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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浅析

2009-01-18方文琼付殿洪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10期
关键词:竞合请求权受害人

方文琼 付殿洪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现象,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从法律上确定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的规则,本文对此作浅要分析。

关健词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竞合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侵权责任又称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由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又称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合同法律效力的体现,是以国家强制形式保证和监督合同得以有效履行的法律手段。

一、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概念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事实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同时符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发生同一给付内容,同时在法律上产生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对于责任竞合,如果站在受害人的角度讲,因不法行为人行为的多重性,使其享有因多重性质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多重请求权。此时,受害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请求权以期补救。由于一方的请求权与另一方承担责任是密不可分的,责任竞合也被称为请求权的竞合。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归责原则不同。

多数国家的法律对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为基本原则;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在特殊侵权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

(二)举证责任不同。

在合同之诉中,非违约方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自己的违约是因为存在不可抗力或出现了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否则就推断其有过错;而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受害人就其主张举证。在有些情况下,虽然举证责任倒置,但这是特殊现象。

(三)责任构成不同。

在违约责任中,只要存在违约现象,不管违约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管违约行为是否造成损失,都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构成;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

(四)免责条件不同。

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而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五)责任的形式与范围不同。

违约责任主要采取违约金形式,并且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而侵权责任主要采取损害赔偿的形式。在责任范围上,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是法律常常采取“合理预见规则”限制它;侵权责任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也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通常不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

(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在违约责任中,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通常由债务人在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才向第三人追诉,而在侵权责任中,贯彻的是自己责任的原则。

(七)诉讼管辖不同。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还可选择以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则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

目前法学界对于民事责任竞合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1)法条竞合说。认为违约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侵权行为系违反了权利不可侵犯的一般义务,而违约行为系违反基于合同而产生的特别义务。故竞合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之原理只能适用违约责任,仅产生合同上的请求权。(2)请求权竞合说。认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债务不履行的请求权二者可独立并存,权利人可选其一,也可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认为侵权与违约二者同以损害赔偿为内容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的请求权,仅产生一个统一的请求权,其内容综合多种规范来决定,债权人可主张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律效果,但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应优先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

而各国因国情不同采取了三种责任竞合模式:一是禁止竞合模式。以法国法为代表,认为合同当事人不得将对方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每一个双重违法案件首先要确定是否与有效的合同有关,然后才决定法律适用。二是允许竞合模式。以德国法为代表,认为受害人基于双重违约行为而产生两个请求权,既可提起合同之诉,也可提起侵权之诉。如果一项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被驳回还可以行使另一项请求权。三是有限制的选择诉讼模式,以英国法为代表,认为解决责任竞合的制度只是某种诉讼制度,主要涉及诉讼形式的选择权,而不涉及实体法请求权的竞合问题。

我国《合同法》认为一个行为、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规范时,从本质上说仅产生一个请求权,但支持这一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有两个,即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竞合时,允许受损害方对两种请求权进行选择。《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我国承认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并且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但同时又对竞合的适用加以限制:

1、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存在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又无合同关系存在,因此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向受害人负侵权责任。

2、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则原则上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不得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但如果在合同关系形成以后,一方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损害或死亡,则应承当侵权责任。

3、如果法律特别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减轻当事人责任时,则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责任。如,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责任较轻,因保管物丢失的,不宜让其承担侵权责任。此时法律对无偿保管人的利益是加以特别保护的。

4、如合同中存在合法有效的免责条款,则不能因为当事人免除了违约责任而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经济学院国防经济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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