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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2009-01-18蔡文婷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10期
关键词:认定法律保护

蔡文婷

摘 要:本文论述了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措施,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提出了建议和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驰名商标 认定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94.04 文献标识码:A

驰名商标,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但是,驰名商标并没有一个公认的概念来进行界定。在我国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暂行规定》)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各国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并没有质的区别,只是由于各国的国情相异从而导致对驰名商标界定的范围不同①。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要很好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首先就得对其给予严格的定义,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我国2003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确定了驰名商标的定义,即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据此规定,笔者认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实质条件:

(一)驰名商标必须在中国领域内驰名。

在“中国”领域内驰名,并不排斥商标在国际市场上驰名。在世界市场上驰名的商标,必须也是在“中国”驰名的商标才有可能被我国认定为驰名商标。在“中国”领域内驰名,也意味着仅在中国领域内的某省、某市或某县“驰名”的商标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②。

(二)驰名商标必须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我国2003年的《规定》第2条第2款将“相关公众”表述为:“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除了有关的消费者、生产者、服务者、销售者外,进出口商、批发商、许可使用人、修理商等相关人员也属于“相关公众”的范围。“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关系到商标驰名的程度,《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驰名商标的五个认定因素中,后四个因素均是考察和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的。

(三)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较高声誉。

所谓“较高声誉”,是指“相关公众”对商标所表示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用途、功能等有着积极的评价,“相关公众”熟悉、信赖该商标,甚至乐意购买、使用该商标标示的商品或接受该商标标示的服务。

总之,由法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机构严格按照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和认定因素的要求,并遵循“被动认定,个案认定”原则,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才能真正走

上法制化轨道,才能为有效保护驰名商标打下良好的基础③。

二、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建议

面对不断加剧的市场竞争,特别是来自国外的剧烈市场压力,我国相关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尚显不足,通过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以更加切实有效地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一)应扩展驰名商标可对抗的范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保护驰名商标条款》已将驰名商标可对抗的要素范围延伸至厂商等名称及域名。一个商标一旦驰名,便获得了独立价值,其主要功能不在于对来源的区别,而是体现其所有者的信誉和名声。因此,驰名商标可脱离产品和服务请求法律保护,防止商标被冲淡或玷污。反淡化理论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权益进一步扩展到:保护具有特殊市场开拓价值的商标声誉不受损害,保护商标所有人进入相关市场的权益。我国的相关立法并没有反淡化的规定,只是规定了禁止商品混淆行为,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延伸驰名商标可对抗的范围,将驰名商标可对抗的要素范围延伸至厂商域名及其他非竞争产品和服务④。

(二)应建立驰名商标公告制度。

由于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通过内部程序进行的,被确认的驰名商标既没有公开进行正式公告,也没有将驰名商标的清单下发至各基层执法单位,从而使一些已获驰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⑤。因此,对依法确认的我国的驰名商标和国外进入我国流通领域的驰名商标实行公告,不仅便于商标管理机关依法对驰名商标进行有效的保护,也有利于广大消费者识别真假驰名商标。

(三)应加重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一种十分严重的侵权行为。从主观上讲,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属于故意,侵权人对驰名商标侵权的最终目的在于假冒其他商标所不能替代的可观利润;从客观上讲,驰名商标本身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享有其他商标不可比拟的信任度和声誉。因此,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制裁应有别于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在经济制裁上应提高对行为人的处罚程度,罚款数额应明显高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另外,在刑事制裁上可以制定相应的专门条款。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多,在民族工商业缺乏驰名商标自我保护意识的情况下,我们要不断宣传、强化驰名商标意识,完善有关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使民族工商业拥有更多的享誉世界的驰名商标,促进民族工商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绵阳师范学院)

注释:

①王治军、姜建兴著.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知识产权保护.2004年第25卷第6期,第37页,第39页,第40页.

② 周雁武著.驰名商标认定新探.求索.2004年第7期,第117页.

参考文献:

[1]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论.法律出版社1997版.

[2]盛杰民.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法律问题.北京大学报.1997年第5期.

[3]范汉云著.中国关于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定及实施.中国专利与商标.1999年第3期.

[4]武瑞涛.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河北法学,.2000年第2期.

[5]黄晖著.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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