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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的法理思考

2009-01-25吴文灵

北京教育·高教版 2009年11期
关键词:申诉人决定书复查

吴文灵

2005年9月1日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规定》将高校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上了议事日程,学生的申诉权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规定》对高校提出了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法定要求,并对其工作提出了一些规定,但由于不够具体,尚缺乏操作性,从而使高校在贯彻《规定》时,还需制定具体的申诉处理规范,以指导申诉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参考我国民事诉讼法、借鉴台湾学生申诉制度及总结学生申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高校实际,笔者提出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的设计思路: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的专门机构。根据《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但对人员总数、各类人员所占比例没有规定,对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也没有提出知识背景或其他方面的要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高校的一个内设申诉机构,但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使它具有相对独立性,区别于一般的行政机构,所以在人员的配备上也有一定的要求。

由于申诉受理范围是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申诉人是本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主要涉及教务部门、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工作部门,所以学校负责人可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而由处于第三人地位的纪委书记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可由学生工作部门、教务部门、研究生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为了维护申诉处理委员会相对中立的地位,避免受行政机构意见的左右,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中应占到1/2或以上的比例。学生会是学生的自治性组织,也是维护学生权益的组织,因此当申诉人是本专科生时,学生代表可以是学生会主席或学生会权益部代表;当申诉人是研究生时,学生代表可以是研究生会主席或研究生会权益部代表。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是一项专门性的工作,所以教师代表应是有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学科背景的专业教师,只有专业人员才能提出专业的处理意见使申诉处理工作更为客观、公正。

二、学生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提出申诉是开展申诉处理工作的前提。根据《规定》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四条规定,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根据上述规定及第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学生提出申诉需符合下列条件,即申诉要件:申诉人是受到处理时具有本专科生(高职生)、研究生身份的学生本人;申诉期限是自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逾期申诉权消灭;申诉采取书面申诉形式;申诉事项包括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同时,还应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申诉理由,并附上原处理决定及有关证据。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审查申诉材料,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对于不符合申诉要件的,不予受理,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建议其他救济渠道;对于申诉书欠缺有关内容或表述不明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在申诉期限内补正后,再次提交申诉书;对于符合申诉要件的,决定受理,启动申诉处理程序。

三、学生申诉的审理与决定

复查是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的关键性环节。复查过程公正与否,决定了复查决定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1.回避制度

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防止有关人员因与案件有特定关系而先入为主,也可以增强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信任感,体现申诉制度的民主,保证案件处理的客观公正。

当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是对申诉人提出原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应通知其回避。而申诉人也可对与申诉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同意。

2.申诉的审理

为了充分保障申诉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诉处理委员会原则上应采取会议复查形式,进行申诉处理。而对于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的简单申诉案件,可采取书面复查形式。书面复查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

申诉处理会议的召开,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由于委员身份的特定性,因此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能委托代理。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复查结论,而复查结论应得到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3.复查决定与送达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案件,经书面复查或会议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查结论:当原处理决定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当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或违反规定程序的,作出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并提交提出原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书面复查或会议复查的结论,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需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项、理由及申诉要求;复查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依据;复查结论;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的权利及申诉期限;落款及日期。

按照《规定》第六十二条,复查决定书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为了使相关人员了解申诉处理情况,做好申诉后续工作,复查决定书还需抄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申诉人所在院系、提出原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及学校党政领导。

4.校内申诉与行政申诉、司法审查

按照《规定》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这就使校内申诉与校外的行政申诉衔接起来。高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属于高校的学生管理权,属于自治范围,目前司法审查尚无法介入,所以不服校内申诉的,也无法进入诉讼程序。而对于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处分,因为关涉受教育权问题,与学生未来的前途与命运息息相关,所以笔者认为,涉及改变学生身份的处理决定,可以开辟司法救济渠道,启动诉讼程序,通过法院的合法性审查和程序审查,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5.申诉处理原则

一是申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为维护学校决策的权威性,尊重大学自治,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应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但为保护申诉人的受教育权利,对于改变学生身份的处理,可在申诉期间赋予学生肄业学习的权利。

二是申诉不加重原则。为了消除申诉人承担加重处理结果的顾虑,保证申诉人的申诉权,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申诉案件,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三是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维持复查决定的权威与公信力,避免申诉人展开循环申诉,维护申诉处理委员会正常工作秩序,申诉人提出撤回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的,申诉人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出申诉;而当复查决定书送达后,申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不再受理。

四是公开审理原则。为发挥处分的一般预防功能,增进学生对学生管理规定的了解,监督申诉处理工作的开展,申诉处理以公开审理为原则,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申诉人、提出原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代表出席会议,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其他学生可以旁听申诉处理。但对于涉及申诉人的隐私权、有关职能部门保密资料等的申诉案件,则实行不公开审理。

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既是对学生具体权益的一种救济,又是一种增强学生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既是对高校规章制度的自我审视,也是依法治校的重要体现。因此,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是高校一项亟待加强的工作,从而最终实现申诉工作的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管理的合法、公正。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

[责任编辑:常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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