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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信箱

2009-02-06

女性天地 2009年1期
关键词:婚姻登记孙某要件

当今的社会,是法制社会,法律是每个人权益的有力保障。当您的权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而您又不知所措时,请告诉我们。本栏目将为您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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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广西师大法学院法律系钟铭佑

咨询律师:昭盛律师所 潘代春

复婚没办手续想再离婚怎么办

12年前,我与蒋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来因孩子太小,加上蒋某搬出去后一直租房住,生活条件不太理想,他便要求复婚,我同意了, 双方又住在了一起,只是没有办理复婚手续,一直就这么过了八九年。我和蒋某关系本来就不太好,如今孩子远到北京上大学了,双方的矛盾重新爆发,经常发生争吵,我想再次离婚。请问,像我们这种情况怎么办离婚手续?财产如何分割?

河北关海燕

关海燕女士: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复婚没有办手续,属于同居关系,所以也就没有离婚的前提。只能是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按共同财产来对待,原则上一人一半。 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你如果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必须先补办结婚登记,否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不离婚只要求出轨者精神赔偿有法律依据吗

我与丈夫王某系荆州市居民,于1988年结婚,婚后夫妻二人苦心经营,家庭经济实力在当地小有名气。但自从儿子考上大学后,我发现丈夫行动越来越诡秘,他经常借口在朋友家打牌,夜不归宿。经过调查得知,丈夫瞒着我在城郊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与一周姓女子长期同居。我一气之下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后在家人的劝说下撤诉,但我心有不平,想起诉丈夫对我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请问,不离婚只要求出轨者精神赔偿有法律依据吗?

湖北尹淑惠

尹淑惠女士:

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有过错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因此,如果无过错方不主张离婚,只要求赔偿,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国《婚姻法》第4条、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配偶和他人同居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有配偶和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由此可知,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出现上述第4条、第16条所列的情况,一方属于无过错,才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发生了上述情况,无过错方不提出离婚而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因此,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不离婚只要求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一般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被他人冒用身份结婚怎么办

朋友孙某因未达到法定婚龄,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我的姓名等身份资料,结合他自己的照片,伪造了署我名字的身份证,并持该身份证等资料与其女友李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育有一女孩。2008年10月,我准备与女友刘某结婚,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婚姻登记机关告知我已经与一李姓女子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夫妻,而且双方夫妻关系一直在存续,因而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感到很无奈,请问,我该怎么办?

海南黄大新

黄大新读者:

从你反映的情况分析,我们认为,你应以原告的身份,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孙某和李某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理由是:

一、孙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时,你并未亲自到场,也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因此,从婚姻法的角度讲,你与李某并未在实质上成为夫妻,而且孙某与李某现在已经生育了小孩。

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你均不存在上述规定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所以你如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既无法律依据,也达不到诉讼目的。

三、《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合法权益既包括财产权,又包括人身权,婚姻登记机关对孙某与李某的婚姻登记行为,侵害了你结婚的合法权益,是对你人身权的一种侵害,你具有原告起诉的主体资格。依照《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前来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男女双方,既要具备形式要件,又要具备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具备各项要件的男女双方,才予颁发结婚证。孙某提交伪造的身份证,在你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的情况下,婚姻登记部门就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显然未尽到审查的义务,对于该登记,法院依法应予撤销。故你应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婚姻登记行为。

无证驾驶受伤是否算工伤

我妻子李惠是农村信用社职工,2008年4月30日,她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下班返家,途经一转弯交叉路口时,遇到当地村民王某驾驶的农用车,当该农用车超越同方向行驶的由李惠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时,将两轮摩托车刮倒。李惠随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抢救治疗。经法医鉴定,李惠为三级伤残。

5月23日,公安交通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经交叉路口,在未确认安全的条件下,超越同方向的机动车……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惠不负此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惠因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罚款200元。10月7日,我妻子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11月26日作出决定:李惠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与农用车相撞,对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1款不认定为工伤。请问,无证驾驶受伤是否算工伤?

江苏钟定坤

钟定坤先生:

从你所说的情况分析,你妻子李惠在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受伤,其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1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对李惠作出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有适用法律不当之疑。经查,《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1项规定,只有在公安机关有关法律文书认定职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且该行为与伤害具有因果关系的条件下才能适用。另外,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李惠不负此事故责任;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因此,李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此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与其受到伤害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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