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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 改革的基础条件和时机选择

2009-01-19曹国强

银行家 2009年9期
关键词:市场主体市场化定价

曹国强

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自1996年启幕至今已经历13个年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外币贷款和大额存款利率已经完全实现市场化,人民币利率也已实现“存款利率管上限、贷款利率管下限”的阶段性目标。下一步的改革目标将直接指向占商业银行业务总量95%左右的人民币存贷款业务,这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最后堡垒,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盈利能力将产生深远影响,事关商业银行的生死存亡。下阶段如何创造条件、把握时机,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已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

前期改革的经验与教训

整体而言,经过十余年的渐进式改革,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取得了阶段性成功,不仅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积累了经验,而且还对优化资金资源配置,提高全社会的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金融体系改善服务质量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已接近最后攻坚阶段,仅剩人民币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这一最后堡垒。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发挥市场在利率决定中的作用,提高经济自我调节能力。增强贷款利率下浮弹性,改进贴现利率形成机制,完善中央银行利率体系”。这一意见的提出,明示了我国下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路径。事实上,2008年10月,央行已经在按揭贷款利率下浮幅度方面进行了试水,下浮幅度由之前的15%扩大到了30%。

与此同时,前期改革中也有一定的教训值得引起关注。

一是在外币存贷款利率方面。2000年外币利率市场化改革以来,由于国内商业银行普遍未建立有效的外币利率定价机制,产品同质化竞争导致外币存款利率迅速上升,贷款利率急剧下降,存贷利差大幅缩窄。如考虑坏账准备和费用分摊因素,外币业务已连续多年呈现全行业系统性亏损。

二是在协议存款利率方面。自1999年人民银行试点开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业务以来,因缺乏有效的利率定价机制,协议存款利率水平始终处于商业银行的资金盈亏平衡点之上,与资金运用收益形成倒挂,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造成了负面影响。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商业银行存在强烈的规模冲动和速度情结,银行内部考核也普遍存在“按存款规模排座次”的现象,尽管协议存款属于亏损业务,但作为“面子工程”,不少商业银行仍热衷追逐,协议存款总额连年增长,对银行的利润造成不小侵蚀。

三是在按揭贷款利率方面。2008年10月央行宣布按揭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从15%扩大到30%。就央行初衷而言,推出此政策一方面是作为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一项重要措施,另一方面更是为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而进行小范围的试水,要求商业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状况进行理性定价,以提高风险定价能力。然而,事与愿违,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竞争手段单一,并且缺乏强有力的同业自律组织,导致部分银行无序竞争,竞相压价,在央行政策公布不久,一些银行立即宣布一律不加区分地按照“一浮到底”执行,以此争夺客户资源,其他银行观望一段时间后,只能无奈地跟进。如考虑资金成本、费用、税收以及拨备等因素,当前看该项业务实际已形成亏损。

尽管如此,放开外币存贷款利率和协议存款利率、扩大按揭贷款利率下浮幅度,都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经历程,不仅能有效测试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利率风险管理能力,而且对促进商业银行加快利率定价机制建设、增强适应能力具有积极意义,是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有益探索。上述业务毕竟只占商业银行整体存贷款业务的5%左右,其改革尝试并未对商业银行的整体经营造成根本性影响。

下一步对人民币普通存贷款业务利率的改革将真正触及商业银行的主流业务,改革成败将对各商业银行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而改革的基础条件是否成熟、时机选择是否恰当将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成败,这是对管理当局智慧的考验,需加倍审慎。如条件未成熟就急于推进,很可能导致人民币业务也陷入全行业亏损状态,这将对商业银行造成伤筋动骨的冲击,进而对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安全构成威胁。

利率市场化的基础条件与我国管理现状

利率市场化改革是一个渐进的推进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从国外经验看,任何国家的利率市场化改革都必须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规则、市场基准、市场监管等,否则改革代价将会倍增。

市场主体必须具有较好的理性经营意识。只有当各市场主体具有责、权、利、险相互制约的经营机制和较强的自律能力,市场主体才可能对利率变动具有相当的灵敏性,利率高低才能成为影响市场主体经营取向的重要因素。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商业银行普遍存在治理结构不够完善、成本约束机制不够健全、经营自律性不强的问题,恶性价格竞争现象时有发生。这一点从2008年10月按揭贷款利率试水情况可见一斑。

要培育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市场化利率必须反映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反映资金风险和时间价值,客观上要求建立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具有丰富的能够满足市场主体需求的金融产品。目前,我国存贷款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之间相对割裂,各市场发展尚不成熟,市场主体同质化、缺乏多元性,尚未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同时,市场容量偏小,产品种类匮乏,未形成需求供给多元化的局面,市场主体普遍缺乏利率风险管理工具,很大程度制约了利率市场化步伐的推进。

金融市场应具备能够反映货币供求关系并能由央行调控的基准利率体系。市场基准利率在一国利率体系中能够真正反映资金成本和供求状况,其变动必然引起其他利率相应变动,它是货币政策传导和调控的基础,是金融产品定价的参照系,推进利率市场化就必须建立具有较强公信力的市场基准利率体系。近年来,央行大力推动shibor建设,致力于将其培育成我国的市场基准利率,已经取得了重大突破。但是,就目前情况看,shibor仍存在一定的缺陷,不仅与其挂钩产品的交易量较小、活跃程度不高,市场公信力有待提高,而且目前shibor的应用范围仅限于银行间市场,非银行类机构、普通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日常产品报价方面极少参考shibor,市场认知度仍显不足,应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

要有稳定的宏观经济基础。经验证明,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是降低金融脆弱性的重要条件,只有在宏观经济稳定、货币资金供求基本均衡的环境下,才能保证实际利率水平不会因市场化改革而剧烈波动。否则,在宏观经济欠稳定的情况下冒然加大利率市场化改革力度,很可能导致利率大幅波动,进而加剧金融的脆弱性甚至引发经济衰退。当前正值全球金融危机的特殊时期,我国经济总体形势已企稳向好,但基础还不牢固,为“保增长”,国家大量增加货币投放,M2增幅达到28%的高位,商业银行资金运用压力巨大,信贷市场严重供大于求。同时,当前的金融脱媒趋势也进一步加大了银行资金运用的难度。此时,若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进一步扩大普通贷款的下浮幅度,必将导致商业银行贷款收益因恶性竞争而迅速下滑,整体盈利能力急剧降低,甚至可能形成全行业性亏损,造成金融动荡。

必须具备严格高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意味着央行对利率直接管制的进一步放松,这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要使市场主体能够理性、有序地参与市场竞争,除市场主体加强自律外,金融监管的作用必不可少。只有建立了严格高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才能有效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防止个别主体非理性的经营行为扰乱市场。长期以来,我国监管部门以合规性监管为主,风险性监管经验相对缺乏,尤其对市场主体的利率风险监管较为薄弱。利率市场化将使金融机构的利率风险大大增加,市场竞争更趋激烈,这将对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提出严峻挑战。

商业银行须建立完善的利率定价机制和科学的业绩考核体系。利率市场化的实施,一方面赋予了商业银行较多的定价自主权,另一方面也对商业银行的定价能力提出了挑战,需要商业银行内部建立完善的利率定价机制,并辅之以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加以引导。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这方面仍显不足,一是银行定价支持系统的数据积累不足,难以对风险成本和费用分摊等进行科学量化,定价模型尚无法针对不同产品、客户进行差异化定价;二是多数银行的绩效考评机制与利率市场化改革不相适应,规模类指标的权重普遍较大,极易诱使分支机构偏重追求规模增长而忽视理性定价,从而引发市场的无序竞争。

商业银行应有多样化的收入来源。从国际经验看,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必将导致银行存贷利差大幅缩窄,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利差收入水平,进而影响其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和生存空间。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应具备多样化的收入来源,降低对利差收入的依赖,增强对利率市场化所带来风险的抵御能力。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看,中间业务收入平均占比不到20%,利润主要依赖于存贷利差,并且这一问题很难在短期内得到根本性改变。

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策略与时机选择

我国利率市场化应继续坚持稳步推进的渐进式改革方式,要合理把握进一步推进的力度和时机,积极创造条件,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做好准备。

首先,在市场主体的公司治理方面,要积极推动市场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使广大主体真正成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市场参与者,促使其建立完善的成本约束机制,增强对资金供求和利率变动的敏感性,从而引导各市场主体实现理性经营,避免恶性竞争。

其次,在金融市场和基准利率建设方面,要进一步加强金融体系建设,完善各市场间的贯通渠道,积极扩大市场容量,增加市场参与主体,丰富市场产品,为商业银行规避利率风险提供足够的管理工具。同时,还应进一步提高各类产品的市场活跃程度,继续推进shibor建设,加强shibor的普及应用和推广力度,提高shibor的市场公信力和可参考性,形成合理有效的市场收益率曲线,使其真正成为被广大市场主体所认可的市场基准利率。此外,监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各项服务的收费标准,为商业银行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优化收入结构提供市场基础。

第三,在完善利率定价机制方面,应结合市场准入管理,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完善利率定价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循贷款利率必须覆盖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溢价和资本回报要求等要素的定价准则,全面梳理并健全资产风险定价、负债成本定价、管理成本定价、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各方面的定价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绩效考评制度。同时,还要积极推进商业银行风险量化系统、成本分摊系统和利率定价模型建设,全面提升利率定价能力和利率风险管理水平。

第四,在强化金融监管和同业自律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控制体系,提高监管技术,促进商业银行提升内控水平和自律能力。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种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尽快转变监管重点,从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转向风险性监管,尤其要强化对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的监管;二是要积极推动建立强有力的同业公会组织,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商业银行理性经营,自律发展。

第五,在时机选择方面,为防止供求矛盾和过度竞争引致利率波动带来的各类风险,改革的时机选择至关重要。其最佳时机应是宏观经济较为稳定、市场资金供需基本平衡的时期,切忌为追求改革速度、单纯放松管制而冲动冒进。其中,进一步放松贷款利率管制(如扩大贷款利率下浮幅度),应在宏观经济稳定的基础上,选择信贷资金面求略大于供的时期,以防止恶性竞争引致贷款利率急剧下降或“一浮到底”,避免对商业银行形成过度冲击,维护金融稳定。

利率市场化是我国金融产业走向市场的重要标志,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但在此进程中,许多矛盾和扭曲正在影响着改革的质量和下一步抉择。事实表明,目前我国全面放松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制的条件尚不成熟,这不仅关系到商业银行的生死存亡,更事关国家经济金融的稳定。资金,是国家经济运行的血液,不同于一般商品,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对整体经济的影响举足轻重,牵一发而动全身,把握不当,改革可能功亏一篑。对于利率市场化改革我们既不能消极等待,更不能盲目冒进,而要积极创造条件,把握时机,稳步推进。

(作者系中信银行行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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