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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必要共同诉讼

2009-02-01鄢冬梅

活力 2009年12期
关键词:权利义务诉讼法遗漏

鄢冬梅

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提升共同诉讼制度立法的科学性,扩大共同诉讼制度排解纠纷的机能,能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司法制度更加完善。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多数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这种共同的利害关系有两种情况:

1.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如财产案件中的财产共有人,债务案件中的连带债务人等等,他们在案件中所享受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都是共同的。这种权利或义务的共同性就叫做诉讼标的共同性。

2.诉讼标的属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原因而产生的。共同诉讼人间之所以能够发生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上原因产生的。

必要共同诉讼是共同诉讼理论中比较复杂的一个问题,故以下我们要对国外与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理论进行阐释和比较,吸收国外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先进之处,使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更加完善。

一、我国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界定及种类的划分

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对其适用的情形,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具体规定,为补立法之不足,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九种具体情形。有学者依此进行归纳总结,将诉讼标的共同的情形分成两种:一种是当事人之间原来就有的共同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对共有财产的诉讼;对合伙组织的诉讼等;另一种是一方当事人之间原来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由于同一事实和法律上的原因才使他们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多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诉讼;共同侵权所致的诉讼;因连带债权或债务产生的诉讼等。

二、我国与外国在必要共同诉讼理论上的区别

从概念上看,我国必要共同诉讼与国外的必要共同诉讼并不对接。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都被视为不可分之诉,而国外只把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作为不可分之诉看待,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则被看做是可分之诉。从这一点上看,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更接近于国外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不同之处在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更在意的是当事人的适格性。因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若个别的起诉或应诉,则会导致法官以当事人不适格而驳回。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则更在意法院合并审理的职能性。因为,当上述情况发生时,法官会基于“必须合并审理”的要求而追加相关的人参加诉讼。另外,概念上所反映的另一明显不同在于我国划分共同诉讼是以诉讼标的为标准,诉讼标的共同的是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是普通共同诉讼。此外,我国现行立法对“诉讼标的共同”也未作抽象解释,只例举了一些“诉讼标的共同”的表现,因而难免有baidu所遗漏。

由于我国的共同诉讼理论存在诸多弊端,民事诉讼法对必要共同诉讼直接的抽象性界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通过列举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对必要共同诉讼间接进行的具体性界定相矛盾;对必要共同诉讼划分的不细致,没有区分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对于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给予被遗漏的共同诉讼人对于是否参加诉讼的选择权;并且没有确认被遗漏的共同诉讼人可以主动申请加入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权利,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限制,使其失去司法救济途径;具体列举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官在判断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满足与否方面之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但社会生活的复杂和剧烈变动以及人们的认知能力的有限使得这种方式难以做到周延。所以我认为应该对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进行如下的改进:

(一)对必要共同诉讼作进一步划分,并依照诉讼标的基本原理作区别对待。由于目前我国没有对必要共同诉讼划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致使共同诉讼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些冲突,使得一些本来不必共同起诉和应诉的当事人也必须参加到诉讼中。一方面是对审判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是对当事人的不合理限制。所以我们要将必要共同诉讼作进一步的划分,以便使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

(二)取消人民法院在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可以主动追加遗漏的共同诉讼人的职权,确认遗漏的共同诉讼人可以主动申请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权利。目前在我国没有进一步划分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况下,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是由法院主动追加的,并且抹杀了他们可以主动申请参与到诉讼中的权利。而事实上那些属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是无须参与到诉讼中的,或者说其是否愿意参与到诉讼中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的,现在法院主动追加共同诉讼人难免有强制性的嫌疑,不符合立法本意,故我们应该对此进行改革。

在以上的论述中,我对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在结合国外现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前提下作了剖析,总结出我国现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存在的弊端以及改进方向,希望我国立法机关能够将共同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使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能够更有效的结合起来,发挥更好的作用,让我国和谐社会的法制理念更加完善。

(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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