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解读及现状分析
2009-01-20谢俊琍杨琼
谢俊琍 杨 琼
1985年,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习加拿大滑铁卢大学的办学经验,采用“一年三学期,工学交替”的合作教育实验,标志着我国校企合作“引入”阶段的开始。随着社会经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劳动者技能与工作岗位所需技能不对称现象日渐显著,许多新兴行业、新兴工种技能人才奇缺,甚至有些技能性要求很强的工作岗位人员出现了断档。职业教育是专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一线技术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类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职业教育在我国发展的历史不长,很多办学经验与模式都是在借鉴、学习国外先进经验,诸如德国“双元制”、日本“企业模式”、英国“三明治”等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经验。我国在探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过程中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保障其顺利进行,校企合作得到了较大发展。笔者拟对改革开放以来校企合作政策进行梳理,并对我国校企合作现状进行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解读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职业教育要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教育部也明确提出:“职业教育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积极鼓励校企合一、形成产教结合、校企共进、互惠双赢的良性循环职业教育模式。”我国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研究和实践起步较晚,而在发达国家职业教育与企业合作办学早已成为一种普遍的模式。日本、德国等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扶持。借鉴发达国家职教校企合作经验,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校企合作的政策,推动了职业教育办学模式转变和内涵建设,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水平的提升,从而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的能力。
(一)校企合作办学政策逐渐具体化
校企合作政策是校企合作实施的纲领性文件,它的制定对校企合作办学具有指导和促进作用。我国校企合作政策发展主要分以下两个阶段:
校企合作办学政策的宏观指导阶段初期的校企合作政策主要侧重于宏观指导,大力推行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强调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例如,《关于经济部门和教育部门加强合作,促进就业前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等文件都指出:为了使各级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能够熟悉生产过程,具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应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1996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在第二十三条明确提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至于校企合作实施、专业设置、学生实习实训、实习管理等在这一阶段都没有明确的政策文件指导。
校企合作办学政策的具体化阶段随着科技的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迫切需要校企合作共同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专业技能人才。这一时期校企合作办学政策逐渐具体化,如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企业要与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开展“订单”培训,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学校在组织学生在企业锻炼实习时应就实习事宜与实习单位鉴定协议,共同加强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要求行业、企业专家与学校一起按照工作流程和岗位需要共同开发“核心课程与训练项目”,以满足用人单位对专业技能人才色需要;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对学生校外实训时间进行了规定,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定岗实习,高职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等,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并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学校要与企业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处理好学生“工”与“学”的关系,保证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与其所学专业面向的岗位群基本一致。可见,这一时期校企合作政策从最初的宏观指导转变为制定具体化办学方针、专业设置、学生实习等多个方面明确规范校企合作内容与形式,以保证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
(二)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实施优惠与奖励政策
国家相关部门不仅制定了校企合作的办学政策,也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办学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与奖励政策,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办学。如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文件中涉及的七方面共十九条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优惠政策,教育部、财政部下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五条指出:“对积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和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支付职业院校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报酬、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开展产学研结合,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企业资助和捐赠职业院校用于教学和技能训练活动的资金和设备费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些优惠政策降低了企业校企合作的成本,并能够获得国家的资助,企业通过合作将得到人才、技术、资金三方面的支持。
(三)对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的优惠政策
在校企合作的实施中,相关部门对学校开展校企合作也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文件。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文件都对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设立了相关的优惠政策;校企合作开展情况,作为国家重点示范性院校评估备案的必要条件,有专项资金配套;对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将授予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有专项资金及相关优惠政策配套,并优先推荐申报中央财政实训基地建设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重点计划项目,如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指导性计划(火炬计划)等;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享受技术收益免税政策等。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扶持校企合作的发展,校企合作的内容与形式得到不断完善,为社会输送了大批专业技能人才。
(一)校企合作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就
有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校企合作取得较快发展,校企合作办学得到社会的普遍支持,这里主要从政策角度探讨校企合作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就。
从无序到规范校企合作的初始阶段大多是学校主动向企业界寻求合作,而主动来寻求与学校合作办学的企业少之又少。可以说,大多数校企合作关系的建立和维系主要还是靠“关系和信誉”,合作形式基本上是口头上的承诺,合作停留在浅层次的阶段,缺少相关的文件规定在合作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没有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导致合作效果不佳。现在,随着政策的不断健全,对校企合作中双方的权利、责任都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如教育部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学生到企业实习签订合同或协议,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建立实习工作协作组织,双方安排稳定的管理人员,共同研究制定实习计划和管理办法,确保实习的内容、形式和管理方式等等,推动了校企合作的水平与层次不断提高,校企合作走向规范化和程序化。
从单一到多元初始阶段的校企合作,大多是一企一校的合作,合作的层次也仅停留在实习阶段,由企业简单地为学校提供实训场所、工位和指导教师。随着政府的调控与校企合作政策的不断完善,职业学校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企多校、一校多企的合作网络,同时在合作模式、内容上进行大胆的探索和实践。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对校企合作办学进行引导。如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对校企合作的内容、形式、管理都做出了新的要求。目前的校企合作已经从简到繁、由低到高、由点到面、由单环节向全方位过渡,其深度和广度都是空前的。
(二)校企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校企合作政策得到了不断完善,但我们看到校企合作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虽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文件,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积极性不高,校企合作还停留在浅层次,如企业仅提供设备、实训基地。深层次的企业全面参与职业教育的课程设置、人才培养、实训考核等校企双方共赢的合作还有待于开展。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观念落后,意识不够在国内,人们普遍认为培养人才的任务在学校,而不在企业。这一观念导致大部分企业不愿意出钱出力参与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但实际上,目前仅凭学校培养出来的人才远远达不到企业的要求,必须校企合作。
利益问题企业认为在校企合作中得不到什么实惠。虽然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校企合作的政策,如可以给企业税收方面的优惠等,但实际上,就全国范围而言,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没完全落实,加上效益好的企业根本不需要这一点税收优惠,效益不好的企业又没有能力接收实习生。
企业不愿承担相关责任学生到企业参加培训、实习,企业必须配备相关人员进行指导,而且由于学生不熟悉实际的生产操作,易出质量事故,影响企业效益。所以,企业对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积极性不高。
(三)校企合作持续发展对策
德国“双元制”、日本“企业模式”、英国“三明治”等发达国家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都离不开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例如,德国为了“双元制”的成功实施,联邦政府制定了《职业教育法》、《促进职业教育法》、《青年人劳动保护法》、《手工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学徒培训期间必须按照严格的培训条款去执行学徒在企业的培训计划。我国近年来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指导校企合作的开展,但基本上是以“通知”、“意见”、“决定”的形式,没有形成法规来强制约束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也只是象征性、概括性地规定了企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的义务,缺乏可操作性;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没有强制规定及相关的惩罚措施,虽然规定企业应拿出一部分教育培训经费,并承担一定的学生实习费用,但由于没有强制性措施,企业都是可做可不做。现在,我国已经重视校企合作,并有了良好的开端,但要达到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路还很长,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现阶段靠企业提高自身的觉悟和学校共同培养人才是不可能的。国家应出台一套完备的职业教育法来强制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对企业未按法律规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行业也应加强在持证上岗方面的监管,这样,企业就不会随便招用社会人员,而是招用职业院校毕业的学生或与学校共同合作培训职工,达到良好的校企合作,实现校企“两头热”,和谐双赢,保障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徐丽华.校企合作中企业参与制约因素与保障措施[J].职业技术教育,2008,29(1).
[2]杭永宝.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政策的解读与实施策略[J].职教通讯,2008,(3).
[3]宗彬花.中职校企合作现状、现存模式及突出问题分析[J].职教通讯,2007,(11).
作者简介:
谢俊琍(1984—),女,浙江萧山人,浙江师范大学职业技术学院200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学。
杨琼(1982—),女,湖南湘西人,浙江师范大学职业技术学院200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