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产权制度基础
2009-03-13宋智勇李佶
宋智勇 李 佶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既不是完全的自发演化,也不是完全的理性建构,而应遵循一种建构——演进的综合模式。在微观层面上,市场主体在自由交易、自由契约的基础上形成一种自发秩序和竞争秩序,在宏观层面上,通过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主导性作用形成稳定的、可持续性的、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宏观秩序。这种综合秩序模式的基础是平等、开放、多元和结构均衡的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构一演化的秩序模式;产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F1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9)01-0073-05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性质
秩序是系统运行所出现的一种有规律、可预见的和谐稳定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系统各种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会产生自我维系的力量,使系统出现一定的运行规律,呈现出稳定与和谐的宏观特征。秩序是分层次的,最基本的是自然秩序,是自然界有规律运行的状态,而人类的经济活动自成体系,就形成经济秩序,人类的全部社会性活动所产生的秩序为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是经济秩序的一种,它有自己运行规律,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经济运行体系,它也有自己的质的规定性。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指市场在资源的配置上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运行方式,因此,市场经济秩序也就是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的结果,是市场在调节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有规律的、稳定的状态。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自由主义经济学家都强调自由竞争、自发演化的作用。亚当·斯密首先论证了“看不见的手”在市场秩序生成中的重要作用。哈耶克则从知识分工的角度出发,主张立宪自发演进的秩序观,认为在市场秩序生成中的理性构建主要是指通过立宪来约束政府,制定市场秩序的一般规则,而市场秩序在本质上是一种自发的社会性秩序,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但理性建构主义的秩序观则认为人类一切制度都是刻意设计的产物,市场秩序也是人类理性构建,是法律和国家管制的结果。这三种秩序观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也都存在严重的不足。斯密的“市场原教旨”主义忽视了“阿罗—德布鲁一般均衡世界”成立的前提条件,也忽视了各种市场机制运行的成本和各种非经济因素对市场秩序的影响。以哈耶克为代表的立宪演进观则过分强调了利益诱导下自发演进的力量,不仅没有提供一个可供操作的机制来说明立宪与演进的关系,而且过分轻视了人类理性构建的作用。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任务与欧美国家早期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本质不同,发达国家几百年市场经济的发展积累了大量可资发展中国家借鉴的经验,这些经验对于发展中国家构建市场经济体制有着重大的积极作用,而立宪演进观则没有说明这两种不同市场经济的形成特质,也就无法说明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时,国家宏观层面的理性构建所能起到的作用。理性建构主义的秩序观则过分夸大了集体理性的作用,因为完美的、能够安排一切的集体理性从来不会存在,经济体制的运行不仅需要宏观的制度框架来保证体制的稳定性、有序性和可持续性,更需要为每个个体提供一个相互独立的、可以自由发挥自身比较优势的行为空间和动力系统,宏观的制度框架与微观的创造力相结合,才是市场经济秩序真正的本质性特征。正如卢瑟福所指出的:“任何发达的市场事实上都是一种高度复杂的现象,它包括了一系列社会惯例和规范、习惯法规则、成文法以及实施机构,它们共同规定为自己或为组织而行动的个人进行经济交易的方式。”因此,认为这类市场纯属自发发展,或完全由理性构建,实在是过于简单化了。
概括地讲,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人们的利益关系协调、人们的行为有序、交易有则、竞争有度、分配合理等几个方面。而且市场经济秩序与自然秩序的根本区别在于人们的利益关系和行为在秩序的生成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人类的理性也必然要在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将市场秩序简单地类比或等同于自然秩序不仅是一种简单化的思想,而且也轻视了人类理性的力量,贬低了人的自主、自为的行为属性。但人类理性的作用又不能包括一切,不能被无限夸大,因此,考虑经济秩序的形成问题,一方面要正确看待人类的理性,尤其是集体理性的作用,另一方面是要看经济系统内部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冲突的性质。进一步而言,一个经济体系的外部环境及其与其他经济体系的关系和矛盾也会影响该经济体系秩序的形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同时又与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经济制度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时代要求,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并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和竞争体系,为不同层次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提供了条件。我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就集中体现在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上。公有制企业不仅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微观活动主体和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创造者,还是国家宏观调控的直接经济力量,是国家实施经济发展战略、执行产业政策的直接手段,是国家宏观经济环境重要的维护力量。因此,公有制企业实际上成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活动主体,它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无论在微观层面还是在宏观层面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总体上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宏观上的可控性与微观上的自主性。微观的主体包括各类型企业、家庭、个人以及其他一些经济组织以追求自身利益为出发点,遵循价值规律和竞争法则,通过契约关系自由进行经济活动。微观主体间在自由契约基础上形成自发秩序和竞争秩序,这可以被视为微观层面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主义国家则可以通过直接的经验力量即公有制企业和间接的各种经济政策,更好地实施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这体现了公有制经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构建功能。而且在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政府可以积极吸取发达国家市场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减少试错成本,提高制度创新的质量和速度,并通过各种市场规则、市场体系、法制制度的建设以及市民社会体系的建设等来建构市场秩序,这些就是市场经济宏观层面的秩序。
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就不单单是自发演化的,也不单单是理性构建的,而是两者的结合,是建构一演化的综合模式。如果说自发演化的秩序是原生型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那么在非原生型的市场经济,尤其是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特殊时期,在大规模地借鉴、引进和创造新的经济体制的特殊历史背景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允许再重复西方发达国家漫长的市场自发发展
过程。我们必然要充分利用人类理性的正面作用,用宏观上的理性构建与微观上的自发演化相结合的方式来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产权制度:市场经济秩序的制度基础
“经济理论的任务乃在于解释一种经济活动的总体秩序是如何实现的”。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看,秩序是制度的产物,是由制度所规范出来的,一个社会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制度结构、制度环境和制度走向决定了这个社会秩序的生成及其性质,进而会决定该社会的经济绩效。柯武刚和史漫飞就认为,“制度的关键功能是增进秩序……从而使复杂的人际交往过程变得更易理解和更可预见”,这可以减少合作成本。制度不仅决定了人们的博弈规则,也决定了人们的行为目标、可采取的手段和可选择的空间,因此,制度可以在经济交往中造就行为模式并促进秩序的形成。无论是自发秩序观还是建构秩序观,都离不开制度对秩序生成的作用,制度是理解经济秩序的中心线索。制度是分层次的,在一个社会的整体性制度结构中,必有一个或几个作为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并起决定性作用,这种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决定整个制度系统的性质和功能。产权制度是经济制度结构,进而也是一个国家整体制度结构的基奠。完全的公有制经济对应着计划体制,进而形成一种等级秩序,而多元的、平等的产权制度必然要求市场体制的运行规则,在此基础上形成以自由契约为主的秩序模式。
计划经济的本质在于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全面计划性,这种计划性大大忽视了微观主体的自主性,使得微观的经济主体仅成为国家计划盘中的棋子,而失去其内在的行为动力。为保证计划经济的运行,就必须建立起一种等级组织体系,在这种组织体系中经济活动以经济计划、行政命令的方式运行。由此种体系发展出来的经济秩序即成为一种以等级、权力、强制力为核心的秩序。在这种组织体系中,个人利益是由其所处的行政等级、所能享受的特定权利所决定的,这样,人们对经济利益的竞争就转变为对政治权利的竞争,政治压力代替了经济利益成为人们行为的主要动力。但政治激励不是一种长效的激励机制,当大多数人没有了政治前途的时候,就只能在经济生产领域在其固定的等级位置上“懈责”,于是出工不出力、磨洋工、偷懒、浪费公共资源等现象成为计划经济中的普遍现象。这就是计划经济低效率的制度性根源。
市场经济中的一切交易在本质上都是产权的交易,强调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强调主体的自主、自为性,契约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经济联系的基本方式。契约交易强调签约的自由性、平等性,并强调法律对契约的保护作用。契约的可实施性是契约发挥作用的关键,契约可以由政府、法律强制实施,也可以依靠信用制度进行自我实施。契约的这两种实施机制,也就是市场经济秩序基本的维护机制。进一步而言,市场经济秩序就可以概括为法律和信用秩序,法律是自由签约的外在约束和支撑,“契约如果没有剑作保证则等于一纸空文”。而信用则是契约关系重要的“自我维系机制”,缺少这两种制度,市场经济的自由签约就成为空话,市场经济也就没有了联系基础。计划经济条件下法律与行政命令没有严格的界限。信用也仅仅局限于人情关系、行政关系之中,而完备的法律体系、规范的政府行为和发达的信用体系却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必要条件。
法律和信用制度的完善发达,政府行为的规范,前提就是要有相对完善的产权制度,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产权是法律制度和信用制度的基础,市场经济下经济交易的实质就是产权交换,明确的产权制度和公平合理的交换是市场有效运行的前提,没有产权就不可能有市场交易,也就没有信用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权也是规范政府的制度基础,全社会范围内普遍的、受到严格保护的产权制度就限定了政府的行为范围,也是划定政府与市场边界的重要标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就是权利界定的规则由等级规则过渡到产权规则,相应的经济运行规则由行政计划规则转变到契约规则,经济运转的保护机制由行政机制转变为法律、信用机制。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活动都是围绕经济利益展开的,它要求经济利益与经济责任能够有效地匹配起来。产权制度通过界定和规范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关系来确定资源配置的权利,形成一种长效的激励机制,从而激励微观市场主体创造物质财富的热情。同时,产权制度通过明确界定权利和交易的边界,对各种市场行为主体起着强大的约束作用。因此,产权是人们经济交易活动的前提,契约是产权运作的基本形式,是经济活动中权、责、利的明确划分,法律和信用制度是契约交易的保障。在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过程中,产权必须不断地得到明确、细化和调整,并且使法律产权与经济产权不断相对应起来,减少产权的公共领域,进而提高产权制度的有效性。
三、转型期市场经济秩序失范的产权制度根源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交易规则,从契约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只有契约关系能够明确划分出权、责、利的界限,并且能够严格得到保护和实施,产权制度才会有效。有效的产权制度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清晰的界定和有效的保护。首先要求产权的边界要清楚,即产权各种权能的主客体要有相对清楚的确认,各种权能的划分要相对清楚;其次产权还需要具有排他性,这能使经济活动的外部性成本内部化,从而使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保持一致。产权的有效保护是规范人们利益关系的基础。(2)有效的产权制度应符合效率原则,流转顺畅。资源的自由转让是资源定价和有效配置的本质前提,如果经济资源最有价值的用途或其转让性被法律等以某种方式限制,其价值就会下降。效率原则就要求产权应该可以自由地流向边际生产力高的地方,以使经济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能够得到有效配置,实现专业化的分工获得专业化的收益。产权的充分流动并且能够在其价值最大的地方得以运用,就是我们建立市场经济的目的,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3)有效的产权制度还应能最大程度地保障产权的实现。要保障产权主体对产权的运用权利和收益权利,经济资源运动所产生的经济成果和收益,应能根据贡献大小在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并且产权主体对分配的物质成果可以自由运用。政府和其他任何个人、组织都不得把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当做实现它自己特定目的的手段,这里,产权就成为人们实现经济独立的物质和制度保障。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完善阶段,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实践证明,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可以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期内建立起来,但市场秩序的建立则相对复杂缓慢得多。因为一些正式的制度,如法律、法规还在发展完善中,各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非正式制度如商业习俗、市场文化、思想观念等的形成也需要一个较长期的过程,但这些还并不是导致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诸多失范现象的根本原因。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过程,从根本
上说就是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变革,也就是产权制度的变革。在这一过程中,产权制度方面的缺陷是造成转型过程中经济秩序失范的根源。
产权制度的缺陷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产权残缺,产权是与经济资源相联系的一组权利束,它的权能结构最主要的应包括控制权、收益权和财产责任三个基本方面,产权残缺是指三个权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在某些情况下被分割给不同的行为主体,或者即使界定给同一行为主体,但该主体却不能充分行使该项权能,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控制权、收益权和财产责任的不统一。比如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最根本的原因即在于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实际上掌握在大量“内部人”手中,而对于财产责任却因为界定方面的困难而由政府甚至全体人民来承担,这是造成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诸多问题的根本所在。二是产权弱化,因为各种理由,国家或法律经常会对经济资源的用途进行一些限制,习惯上把这种限制称为产权的弱化。当个人使用资源的权利、获得收入的权利和交换权利被限制时,产权就被弱化了。产权弱化还可能由于产权的维护成本过高而引起,由于过高的维护成本从而使得该种权能不能建立有效的排他机制,致使产权的激励和约束功能被大大削弱。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到今天,已经出现了非常多的问题,小农小户的经营方式成为制约土地的集约经营、不能实现土地规模收益的主要因素。这其中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而造成土地的封闭性,加之国家的土地政策和农业产业政策对土地使用和流通的限制,造成了农民对土地产权的弱化,土地产权对农民的激励作用大大被削弱,这是制约我国农业进一步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三是产权的虚化,是指行为主体对某种产权的权利只是在名义上拥有,而没有实际的控制能力和收益权利,或这种运用能力被其他行为主体所掌握。我国改革发轫阶段出现了大量的“红帽子”企业,相当一部分这类企业对行政部门的挂靠是根据人情关系、口头协议等非正式的契约来实现的,这些企业的归属很难得到明确的界定,进一步造成了企业产权的虚化。随着改革的深入,当“红帽子”的价值逐渐降低之后,摘帽子企业产权的归属就成为难以解决的问题,不少企业因此走了下坡路,这是产权虚化造成经济损失的典型例证。
四、以有效的产权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它决定了社会生产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所决定,是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基础,是我国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创新。产权是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最基本的特征是平等性与开放性,平等和开放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消除所有制之间的差别对待与歧视。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一个统一”的方针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制度的内在要求。产权制度是市场竞争的基础,只要有利益差别就会有竞争,但没有产权制度的竞争就是无序的竞争,也就没有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的长期积累。
建构一演进秩序模式的立足点即在有效的产权制度,从微观经济主体来看,其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和最终的归属在于运用自己的产权来发展、实现自身经济利益,因此,微观上自主演化的经济秩序是以有效的产权制度为基础的。规范市场体系的建设,不论是生产资料市场、商品市场还是劳动力市场等,均应建立在产权能够得到有效保护、自由运用和有效流通的基础上。国家通过公有制企业来实现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则直接表现为公有产权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构建。公有制经济的秩序功能在过去并未得到充分的理解,过去仅把公有制企业作为主要的生产者,公有制企业的改革也强调的是经济效益,由于这种定位并没有把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区别开来,从而使公有制企业的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大企业垄断力量变强、中小企业强调重组等与民争利的现象。如果从构建市场经济秩序这个角度来理解公有制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公有制企业改革的目标和定位就会有全新的不同,也可以为进一步的企业改革提供有益的思路。从建构一演进的秩序观出发,建立、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重在基础的产权制度建设,这主要包括:
第一,国有企业改革是产权制度建设的核心。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经济的中心力量,也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而言,国有企业的改革应该从注重效率转向注重公平。一方面是放开竞争,与其他经济力量在投资渠道、税赋等方面平等对待,不仅要逐步取消国有企业的社会包袱,也要逐步取消国有企业的特权。在民间资本可以做好的地方,国有经济应适当退出,在国有经济做不好的地方,应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不是都要搞私有化,一卖了之,而是应该进一步改革产权制度模糊的方面,在产权明晰、将产权各种权能结构界定清楚的基础上,努力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引入非公有制经济,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在企业内部的共同发展,从过去的非合作博弈变为合作博弈。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在促进社会分配公平方面应发挥主导性作用,在垄断行业取得超额垄断利润的国有企业应该将垄断利润上交国家,成为全民福利的物质基础,而不应该留在企业由企业内部人私分,使国有企业成为产生特殊利益集团的温床。总之,国有经济应该成为保障社会公平、实现全民福利的重要经济力量,而不能成为加大社会收入差距的因素。
第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产权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国有资产的管理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财产责任不清,投资责任、经营责任、监管责任不能明确落实到哪一个部门,更没有办法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身上。对于企业的投资和经营,国资委、发改委、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领导集体、董事会等各个部门都没有完全将责任明确分开,加之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以及董事会大部分是由政府任命的,在企业内部董事会与管理层又基本重合在一起,这就造成了企业效益好的时候有人负责,而企业经营差时就无人负责这样一个普遍的不合理现象。因此,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应该在国有资产产权边界清晰界定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权与政分开、政与企分开、投与营分开的思路进行构建,将资产所有者的权利与资产管理、监护职责分开,将资本经营行为与法人经营活动分开,进而相应地确立资产所有者、权益监护者、资本经营者和法人财产占有者四种主体,并对各主体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同时以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为基础,强化出资人监管,以完善经营者市场为手段,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选人用人机制,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规范企
业改制和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总之,只有按照产权边界清晰、权能结构明确、财产责任确定、产权保护严格以及产权流转顺畅的原则和思路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才能保证国有资产得到良好的经营和运用,在实现保值增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导性作用。
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中心应该放在宏观市场经济秩序的构建上,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应从效率目标转变到增进全民福利、保障社会公平上,保证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定位则应通过优化国有资产的布局,实现国民经济均衡的产业布局和区域布局,通过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实现宏观市场经济秩序的构建。宏观经济秩序的构建,必然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因为政府是一个国家集体理性的集中代表。但是政府对经济秩序的构建,无论是法律法规的制定、社会基础设施建设还是新制度、新规则的制定等,都必须明确划定政府的行动界限,在符合产权规则和市场经济“内化规则”的基础上来构建“外在性”的市场秩序。国有企业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以及政府经济职能的改革都应该以构建宏观的制度框架来保证经济系统整体性的有序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为目标,但这种宏观的秩序构建需要建立在平等、开放、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产权制度之上。
第三,全社会要建立一种平等、开放、多元和结构均衡的产权体系,为每个个体提供一个相互独立的、可以自由发挥自身比较优势的行为空间和动力系统。这种产权体系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消除所有制之间的差别对待与歧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不同经济形式按所有制性质并划分等级进行区别对待是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完善这种产权体系,要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一个统一”方针的基础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有序降低市场准人的门槛,消除所有制歧视和不平等,推进国民待遇平等化,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和空间。随着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不断推进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在大多数行业已经形成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今后应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依法进入金融、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等垄断l生和关键性行业。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和股份制,积极推动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实现形式上的开放和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在竞争与合作中实现共同发展。在平等、开放、多元和结构均衡的产权制度基础上,促进社会资源的充分涌流,严格保护各种产权形式,保护契约自由,完善契约的法律和信用这两种实施机制,在微观领域就会形成一种基于产权与自由契约的自发的、竞争的市场秩序。
良好的经济秩序是实现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应该遵循建构一演化的综合模式,在微观层面上,市场行为主体在自由交易、自由契约的基础上形成自发秩序和竞争秩序。在宏观层面上,通过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主导性作用形成稳定的、有序的、可持续性的、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宏观秩序。而这种综合秩序模式的基础就是平等、开放、多元和结构均衡的产权制度,这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