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是与非
2009-02-07周来光
周来光
2008年如以网络大事纪的话,应命名为“人肉搜索年”,一系列纷纷攘攘的人肉搜索事件,使2008年的网络论坛显得格外热闹。
社会反响如此剧烈,实为“人肉搜索”一直游走于法律和道德边缘的反映,可谓“一念天堂,一念地狱”。“人肉搜索”说白了其实是一种信息的搜集手段,它区别于谷歌、百度等传统的智能化机器搜索,而是集众多网民之力变传统的关键词查询过程为“人找人,人问人,一人提问,八方响应”的协作、分享信息的过程。其本身是一种工具性行为,无所谓“原罪”,民众之所以对“人肉搜索”愤愤不平的原因,不是因为人们“人肉搜索”了,而是由于“人肉搜索”之后一连串的出格行动——曝光隐私,侮辱人格,甚至发展到现实单位、住所进行滋扰,这一切已超出道德底线,触及法律的禁区。
除了网民的过激行为外,网站的责任也不可推卸。虽然几乎所有网站的BBS论坛都有不许发布色情、暴力和反动信息的要求,但在遵循这个要求的前提下,各类隐私和流言还是可以出现在网络上,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前者的要求明显比后者要宽泛很多,正是这种把关弱化为大量侵权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温床,甚至一些网站从自身商业利益出发,为了吸引眼球增加点击率不惜做幕后推手,推波助澜。
要根治“人肉搜索”中的乱象,还其积极意义,没有什么灵丹妙药,无外乎道德、立法、教育和引导。至于朱代表提议要将“人肉搜索”入刑,有矫枉过正之嫌。网络传播作为一个公共的活动领域,确实需要一套公认的活动规则。这种规则的建立可来源于两方面:一是外部控制,如立法监管就属于外部权力的控制,二是可以来自内部的道德压力。外部控制有强制力作后盾,属于硬控制,特点是刚性强有诸多条条框框,不容侵犯,而道德控制则属于软控制,更多的带有自律性质。就互联网而言,这是一个新兴的快速发展的领域,多种新技术的运用层出不穷,网络的发展还远未定型,过多的法律行政规制可能会束缚它的进一步发展,而且法律的规范远远赶不上互联网上层出不穷的新生事物,因此用法律手段来规范互联网虽然必不可少,却不是首选,道德自律在互联网的建设中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
当然立法规范也是“人肉搜索”监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目前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已呈专门化的趋势,我们可从中吸取可行的经验和措施。如在《民法通则》中或在制定民法典时,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规定,从而改变对网络隐私遭侵害仍采取间接保护的方式。同时制定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司法解释来填补我国网络隐私保护方面的空白。
总之治理“人肉搜索”等网络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这其中有一个度是必须把握的,即“隐私权”和“表达自由”的平衡,当然这需要网民、网站、和政府的共同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