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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在供应链之外

2009-02-05李志艳

WTO经济导刊 2009年1期
关键词:采购商劳工工人

李志艳

供应链结构关系失衡的先天不足,决定了企业社会责任通过供应链管理和实施的勉力为之。解决之道在通过社会管制等外力,从供应链之外施加影响,打破供应链现有的权力对比结构,寻求系统的解决方案。

企业身在供应与采购的链条之中,这一特性决定了这条供应链上的各个环节在生产和经营上相互影响,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同样如此。前段时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就清晰无碍地表明,一家企业要对社会负责,仅管好企业范围内的事务还不够,还需要将影响力拓展到供应链之中,甚至其最末梢。

因此,企业在研究和践行社会责任的时候,必须要有供应链的思维,要把各利益相关方的相互影响考虑进来,政府和公民社会的力量也不可忽视。

先天不足:供应链失衡的结构关系

为了更好地说明供应链的思维模式,我们在此只讨论劳工权益这一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并把供应链简化为“工人——供应商——采购商”三个环节。

在采购商主导的供应链中,三个环节的议价和谈判能力,从采购商到工人是一个逐渐递减的过程。采购商一般是跨国企业,市场份额大、竞争对手少,市场格局颇似经济学教科书上的“寡头垄断”;供应商则有千千万万,规模小、进入门槛低,市场格局颇似理想上的“完全竞争”;而工人则以亿计,底层工人技术含量低、相互替代性高,很大程度上更像是“过度供给”。为了获得订单,供应商与供应商竞争,为了获得工作,工人与工人竞争,市场的均衡状态,必然是供应商产品价格低廉,劳工收入水平低下。此处的劳工收入既包括工资、奖金等显性收入,也包括工作条件、尊严等隐性收入。

这样的供应链结构决定了工人的弱势地位,也进而决定了仅在供应链条内寻找办法,不能真正解决工人的问题。因为它把改善劳工状况的责任交给了采购商,而把供应商当作了假想敌和整改对象。虽然经过若干年持续的消费者运动,采购商和供应商都承受了不小的压力,但最终也只能落得勉强为之、左右为难的境地。

同理,员工参与、MSI(多方利益相关者倡议组织)、申诉机制和集体谈判的方案,也因囿于供应链范围之内,不能改善供应链的结构对比关系,最终大志难得伸展。

员工参与分为两种方式:其一,在短期的社会责任项目中吸纳一定比例的工人参加;其二,在企业内部建立工人意见表达的常规渠道。短期项目主要是指在工作场所内开展的项目,其前提条件是供应商同意进入,因此工人参与什么、如何参与,都只能在供应商允许的范围之内。这大大限制了工人参与的实质效果。而企业内部的常规渠道,如意见箱、合理化建议制度等等,出口外贸企业的操作实践已经证明它们难以持久,工人的建议更难以落实。

MSI的设想是把采购商、供应商、工人、工会和非政府组织等工人代表组织邀集在一起,通过沟通和协商等方式,寻找多方满意的解决办法。然而MSI的协调成本很高,在失衡的供应链关系中寻求平衡并非易事,而且必然意味着过多的妥协。2006年,香港9家NGO联合撰文批评了道德贸易运动(ETI)的一个MSI项目,其中就提到了多方组织很难形成共识、沟通欠佳、决策缓慢、企业承诺不足、监督与实施不力等问题。

社会管制:由外而内改善供应链结构关系

当然,我们绝不是要把企业社会责任的供应链思维一棍子打死。同样,上文也并不是说这些方案都毫无用处,不足为取。只是因为,改善劳工状况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靠一方力量、一种方案无法解决之。最终的解决之道,需要打破现有供应链的权利对比结构,使供应商和工人都享有适当的议价能力。虽然这非一日之功,但也并非不可为。为此,我们需要到供应链之外寻找解决之道。

答案就是社会管制,即政府综合应用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规范企业的社会行为。

供应链关系失衡、工人处境不佳,社会管制既可能改善也可能加剧这一趋势。举例来讲,一家服装企业,为了提高利润水平,往“好”的方向走,它可以引进新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式;往“坏”的方向走,它可以降低工作场所条件标准,不管不顾环境污染,从而把成本尽量转移给员工和社会。“好”的方向意味着硬件和软件的双向投资,“坏”的方向则可能带来惩罚。如果社会管制不能有效约束和规范不良行为,企业就会竞相选择后者,从而出现“劣币驱良币”的现象。很多发展中国家为了赢得GDP的数字增长,纵容企业把成本外部化,为此不但付出了严重的社会和环境代价,企业也难以培养长久的竞争力。而如果社会管制在企业与社会之间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就能引导企业往提高技术、改善管理、善待员工的方向发展,并从长远上逐步改善供应链的结构关系。

柬埔寨同我国类似,也是服装出口大国。在过去若干年中,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同样开展得如火如荼。与我国的境遇不同,柬埔寨工人状况的改善得到了全世界的认可,而中国则仍然进展缓慢。这其中很大的区别就是政府扮演的角色。柬埔寨政府非常积极地推动了劳工的结社自由,而这恰恰是劳工权益中最重要的一条。由于政府积极维护工人的自由与权利,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的功效真正得到了发挥。

中国近年来也非常重视劳工条件,推出了新的《劳动合同法》,现在很多地方也在积极推行“集体谈判”,据称已经使得工人的工资上涨15%。然而有关劳动合同法的争议不断,政府在劳资双方的立场上游移不定。一切由政府包办,由政府充当各方利益的综合代言人,必然会面临平衡的困难。合理的方式应该是同时给予企业和工人各自的权利和自由,并由各自的代言人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主张,协商、谈判、形成最终方案,在整个过程中,政府承担中性的仲裁人的角色。

政府的角色应该是中立和中性的。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已经赋予了企业经济活动的权利,而现在到了为公民社会赋权的时候了。一个中性的、不偏袒的政府,不会陷入左右平衡的困难之中。近些年来,有人担心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办社会,这不是走改革前的老路吗?实际上,在赋权的思路上,企业社会责任与我国改革开放的全局思想是完全并行不悖的。

长期以来,劳工NGO在中国发展艰难,这也使得劳工权益保护缺少一个重要的主体。NGO可以在劳工生计、精神和文化生活方面发挥很好的补充作用,也能够协助处理工人申诉,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实际上,劳工NGO更可能是劳资矛盾的协调者和缓冲剂。

综上所述,供应链责任问题是个更为系统的问题,非某一家组织、某一种模式可以解决。企业社会责任的供应链思维,也要求我们去寻找一个更为系统的解决方案,这个方案不仅包括企业承诺并执行企业社会责任,在整个供应链中,采购商、供应商在审核、培训、对话中更加积极的配合和改进,而且还包括政府通过系列政策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理环境,促进产业和企业转型,保障工人代表组织和公民社会的监督权利和运行空间。

很多供应链中的问题,解往往在供应链之外!

(作者为社会资源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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