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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法务会计的教育与培养

2009-01-22陈雪彬

企业技术开发·中旬刊 2009年8期
关键词:法务会计司法会计教育培养

陈雪彬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真实、客观反映经济活动的会计业不断面临着知识的更新和拓展,工作中也常常急需用法务会计理论来指导和化解一些与会计、法律都相关的问题,因此,法务会计因其在法制市场经济中发挥的突特作用而日趋受到人们重视。文章从法务会计的产生、含义、现状、人才教育与培养等方面对我国法务会计的教育与培养进行了初步探讨,并提出一些关键性的建议,从而促进我国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

关键词:法务会计;教育培养;司法会计

中图分类号:D918.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09)16-0164-02

1法务会计的产生及含义

法务会计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在二战期间,美国FBI在1940年12月到1941年6月期间曾雇佣了500多名会计师作为特工人员,检查与监控了大约总额为5,38亿美元的财务交易。这些特工人员具有特殊技能的技能,是一种综合性的人才,兼顾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能够将会计知识和法律领域的一些相关技巧进行有机结合,在这些案件处理中刚好造就了一种新的职业的产生——法务会计。

我国涉足于该领域始于20世纪末,近些年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显著的发展,但是涉入法务会计领域的人士往往对其根本性的概念问题存在模糊的认识。我国的法务会计的概念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定义的,即我国的法务会计是指以会计理论为基础,运用审计方法和侦查措施,分析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问题的一门科学。我国法务会计应是一门应用科学,既应是会计学的一个分科,又应是法庭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旨在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

2我国法务会计的现状

法务会计可活跃于三个大的领域:一是会计商务调查;二是诉讼支持;三是经营“自卫”。首先是会计商务调查领域,在这个领域里,法务会计师就像一名经济侦探,既要调查私用公款、逃避税收、虚报账目等经济欺诈现象,又要善于观察、判断、推理、发现各种商业欺诈行为;其次在法律方面,法务会计主要通过调查收集各种有用的有关财务证据方面的资料,并能在法庭中,以法庭能够接受的形式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而且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使得自己对不法商业的诉讼能够取得成功;最后在企业日常经济活动中,法务会计的主要责任是使企业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寻求企业的经济效益,并在企业受到利益损害时,能够运用法律手段充分的的捍卫自己的权利及利益。

随着全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会计、审计诉讼、侦察、商务谈判等方面的业务会不断的增加,而我国大多数地方及机构还有会计事务所并没有专门的法务会计人才,这就造成了法务会计专业人才供不应求,显现出法务会计人才急需培养。

2.1法务会计主体资格存在缺陷

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从事法务会计鉴定的人员应具备怎样的资格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具体的工作中从事法务会计职业的人员比较复杂,基本上都是与法务会计相联系的行业人员,并不是专业的、综合性的人才,有会计人员、司法人员、审计人员等等,因此,上述会计人员、司法工作者往往缺乏综合性的知识、只能处理某一方面的问题,或者缺乏实际的工作经验,不能付诸于实践,并时常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造成判断失误、致使事情不能按要求处理。如多数会计师、审计人员由于不精通法律知识,在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时候不能提供有力的法律证据,最终不能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决。因此,为了保证企业经济的正常发展,需要建立一支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务会计队伍。

2.2法务会计职业能力单一

法务会计师常常在法律背景下工作,因此必须对法律系统有所理解,不仅要对基本的商法和民事法庭系统有所理解,还要对刑法和刑事法庭系统有所理解。当然,法务会计师不需要具备和律师同等水平的专业知识,但是对法律系统的深刻理解可以帮助法务会计师与各种法律系统单元打交道。例如,假定你是一名法务会计师,一家公司委托你独立调查一项可能的盗用。在调查之前你应自问以下问题:如果案件最终被交至法律执行机构,那么你需要收集哪些记录和工作底稿?究竟怎样才真正地构成盗用?暂时借款能构成侵吞公款吗?如果需要的话,应该在哪一时点联系法律执行机构?是由你还是由公司来联系法律执行机构?你应该联系哪些法律执行机构?你是否会被要求出庭作证?在法庭作证时是否允许你查阅记录?

除了要求法务会计拥有法律知识外,会计、审计、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方面的知识也是也是必不可缺的,只有综合的运用这些知识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务会计工作者。而在综合运用这些知识的前提就是学习掌握这些知识,由于我国对法务会计的研究起步较晚,而且在教育培训方面人才缺乏,课程设置不够合理,造成了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在知识结构及职业技能方面不够全面,某些工作不能胜任,急需解决人才培养及塑造。

2.3法务会计教育及培训严重滞后

在我国,可以说“法务会计”还是个新生产物,至少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才引进“法务会计”这个专业名词。近些年,关于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及实践研究才逐渐被广大学者和人们所重视。一些高等院校也逐渐设立了法务会计这个研究方向,并设立的法务会计这个专业,但到目前为止,只有少数学校设立了这个专业,而且在这些设立该专业的学校中,又只有少数学校拥有了专业性的师资力量及开设了专业性、综合性、实践性的课程。除了高校之外,一些培训机构只是单纯的对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司法人员,作其它方面知识的补充,如会计人员补充法律知识;司法人员补充会计知识等,并没有效的将法务会计应具有的知识进行融合,更没有付诸于实践,也就是说,中国的法务会计在教育培训方面还是零起步。与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务会计教育培训在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学经验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3加速法务会计的教育与培养

最近几年少数学者开始关注法务会计,有关法务会计的研究近几年也已兴起,如2007年11月,在浙江财经大学召开了法务会计理论研讨会,进一步推动了法务会计的发展。从整体上看:我国法务会计教育起步晚、起点低、规模小,仅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湖南大学等少数几所大学开设法务会计专业,从当前形势来看,在我国,法务会计的教育与培养是重中之重,这也是文章所要分析的重点,接下来文章就从法务会计的教育与培养具体措施作以下几个方面的分析。

3.1以高校育人为主

高校是专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人才输出的加工厂,高校育人可以说是解决我国法务会计人才短缺的首要一步,也是关键性的一步,对法务会计的要求是:知识面广,涉及到法律、会计、犯罪等方面的知识;知识综合运用能力强,需要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运用不同的知识,并综合的运用法律、会计等方面的知识,对事件作出合理的判断;实践能力过硬,实践是知识学习的目的,学习知识的最终结果是要运用知识,付诸于实践,法务会计需要职业人员能够在各种场合运用自己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为了造就一个优秀的法务会计人才,需要理论联系实际对相关人员进行塑造,高校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3.1.1理清“法务会计”这个概念

在学习某种知识之前,理清其意义及真实内含十分重要,当然,在学习法务会计之前,理清其概念是一个必不可缺的过程,目前,很多人认为法务会计就是司法和会计的结合体,这种片面的理解是不科学的,将会带来一定不良影响。首先,高校如果错误的理解法务会计这个职业的功能,在专业设置及课程设置方面就会出现误差,其结果就是:培养出来的人才百无一用。其次,这为高中毕业生的专业选择带来误解,也将其引入错误的发展方向。法务会计的真正理解可以用张苏彤教授的一段话来解释:法务会计不同于律师,律师的职责是运用法律手段打官司,而不具备会计与审计的知识;法务会计也不只是会计,会计主要是看数字、做数据,而法务会计要看穿数字背后的猫腻,所以法学、调查学、心理学、审计学、会计学、诉讼法学、侦查学和犯罪心理学等多门学科,都是一个真正专业的法务会计应该涉猎的学习科目,这是一门实用性极强的综合性学科。

不但高校在开设法务会计这个专业之前要理理清法务会计这个概念,并要做好宣传,在高校专业介绍中详细说明法务会计的职业功能及工作方向。

3.1.2法务会计专业设置

专业设置的前提是要求具有强有力的专业师资力量,高样必须在拥有充足师资力量之后才能设置法务会计这个专业。法务会计综合联系法学、会计学等知识,专业设置需要这些方面的师资力量。专业设置中应该具有合理的课程,法学、会计学等基础学科知识是必不可少的。课程设置及课时学习完成之后,应该有实践学习,并相应的的专业方向及专业发展规划。从理论到实践进行专业规划及设置是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前提。

3.2以培训机构育人为辅

培训机构可以说是法务会计人才的第二产源地,有许多会计人员、审计人员、法律工作者会求得更好的发展,常常会去培训机构补充另一部分知识,而有些培训机构只对相关人员所缺失的知识进行补充,但并未指导其合理的进行综合,并运用于实际工作。所以,实践是培训机构所要解决的一个首要问题。

培训机构所培育的人才大多都是在职工作者,已经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对其职业素质进行培训也是必不可少的。要求法务会计工作都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保密、自律是从业者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独立敬业的精神,以保证其执业行为及其结果的客观性和独立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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