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的优越性分析
2009-02-18王怡
王 怡
摘 要: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类在不断寻找改善环境的各种办法。影响环境的经济政策主要有收费、补贴、许可证交易以及押金制度等。环境税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施对外部成本的内部化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在众多的环境保护措施中,环境税已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我国可在现行环境保护政策的基础上逐步过渡试行,最后开征独立环境税。
关键词:环境税 经济政策 排污费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1-176-02
影响环境的经济政策主要有收费、补贴、许可证交易以及押金制度。“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无偿地、强制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税收能调节经济运行,调整分配关系,保证行政、国防和教育等需要,同其他财政收入比较,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具有实现经济稳定、保持经济增长,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公平分配三大职能。所谓环境税,就是用于保护环境的税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环境税指的是同控制污染相关的税收手段。主要包括:排污税、产品税、税收差别和税收减免。广义的环境税,也称之为绿色税,是一切有益于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各种税费与生态建设的各种税费的总称。
一、环境税与环境收费制度比较
环境收费制度是环境经济政策中与环境税最相近的一个手段。排污收费制度作为中国环境管理中最具有经济特色的手段,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实施以来,对促进老污染源治理,控制新污染排污,为防治污染提供专项基金以及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税收和收费作为分配的不同形式,是具有一定共同性的:税收和收费的主体都是政府及其授驻单位,都以行政权力为依托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费在设立上与税一样,有一定的立法基础和审议批准程序,不能随意修改。规范程度较高,在很多情况下与税的差别并不大。而在我国,税费之间的差别是较大的,税收比收费具有更强的规范性和普遍性。环境税收和排污收费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本质属性不同。环境税属于国家利用政治权力对社会剩余产品或价值进行分配的一种形式。而排污费的本质属性是国家规定污染者承担环境影响经济责任,以期用来补偿部分环境损失。
2.收取的形式不同。税收方式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税收减免、税收返还、差别税收,甚至可以是在其他税收中纳入环境保护的因素。征税环节也比较灵活,也可以对生产环节、消费环节等多个环节征税;排污费一般仅针对于生产过程末端污染物的排放环节课征。
3.性质及力度不同。环境税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具有很强的法律强制性。排污收费尽管也需要有法律依据,但收费主要凭借行政力量,强制性不如税收,随意性较大。
4.征管及使用的方式不同。税收的征收由国家税收机关专门机构执行,税金进人政府一般财政预算,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中央财政参与资金分配,有利于资金在部门、地区之间进行协调,特别是有利于提高政府调控具有“外溢性”的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而费一般由地方政府征收,排污费由地方环保局征收,在规定时间内解缴同级财政,不参与体制分成,直接转为专项基金管理。排污费属预算外资金,具有自主性、专用性和分散性的特点,只能用于末端污染治理,造成资金分散使用和对企业的“硬件”预算约束。排污费征收对象属地与环境影响地域的不统一,还可能导致环境管理的一些“真空”地带的出现。
二、环境税与环境补贴制度比较
1.管理难度不同。补贴的管理难度大一些,因为补贴量的确定需要建立污染量的减少标准,会导致企业与财政部门之间的讨价还价。而环境税采用征税的方式只需要建立单位排放量的税额就可以。
2.政策的持续性不同。补贴加重了政府支出的负担,保持持续性相当不易。而征收环境税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为政府提供资金来源,政策的持续性有保障。
三、环境税与排污许可证交易比较
以科斯定理为理论基础的产权交易制度在污染控制方面的具体政策手段就是排污权交易或称排污许可证交易。排污权交易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即排污权,一般以排污证为载体。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其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地区的环境容量。然后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如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等,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程度,从而买人或卖出排污权排污权交易。
1.从我国国情上来看,进行排污权交易时机不成熟。(1)我国大部分地方政府还没有能力进行精确的环境评估。开展排污权交易的首要工作就是进行环境评估。排污权交易必须要在不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进行。我国的环境精确评估体系还没有建立。(2)我国监管体系不健全。由于监管体制的不健全,漏洞颇多。许多高污染的小型企业或作坊式企业可以借助这些漏洞私下排放。而与此相对应的大中型企业则首先会被列人交易的名单。如果实行排污权交易,则会形成事实上的不平等,造成诸多混乱。(3)我国进行排污权交易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目前,我们还没有进行排污权交易的法律体系。如果按照现行的法律条文进行操作,则会造成诸多不可预料的后果。因为排污权证毕竟不是一般性商品,普通商品的交易如果出现纰漏,损失尚可挽回,排污权交易出现纰漏,损失则是不可逆转的。
另外,由于许可证数量的有限,持有者很可能会产生囤积居奇的行为。许可证还可能成为行业或地区生产垄断的一种方式。既定的产权分配格局,对该市场的潜在进人者形成歧视,会限制经济效率的提高和市场的自由发展。而环境税收方式的竞争条件是公平的,更符合市场经济情形
2.排污权交易的范围狭窄,不能全面覆盖环境污染类型。从实践上来看,排污权交易的交易对象,还主要限于废气排放权的交易。对于废水的排放,则由于风险过大等原因,无法进行交易。
3.环境税体现了民众对环境资源的所有权。从环境所有权来看,按照各污染源的历史上特定时间,对环境容量资源的利用量进行初始产权分配的方法称为“溯及既往”的方式。用这种方式来分配初始产权的产权交易制度其实是否认民众的资源所有权,而将环境资源的使用权无偿地分配给排污者或资源开发商。而征收环境税,资源使用者开发、利用资源都必须付出经济代价,从而体现出了民众对环境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家代表民众获取资源租金,并利用税金提供清洁环境等公共物品。
4.环境税节约交易费用。实现许可证市场的均衡需要较长时并产生大量的交易费用。而在环境税收的手段下,所有的资源利用者都面临统一的税收价格,各企业按照自己的情况做出调整,避免了产权市场上的交易费用。
因此,环境税具有其他经济政策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在我国可逐渐建立起以环境税为主的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
四、我国征收环境税的步骤设想
1.改革排污收费制度。考虑“税”、“费”各自的特点,结合当前我国国情,以及市场、技术、管理机制等诸多客观因素。可以首先对现行排污收费制度进行改革。从以下方面做起:(1)完善排污收费制度。我国的环境税收应该既有“税”的形式,又有“费”的形式。其核心应该是政府收入的规范化改革,收费制度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离开收入机制的完善搞形式上的“费改税”是毫无意义的。在排污收费制度较为完善之后,可以考虑把某些大项收费改为税。(2)规范排污收费制度。当前排污收费制度的首要改革任务就是把全部排污收费制度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收支两条线。同时,对现行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范围等进行改革,以解决部分排污单位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治理污染等问题。
2.完善现行税制中环保因素。
3.设立独立型环境税新方案。独立型环境税是指在维持现有税制税种不变以及完善和调整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各项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引入和设立独立的环境税税种。
独立型环境税的设计,既要考虑理论上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实践中的可行性;既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更要适合本国的国情。如果单纯从理论上讲,此类税种的覆盖面应尽可能地广泛,最好是把一切污染环境的行为、产品和原材料都纳入课征范围。但是,鉴于我国缺乏环境税制的设计和征管经验,在开征此类税收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入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
参考文献:
1.王金南,葛察忠,高树婷,孙钢.环境税收政策及其实施战略[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
2.许建国.中国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3.王天娇.论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税收政策[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图书馆,2006
4.梁劲,田发,周深影.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财税政策选择[J].现代财经,2003(7)
5.马东来.科学发展观与绿色税收[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4(9)
6.陈红枫.浅谈公共财政框架下环境税的税收中性设计[J].经济研究导刊,2007(4)
7.狄龙.构建中国的环境税收体系[J],经济研究参考,2004(15)
(作者单位:商洛学院城乡发展与管理工程系 陕西商洛 726000)(责编:芝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