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读者问
2009-01-20李小群
李小群
编辑老师:
某日,我村傅某10岁的儿子偷摘邻村赵某的枇杷,被赵某发现打了几下。傅某随后带儿子去赵家讲理,引起双方争吵并斗殴。傅某被赵某及其儿子、儿媳打伤。经医院诊断:傅某前额破损,伤口4厘米,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缝合及治疗,很快痊愈。赵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1200多元。但傅某仍不依不饶,要求法院对赵某判刑。请问,赵某犯罪了吗?能够判刑吗?
××中学赵永东
赵永东同学:
判刑的前提是行为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犯罪具有以下特征:①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首先是一种行为,一个人的思想是不会构成犯罪的,而且犯罪不是一般的行为,应当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危害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法律禁止做的事情,他去做了,如盗窃、抢劫等;另一种是法律要求做的事情,他能够去做而不做,如子女应当赡养父母而拒绝赡养。如果一种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国家就不会把它规定为犯罪。某种行为虽然危害了社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是犯罪。例如,小偷小摸,数额很小,打架把人鼻子打出血等,这些行为都不是犯罪。②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但不一定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才可能是犯罪。例如,吸毒、卖淫虽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由于刑法并没有规定不允许吸毒、卖淫,所以不是犯罪。③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某种行为不应受刑罚处罚,那么就不是犯罪。例如,处于发作期的精神病人放火,由于其缺乏认识能力,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所以不构成犯罪。
本案是邻里之间因一般纠纷而引起的打架斗殴,虽然双方互有轻伤,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对于群众中的这种一般打架斗殴行为,不应当动用刑法去解决,完全可以按民事纠纷予以处理,这样可以避免加深邻里之间的怨恨,从而化解矛盾。
编辑老师:
一天上午,我村的王大伯到山坡下烧草木灰,当时天气晴朗无风,王大伯按照山林防火的要求挖了防火道,然后点燃柴火。不料点燃柴火后不长时间,山口刮起一股龙卷风,将火种吹到山上,引起山林火灾,造成300亩山林烧毁。事后,林业公安人员传讯了王大伯。请问:王大伯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
××中学董新田
董新田同学:
王大伯的情况属于意外事件,不是犯罪。我国刑法坚持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要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就必须证明他在主观上具有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犯罪的过失,并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否则就不是犯罪。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就是意外事件的概念。它包括不能预见和不可抗力两种情况。本案中,王某在天气晴朗无风的情况下,按照防火要求烧草木灰,不可能预料到会突然刮起龙卷风将火苗刮向山林而引起火灾,而且他也不应当预见到会发生这种结果,因此属于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对他不能按犯罪处理。
什么是不能预见和不能抗拒?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结果,而且根据其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他也根本不可能预见或不应当预见。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但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无力排除和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某人赶马车时,马意外受惊后往人行道奔跑,赶马车的人虽然认识到不予制止将造成他人死伤的结果,但他采取了很多措施,也没有制止住马的奔跑,结果造成他人伤亡,这就属于不可抗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