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独立性与非审计服务
2009-01-19代旭
代旭
传统的审计服务曾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结构中占有绝对优势。但是由于上市公司丑闻不断发生,尤其安然事件的爆发,引起政府相关部门、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对非审计服务是否影响审计独立性这一问题的高度关注。本文介绍了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对我国发展非审计服务进行了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讨论如何规范和发展我国非审计服务,如何保持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并着重论述了发展策略方面的问题。
审计独立性的涵义
有关审计独立性的内涵,目前普遍接受的看法是由曾任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委员会主席希金斯提出来的。他指出,“注册会计师必须拥有独立性,实际上有两种,即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毫无利害关系,本质上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一种公正无偏的态度,一种发表审计意见时不屈服于外界压力的精神状态。形式上的独立性,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简言之,就是注册会计师、委托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是各自独立的,三者之间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结合起来构成审计独立性的全部内涵,二者缺一不可。
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分析
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正面影响
广泛的服务范围和领域能使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更坚实和更广阔的财务基础。传统的审计业务发展至今,职业竞争导致事务所己经很难通过审计服务扩大收入,注册会计师行业审计服务的收入越来越少,审计服务收入的减少势必会影响到审计质量。因为注册会计师要生存就会考虑到成本—效益的权衡,没有足够资金保障,注册会计师没有办法投入更多的精力到审计服务中,没有资金进行更好的深造,这势必会影响到审计服务的质量,而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的收入刚好能够弥补这些,可以为审计服务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能加深会计师对客户的深入了解,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缩短收集审计证据的时间,节约审计费用。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与非审计服务虽然有本质的区别,但从技术的角度看,两者却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共同点,就是都要求审计师对客户有深入的了解。例如,多年前委员会的报告就指出,管理咨询能帮助会计师对客户经营运作和交易情况进行深入了解,能够更有效地确认风险,选择更为有效的审计程序,也能更有效主动地抵制来自客户的压力和被动的审计合谋。
非审计服务为审计服务分散风险。审计服务是一种准公共物品,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服务时,服务的对象广及社会公众,一旦审计服务出现什么问题,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指责注册会计师。也就是说提供审计服务承担的风险很大,尤其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企业的管理经营模式不断变化,无纸化办公,都给审计服务带来了很多的挑战与风险。
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负面影响
审计服务双方利益的冲突。高额的非审计服务收入可能导致事务所对客户形成财务依赖,进而导致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发生意见分歧时放弃原则。有不少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较低的初始审计定价,甚至在审计收费低于其审计成本的情况下,吸引大型客户接受其为该客户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当与客户建立经常性业务关系后,通过收取较高的咨询服务费用来弥补其审计费用的不足。这时,由于高额咨询服务收入与低廉审计服务收费之间存在极大的关联性,此时的非审计服务往往会影响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时的独立性。当非审计服务收费超过审计服务收费时,便会在非审计服务与审计服务之间形成市场竞争,造成审计服务竞争力趋弱,注册会计师会将更多的精力集中于非审计服务,对审计服务的质量有一定影响。
注册会计师的角色冲突。现代控制论有一个著名的假设“人不能独立评价自己的工作。”评价自我的工作是不可能没有偏见的,当某一个注册会计师个人对一家客户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时,会出现自我评价的悖论。依据管理学原理,管理决策行为和管理决策评价应当做出必要的划分,因为管理者很难客观公正地评价自身决策行动的效果。类似的,管理咨询服务可能会将注册会计师置于企业的管理者位置,因而导致注册会计师可能难以客观地评价和判断企业的业务活动及交易性质。
注册会计师的形象冲突。非审计服务在形式上可能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评价主要是关注形式上的独立,形式上的独立性取决于外界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一种主观印象。当非审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超过一定限度以后,人们就会认为非审计服务比传统的审计服务更重要,注册会计师更重视非审计服务,甚至认为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得提供非审计服务而牺牲审计服务的质量,因此审计形式上的独立性受到了损害。即使注册会计师确实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但如果公众认为其偏袒了委托人,则审计结果即使再正确也是徒劳的。因为公众只能通过观察注册会计师形式上是否独立而决定是否信任其报告的信息。
通过分析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我们可以看出,鉴证类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较小部分管理咨询服务对独立性的影响较大,基于美国等其他国家的“前车之鉴”,我们也应该重视其对审计独立性的威胁,协调和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防患于未然。
我国发展和规范非审计服务的建议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有序的审计市场
正如前文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有碍审计独立性的非审计业务所做的规定大多流于表面,规定过于笼统,未明确规定不相容业务的具体范围,执行中存在很大的操作难度。此外,在调查过程中笔者发现,很多事务所业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并不明确管理咨询服务的具体内容,甚至将某些审计业务和管理咨询服务混淆在一起,这不利于把握两种业务的本质。因此,我国应对各类非审计业务的不相容性进行详细规定,同时建立和完善管理咨询服务的概念框架。
对非审计服务的立法,应借鉴美国“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的法治原则,对非审计服务予以禁止性和允许性的明确规定,尤其要加强对影响我国审计独立性的非审计服务种类及其比重的研究,并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标准具体量化,以提高法律条文的清晰度和可理解性,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并能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诚信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操守
职业道德建设是培养注册会计师“抗威胁”能力的重中之重,注册会计师要获得社会的信赖,不能忽视全方位的诚信教育。只有加强诚信教育,才能夯实审计职业的精神基础,促进职业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会计师队伍日益壮大,素质不断提高,但仍有些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意识比较淡薄,所以要大力加强审计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道德修养。同时,要提高大家对职业道德准则内涵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建设相应的社会机制来维护审计伦理道德。另外,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非审计业务过程中,避免与客户过于亲密,不要参与对方的管理职能,严格区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与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以做到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真正独立。
此外,应设立独立监督机构进行监管。加强外部监管的另一种途径是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它负责监督事务所的审计和非审计业务,监督审计的独立性,对违反独立性原则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有权进行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保持审计独立性。
总之,我们应重视其对审计独立性的威胁,协调和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防患于未然。接着通过构建独立性均衡分析框架,指出事务所在发展非审计服务时,要把握好非审计服务收费占向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的比重这个度,努力在维护审计独立性和寻求事务所长远发展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