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产业的公共责任
2009-01-20胡惠林
胡惠林
摘 要:文化产业及其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是人类参与生产的物品中,除粮食之外的唯一生存必需品。文化产业的公共责任就是由文化产品作为人类生存的必需品的质的规定性决定的。维护和提供公共文化安全和国家文化安全,建构社会和国家公平与公正的文化秩序,体现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确保文化正义的宪法诉求,构成了文化产业公共责任最主要的内容。
关键词:文化产业;公共责任;文化安全;文化秩序;公平与正义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9)10-0132-08
文化产业正在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改变着我们所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生态环境和文化生态环境。文化产业作为新的财富创造和增长形态正在被人们所充分认识,尤其是在金融危机下文化产业被认为具有“反经济周期性规律”的特点而能“逆势上扬”的语境下,大力发展中国文化产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战略性支持;但是,作为公共领域的延伸,文化产业的公共责任似乎在GDP面前被忽视了。2009年3月广东妇联开展“净化网络,护卫孩子——万名母亲网络护卫行动”,11万多名妇女网上签名,参加“万名母亲护卫”,以及2009年上半年中国政府连续开展的对文化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①,反映出公民和国家对同一问题的正义诉求:文化产业的公共责任。
一
文化产业的公共责任是由文化作为公共领域的公共属性以及文化产业所生产和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功能性属性规定的。文化产业是人类精神文化创造的重要表达方式与载体,然而,文化产业、尤其是核心文化产业②却是以文化产品作为其存在方式与表现形态的。没有文化产品也就没有文化产业。文化产业及其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是人类参与生产的物品中,除粮食之外的唯一的生存必需品。它既是人类艺术与精神的把握世界的方式,同时也是艺术和精神的阐释自我、表达自我和解放自我的方式,是人的存在方式。正因为有了这种方式,人类社会才得以运用这一文明形态——相对于科学技术——不断地克服自我、超越自我中发展演化。没有文化产品的创造性生产,人类社会也就没有艺术和精神的把握世界的方式,也就没有人类社会在遭遇到经济危机的时候能够获得精神慰籍的空间。而没有这种原创产品的规模化生产也就无法使得人类成为在精神领域里的共同体。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文化产品成为人类社会共有的、须臾不可缺少的精神食粮,而文化产业正是生产和提供这一精神食粮的工作母机。物质产品消费和精神产品消费构成了人类社会两大最基本的必须消费。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文化产品就像粮食和空气与水一样,是人们须臾所不可离开的物品。特别是在处在危机中的人们需要得到某种精神上的调节的时候,文化产品带给人们心灵上的慰籍和满足是其他任何物质食品都是无法满足的。而这也正是我们今天给与文化产业发展以高度评价的重要原因。
人们知道,当某一种物品一旦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的时候,不管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物品,这种物品便被赋予了一种责任,一种对所有人以及由这样一些人所共同构成组成的社会的存在与发展的责任,这就是公共责任。
一切为了人、属人生产的物品都有它的公共责任。只要这种物品是提供给人们消费的,无论这种消费是物质消费还是精神消费,他都必须是有益于、有助于人的生存、发展,并且是健康的生存与发展的。因此,凡是有害于人类社会这一整体性消费需求的物品都将在被禁止之列,而不论这一物品是物质性的还是精神性的。
卫生检疫和文化检疫,在这里没有本质的区别。无论是作为公民还是作为社会组织,都必须自觉地承担这一责任。由于这一责任不是针对某个人,而是针对整个公共社会的,因此我们就把这一责任称之为“公共责任”。通过制度性设计与强制性行政手段来确保这一原则的实施,就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这就是为什么既要对一切危害人类健康、有害于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物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管制,也要对一切危害人类精神健康、有害于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精神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管制的重要原因。这就是为什么人们可以在物质产品消费上要求无论是私人物品生产者和提供商,还是公共物品生产者和提供商,都必须确保产品的消费安全的重要原因(三鹿奶粉事件以及其他食品安全事件均是如此);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们在精神产品消费上同样要求无论是私人物品生产者和提供商,还是公共物品生产者和提供商,也都必须确保文化产品消费安全的重要原因。如果说,在文化领域里,公共文化物品属于公共文化产品,而公共文化产品主要是由政府来提供,属于公益性文化事业的话,那么,作为经营性文化产业所提供的主要是私人文化物品。
私人文化物品属于非公共文化产品,而非公共文化产品则主要有文化企业通过市场来提供,这就是在中国被界定为“经营性文化产业”。由于无论是公共文化物品还是私人文化物品,都必须承担在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消费的同时都必须确保人们的消费安全,这就自然的生成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物品的共有的公共责任。这是由文化的公共性决定的。文化的生产可以表现为公共生产和非公共生产,但是,文化的公共性决定了无论是哪一种生产都应当是这种公共性的自然体现。因此,文化产业的公共责任不是外在于文化产业的某种力量形态或者强加于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而是由文化内生于文化产业本体的规定,生成于文化产品作为人类生存的必需品的质的规定之中。
二
作为人类社会生存的必需品,由于文化产品所建构起来的精神营养体系直接影响到它的消费对象的主体精神建构和文化认同与否,因此,必然衍生和导致它的第二属性的自然生成:安全性——文化的安全性。这是由文化产品所具有的公共性所决定的。在我国现有的关于文化产业一般界定和理解中,文化产业是被“经营性”来界定的。“经营性”是文化产业的市场身份,而不是他的“公共身份”,因此,文化产业属于“私人性”而非“公共性”范畴。文化产业的“公共性”属性,并不是体现在他的行业的一般产业经济学分类上,而是体现在作为一个整体它所提供给社会的文化消费品的内容成份上,以及消费者对文化消费品所应当提供的公共价值的诉求上。正如消费者对所有的食品消费需求一样,安全性需求是除了生存性需求之外所有需求中最核心的需求。因为,安全问题会直接影响生存需求的实现与实现程度。由于文化产品的安全性是由生产该产品的文化生产系统决定的,因此,提供和维护公共文化安全也就自然的构成了文化产业公共责任的又一项重要内容。
维护人的文化安全的需求,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精神和心理健康安全的需求。这是最普遍的文化安全需求,也是最具普世价值的文化安全需求。现在世界上所有关于电影分级、网络分级的制度安排,对于色情网站的打击与控制,首先就是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安全着眼的。未成年人的成长质量对于所有的国家和民族来说都是最直接关系到这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发展的战略生命线。
在中国的广大农村,生活在其中的广大农民,他们虽然没有现代社会所有关于公共文化安全的理念和意识形态尺度,但是,他们有最基本的用以判断是否涉及对下一代精神心理健康安全的本土尺度,那就是:是让孩子“学好”还是“学坏”。这是中国农民诞生于农耕文明社会所建立起来的关于公共文化安全最基本的底线表达。在这里,关于“学好”还是“学坏”的考问,直接关乎一个孩子、进而一个家庭、乃至一个家族的前途与命运。只要触及“好”与“坏”这最后一条底线,维护未成年人的精神心理健康安全需求便立即成为他们本能的文化抵抗。这也就是为什么那些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种色情网站、淫秽音像制品和所谓人体表演艺术屡屡在农村遭到文化抵制的根本原因。
2007年,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就以美国哥伦比亚电影公司等36家电影公司违规放映联邦通讯委员会所规定的影片进行行政处罚,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这36家公司在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精神健康安全问题上,违反了联邦政府有关法律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无关。最大程度地维护未成年人最基本的精神心理健康卫生与安全,是所有国家和民族都必须首先要提供的最大的民族与国家的公共产品。正是这种根本的安全需求内在地规定了所有文化产品的生产者和提供商的公共责任与社会义务。国家通过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来规范不同文化产业的内容生产、内容提供与内容消费行为,就是以制度性安排的方式规定了文化产业所必须要承担的公共责任。这是由文化产业作为文化内容的载体形态这一本质属性规定的。
网络游戏产业是近几年来我国发展最快的一种文化产业形态,然而,它也是造成我国现阶段公共文化安全问题最严重的领域。网吧经营业是网络游戏产业最主要的市场形态,据调查显示,我国90%以上的青少年网瘾患者经常出入网吧,是网吧最主要的消费者。“我国青少年网络成瘾是全世界最严重的,网络成瘾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
调查已经显示:当前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呈增长趋势。1999年我国立案侦查的网络犯罪案件为400余起,2000年增至2700余起,2001年为4500余起,2002年6600余起。青少年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在我们的一些关于金融危机下文化产业“逆势上扬”的统计中,这恰恰成为最具有“反经济周期增长”典型例证。更不能容忍的是,“一些正规出版社竟成‘制黄帮凶”。殊不知,在这背后,国家、民族、社会、家庭承担着怎样的安全风险。我们不能以牺牲整整一代人为代价来换取文化产业的GDP增长。“谁来救救我”!这是百度贴吧里一个孩子的呼救。在今天中国,还有比维护这样的公民和民族的根本利益更大的公共责任吗?
公共文化安全必然衍生国家文化安全。当公民把自己的某一部分权力让渡给集体并且组建国家的时候,国家文化安全的实现程度在某种程度上规定了公共文化安全的实现程度。不能认为一个国家文化安全处在危机中的国家它的公共文化会是安全的。在这里,法国小说家都德的《最后一课》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极为经典历史文本:普鲁士占领军剥夺了一个法兰西小镇的小学教授法语的权利,这不仅是法兰西国家文化主权的丧失,而且也是对包括这一小镇居民在内的所有法兰西公民文化权利的剥夺。一个国家一天没有粮食就会引发社会恐慌,同样一个国家如果一天没有精神食粮,也会引发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全面崩塌。这就使得文化产业具有国家文化安全的意义。在是否提供安全的文化产品问题上,每一个文化产品的生产商和提供商实际上都在以市场经济的方式承担着提供国家文化安全与否的角色和责任。某种程度上说,他们所担当的国家文化安全的使命与责任的程度,直接影响和规定了国家文化安全的实现方式与实现时间。问题是这并没有被大多数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的决策者和实践者认识到。对于衡量与判断文化产业的社会贡献度,GDP几乎成为唯一的指标。文化产业的文化属性被淹没在所有关于文化产业的经济原则当中。在今天,所有关于文化产业在金融危机下的“逆势上扬”各种报道无一不是用具体的GDP数字来表达。“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国家战略追求被消融在经济的“硬指标”当中。巨大的文化产业认知偏差背后潜伏着巨大的精神食粮安全危机。而所有这一切,很可能是以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巨大文化安全为代价获得的。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文化产业作为文化产品生产和流通系统的战略品属性,必须认识到文化产业的文化属性。这就是文化产业作为一种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实现方式,他的巨大的国家文化战略安全的缔造力量。如果仅仅把文化产业看成是经济领域里的一个产业部门,就不可避免地片面强调文化产业的产业功能,从而损害了文化产业的文化功能的发挥。
精神力量的存在是人类得以最后战胜一切困难的最后力量,这是人类之所以是人类的唯一的自我确证的存在。而人类社会在发展到民族国家的历史阶段的时候,国家间的力量构成除了物质力量、进而发展成一个国家的国防力量之外,另一个能够改变国家间力量对比关系的就是文化。当文化产业发展到现代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文化力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的时候,文化产业及其文化产品就具有一种战略价值和战略意义,成为一种战略品。
一个国家不仅要有足够的物质力量——军事实力保卫其疆土安全,而且还要有足够的精神力量——文化实力保障其文化精神领土的神圣性。文化尤其是通过文化产品形态输入的文化天然的拥有一种改变人们精神世界和文化行为、进而改变现存的一切文化关系和文化秩序的能力。这就使得文化及其产业形态具有了战略的属性。战略就是改变还是维护现状的力量系统和力量形态。当文化的这种能够改变还是维护现状的能力以文化产业的具体形态呈现出来的时候,文化产业便成为一种重要的战略品。这也就是为什么无论是在冷战时期,还是在国际战略竞争中、进而在寻求克服经济危机的时候,文化产业都始终是国家文化较量的重要战略工具的重要原因。文化产业是提供提升国家文化力量的竞争能力的最重要的战略手段。对一个大国而言,它不仅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而且还要把文化产品的进口,控制在一个与国家文化战略力量相平衡的一个范围内。
文化产业是文化产品生产与流通的过程系统和制度体系,是文化存在的最重要的生命形态。在今天,没有文化产业的现代生命形态就没有文化的存在和发展。由于文化产业的现代生命形态是通过文化产品生动的表现出来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产品的价值实现对文化产业来说具有终极性。
提供价值系统和内容系统是文化产业的核心。虽然文化产业也创造巨大的货币价值,是现代经济发展与经济竞争的重要领域。但是通过和借助于文化产业的全球性扩张在获得巨大的货币财富的同时,推行和输出价值观体系却始终是世界文化产业大国的国家文化战略。对文化产业市场准入的限制和对市场准入制度的挑战,都不只是经济行为,更重要的是文化政治行为,是以市场经济的名义实施文化外交与文化扩张的国家行为。因此,一个国家能够在多大的程度上拥有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除了它的政治和经济影响力之外,一个最重要的实现方式就是他的文化产业在国际文化贸易活动中实现国际文化贸易顺差的程度。一个拥有巨大的国际文化贸易顺差的国家一定是拥有在国际事务中最大话语权的国家,也是最具国家文化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国家。一个国际文化贸易严重逆差的国家不可能拥有巨大的国家文化力量。这种文化力量不是通过本国文化消费量来衡量的,而是由国际文化消费量来衡量的。这种文化提供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大众文化消费提供,更重要的是关于精英文化消费的提供。这种文化消费品的提供包括思想、理论、概念等等,所有关人类与世界问题与现象的解释。大众文化与精英文化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国家文化力量的战略要素。不管文化产品的生产者与提供者是否愿意,在客观上所提供的都是文化安全、文化产品安全和文化主权功能。
文化产业是文化建设与发展的重要载体与表达形态。在今天,没有文化产业的具体形态就没有人类文化的创新与传承。特别是由于作为当今人类社会精神文明发展最主要的生产力形态,当不发展文化产业便不能有效地推进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时候,发展文化产业就成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最重要的自我选择。因此,能否和在多大程度上推进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文明发展就成为文明赋予文化产业的一个重大使命。
正是这一使命规定了文化产业自它诞生的那一刻起的公共责任。印刷术的发明催生了图书出版业,使得人类社会的精神文明跨时空传播成为可能,人类社会精神文明交往开始了文明发展的“全球同此凉热”的时代;近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诞生了电影业,使得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图像和影像的生产、记录和保存成为可能,不仅使得后来的人类社会可以通过活动影像系统了解和看到前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而且,也是在今天更为重要的是他为苦难中人们提供了一种让心灵和精神得到重新发现的愉悦和慰籍。而录音技术的发明以及由此诞生的现代唱片业,则推进了人类声音文明史的发展,使得人类对于自身天籁般的声音系统的发展不断地超越自身的局限。与此同时,为了使得这一切都能够符合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发展,书报检查制度、电影分级制度等等一系列文化管理制度也同时诞生了。虽然,这些制度的诞生无不经历了不断完善的历史过程,有的时候,甚至还给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与发展带来了灾难,但是,所有则一切文明发展的灾难,并不能消除文化产业在他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推进人类文明的使命和责任,如果不是这样,就没有人类社会不断探索新的文化生产力以及新的文化业态的必要。人类社会的文明递进就是在这个历史进程中演化过来的。
三
文化产业的公共责任不是一个凝固不化的抽象概念,而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增值的活态系统。由于文化产业主要是以文化产品的存在方式作为它主要生命形态的,创新、传承和表达文化是他的最主要的功能和职能。因此,一旦当这种文化功能表现为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身份和文化认同的生态存在的时候,他就演变和发展成为一种人类社会的权力方式和权利形态,在现代国家权利构成中,成为国家主权的重要象征和重要内容。这就使得文化产业及其所生产和提供的文化物品具有文化主权功能。在现代国际文化体系中,文化产品和文化产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就是这一文化主权功能的集中体现。主权在民。主权丧失,民亦丧失。维护文化主权,就是维护一个国家最大的公民利益。而这种利益就是在文化上确认“我是谁”的根本文化认同。人类之间当然需要不断的文化和文明交流,这是人类社会的生命活力之所在。但是,在今天,尊重人类社会的文明多样性和多元文化共存,是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遵循和恪守这一原则,是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共同行为规范,而所有这一切,都是建筑在对国家文化主权的确认基础上的。这就构成了一个普世性的文化产业的公共责任。
然而,也正因为文化产业具有文化创新、文化传承、文化认同和文化表达的功能,因此,对一个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制度和发展原则的冲击与解构,进而颠覆这个国家的文化产业秩序,也就成为现代国际文化战略竞争中一些文化大国实施的重大战略。这就进一步深化了文化产业公共责任的现代内容。因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关于文化产业领域里的电影分级制度,实际上就成为集中体现文化产业的这种公共责任的文化主权设计与制度安排。无论是作为文化产品的内容提供商,还是作为文化产品的内容服务商,承担起这样的公共责任应当是文化产业人的自觉行为和行业规范。尤其是在文化产业遭遇到发展困境的时候,决不能以牺牲文化产业的公共责任和让渡文化主权来换取文化产业的一时发展。
在文化产业公共责任的构成中有两种基本形态,一种是普世性的,一种是非普世性的,即公共责任的差异性。所谓“普世性的”,即适合于和适应于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国家意识形态的公共责任,例如,对未成年人的精神心理健康的维护,就属于这一类,最集中反映这一普世性公共责任的就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所实行的电影分级制度。电影分级制度的产生和设置会有许多种原因,但是,毫无疑问的是,首先是对未成年人的精神心理健康安全权利的维护。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维护未成年人的精神心理健康安全就是维护这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和文明进步的希望。所谓“非普世性的”,即公共责任的差异性,是指不同文化传统和国家意识形态背景下的公共责任,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之内的、一个国家和民族所选择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在文化产业作为文化意见的表达工具和价值实现主要手段中,应当得到维护,因为它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核心利益。
虽然,在这个问题上,不同的国家和国家集团处于不同的国家利益和意识形态会有分歧,甚至是很大的分歧,但是,就这个国家文化产业来说,对这个国家核心利益的维护就是一个不容置疑的公共责任,例如,我国的台湾和西藏问题涉及到国家主权这一国家核心利益就不容挑战。这是中国文化产业与生俱来的公共责任。正如美国的文化产业系统不能挑战美国对阿拉斯加的主权一样。这就构成了文化产业公共责任普世性与差异性的冲突,构成了文化产业公共责任的实现方式的不同内容与不同空间。如何处理这种矛盾和冲突。美国的经验值得重视。例如关于淫秽色情物品的处理和管制,在美国比较典型的办法就是,首先由社区做出鉴定,确认其为淫秽色情物品,公开宣布那些色情物品及其行销机构是危害公共利益的东西。法院然后就可以禁止行销这些物品。如果这些行销继续进行,有关推销人员就会立刻接受简易诉讼程序的裁判。在这样的法律程序中,社区一方往往会占上风,被告极少受到法律保护。进一步说,社区只要证据充分,而不只是一种怀疑,就能够证实色情材料的存在。各法院都同意这种控制方案,理由是维护安定、秩序以及社区声誉方面州的利益要比个人的所谓权利更重要。在这里,“公共利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所谓文化产业的公共责任便诞生于这种“公共利益”之中。尽管这种“公共利益”也还只是“州的利益”,甚至这种局部的“州的利益”很可能并不完全与美国的“第一修正案”相一致,但是,并不妨碍法院根据“州的”“公共利益”“同意这种控制方案”。这就是文化产业公共责任构成中“差异性”的公共责任。由此可见,文化产业发展既不能为了公共责任的“普世性”,而忽视文化产业公共责任构成中的“差异性”;同时也不能强调文化产业公共责任的“差异性”而拒绝它的“普世性”要求。而是应当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地在文化产业公共责任的“差异性”中提炼和融入“普世性”的原则和精神,在公共责任的“普世性”当中贯彻“差异性”的原则。
四
文化产业具有建构与解构社会的功能。印刷术在欧洲的使用直接导致了资本主义精神和新教伦理在欧洲的传播,最终导致了资产阶级在欧洲的崛起。印刷术以及由印刷术的普遍使用所导致的欧洲图书出版业的革命,不仅解构了建筑在政教合一的中世纪社会文化秩序,而且建构了欧洲的以资产阶级为主导的资本主义社会新秩序。没有印刷术在欧洲的使用以及图书出版业在欧洲革命的成功,就没有欧洲的宗教革命和近代欧洲的资产阶级革命,也就没有今天欧洲的文化秩序和社会秩序。
然而,文化产业这种解构与建构功能,首先是对一种文化权利秩序的解构以及对于建立一种以实现文化公平与正义新秩序的诉求。任何一种现代文化产业形态的诞生之初,大众性往往是他的主要特点,是大众对于精英文化统治秩序及其社会文化权利结构的否定,同时也是对自己应当拥有的公平的文化权利的正当诉求。出版业如此、电影业如此,即便是今天的以互联网为主要载体的网络游戏产业也是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一部人类文化产业发展史就是大众文化不断地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发展史,就是不断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文化权益与权利的公共文化秩序的建构史。只要当这种文化权利与权益所建构起来的文化秩序已经不能再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时候,通过新的文化产业发展来重建文化秩序便成为文化产业发展不绝的历史原动力。因此,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公民的文化权益和权利,并且以这种权利和权益为基础建构公平的社会文化秩序,就自然成为文化产业公共责任的又一重要内容。如何提供一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所需要的和谐的社会文化秩序就成为文化产业发展应有的公共责任。
公民、社会和国家构成了文化产业公共责任的三维空间。文化产业是文化权利和权力实现方式的象征和空间形态,因此,如何在这一三维空间中体现文化权利的公正性与公平性,就成为文化产业公共责任构成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关于文化产业公共责任的重大命题,即文化产业的公平与正义。
权利和权力关系是最重要的公平与正义的实现方式与秩序建构关系。人人生而就是“文化人”。这不仅是因为人本身就是“文化”的产物,而且,文化因人而获得生命。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之于人,就像空气和水之于人的一样,是人人应当自由享受的权利。文化权利的缺失,必然导致文化的公平与正义问题。文化不公平必然意味着有些人的文化权利的被剥夺。在今天,当文化产业已经成为文化生命形态的重要存在方式,当不发展文化产业人便不能有效的促进自己生命形态的演化与发展的时候,发展文化产业便成为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权利与实现形式,成为建构公共文化秩序的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生命形式。要体现与反映公平与正义,是实现和体现文化公平与文化正义的载体和制度。公民不仅享有政府提供公共文化的权利和享有基本文化消费的权利,而且也有文化生产和参与文化分配的权利。在现代社会,公民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切文化生产和文化创作的主体。因此,能否和再多大程度上拥有这种文化生产和文化表达的权利,集中体现了一个社会文化公平与正义实现的程度。
文化产业是人们表达和传播自己各种言论体系的工具和载体系统。这是规定了文化产业具有公共性属性的重要特征。人们能够在多大的程度上自由地使用这一工具系统,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表达自由程度。文化产业是以精神生产为主要内容的产业,是满足人们精神文化多样化消费需求的最主要的形式和渠道。
高度创造性的精神生产是影响和规定文化产业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们精神文化消费需求多样性的关键指标,而如何能够实现这样一种高度创造性精神生产活动的实现,取决于人们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享有的宪法精神下的表达自由和沟通自由。一切文化产业都是表达自由的工具和载体。文化产业的发达性程度与表达自由的实现性程度存在着正相关关系,核心是公民的文化权利关系。表达自由是公民的权利,文化产业是这种权利实现和表达的工具和途径。因此,任何关于文化产业的准入限制和规定,都是对表达自由限制的权力延伸。对于表达自由的控制在多大的程度上是合法的,是表达自由本身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关于表达自由的基本法学原理。没有表达的自由和沟通的自由,不可能有成熟与发达的现代文化产业。然而不受管制的表达自由是不存在的。区别只是管制对于人们的自由表达的限制性程度。无原则的要求对文化产业的市场准入和表达自由放松管制,不仅在国际上没有先例,而且也是不负责任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文化产业的准入制度和审查制度的建构,还是放松管制,他都应当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文化产业反映,进而与文化产业的公平与正义产生密切的关系。当这样一种反映和关系体现和表现为一个国家的文化主权的时候,围绕着文化产业的市场准入与管制的价值标准和制度设计,也就自然的关系到文化产业的国际公平与正义和国际文化秩序建构的公共责任。这也就是为什么围绕着文化产业市场准入会成为国际地缘政治博弈的重要内容的重要原因。
因此,问题并不在要不要文化管制,而在于怎样的文化管制才是科学的和发展文化产业所必不可少的。虽然不同的国家以及在不同的人群中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解,以及由这种理解所建立起来的标准,但是,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文化管制制度设计来看,在巨大的差别背后,却有着一条共同的原则,那就是:公共文化秩序。无论是新闻检查制度,还是电影分级制度,抑或新近颁布的关于网络游戏的分级管理,维护和确保未成年人的精神心理健康和安全,捍卫这个国家最基本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进而维护和确保一定的价值观基础上的社会稳定是其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核心内容。
这里有两个最基本的维度:未成年人涉及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兴衰存亡,生活方式和价值观涉及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认同。这是维护最基本的公共文化秩序的根本基础,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文化检查制度和文化产业管制的共同准则,具有人类社会繁衍发展最基本的公共准则。只要不违法和不触及这两条生命底线,表达自由以及文化产业的市场准入拥有广泛的空间和制度保障。
这就建构起了一个社会基本的文化秩序:公民、社会和国家在文化产业的制度安排中分享不同文化权利的时候,也承担了各自不同的公共文化责任。尽管公民也有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责任,但是,毫无疑问,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则是政府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和提供的主要公共文化产品。因此,在这里,在公平中所体现的权利和责任是有区别的,正是这种区别,构成了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公民、社会和国家间的分工体系,并且由这种体系来建构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文化秩序和文化产业公平与正义的制度表达。
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公共文化秩序是国家发展文化产业承担的责任,当这一部分责任还不能通过完全的放开市场而由公民以及公民经济组织承担的时候,政府就必须承担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公民文化安全的全部责任。同样,当公民及社会组织不断要求国家在文化产业领域里放松管制的时候,国家也有理由提出所有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国家、公民和社会文化发展“负责任”——公共责任的要求。
在当代中国,文化产业发展一度只是政府的事。单一的文化产业投资主体,不仅造成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困境,而且也使得公民合法的文化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实现方式和表达自由应有的空间形态及其制度保障。文化公平无法实现,文化正义无法得到伸张,造成了一定时期内公民、社会与国家文化关系与文化秩序的紧张状态。国有文化产业所建构起来的刚性的国家与社会文化秩序,使得公民文化权利的自由实现和表达丧失了它应有的弹性机制。扭曲了的文化产业制度形态和秩序结构不符合中国的国家文化利益,也不符合中国国家法律关于公平和正义的宪法精神。
中共中央关于非公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决定,以及国家新闻出版署2009年对“出版工作室”合法性的确认,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文化产业准入制度变革,它所贯彻和体现的就是这样一种文化领域里的公平与正义。一个社会与国家的文化秩序是由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的实现程度建构的。当文化产业成为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实现方式和载体的时候,有效的建构社会和国家文化秩序就成为文化产业不可或缺的公共责任。这就是文化产业的公平与正义。
(责任编辑:王恩重 李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