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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邓小平“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的实践价值

2009-01-18陈立媛

党史博采·理论版 2009年11期
关键词:民主政治邓小平理论法制化

陈立媛

摘要“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邓小平一贯强调的思想。只有把民主思想、民主原则以制度确定下来,再把这些民主制度给以法律确认,民主因获得法制保障才能实现。从这一意义说,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趋势。民主的发展和实现只能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途径,而不能是“大民主”或其他背离法制的方式。从这一意义说,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准则。邓小平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还为治理腐败提供了重要思路: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有效防止腐败;完备社会主义法制,依法严惩腐败;坚持依法执政,防止和克服特权。

关键词民主政治;法制化;邓小平理论

早在1978年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就提出“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的这一思想,对新时期我国发展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严惩腐败、实行法治,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趋势

1980年,邓小平深刻指出,“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一论述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在党的历史上,本来有很多好的民主作风和民主经验,但由于长期以来我们忽视了民主制度和法律建设,既造成了民主制度的不完善,也造成了法律的不健全,使这些好的民主作风、做法既没有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也没有给以法律确认。结果是,这些好的民主作风和民主经验不但没有发挥出效用,在后来的“左”倾路线下还遭到严重破坏。沉痛的教训说明,不切实加强民主制度和法律建设,使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没有实现的可能。

1、发展民主政治离不开民主制度的完善,也即实现“制度化”

邓小平十分重视制度问题。在1980年8月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他突出强调了制度的重要性:“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在随后不久会见外国记者的谈话中,他再一次重申了制度化的重要意义。在阐述如何避免“文化大革命”这样的错误时,他指出:“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包括个人迷信、家长制或家长作风,甚至干部职务终身制。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准备从改革制度着手。……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这里,邓小平着力强调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制建设。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应把加强民主制度建设作为重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多次强调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项制度,为实现民主制度化作出了极大努力。按照邓小平民主制度化的要求,我们一方面应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因为这些根本和基本的政治制度适合我国国情,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另一方面,还应改革和完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选举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等,因为只有这些具体的政治制度切实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才能实现。此外,还应大力加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使这一人民直接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确保基层的广大人民群众有权管理自己周围的事务,直接行使各项民主权利。

2、发展民主政治离不开法律的完备,也即实现“法律化”

邓小平提出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要求,其深刻内涵是,只有把民主的精神和原则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并把这些制度给以法律确认,使其在法律的保障下发生作用,民主才能由理念变成现实,由抽象愿则变成具体制度和法律准则。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具有特别重要的效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立后,它发展的每一项成果只有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认及固定下来,这些民主制度才因获得法律保障而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人民的民主权利只有写入法律,才能成为受法律保障的合法权利。正因如此,邓小平强调:“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

我国以往的社会主义实践已深刻表明,民主政治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健全,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我国对法制建设是比较重视的。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我国法制建设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1956年召开的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第一次把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为党员应尽的义务之一,这是坚持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最初体现。也正是在这一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取得了重要进展,我们建立了人民民主的各项政治制度,党和国家政治生活初步实现了民主化和法制化。但从1957年反右斗争以后,受国际国内复杂的政治形势的影响,毛泽东的注意力发生重大变化,党内人治思想上升,法治思想削弱。随着“左”的错误的不断发展,原本确立的法制思想和已经建立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不仅未能得到坚持和贯彻,而且遭到严重破坏。到了“文化大革命”时,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完全脱离了法制轨道。社会主义法制的破坏与践踏,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严重挫折。因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突出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并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一系列具体指导,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而社会主义法制的切实加强,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获得了坚强的保障。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步入深化发展的新阶段。

二、“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规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准则

邓小平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意义还在于,它对如何发展民主政治提出了行为准则。发展民主应与加强法制紧密结合,应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正确途径发展和实现民主。

在民主实践中,如果民主的途径方式选择错了,民主不但得不到发展,还将遭到严重破坏。我们有过这方面教训。“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国搞所谓的“大民主”,这种“大民主”的根本表现就是不要法制,践踏法制。在“大民主”旗帜下,完全违背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却写进当时的宪法。而“砸烂公检法”的口号,更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践踏。这种完全脱离法制轨道的“大民主”,不仅没有实

现发展民主的目的,还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都遭遇严重挫折。

对此,邓小平作出深刻反思:“我们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但是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他还指出:取消宪法中关于‘四大的规定,并不是说不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而是由于多年的实践证明,‘四大不是一种好办法,它既不利于安定,也不利于民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两方面是统一的。”可以看出,邓小平坚决反对以“大跃进”、“大鸣大放”的方式发展和实现民主,为此,他提出与“四大”根本对立的途径,那就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在邓小平看来,“四大”不是发扬民主的“好办法”,只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我们才算是“坚定不移”地“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

邓小平不仅坚决反对“四大”,他还对不要法制、不要党的领导、不要任何约束的极端民主化思想给以严肃批判,“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能民主化。”邓小平深刻批判极端民主化思想,实质还是阐明,发展民主不能抛开法制,只有社会主义法制完备起来,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才能一同发展。

综上所述,邓小平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实质在于,一方面,它强调只有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过程,民主才能真正实现,突出了法制对民主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它还规定,民主的发展和实现只能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途径,而不能是其他与法制相对立的方式。

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提供了惩治腐败的重要思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但同时也带来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邓小平一贯重视解决腐败问题。1989年6月,第三代领导集体刚刚确立,他就作出“做几件使人民满意的事情。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更大胆地改革开放,另一个是抓紧惩治腐败”“的重托。邓小平把惩治腐败置于与改革开放同等重要的位置,充分可见他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他还强调:“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

邓小平高度重视惩治腐败,而他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正为解决腐败问题提供了重要思路:以制度的完善预防腐败;以法制的完备严惩腐败。

1、加强制度建设,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预防腐败

要治理腐败,首先应分析它产生的根源。造成腐败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权力问题是根本。腐败是权力的异化。历史经验一再表明,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解决腐败问题,首要在于,通过切实有效的制度建设,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以往对腐败的治理,更注重思想教育的作用,而没有从制度上去根治。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固然能对腐败起到一定的防治作用,但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正如邓小平所言:“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

邓小平高度重视制度问题,特别是他强调民主制度化,强调健全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的思想,为治理腐败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邓小平一贯重视民主监督的作用。在中央工作会议上,他就把“民主监督”作为“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提出。“他还特别强调建立群众监督制度,以此防治特权现象:”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在此基础上,他还提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群众的监督和专门机构的监督检察相结合,必然能对权力的运用施以有力的监督,从而减少腐败的发生。

2、加强法制建设,以法律的效力严惩进而“彻底解决”腐败

如果说加强制度建设,重点是解决防止腐败的问题,是“腐败前”的工作。而加强法制建设,依法严惩腐败则是“腐败后”的根本举措。

权力问题是腐败的根本,而特权又是腐败现象的直接诱因,有了特权,就有腐败的可能,因为搞特权而导致腐败屡见不鲜。对于特权现象,邓小平有深刻的认识:“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这里,邓小平鲜明指出,“法制很不完备”为特权的存在提供了土壤。因此,应切实加强法制建设,使法制完备起来,以更有力地惩治腐败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

腐败发生后,应以法律的手段严厉惩治。但现实情况是,腐败分子中领导干部居多,而且有不少是高层领导干部。对于他们的处理,如何体现邓小平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极其关键。对此邓小平有明确要求:“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察,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只有真正坚决地做到了这些,才能彻底解决搞特权和违法乱纪的问题。”这里,邓小平不仅强调,对于已经犯了法的人应该严惩:更重要的是,他强调,只有严惩,才能“彻底解决”腐败问题。

依法惩治腐败,还对加强立法工作提出新的要求。要加强廉政法律建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还要加快经济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使经济活动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可遵循。对于哪些是违法的,违法了应该怎样处置,都以法律的形式严格规定,从而为惩治腐败现象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3、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以“坚持依法执政”防止和克服特权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在总结党执政的主要经验时,明确提出:“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在这三个执政方式中,依法执政十分关键。提出依法执政,既是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党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的根本选择。这里深刻包含着邓小平的法治思想。

邓小平一贯强调,要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他提出的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要求,正是他法治思想的生动体现。实行法治,对于执政党的根本要求是,党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从事执政活动,严格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依法执政的提出,不仅仅是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这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只有坚持依法执政,党才能防止和克服任何组织和个人拥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也才能够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目前腐败问题已成为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坚决反对腐败、有效治理腐败,也成为执政党亟待解决的历史性课题。而按照邓小平法治思想的要求,坚持依法执政,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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