府要求执政者在理性的决策程序下,加强对多元利益的认知,做到平息社会纠纷,消弭社会矛盾,使得权力的运行呈现一种

良性平稳的状态。律师具有理性审慎的思维方式和运用法律熟练地解决社会纷争的能力,其在把握法治的理念,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平衡不同利益的冲突上,较之其他社会成员具有更为明显的优势”。“长期的法律训练和反复处理大量的案件造就了律师‘兼听并包的思维习惯(这种思维方式并非为法官所独享)和程序技术,表现为惯于听取和吸收不同意见,审时度势调整自己的观点,在充分权衡对立面的主张后整理出最佳的解决方案”。律师诉讼制胜之道,就在于能够权衡参加诉讼的各方意见和要求,才能找出问题的破绽和争论的焦点,集中火力攻击要害。律师还必须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要求,按部就班地参加每个环节,否则程序的违反可能导致实体权利的丧失。在政治生活中,政治家也必须经常面对来自不同方面的利益要求,需要综合权衡考虑,抓住问题的关键,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迅速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律师的代理方式与政治家的代理方式有点类似,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政治家接受选民的委托,同样使用代理,决策方式类似,忠于委托人的利益,是两者角色的共同要求。

律师的政治参与与普通公民的政治参与在角色方面的差异在于,律师的政治参与—方面具有自主性的特性,以普通公民的“原型”参与,可以充当普通公民的角色,另—方面律师具有代理人的属性,可以充当专家的角色,所以说律师在政治参与中具有双重属性。律师由于执业的需要和生存的需要不得不以“法律代理人的身份”与政治打交道,律师甚至抛弃“法律代理人的角色”直接以专家和公民的身份与政治交接,总之律师职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律师不得不与政治亲密接触。律师无论以什么角色出现,在充分讲究程序理性和技术理性的政治社会和法治国度,律师都可以利用自己的职业优势和技术优势从而更好地政治参与,这是律师政治参与的得天独厚之处,也是普通公民和普通技术专家所不具备的。

二、律师政治参与的职业优势

律师职业有着政治参与的职业优势:个体开业比较自由,时间可以自主支配,工作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不受固定工资制的影响灵活获取经济收入,可以比较灵活地协调律师业务与政治之间的关系。而其他职业一般都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获得固定的工资收入,平常很少有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政治领域,即使有时间和经历投入到政治之中,也不会对本职工作产生多少积极影响。

律师在政治中的突出地位,流行最广的解释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法律职业与政治职业存在相容性。政治职业存在某种风险性,未来政治前途的不确定性,在西方选举社会中此次已经获得政治参与机会的律师,下次很可能落选从而失去政治的营生,但是由于律师职业灵活性较强,律师不用过分担心因政治上的失意而失业,可以继续从事律师职业获得经济收入。政治家必须有一些其他收入来源,他们的收入不会因为政治职业的非连续性而受影响,律师的业务比商人和其他职业者更加灵活。马修斯(Matthews,1954)认为法律职业与医药、科学、工程等职业相比,法律职业知识不会迅速落伍,所以律师重返执业后,相对来说不会发现自己过时了。法律自身变化缓慢,律师不用担心失去很多技能就能够重新进行私人执业,这也不奇怪许多有政治抱负的年轻人都倾向于学习法律。律师不仅是一个具有较少风险的职业,而且作为一个群体他们更有可能从政治活动中获利,政治运动是律师的私人业务宣传的一个有效形式。除此之外,政治活动为律师提供了多种阅历和接触机会,这些都有助于促进律师的私人业务。由于政治职业为律师提供许多便利条件,职业相容性的解释认为律师比其他人更愿意和渴望从政,因此反过来导致更多的政治家是律师。

马克斯·韦伯曾经把以政治为业分成两种方式:“一是‘为政治而生存,一是‘靠政治生存”,“‘为政治而生存的人,从内心里将政治作为他的生命”,“力求将政治作为固定收入来源者,是将政治作为职业,‘靠它吃饭,没有如此打算的人,则是‘为政治而活着”,“通常情况下'政治家不必在经济上依赖政治给他带来的收入。简单地说,这意味着政治家必须很富有,或者,他在生活中必须具有某种提供足够收入的个人地位”。也就是说,马克斯·韦伯认为准备从事职业政治家的人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体面的经济收入和闲暇。不过企业家、工人和医生难以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马克斯·韦伯甚至戏谑地说,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只有“食利者”才完全符合这两个条件,如果退而求其次的话,律师是最符合这两个条件的职业群体。对马克斯·韦伯而言,律师就是现代职业政治家的原型一通过他们同事的安排,他们可以为政治腾出时间,当他们的政治活动终止后他们可以继续获得收入或者至少可以期望回到可靠的有利可图的律师职业中去。

有的美国学者总结认为律师工作灵活,可以灵活地调整自己的工作时间“以适应竞选和立法程序的需要,而坐办公室的则不能”。律师可以暂时离开法律业务,自由地参与政治活动和社区的非职业活动,他可以“分身有术”,请其他合伙人、助手等处理法律事务,可以腾出时间。其他职业群体例如产业工人、企业家、医生、工程师等群体,他们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受到严格的限制。要么必须遵循严格的8小时上班制,很难在上班时间抽出空来从事公共事务活动。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一个人的职业或者为政治而活,或者依赖政治而活,依赖政治而活的人竭力把政治看成是收入的持久来源,为政治而活的律师经济上独立。在国外很多国家很长一段时间内议员是不拿薪水的,英国的下议院议员直到1912年才领取薪水,而且薪水也不丰厚,有些人认为议员因为没得到合适的薪水,而无法正常履行他们的职责。许多议员必须想办法从其他途径例如担任公司董事或顾问等方式获取报酬,以补贴他们担任政治角色所需的费用。英国下议院的事务安排对法律职业特别有利,律师议员可以在上午或者下午的前段时间出庭或者会见当事人,下午的后段时间和晚上在议会。总之,律师就是处在这样一个独特的位置,使得他在自己方便的时候,而其他职业群体非常不方便。

中国律师事务所目前主要有国资所、合伙所和个人所,其中合伙所占多数。无论哪种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工作方式基本都比较灵活,一般无需固定坐班,律师参政议政的时间应该问题不大。当然,也有些律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参政议政耗费了不少精力和时间,导致自己的法律业务受到影响。相对来说,与其他职业相比,律师更能抽出时间投身政治领域,而自身工作又不受太大消极影响,反而参政议政提高了自己的知名度,客观上能够开拓法律业务,可以有选择地挑选标的额较大的案件,经济上反而获利不少。

中国律师参政议政直接获取的报酬几乎没有或者很少,例如律师当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出席两会会议或者立法调研、视察等工作,国家是不付报酬的或者只是给予—定的补贴。由于这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部分都是兼职的,他们的经济收入主要

和他们的本职工作挂钩,导致来自其他职业群体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心履行职务会影响自己的工作和经济收入,从而消极怠工,由此影响了人大、政协功能的发挥。不少律师担任立法咨询委员、政府法律顾问和执法监督员,基本都是义务性的和免费的。山东青岛一家律师事务所接受地方人大委托立法,十几位资深律师忙碌了8个多月,人大给予的报酬也很低。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韩德云接受重庆人大《物业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花费巨大,仅仅获取8000元的报酬。如果单纯依靠从政治参与中直接获利生存,律师是难以维持生计的。律师由于法律执业收入较高,无需太多顾虑参政议政影响收入问题。有些资深律师执业成功,业务开展良好,已经获得了较高的经济收入,再选择从政或者当法官和检察官,也并非从收入的角度考虑。经济实力雄厚的律师从政或者当法官和检察官,无需靠政治而活,可以比较有效地抗拒金钱的诱惑。律师从政或成为司法官员以后,要想辞职重新当律师,也无需担心会失业,本身所具备的法律技能使得重操旧业也没有多少技术障碍。

三、律师政治参与的角色优势

律师政治参与的角色优势表现在沟通协调能力较强、社会接触面广泛、地位中立、容易为各阶层接受。

首先,律师在他们的法律业务中还能学到的一项能力是与人相处的能力,与人相处显然也是政治家需要培养的一项重要技能。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与不同的群体打交道。上至各级领导、下至平民百姓,善于倾听不同的意见、不轻易下结论、考虑周全、谨慎从事。“律师执业的特点决定了律师对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需求有着更为深刻的了解,这为律师参与政治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在执业过程中,律师的利益是与当事人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律师必须十分清楚当事人合法的利益需求,同时也要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不仅如此,在案件代理活动中律师还要接触社会的方方面面。可以说,律师通过向社会提供各种法律服务活动非常容易深层次地了解社会的真实状况。正因为如此,律师在参与政治活动中就有着比其他社会职业更为突出的优势。”

其次,社会接触面广泛,无论对律师业务开展还是对律师政治参与都有好处。科恩(Cohen,1969)运用玛奇和西蒙(March&Simon,1958)的“可看得见理论”(Visibility Theory)分析律师与政治的关系。科恩认为律师的工作,使得律师比其他职业能够与政治亚文化更多地接触,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立法和司法机构等。律师与这些政治机构接触越多,就越能够看到政治参与的好处,律师在公众场合曝光率越高,政治参与的机会就越多。有的人认为律师具备独特的法律技能和政治参与技巧,这一点也许并没有错,但是“专业技巧还不足以说明律师何以在政府机构中占优势。真正的原因是,在声望较高的职业中,只有律师能舍得在政治活动中花费精力”,“随意公开的亮相和与潜在的委托人进行接触是获益的两个重要方法”。与更多人的接触,让众多潜在的客户认识你,则成为扩大案源极好的宣传方式,律师因此获得更多的执业收入。马修斯(Matthews,1954)总结了律师参与社会活动的六大重要功能:“第一,给律师提供了_一条在社会中成名的道路;第二,促使律师全面展示他所拥有的全部能力;第三,建立社会声望、保证公众信心,带来客源和加强与已有客户的联系;第四,通过提供背景信息帮助律师处理案例,给律师一个在社会中做讲究策略的人的机会;第五,在社会事务中与别人一起工作,有助于律师在法庭或公共职位上更有效地承担法律职责;第六,一些在社会中积极的人,在他出庭的案子中比不出名的人越有可能更出名”。“当然有不利的方面,就是律师参加社会和政治活动可能会占用他花费在法律业务中的时间”。政治家和律师一样,需要广泛接触社会,把握社会脉搏,了解民间冷暖,树立亲民爱民的形象,才能获得选民的不断支持,才能在选举中立于不败之地,才能被社会各阶层接纳,才能不断增强群众基础。

再次,律师地位中立,容易为各阶层接受,能够被公众信任和被推上政治舞台。公共权力容易导致自我扩张,不受监督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公众的利益容易受到公共权力的侵犯。在公民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的今天,公众对公共权力容易产生警惕心理、不信任心理和逆反心理。律师是自由职业者,自己是自己的老板,不必受制于雇佣者,能够独立地发表意见,做出独立的决策,不必考虑狭隘的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能够保证中立性和独立性。律师的衣食父母一客户,类型广泛多样,既有政府机关,又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律师行业吃“百家饭”,律师行业不会成为某一部分既得利益的固定代表者和“御用文人,善于综合权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更能代表公共利益。律师立足民间,律师的地位独立超然,社会地位中立,相对来说容易被各阶层接受。

当然以上分析的律师政治参与的优势,只是从“应然的角度”相对于普通公民而言的,“实然的角度”肯定有差别,并不代表每个律师都具备了非常明显的政治参与优势,毕竟每个律师个体不太一样。另外,中外律师政治参与的优势也不相同,这种优势的发挥受制于一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影响,同时又与政治决策者的态度和律师自身的努力密不可分。

[责任编辑王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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