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公正、正义、平等辨析
2009-03-13刘晓靖
刘晓靖
摘要:目前人们对公平、公正、正义、平等概念的理解和使用,并没有明确的界限,本文在借鉴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思想发展史的视角,对这些概念作以“检视”。这些概念既密切联系,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公平”所强调的是态度、规则、程序的同一性。“公正”包含了对行为结果的分析评价和对不公正行为的惩处和矫正。“正义”在中国古代所强调的是行为动机,是保证“公平”、“公正”得以实现的道德基础;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人们赋予了“正义”以社会经济政治方面的内涵。“平等”作为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在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具体要求。
关键词:公平;公正;正义;平等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9)01-0014-04
“公平正义”是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因此,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深入探讨“社会公平和正义”问题。
然而,诚如学者们所指出的那样,目前人们在探讨“社会公平和正义”问题时,对于公平、公正、正义、平等概念的理解和使用,并没有明确的界限,有的甚至把它们完全等同起来。这显然不利于问题研究的深入,不利于社会主义正义理论和原则的建立健全。英国学者以赛亚·伯林也曾指出:“诸如公正、平等、赏罚、公平这些概念,无疑应该被一再检视,如果它们要保持活跃而不是成为被遗弃的虚构之物的话。”本文将在借鉴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思想发展史的视角,对这些概念作以“检视”。
一、公平
“公平”一词在我国古已有之,《管子·形势解》中说:“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大小莫不载。”显然,这里的“公平”是指以同样的态度对待各种事物,不偏爱,无私怨。
然而,在我国古代,“公平”一词大多是分开来使用的,其侧重点是“公”。
人是以个体与群体两种形式存在的。在个体与群体的相互关系中,个体就是“私”,群体则是“公”。从现存的思想资料看,我国传统的基本观念是以“公”为本,一切为“公”。即把群体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以群体为本位的价值取向。先秦时期儒家重要思想代表荀子曾明确指出,人的力气不如牛,奔跑速度不如马,但人却能够服牛乘马,利用各种物类,正是因为人“能群”,即能够建立社会组织,依靠社会组织的力量来达到利用和改造万物、为己造福的目的。这就从维护人的生存的高度,充分肯定了建立、维护社会组织的意义和价值。荀子的这种思想,是在综合先秦各家思想的基础上提出的,同时又为后世人们所普遍认同。近代思想家严复曾说:“能群者存,不群者灭;善群者存,不善群者灭。”梁启超也曾指出:人之所以不能不群,是因为人生存所需要的一切,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是无法满足的,“于是乎必相引、相依”,由此便形成了“公共观念”。概而言之,作为与“私”相对应的概念“公”,是指公共的、群体的,而“私”则是指个体的,或者小团体的。同时,我国古代思想家经常用“公”来代替“公平”。《论语》中说:“公则说。”能够公平地对待一切人和事,这样的人自然能够得人拥护,使人喜爱。《礼记·礼运》中也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这里的“公”,即是“公平”的意思。实现社会公平,是历代思想家们追求的政治目标,也是广大民众的美好愿望。
我国古代思想家有时还把“公”作为实现“平”的条件、途径,把“平”作为“公”的目标、目的。《吕氏春秋·贵公》中说:“公则天下平矣。平得于公。”这里的“平”即安定、和谐的意思。当政者能够做到“公”,即公平地对待一切人和事,那么天下自然也就安定和谐了。
西方古代的思想家们则很少使用“公平”一词。他们经常使用的是“公正”、“正义”和“平等”。亚里士多德曾在他的《尼各马科伦理学》中指出:“公平和公正实际上是一回事。”当然,这并不是说“公平”和“公正”就没有区别。“公平虽然就是公正,但并不是法律上的公正,而是对法律的纠正。”“纠正法律普遍性所带来的缺点,正是公平的本性。”因此,与“公正”相比,“公平”显得“更有力些”,它“优于某种公正”。而到了现代,美国思想家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则提出了著名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在他的思想体系中,“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所以,“正义的原则是一种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因此,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名称并不意味着各种正义概念和公平是同一的”。在罗尔斯这里“公平”是“正义原则”得以形成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公平”,“正义”将无从谈起。
伴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演变和思想文化的交流,在我国当代社会中,“公平”概念的基本含义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第一,是指以同样的态度对待同样的人和事,即如唐代韩愈所说的“一视同仁”,宋代李觏所说的“视人如一”。第二,是指人们在从事同样的社会活动时,必须遵循同一的规则和程序,不允许有任何例外者。总之,“公平”概念所强调的是态度、规则、程序的同一性。显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大力提倡、强调社会“公平”。没有社会“公平”,社会生活就不可能安定、有序。但是,如果一味强调社会“公平”也是不行的。这是因为,人们彼此之间在各方面都是有差异的,规则、程序上的“公平”,并不能够保证结果上的“公平”。如果一味强调社会“公平”,那么将可能造成结果上的巨大差异,从而造成社会矛盾。因此,我们在提倡社会“公平”的同时,还必须大力提倡社会“公正”、“正义”、“平等”等原则。
二、公正
“公正”一词和“公平”一样,在我国古代文献中早已有之。《管子·任法》中说:“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这就是说,君主能够客观公正地论人论事,能够依照法度来断定是是非非,所以他们治理天下得心应手,没有负重的感觉。《淮南子·修务训》在述说尧时,曾明确指出他“公正无私”,因而“一言出而万民齐”。同时,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对于“公正”一词的使用也如同“公平”一样,习惯于分开来使用。在他们的思想体系中,所谓“公正”,也就是公平正直。因此,《吕氏春秋·高义》中便直接用“公直”来述说贤士石渚的为人。还有,思想家们对于“公正”的理解,其侧重点往往在于“正直”。所以,他们在表述有关“公正”的思想时,往往只用“正直”,或只用“正”、只用“直”。
《尚书·洪范》中曾提出“三德”,其中第一“德”就是“正直”。《论语·颜渊》载:孔子曾用“公正”来解释政治,并要求为政者首先要做到“公正”,要为下属百姓做表率。《论语·雍也》载,孔子还曾指出,人生活于社会的根本在于“正直”,不正直的人虽然也能够生活下去,虽然一时没有遭遇灾祸,那也只是暂时幸免而已,明确强调了“正直”对于人生的意义。孔子的这种思
想,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那么,什么是“正直”呢?《荀子·修身》中解释说:“是谓是,非谓非曰直。”即实事求是的评判是非。宋代杨时则认为,好恶出于“公”便是“直”。即以“公”为“直”。这与《吕氏春秋·高义》中所说的“公直”是一致的。明清之际的思想家陈确则指出,当以言语合乎道理作为直的表现。
概而言之,中国古代对于“公正”的基本涵义:一是实事求是;二是去私立公;三是遵循一定的道理、规律说话做事。即它所着重强调的是行为处事的态度、立场。
在西方古代思想家那里,“公正”是常用的概念。亚里士多德曾指出:“人的独特之处就在于,他具有善与恶,公正与不公正以及诸如此类的感觉。”又指出:“公正是为政的准绳,因为实施公正可以确定是非曲直。”他把“不公正分为两类,一是违法,一是不均,而公正则是守法和均等”。对于“表现在荣誉、财物以及合法公民人人有份的东西的分配中”的一类公正,亚里士多德认为:“应该按照各自的价值分配才是公正。”或者说“是按照所说的比例关系”,即“按照各自提供物品所有的比例”,“对公物的分配”。比如,“劳作多的所得多,劳作少的所得少”等,而“生成在交往之中”的“矫正性的公正”,“则是某种均等”。在他这里,“公正”既强调了行为的过程,更强调了行为的结果。即是否违法、是否均等、是否按比例分配。
目前,在我国社会中,人们对于“公正”的理解,既保留了传统的思想认识,更多的则是吸收了西方的观念,即用它来分析说明行为的结果。
由上可见,“公正”与“公平”是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的。“公平”概念所强调的只是行为态度、规则、程序的同一性,而“公正”则包含了对行为结果的分析评价,同时还包含了对不公正行为的惩处和矫正。因此,对于某种社会经济制度来说,首先必须做到公平,同时还要着重考虑它所带来的结果是否公正。只有能够带来公正结果的社会经济制度,才能为人们所拥护,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正义
“正义”一词,是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们所普遍乐于使用的政治道德概念。我国古代思想家则依然乐于将其分开来谈论,并且侧重于直接论“义”。
《论语·里仁》中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是深明于“义”还是深明于“利”,这正是君子与小人的区别所在。《论语·阳货》篇载:孔子明确强调“君子义以为上”。《论语·卫灵公》中也强调:“君子义以为质。”就是说,君子所崇尚的是“义”,是把“义”作为根本的。《荀子·儒效》中也说“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地地道道的粗俗之人。
什么是“义”呢?《孟子·公孙丑上》中说:“义,人之正路也。”“义”是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所应当走的正确道路。《管子·五辅》中说:“义有七体。”要求人们根据“孝悌慈惠”、“恭敬忠信”等七条原则,来处理诸如“亲戚”、“君臣”等各种关系、做好各种事情。《管子·心术上》中又说:“义者,谓各处其宜也。”《韩非子·解老》中也说:“义者,谓其宜也。”即遵循一定的原则,处于自己应当处的位置,做自己应当做的事,说自己应当说的话,这就是“义”。《周易·系辞下》中则说:“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礼记·中庸》中说:“义者,宜也,尊贤为大。”汉班固《白虎通·性情》中也说:“义者,宜也,断决得中也。”理财、正辞、禁民为非、尊贤、断决等,这些都是为政者应当做的事情,如果做得好,合宜、“得中”,这就是“义”的表现。
从上可见,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对“义”或“正义”的理解是基本一致的。在他们的心目中,“义”或“正义”一方面是指做自己应当做的事情,诚如南宋学者陈淳《北溪字义·义利》中所说:“当营而营,当取而取,便是义。”另一方面是指在做各种事情、处理各种关系时,根据“应当”的原则,做得恰到好处,处理得恰如其分。
与“义”相对应的是“利”。宋代程颢曾说:“天下之事,惟义利而已。”他把天下之事,概括为“义”与“利”两个方面。因此,陆九渊指出:“凡欲为学,当先识义利公私之辨。”所谓“义利之辨”,实质上也就是“公私之辨”。诚如程颐所说:“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义”所体现的是“公利”,即群体的利益、整体的利益;与“义”相对应的“利”,则是指个体的利益,即“小利”。因此,也可以说“义”也是“利”,即“大利”。“义利之辨”说到底,也就是如何认识和处理“公”与“私”或“大利”与“小利”的关系。围绕着这一问题,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先秦儒家创始者孔子明确提出:要“无见小利”,因为“见小利,则大事不成”。所以,他要求人们,要“见利思义”,“义然后取”。并表示:“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孟子则指出,当生命与“义”“不可得兼”时,应当“舍生而取义”。《荀子·荣辱》中也曾说:“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先秦儒家的这种“见利思义”、“先义后利”、“舍生取义”的义利观,在中国文化发展史上,产生了极其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周易·乾·文言》中说:“利者,义之和也。”《左传》中也说:“义以建利。”“义,利之本也。”《国语》中也有“义以生利,利以丰民”“义者,利之足也”。这种“义”“利”统一、“义”为“利”本、“义以生利”的义利观,也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在中国古代“义”或“正义”是一个非常明确的道德概念。它根据“应当”的原则,向人们提出了自律的要求。同时,思想家们通过对“义”“利”关系的论述,明确表达了注重人格提升、充分肯定道德社会价值的思想和立足群体、着眼大局的观念。同时也不难看出,在中国古代“义”或“正义”与“公平”、“公正”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与“公平”、“公正”相比较,“义”或“正义”所强调的是行为动机。它是保证“公平”、“公正”得以实现的道德基础。因此,韩非指出“义必公正”。
在西方古代,许多思想家、政治家也对“正义”问题提出了各自的主张和见解。
苏格拉底强调指出,“真正的正义就是平等地分享”。而在《国家篇》中,柏拉图则提出:“正义就是做自己分内的事和拥有属于自己的东西。”这显然是就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的。而就国家来说,“国家的正义在于构成国家的三个阶层的人各司其职”。显然,这与中国古代思想家们对“正义”的理解是有差别的。在他们那里,“正义”是一个明确的经济政治概念,是对国家、个人经济政治方面行为的要求和评价。
正是在他们的思想基础之上,当代美国著名思想家罗尔斯、诺齐克等建立了系统的、具有广泛影Ⅱ向的正义理论体系。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并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后来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中,他又对这两个正义原则作了新的表述。其中第二个正义原则是:“社会
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可见,罗尔斯所关心的是“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他的正义原则突出的是经济分配上的“平等”。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不久,诺齐克出版了他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展开了批判,从而,提出了他的“持有正义”的理论。他在论证“转让的正义原则”时说:“无论什么分配,只要它来自当事人一方的自愿交换,就都足可以接受的。”这就需要“一种市场体系的自由运转”。由此可见,诺齐克“持有正义”理论所强调的是经济分配上的“自由”。
罗尔斯、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极为广泛的影响。在中西方文化激烈碰撞的今天,也自然引起了当代中国学界的高度关注。人们在分析研究和论辩过程中,也自然不断加深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对正义概念和社会正义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从而赋予了“正义”以社会经济政治方面的内涵。
四、平等
“平等”一词,在我国古代文献中是很少见的。究其原因,这是封建专制制度长期统治造成的。封建制度强调的是等级,而不是平等。然而,自由、平等乃是人的最崇高的理想和愿望,所以,即使是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平等”观念也会有所表现。
孔子曾指出:人的本性是“相近”的,只是由于后天“习”的不同,才使得彼此“相远”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表露了人性平等的思想。孔子还曾提出“有教无类”,说明人人都有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在孔子之后,孟子提出了人性善,认为人人都具有天生的善性。因此,从可能性上讲,人人都可以成为尧舜那样的圣人。而与此相反,荀子则提出了人性恶。但他也和孟子一样,强调了人人都有成为圣人的可能性。这显然是对孔子人性平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先秦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韩非也曾提出“法不阿贵”,强调“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在一定程度上表露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同时,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还大都强调大自然的客观、无私的特性。比如《荀子·天论》中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韩非子·扬权》中也说:“若天若地,孰疏孰亲?”《吕氏春秋·去私》中说得更明白:“天无私覆也,地无私载也,日月无私烛也,四时无私行也,行其德而万物得遂长焉。”这在实际上也就强调了在大自然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人人都有从大自然中获取物质财富,从而求得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到了近代,革命家们则都将平等作为奋斗的目标。中国民主革命的先驱孙中山先生在《同盟会宣言》中,把“自由、平等、博爱”作为他所领导的“国民革命”的“一贯之精神”。
在西方,作为“新时代的创造者”的卢梭,在他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中,把人类中的不平等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另一种是“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对于第二种不平等的根源,卢梭认为是在于人类自身的进步和发展,在于人们联系的日益密切和关系的日益加深,在于人们对财富的追求和私人占有。而对“权利平等及其产生的正义”的追求,乃是“出自人的天性”。当代美国著名思想家罗尔斯,在他所提出的正义原则中,突出地强调了经济分配上的“平等”。然而,他也深知客观存在的不平等是不可能轻易消除的,所以,他又提出了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的两个条件,以防止这种不平等的恶性发展。
总之,平等、自由是人类的崇高理想与愿望,人类的一切活动,不管是政治的还是经济的,都是围绕着这种崇高理想而展开的。同时,“平等”作为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在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具体要求。
综观古今中外人类思想的发展,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公平”、“公正”、“正义”、“平等”问题是一个历久而常新的话题。同时也可以清楚地看到,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这些概念的内涵也在发生着相应的变化。还有,尽管有些思想家在使用这些概念时有混用的情况,但总的来看,这些概念既密切联系,也有着明显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