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乙肝歧视”需立法规范
2009-02-19孙瑞灼
孙瑞灼
前不久,被命令退学的74名学生起诉学校一案审结,云南曲靖市某法院判决云南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继续履行与原告间的教育服务合同”。事情源于2007年8月底,上述学校在对新生进行乙肝体检之后,令74名被检出乙肝阳性的新生退学。(见《中国青年报》)
实际上,这些学生均属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肝功能正常,日常接触不会传染,也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然而,校方仍坚决拒绝这些学生入学。显然,校方的做法属于典型的“乙肝歧视”。虽然74名学生最终获得了胜诉,但却拖了14个月之久,他们受到的伤害和损失的学业是无法弥补的。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减少社会对乙肝患者的歧视,是我们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其实,同样的问题在其他高校也曾发生过,却有截然不同的结果。2004年,广东水利电力学院对全院3000多名学生进行了一次全面体检,结果有203人被查出得了“大三阳”。消息传出,学生家长忧心忡忡,认为学校应劝退这些学生或令其休学。然而,校方最终并没有让这203名学生退学。校方认为,学生在入学时都进行了严格的体检,并注射了乙肝疫苗,只要是健康学生,在注射疫苗后都会存在抗体,这样即便与“大三阳”学生住在一起,也不会被轻易传染。同时学校对203名“大三阳”患者进行了特别登记,及时跟进。每年体检结果出来后,学校还对全校学生进行一次卫生知识讲座,将乙肝传染、防治、如何预防等知识传播给学生,以致最终并没有发生交叉感染事件。这说明面对乙肝威胁,学校完全有更好的选择和办法解决这一问题,让学生退学或休学不仅是一种不负责的做法,而且会侵害乙肝患者的利益,造成事实上的歧视。
我国是世界第一乙肝大国,约有1.2亿人携带乙肝病毒,其中慢性乙肝病人3000万。如何处理保障患者权利与维护公众健康安全间的关系,已成为长期困扰各行各业的社会难题。近年来,有关乙肝歧视的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因此引发的纠纷、诉讼不时上演,而各地在处理同类问题上结果各异,乙肝患者权利被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而一旦侵权事件发生,乙肝患者很难维护自身权益,也很难及时讨还公道。而这一切的根源在于,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作为依据,来保护乙肝患者的权利,规范处理乙肝患者在工作、学习、生活、教育等方面遇到的特殊问题,这显然与我国乙肝患者群体庞大的现实不符。为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就乙肝患者的治理和保护问题制定专门的政策规范,以解决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乙肝歧视”问题,保护乙肝患者的利益。
(作者单位:福建省总工会)
本栏责任编辑邹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