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教学理念模式方法对新时期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反思
2009-02-05张占杰
张占杰
摘要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入世”,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统一司法考试的实施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是我们的高等法学教育却存在着教育理念落后,教育模式混杂和教学方法单一等问题。对此,我们应勇于迎接时代的挑战,在教育理念、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等方面作出反思与变革。本文首先分析了中国高等法学教育面临的时代带来的挑战,然后逐一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教育理念、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的现状和问题作出了反思,并提出了改革建议。
关键词挑战 教育理念 教育模式 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高等法学教育主要是指中学毕业后的法律知识、素质和能力的教育,在我国主要包括高等法学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硕士、博士)教育。由于中等教育阶段(主要指中学阶段)法学教育的缺失,可以说高等法学教育成为我国培养优秀法律人才的主阵地。面向21世纪,高等法学教育肩负着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作好人才资源准备的双重历史使命。可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目前的高等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多多,而自身的问题也多多。挑战主要来自时代的变迁和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式的转变,而问题由抽象到具体主要存在于教育理念,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方面。笔者之所以将教育理念、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三方面放在一起探讨,是因为笔者认为这三方面是一国高等法学教育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内容。如果将中国的高等法学教育比作一个武士的话,教育理念是其战术思想,教育模式是其体格条件,而教学方法是其手中的武器。一个武士只有具备先进的战术思想,强健的体格条件和得心应手的武器,才能在战斗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样,中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也只有在教育理念、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上做到处处领先,才可能走向繁荣。
1 时代的挑战
第一,知识经济时代呼唤复合型法律人才。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已逐步由工业时代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要素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已达50%以上。近年来,知识经济在我国也初见端倪。为了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各国都将大量的各种市场规则、经济规则、知识规则、信息规则和技术规则上升为法律,以之规范市场主体,也规范政府行为。这就要求现代法学教育所培养的人才必须是具有理、工、农、医、经、管、商、文、史、哲、艺等多方面的基本知识的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否则,便难以适应新时代对法律人才的要求。
第二,“法治”社会要求高素质法律人才。现代“法治”,是国家政治文明、社会民主的表现。现代“法治”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也是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时代和不断成熟的市民社会,其特点之一便是社会分工细化,经济流转迅速,市场主体交往频繁,人员、物资流动性大,社会价值观念呈现多元化。一方面,由此带来的是社会关系错综复杂,矛盾冲突日益加剧。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间实行间接管理和行政权利缩减而使市民与政府间的行政关系日益淡化。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便成为协调社会关系的“灵丹妙药”。于是“法治”成为一种不可抗拒的历史性选择。在这样的社会里,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精心保护着每一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使人人都能从出生到死亡,从摇篮到坟墓,时时刻刻处于法律的公平保护之下。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对法律人才的依赖当然越来越高。
第三,“入世”要求国际性法律人才。我国“入世”是全球化时代的必然结果。它要求我们开放服务市场,而法律服务市场则首当其冲。入世之后,在外国人蜂拥我国经济市场的同时,一些精明的国外律师也迅速抢滩我国巨大的法律服务市场,在我国境内开办法律服务市场资源。可以预料,随着全球经济法律一体化的推进,一些过去闻所未闻的新型案件将会被频频提交法庭,要求法官做出裁判。这就更要求我国法律业者不但要熟悉国内法,也要熟悉国际法,不但要熟悉大陆法系的法律,而且要熟悉英美法系的法律。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职从业者具有较好的理论功底,而且能够用好一手键盘,讲一口外语,只有这样才能与西方法律职业者平起平坐,展开公平竞争。
第四,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挑战。为了适应知识经济、“法治”和全球化时代对法律职业者的要求,我国从2002年开始大幅度提高了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者的门槛,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今后,无论何人,无论从事检察官、法官、还是律师职业,一律必须首先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这一关,否则便不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起码资格。这一制度的推行,犹如给四平八稳的我国法学教育领域注入了一付兴奋剂,法学教育界立即掀起了教学改革的热潮。统一司法考试是国家选拔职业法律人才的法律制度,反映了国家选拔法律人才的标准。法学教育如何适应统一司法考试的要求,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二者如何衔接、配合;如何与国际接轨,这些都是有待回答的重大课题。
2 教育理念
教育理念是一国教育的指导思想,主要是一个教育方向的问题,即培养什么样人才的问题。在法学教育理念方面,一直存在着“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之争。“通识教育说”认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正、正义的民主思想应是法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的应有内容,而法学教育作为现代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是一种通识教育,只有这样,才能在教学环境中真正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才能培养出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和具有创造性、创新性和创业性的法学人才。“职业教育说”提出,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应定位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巧及操作技巧,娴熟的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因此,法学教育的使命在于进行职业教育或者职业训练。
近年来,在教育部“拓宽基础,淡化专业”的要求之下,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通识教育。作为一种法学教育理念的“通识教育”能够在我国长期存在,必定有其合理的存在依据,但我们应当看到,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单一的“通识教育”已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的教育形势。这其中最突出的一个例子便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问题。无论是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还是专门法律院校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都不能很快适应实务部门的需要,实务界普遍反映本科生和研究生缺乏法律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实务运作方式不了解。这主要是由于在通识教育理念的指导下,我们过于注重在校生知识方面的“全”,而忽视了法学在校生在本专业方面的“专”,与专业联系不紧密的教学必定只注重理论方面的灌输,而忽视了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由此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如教材陈旧,知识老化而不知更新等,长此以往,法学教育陷入恶性循环。另外,由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起点低,主要是从高中毕业生中选拔人才,而且教育年限短,以致学生在高校阶段获得的知识也是有限的,这样,我国法学毕业生既不“全”,又不“专”的局面,不能不说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悲哀。
正因为如此,有人提出,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应由通识教育转变为职业教育。理由如下:第一,法律学科的特点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决定了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法律具有实践性强和应用性强的学科特点,而且我国法学教育的着眼点是面向21世纪培养优秀法律人才,这两方面决定了法学教育是一种高等职业教育。第二,法律运作上的技术性发展趋势促成了法学教育理念的转变。法律职业技术是一项专门化技术,包括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技术、法律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这种技术非经法律教育和法律实践经验的长期训练是无法掌握的。这种技术性要求也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向职业化方向发展。第三,司法考试的实施也影响了法学教育理念的转变。法学毕业生只有经过司法考试才能充实到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职业,这就使得我们的法学教育不得不考虑去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而从司法考试的题型来分析,反映出司法考试的目的以法律职业为需求,考试方法比较强调应用性,这也要求法学教育向职业化方向发展。
上述观点有其道理,笔者也赞同强化高等法学职业教育的建议,但笔者认为法学教育不应绝对化,我们是应该强调职业教育的重要性,但也不应该全面否定通识教育,否则只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事实上,没有绝对的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法学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应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通识教育,第二阶段为职业教育。只有具有通识教育背景,才能谈得上职业教育和专业教育。一味强调法学教育为通识教育或职业教育,既不符合法学教育的初衷,也不符合世界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如德、日等国的法学教育,即以本科通识教育为法学教育的基本形式(同时也是最低标准),法科学生在本科毕业后以个人志向自然分流,欲从事法律职业的毕业生在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后随即进入职业训练阶段,只有通过第二次司法考试才能从事法律职业。在韩国,法学教育体现了以通识教育为主,以职业教育为辅的理念,既不是完全的职业教育,也不是完全的通识教育。另外,从我国司法考试实际来看,平均不到10%的通过率意味着有90%以上的法学毕业生不能一次性进入法律部门工作,将从事非法律工作。因此,在观念上,我们既要重视大学本科阶段的通识教育,又要强调本科阶段或本科后的职业教育。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只有将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结合起来,并突出职业教育的地位,才是我国法学教育理念的最佳选择。
3 教育模式
教育模式即一国的人才培养模式。目前,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当今世界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英国式的本科教育模式,把法学教育作为普通大学本科专业进行。毕业后,经过不少于一年的法律职业训练,可以职业做律师。其二是澳大利亚的双本科学位,学生同时在法学院和另一个学院学习,经过五到六年取得法学和另一个专业的双本科学位。其三是美国式的本科后法律教育模式,要求学生进入法学院前必须有一个非法律学位,然后可以攻读法律本科,法学教育实际上是在完成了普通高等教育后进行的专业教育,得到学位是Jurist Doctor(简称JD),在我国多译为“法学博士”。
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与英国的本科教育模式较为相似,但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可以说,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是一种包含专科、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三类四层次的学历教育模式。不可否认,多层次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我国法制复苏时期不仅成为本科教育的铺垫和补充,而且对我国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及法律服务队伍的建设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多层次的法学教育,貌似繁荣,实际上不利于法律人才‘共同体的‘同质化,因为层次不同的院校,其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培养规格、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和生源质量等方面差别太大,如果我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和培养方式不进行改革,难以实现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共同追求的根本目标——确保法律工作者的质量”。
一般而言,一国对法律人才的要求高低程度是与法律在该国社会中的作用成正比的。现代各国对法律人才的学历要求普遍高于其他专业,大都将法学教育的重点放在培养双学士即相当于法学硕士的基点上。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都已将本科学历作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必备条件,因此,法学专科教育已不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形式,应予取消。
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点是本科教育,所以本科教育理应成为我国教育模式改革的重点。与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并突出职业教育的教育理念相适应,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应增加一种6年制本硕联读的教育模式,以弥补单一本科模式的不足。变教育部“拓宽基础,淡化专业”为“拓宽基础,强化专业”。具体做法是6年中的2.5年学习规定的公共必修课,即理、工、文、艺、经等学科的基础课程,通过外语四、六级,熟悉信息网络知识,学会运用计算机处理知识的能力。2.5年学习法律专业基础课、法律伦理学、涉外法和法律专业课程,而且实行学分制和课程选修制,除14门核心的必修课程外,其余课程均许选修。最后一年中,前半年去实际部门实习,后半年撰写毕业论文、毕业答辩和准备司法考试。从四年级开始,学生必须每学期写一篇学期论文,毕业时写一篇毕业论文。学生毕业,合格者授予法学硕士学位。该体制的优点在于:一是学生知识面宽,各科兼容,能够形成各科知识相互作用,产生1+1+1>3的知识放大效应。二是便于同我国现行以本科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体制相衔接。三是可以解决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相脱节的问题。四是解决长期无法解决的三短问题:学生毕业实习期短,毕业生撰写毕业论文的时间短和留给老师指导和答辩的时间短。五是培养的学生科学创新能力强。六是这种体制受学生欢迎。
另外,保留原来的4年制本科教育,以满足那些不愿上6年本硕连读学生的需求,同时保留原来的3年制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教育,以满足那些已取得法学本科学位和非法学本科学位者的要求。学士、硕士后设博士学位,以培养更高层次的法律人才。此外,只有硕士以上学位学者才能够参加全国司法考试,而且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与硕士教育相衔接。这种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制,可以满足多层次的不同需求,同时大大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和法律职业者的整体素质,为培养国内外通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开辟了道路,而且又能够与我国教育体制进行较好的衔接。
综合之,在高等法学教育模式改革方面,我们应取消法学专科教育,保留原来的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同时增加一种6年本硕联读教育。
4 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实现教学理念的中介,教学方法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教学理念的实现,因此,教学方法在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的转变,在教学方法上也应做出相应的变革。
长期以来,“填鸭式”的讲授法一直是我国法学教育中占主导地位的教学方法。在法学教条的束缚之下,课堂教学千篇一律地从概念入手,有关概念的“定义”,“广义说”,“狭义说”,“构成要件”是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些术语。此外,无非是此一概念和彼一概念的抽象区分,罗列若干主要差别,在这种教育方法支配下,学生是被动的,不管他相信还是怀疑老师传授的知识,都没有质疑的余地。如果一个学生无法接受却又必须记住教授的演讲内容来应付考试,他是在丧失学习兴趣的情况下,痛苦地磨练记忆。如果一个学生不假思索地接受教授的观点,他的全部努力无非是重复一遍他人已经发出的声音。这种教学方法虽然能使学生掌握较为扎实的理论知识,但学生普遍缺乏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因此,学生毕业后不能很快应付法律实务。
为了克服讲授法的弊端,我们必须积极借鉴外国先进的教学方法。在国际上,比较著名的方法有“诊所法律教育”,“案例教学法”和“模拟法庭教学法”。
(1)诊所法律教育。这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法学院广泛开展的一种教育方法,它是借鉴了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在法学教育中引入此种方法,并保留了诊所的称呼。在诊所中,学生接受系统的训练及老师指导,代理法律援助等案件,可以掌握办理案件的技巧和技能,了解什么是律师执业责任和敬业精神,学会怎样遵从法律职业道德,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服务。实践证明,诊所式法律教育不仅可以增强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而且可以帮助学生理解学习的真正目的,引导学生更加重视培养适应未来生活,学习与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与素质。
(2)案例教学法。它是以案例作为教材,让学生处于当事人的位置,在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思考和讨论案例中的各种疑难情节,逐步形成具有各自特点处理方案的教学方法。它源于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与弟子的交谈。这种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智慧,它关注的不在于结论,而在于学生是否认真思考过问题和提出问题,因而学者们又称之为“苏格拉底教学法”。这种教学法有利于学生生动活泼地学习,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等能力。
(3)模拟法庭教学法。它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例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方法。其目的是使学生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与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不同的是,它不是国家的司法行为,而是一种教学行为,其最后的判决仅是一种学理上的判定,不产生法律效力。同其他教学方法相比,它具有实践性、公开性、综合性、表演性和观赏性的特点。
从上述介绍中可以了解到,这三种教学方法的共同优点是有利于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积极借鉴这些方法与在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基础上,突出职业教育的教育理念是相适应的。
在借鉴外国先进教学方法时,我们应当注意,对待外国的教学方法,尽管其有很多优点,我们也不能盲从,毕竟每种教学方法的形成都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而且,我们应当辨证的看待每一种教学方法,有优点就有缺点,如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模拟法庭教学法过于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却不利于学生扎实理论功底的养成。对待这些方法,我们可以借鉴,但借鉴不等于照搬,只有将它们放在中国本土环境下,结合中国实际加以创新,才能建立行之有效的、适合中国法学教育实际的教学方法。因此,对外国教学方法的借鉴实际上是一个移植和创新的过程。另外,讲授法有很多缺陷,但我们也不能简单否定它。它能够在中国几千年的教育历史中长盛不衰,必定有其精华之处,比如它在培养学生理论功底方面是其他方法无法比拟的,而且丢掉此法,恐怕学生和老师都无法接受。该讲的还要讲,只是不能局限或过分依赖于此法,讲授法本身也需要改进和创新。
总而言之,在教学方法上,我们应当进一步(下转第74页)(上接第66页)完善讲授法,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借鉴外国先进的教学方法。
5 结论
在笔者看来,教育理念是一国法学教育的指导思想,而教育模式是一国法学教育的宏观架构,教学方法则是这个宏观架构有效运行的最主要的驱动力。教育理念是这三方面中基本的、最主要的,只有教育理念正确,我国的法学教育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也只能顺应教育理念,而不能与之相违背。从笔者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之所以落后,是因为在落后的教育理念指导之下我们的教育模式层次混杂,我们的教学方法过于单一。不难看到,笔者在本文中提出的在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方面的改革建议也都是与笔者所支持的教育理念相一致的。总之,笔者认为,中国高等法学教育要想繁荣,我们至少要做到以下三点:在教育理念上,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结合起来,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突出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在教育模式上,取消法学专科教育,保留法学本科、研究生教育,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一种6年制本硕连读教育;在教学方法上,在完善讲授法的同时,积极借鉴外国先进的教学方法。
注释
霍宪丹.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J].政法论坛,2004(4):56.
喻志耀,胡良容,冯涛.我国法学教育体制改革研究[J].江苏大学学报,2004.1.26(1):65.
邵俊武.再论新时期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J].法学评论(双月刊),2004(5):148.
郑曙光.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变革与教学方法选择[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4.4..26(2):75.
肖萍,邓绍瑛,黄瑞.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4.8.25(4):12.
邹兴政.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几点思考[J].邯郸师专学报,2004.3.14(1):62.
肖萍,邓绍瑛,黄瑞.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4.8.25(4):12.
喻志耀,胡良容,冯涛.我国法学教育体制改革研究[J].江苏大学学报,2004.1.26(1):67.
肖萍,邓绍瑛,黄瑞.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4.8.25(4):13.
肖乾利.入世与我国法学教育的反思、变革[J].宜宾学院学报,200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