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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财务救助与监管体系研究

2009-03-10邬润龙张艳妍

经济与管理 2009年1期

邬润龙 张艳妍

摘 要:保险集团呈现依托主业、多元经营的特点,因此保险集团财务救助应运而生,主管机构的监管也就显得越发重要。保险集团可以通过增资、借款、建立核心子公司的特殊保护机制及其他降低成员企业负担等方式来实施财务救助。行业主管机构应完善金融成员企业相关监管法规的规定,适时修订财务资源传导的监管政策,加强财务救助中与第三方的合作。

关键词:保险集团;财务救助;保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9)01-0077-04

随着国际国内竞争的加剧,知识经济、网络经济、范围经济的发展,使保险企业边界发生了变化,建立大型保险集团①已成为保险企业应对竞争的一种有力武器。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更成为中国保险集团公司做大做强的“催化剂”。在保险集团化经营中,保险和非保险成员公司必将遇到各类财务危机,集团适时的救助应运而生,而除了经营战略方面的调整,更多的救助是落实或者体现在财务资源的分配和转移上。但无论是已有的行业实践,还是监管的政策法规,仅仅规范和约束了财务救助的事前和事后两个阶段:即事前的风险防范和事后的清算破产保障,如何实施财务救助却长期处于空白阶段。本文尝试从这个角度出发,分析新兴的保险集团公司如何开展财务救助以及各主管机构如何开展对保险集团财务救助的有效监管,研究对保险集团救助的适应性规定。

一、中国保险集团概况

国内保险公司集团化的历史至少可上溯10年。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保集团、中再集团、中华联合五家均是国有独资企业改制而成的控股公司;而中国平安集团和太平洋集团则是1996年分业经营前开展产、寿险多元经营的保险公司;2007年6月保监会批复成立阳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这8家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的寿险和财险业务在内地市场份额已分别达到75%和85%以上。

如表1所示,国内保险企业在集团化发展的过程中,仍然以原来经营的保险业务为主,保持对核心业务领域的不断投入的同时,结合各自的战略目标以及自身资源优势控股新的子公司、孙公司,实现进入非保险金融领域和其他非金融领域的综合经营。目前国内保险集团公司已陆续进入证券、信托、银行、期货、企业年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投资等领域,依托主业、多元经营的特点显著。这一特点决定了保险类子公司发生财务危机对集团影响的重要性,以及保险集团面临其他行业财务危机的多元性。同时由于保险集团公司仍定性为保险公司,对处于不同行业的子公司实施财务救助给跨行业监管也提出了挑战。

二、保险集团成员公司的财务危机

保险集团的出现,已经明确传递出混业经营的信号。因此,对保险集团公司而言,成员公司②出现财务危机将不再集中在保险行业,如财产险、寿险和健康险等专业保险公司,而是逐步扩展到其他金融行业以及非金融行业。结合中国实际,本文所称财务危机是指成员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或偶发性因素,导致偿债(偿付)能力不足或流动性不足。

(一)保险类成员公司的财务危机

随着保险监管的逐步完善,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和涵盖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管架构已经形成,从事保险业务的核心成员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都将编制偿付能力季报和年报。相比其他类型的企业,保险类成员公司的财务危机大多数时候体现在偿付能力不足上,这可能由快速增长的业务、高风险投资以及经营亏损造成。而突如其来的偶发性巨灾、投资业务的重大亏损,不仅会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还会在短期内对保险公司现金流造成极大的压力,从而出现流动性危机。另外,资产负债的结构失衡也将带来流动性危机,但这一危机形式难以反映在偿付能力报表中。

除了比较规范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外,对于保险类成员公司的财务危机还体现在另外两个易被忽略的方面:一是根据《保险法》第99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一旦突破4倍的限制,则意味着资本金缺口呈现;二是对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而言,并没有明确的监管体系,更多的只是从注册资本规模和内控制度等方面对经营某些业务有一定的限制。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保险中介退出市场也说明财务危机实实在在的存在。

(二)非保险类金融成员公司的财务危机

对非保险类金融企业而言,财务危机体现在资本保证能力和流动性风险上。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本涵盖了各类金融企业资本保证能力如银行业资本充足率、证券业净资本和风险资本计算,以及对信托、担保、金融租赁、财务公司经营业务与资本金之间的比例限制。

由于高负债经营的特性,以银行为代表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一旦出现流动性危机,哪怕在其他指标上符合监管要求,也可能因各种原因在资金流动性需求方面形成突发性上升或出现大量现金挤兑、客户提前解除合约等局面,现金头寸不足将直接影响对债权人的承诺兑现,并迅速蔓延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三)非金融成员公司的财务危机

非金融成员公司的财务危机主要包括经营性现金流量不足以抵偿其现有到期债务的状况,或者企业现有负债总额超过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净资产出现负数。一般而言,非金融成员企业财务结构恶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筹资结构不合理,长、中、短期债务搭配不当;第二,投资结构不合理,长、中、短期投资比例失当,有的项目选得不准,有的投资超过风险限度;第三,生产结构不合理,资产中应收债权比例过大;第四,支出结构不合理,其突出表现是非生产性、消费性支出增长过快,导致企业积累能力下降。尽管非金融成员公司一般在集团中处于非主业的地位,但这些成员企业的财务危机必然会影响到集团内部财务资源的分配和转移,并可能诱发救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三、保险集团财务救助的方式

所谓保险集团财务救助,是指在保险集团内母公司对成员公司以及母公司协调成员公司之间,对出现财务危机的成员企业转移或重新配置财务资源的行为。对于保险集团而言,为了保证正常的企业运营,对子公司实施财务救助是必不可少的。

(一)增资

增资包括注入现金和非货币资产(带有重组的意义)。注入资本将有效弥补资本金不足的窘境③,提高成员公司的偿付(债)能力边际,同时,现金的增加将满足成员公司的流动性需求。可以说,现金增资是一种较为便捷,同时也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采用非货币形式的资产注入需要进行评估,而后计入实收资本扩充资本实力,但由于在变现能力和资本被认可程度上的局限,对成员企业的影响无法与现金增资相比。

(二)借款

临时借款是非金融企业集团常用的一种方式。采用借款方式进行财务救助一般期限较短,多发生在集团内的关联方,主要为应付短期的流动性需求,协助危机企业渡过暂时性的财务难关。对危机企业的借款应关注危机企业自身的长短期借款和股权债权的搭配问题,以降低企业的财务负担。与增资相比,通过隶属保险行业的成员企业对危机企业实施债权类救助,可能在政策上有一定的障碍,最明显的就是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颁布的《贷款通则》,但贷款较增资在资源的流动性上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三)建立核心子公司的特殊保护机制

集团公司应建立金融保险集团核心子公司优先保护制度。要保证金融保险集团整体稳健经营,必须优先保障核心子公司稳健经营。一旦核心子公司发生经营危机时,必须优先考虑核心子公司的安全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和支援措施。必要时可以牺牲非核心金融子公司为代价。国外相关立法上都有类似主张,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条例28条及联邦储备委员会Y规则,中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5条。

(四)其他救助方式

如放弃分红、承诺收购外在股份以稳定股价、提供担保、债务重组等。与增资和借款相比,这些救助方式不会对成员企业产生实质性的资源流入,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员企业的负担,重振成员企业的形象,并设法将财务资源保留或转移至成员企业。

四、保险集团财务救助监管

在保险集团模式下,法人有限责任被不少人视为综合经营的比较优势,甚至作为创办金融控股公司的原始动机之一。政府对占保险集团资产比例很大部分的子公司的危机救助模式正在从“隐性担保”向“显性担保”转变,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公众对此接受和认可程度如何还没有经历“完整④”的检验,因此更需要作为大股东的保险集团公司出面,逐步承担政府退出后的救助责任。目前的政策和实践的空白就是,保险集团公司如何实现政府退出与自身进入之间的衔接。这需要明确集团公司参与救助的具体流程,在子公司从发生危机到倒闭或者走出困境的过程中,何时以何种方式实施财务救助,应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在现行的《公司法》以及大批的行业监管政策都并没有制订集团公司架构下的管理模式,而专业的《金融控股法》法律法规也迟迟未能出台。身份仍隶属保险公司的保险集团公司,在财务资源的分配和转移上仍接受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导致现阶段一旦保险集团公司要实施财务救助,就会面临三个监管困境:一是作为施救方,保险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如何参与对发生财务危机的子公司救助、保险资金如何在集团内合法合规地转移?二是如何降低保险集团在子公司救助中的“道德风险”?三是对于没有明显财务风险预警和监管指标的保险资产管理子公司、保险中介类子公司和非金融子公司,如何实施财务救助?

根据金融监管的有关理论,几乎所有的国家对金融行业的规制都是基于控制金融风险考虑的,对保险集团而言,适时地财务救助,是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在《金融控股法》等原则性规定出台前,我们建议行业主管机构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险集团财务救助进行监管:

(一)完善金融成员企业相关监管法规的规定

应尽快修改金融成员企业监管法规中关于机构倒闭、撤销、破产等的规定,明确集团公司的财务救助义务,或者专门制订集团公司财务救助规定,避免出现类似央行建设性的“模棱两可”救助局面,弥补风险管理与破产清算之间的监管空白,为实施财务救助提供依据。一旦成员企业出现财务危机,应限制集团公司的某些权利,同时要求集团公司从控股股东的角度参与救助。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03条就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权人提供担保:在母公司控制合同或者盈余转移合同终止时,在合同中止登记并依法公告前发生而于公告后6个月内申报的子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母公司应提供担保。

(二)适时修订财务资源传导的监管政策

对于仍纳入保险公司监管的保险集团公司而言,适当放开对子公司救助的资金限制,通过试点等方式再进一步考虑子公司之间互相救助的模式。目前保险集团公司的资金仍界定为保险资金性质,因此在向子公司输送财务资源的过程中面临资金运用的政策障碍,只能选取注资这一方式。但注资后这笔财务资源就难以收回,短期内将对集团公司造成较大压力。而比较灵活的“过桥贷款”方式则因为《贷款通则》、《保险法》等限制而无法获得,保险核心子公司的自我救助也只能依靠发行次级债等方式实现。

(三)加强财务救助中与第三方的合作

跨行业经营的特点使得保险集团对成员企业的财务救助必然要涉及到保险行业之外。随着保险集团成员企业股权结构的日益复杂,这里的财务救助也必将涉及不同的第三方,包括:(1)监管者,监管保险集团的中国保监会与监管其他行业的其他监管部门;(2)各成员企业自身的股东,集团公司股份化后自身的股东,危机成员企业的中小股东,国有保险集团涉及最终出资的财政部,以及救助方案实施后新的股东;(3)债权人,保险类成员企业的保单持有人,银行、信托、证券类成员企业的客户,危机企业的债权人,以及救助方案实施后新的债权人。监管者、股东和债权人的参与不仅横向扩大了受财务救助影响的各利益方,也因为集团化架构纵向上延长了财务救助方案的决策链条。不同的救助方式对被救助成员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造成不同的影响,而债务重组可能将同时影响成员企业的其他股东和债务人。因此,在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应该明确发生财务危机时,集团公司作为大股东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定或要求成员企业制定财务救助方案,以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同时,保险集团公司在建立财务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上,制订和完善财务救助机制并写入整个集团的应急处理预案中,将参与财务救助的时间提前。

注释:

①保险集团的主要组织模式为金融控股集团,为论述方便,本文的保险集团均指金融控股集团。

②成员公司包括子公司、孙公司等。集团公司如何对孙公司实施救助,目前仍处于讨论阶段,本文建议子公司仍比照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救助实施模式进行,可根据子公司自身财务状况决定集团公司的参与程度。

③《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10条。

④目前仅有海南发展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社、信用合作社以及少数证券公司出现倒闭,有的机构还受到挤兑冲击,但保险机构还没有真正面临危机考验。

参考文献:

[1]沈闻一.论危机救助的“建设性模棱两可”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5,(7).

[2]康华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3]财政部金融司编.《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解读[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艾 岚

责任校对:何 军

Research on the Finance Rescue and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the Insurance Conglomerate

Wu Runlong, Zhang Yanyan

(Chinese People Insurance Limited Company, Beijing 100084, China)

Abstract: Insurance conglomerate shows the characters of relying on the main industry and business diversification. Therefore, financial rescue of insurance conglomerate comes into being, and the related supervision becomes more important. Financial rescue includes adding more capital loan, establishing the special protected system for the core subsidiary companies, and other measures which can reduce the financial burden of members. Related regulators could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rules of financial corporations, edit supervision policies of transmitting financial resource, and enhance the co-operating with the third-party in the financial rescue.

Key words: insurance conglomerate; financ rescue; insurance super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