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案件审查决定逮捕上提一级应注意的四个问题
2009-01-25杨红岩
杨红岩
从2009年9月1日起,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工作全面启动,这个规定是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的重大举措,对于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保证办案质量,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增强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公信度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给实际工作带来的变化
上提一级可以有效防止管辖权的滥用。基层检察院对于科级以上干部的立案侦查是要履行一定的请示、通报或备案程序的,个别基层院出于办案谋略、办案保密方面的考虑,总是在逮捕或基本具备逮捕条件之后才启动上述程序。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则可以有效防止违規现象的发生,不断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的领导,保证检察业务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上提一级有利于保护基层院办案干警。基层院办理自侦案件经常会面对说情、遇到阻力、承受压力,有些因素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办理,甚至使案件流产。以前,为了减轻办案阻力,基层院在案件侦查阶段,往往借助上级检察院提办、参办、坐镇指挥等形式来保证案件的办理。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后,上级市院规范介入后。原来存在的部分不利因素就会自行阻滞,因而减轻了基层干警的办案压力。
上提一级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目前,基层检察院办理的自侦案件有时会出现捕后到起诉环节走不下去的现象,究其原因可能有多方面,但是,内部有失监督则是主要原因之一。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要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而事实上自侦部门变更强制措施,往往不会通知作出逮捕决定的侦查监督部门。许多案件正是因为草率、过多取保候审,才导致翻供、翻证、串供等现象。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后则会减少变更强制措施的随意性,使办案更加规范,案件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必须重视和解决程序问题
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报请程序,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同级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后再报请逮捕,也就是“先横后纵”模式;一种意见认为应由侦查部门直接提请报捕,也就是“直接报捕”模式。全国“三侦会”上,就这个问题争论非常激烈,最终的意见是采取“直接报捕”模式,但无论采用何种模式,都要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规定执行,绝不允许各取所需,自行其是。
面对报捕程序上的变化。基层检察院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角色的调整直接导致工作方式的不同,如自侦部门过去报捕用的是《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现在要用的应当是《提请批准逮捕书》;过去盖章用的是部门印鉴,现在要加盖的应是院公章。对于侦查监督部门,工作职能的减少并不必然带来工作量的减少,相应还要承担改革带来的新任务。首先是在自侦部门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之后,侦查监督部门可以提前介入,把握逮捕条件,积极引导取证,共同提高案件的报捕质量。其二,对于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办案给予积极协助配合,如协助提审、核实证据、帮助调查、联合补查、物质支持等。
三、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需要重视和解决保障问题
职务犯罪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后,省、市两级院的审查逮捕部门和市、县检察院的自侦部门的工作量将有大幅度增加,介入侦查、报送案件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送达法律文书等都需要异地进行,将占用更多的人力和时间,需要补充相应的办案力量。办案经费需要积极协调,争取列入财政预算。所需人员编制,应首先考虑在现有政法专项编制内调剂解决,然后再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增编。同时,要加强对把办案人员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确保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尽快适应新制度新规定对侦监工作带来的新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