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章程的文本分析
2009-01-17曲耀华
曲耀华
摘要:大学章程对依法治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香港科技大学章程和吉林大学章程等为例,对章程文本作了比较分析,指出了大学章程存在的问题,并对章程建设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大学章程;文本分析;大学管理
中图分类号:G726文献标识码:A
一、大学章程文本的结构分析
(一)香港科技大学条例的文本分析
1、简称,简称即是大学条例的简称,一般规定为此条例可称为《某某大学条例》。
2、解释,解释即是对大学条例和规程中涉及的专用名词进行解释和限定,如香港科技大学条例中解释条款的规定如下:“大学”是指香港科技大学;“教务委员会”是指香港科技大学大学的校董会。
3、大学的法人地位,大学的法人地位明确了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团体,可以此名称起诉或者被起诉,以及大学拥有的权利(力)与义务等。
4、主要机构,对主要机构的规定比较详细的有校董会、教务委员会、以及个别专门委员会等,比较简单的有顾问委员会、评议会、学院、学系、学院委员会、荣誉学位委员会等。
5、主管人员,相对而言,对主管人员的规定比较简单,篇幅较小,主要包括大学管理中的地位、产生和罢免方式、任期、权力和职责、缺席情况下的处理措施、以及授权关系等。一般来说,对校长的规定比较清楚,但对其他一些职位的规定则可能是一笔带过。
6、一般成员,对教职员工的规定主要是聘任事项,而对学生的规定则主要是修读大学学位的资格条件、以及学费、纪律和学生会等事项。
7、财务程序,关于财务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财政年度、收支预算报告、资产债务报告、款项调拨手续、以及审计员和财务委员会等方面。
8、学位,关于学位的规定主要包括大学所设的学位和荣誉学位、获取学位的资格条件、以及颁授文凭证书的资格条件等方面。
9、考试,关于考试的规定主要包括考试主持机构的创建或者主持人员的任命,以及他们的权利和职责等方面。
10、大会,大会即是为了授予学位和其他学术奖励等目的而举行的全校性集会,对大会的规定主要包括: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的决定主体,大会主持人以及大会1年内的举行次数等方面。
(二)吉林大学章程的文本分析
序言,序言讲述了大学的历史、教育思想、办学理念、大学精神、校训、奋斗目标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即对章程内容的一个总的概括,包括学校设立的内容,比如包括学校名称(具有法律效力)和地址;学校的办学宗旨、教育形式;明确大学的法人地位;内部领导与管理体制等。
第二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包括学校的根本任务、学校发展的目标或办学规模、学校的教育教学制度、学生学籍管理、日常管理和奖惩制度、教育形式、国际化教育等内容。
第三章组织与结构,规定了学校党委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内各民主党派、服务机关图书馆、博物馆、网络中心等的权利和职责及其学院和学校的关系、学院院务会议、院长、学院党委、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评定委员会、学部长等权利和义务以及成员的组成、任免和产生程序。
第四章教职员工与第五章学生及校友,分别是关于教职工和学生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这些规定理顺了学校内外部的各种关系。
第六章经费、资产、后勤,包括举办者确认归学校所有的各项财;举办者为学校开展工作所提供物质保障;学校经费的其它来源,学校对这些资产的管理和对这种管理进行监督的办法等。
第七章为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纪念日。
第八章附则,包括章程的修改程序;解释权利;生效程序和时间等。
二、大学章程文本的内部治理结构分析结论
(一)内部领导体制的比较
香港科技大学条例非常重视对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规定,条例的主要内容是大学内部设置的组织与结构。董事会的第一条规定“大学董事会是大学的最高管理团体”,行使的职权具有决定性和宏观指导性。大学的领导体制为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如校长的挑选与任免、学校经费的预算、学校各项基本决策、学校的长期规划等均由董事会集体决定。第9条关于董会成员规定组成:“校长、副校长、系主任和院长、评议会主席、至多有3个是政府官员,他们由首席执行官任命、至多有3个是教务委员会的学术成员,他们由教务委员会提名并由校董会任命和至多有18个成员,他们不应是政府官员或者大学的雇员。”
《吉林大学章程》对吉林大学组织结构权力划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章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对校长权力进行了规定。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等等。
(二)对学术权力的比较
香港科技大学在学校管理过程中非常重视发挥教授的作用,学校许多重要的管理机构、许多重要的决策都注意吸收教授代表参加,比如“有3个是教务委员会的学术成员,他们由教务委员会提名并由校董会任命”。
《吉林大学章程》章程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对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关职权进行了规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依其工作规则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等。”
(三)学生管理的比较
从法学的意义讲,学生是在依法成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香港大学条例》规程第二十九条是对学生学籍管理。学籍管理主要是通过对考试的管理规定而体现出来。规程三十、三十一条是基于对学生管理的纪律委员会的规定。它负责对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进行各方面的管理,在面对学生权利受损以及涉及学生身份的事件处理时,它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救济途径。
《吉林大学章程》第五章整个章节都是对学生管理进行的详细规定。它包对学生的法律地位的界定,学生在校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保护学生权益的相关规定,“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1)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2)按规定条件和
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3)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等诸多权力。
三、大学章程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法律效力得不到保证
目前,我国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只是规定了章程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以及要求学校尽快制定章程,但对于章程的其他情况很少规定,特别是章程在整个教育法体系中的地位。如《吉林师范大学章程(试行)》第一条规定“依据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吉林师范大学章程。”我国公立大学的举办者是国家,国家委托学校进行制定章程,制定后向国务院备案,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受到削弱。
(二)表述内容不规范、可操作性不强
如《东北林业大学》第五十三条关于学生权利义务的规定:“学校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对表现优异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按规定予以处罚。”这里的“处罚”超越了学校的权限。学校依法可以对教师、学生进行处分,但无权“处罚”。法律上的“处罚”即行政处罚,行使处罚权的拥有者必须是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学校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对师生“处罚”是不合适的。
(三)在程序上存在疏漏,缺乏程序性规定
大学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执行不具有合理、合法的程序规则,就不具有应有的法律效力,得不到公众的认可,也不能成为现代大学管理制度的集中体现。《温州大学章程》第九章附则第七十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中国共产党温州大学委员会批准通过,报温州市人民政府和浙江省教育厅备案。”制定学校章程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高等学校自身。温州大学作为温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省市共管高校,其举办者及上级主管部门是温州市人民政府和浙江省教育厅,因此按照有关规定,章程必须报温州市人民政府和浙江省教育厅核准而不是备案。
(四)对学校的领导体制与运行机制规定的不够具体
高校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作为高校内部管理机构与保障其正常运行的法律、政策等构成的制度化形态,表征了一所高校权力运作的基本状况,应该在章程中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吉林大学章程虽然也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对党委、校长、校长办公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的职权做了规定,但基本上是对我国现行教育法的照搬。
(五)大学章程缺乏公开性,透明度不高
大学章程即为一法律性文件,那么毫无疑问其形式应是公开的,即不仅使公众知有其“法”还应使公众了解大学章程的内容。如《香港中文大学条例》内容很醒目地列于香港中文大学网站的“中大简介”之中。但我国大陆地区的大学,制定了大学章程的大学中只有少数几所大学的大学章程可在其官方网站上查阅,有的虽在报刊或网络上公告某某大学已制定大学章程,可其大学章程的详细内容却无从查找,纯粹使大学章程成为了一个内部传阅文件。
四、对大学章程建设的建议
(一)明确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
我国公立学校碰到的最大问题是章程的法律效力问题。必须首先明确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明确大学章程在现代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赋予大学章程应有的效力与权威。我们可以借鉴香港大学条例的经验,就是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以立法的形式对章程的相关事宜予以规定,如制定主体、程序等等。
(二)准确表述,完善大学章程
章程条文应以完整的陈述句表述,语言要简洁周密,措辞要力求准确。完善可行的章程不仅要反映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且要反映本校的特殊性,把特有的大学精神、办学理念融入到各项规章制度之中。所以,大学章程的语言要仔细斟酌,要精确,不易引起歧义,便于贯彻落实,避免大学章程成为一纸空文的情况的出现。
(三)遵循合法的程序制定章程
程序公正是大学章程建立合法性的基本原则,作为“大学宪法”的大学章程,其制定过程同样需要合法正当的程序,这些合法正当的程序是章程科学性的有效保证。任何一个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如果没有正当程序的保障,都可能使规则丧失其原有的合法与合理性,而成为具体执行者私人意志的实现。高校作为社会公共行政权力行使者时,就必须遵循行政法中有关行政程序的原则和制度的要求,以保证其内部规则代表内部成员的最大公共利益。
(四)要明确举办者、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界定管理关系就是合理分配权力,明确划分职责。我国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并不意味着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可以统揽一切,其他的机构和职位也应当是大学的管理主体。耶鲁大学章程分为6部分,分别是校长及其领导、委员会、学位、学校组织、学校团体及机构、章程的修订。不同的管理机构和职位处于分工合作、分权制衡的关系之中。这样既能发挥专业分工的积极性,又能防止权力的腐蚀性,形成一个相对合理的内部治理结构。
(五)提高大学章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大学章程作为法律性文件,应尽一切可能让包括全体师生在内的社会公众了解其内容。学校的章程,经教育部门审核后,应该在国家权威刊物上以正式的文件形式公布。在我国,《教育部公报》应该成为我国高校章程公布的固定刊物。香港大学条例都在特定的刊物《宪报》上进行公布。在现代信息化社会,最为便捷的方式就是在网络上公布大学章程的内容,尤其是公布于各自大学的网站上。
五、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大学作为独立的法人,其办学自主权不断增强。大学章程必须遵循和彰显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渗透现代大学理念和精神,确立学校的办学目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明晰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制定大学章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实现大学管理的法制化和科学化,是大学办学自主权得到有效落实的根本保障。当然建立和健全我国大学章程制度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它既要依靠整个国家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法制改革的深入,也需要高校自身努力。
【责任编辑王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