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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海外知识产权摩擦

2009-01-14武长海

进出口经理人 2009年11期
关键词:壁垒许可摩擦

武长海

随着中国经济崛起,对外贸易快速发展,“中国制造”已越来越多地得到国际社会高度的关注。但同时中国企业在海内外市场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的消息此起彼伏,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焦点。知识产权摩擦,已经关乎企业的生存和国家的经济安全。

摩擦趋势:由浅表向纵深发展

中外知识产权摩擦的实质,就是发达国家依托自身知识产权优势和先进技术水平,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和相关国家政策,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正当”名义下,限制我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不正当措施和策略,以达到维护其知识产权优势和市场优势的目的。

中国企业因为缺乏自主拥有的知识产权而必须支付的巨额专利费用,或者因为知识产权诉讼所产生的巨额费用,都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摩擦使中国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显著降低,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生产也受到影响。在全球经济进入产业结构重构的时代,缺乏知识产权的中国企业若无力改变这种局面,在全球化中就会受制于别人。

从发展趋势来看,由美国一国到欧、日、韩等多个发达国家,由劳动密集型产品到高技术性产品,由我国“摩擦”他国向他国“摩擦”我国转变;还有一个变化是,从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向知识产权制度层面发展,从企业策略向国家战略发展。

摩擦形式:向摩擦“我”转变

如果说前些年我国面临的知识产权摩擦,是国外发达国家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能有效地保护国外的知识产权,出口企业侵权严重,是“我”摩擦的话,那么当前发达国家利用自身知识产权优势,从制度设计到企业策略,政府和企业齐上阵,实施不正当竞争,转变为摩擦“我”,企图打压我国企业。

制定不合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美国为例,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贸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乌拉圭回合协议和海关条例中,都写有许多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如337条款的“普遍禁止口令”,会对被告所在国的所有同类商家产品,包括没有列入被告的商家产品,也一律禁止进口。美国贸易代表在连续几年的特别301条款报告中,还将中国列为301条款重点监督对象,如果中国未全面履行《中美知识产权协议》,将对华实施贸易制裁。

从2002年以来,日本围绕知识产权推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如发表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国家战略。欧盟通过制定大量的以高端技术的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技术标准,设置贸易壁垒。这些标准结合起来,覆盖面广,涉及产品多,规定复杂,针对性强,执行中往往还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滥用主要表现为擅自延长保护期限的行为,排斥平行进口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的拒绝许可的行为。附限制竞争条款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行为主要表现为:技术贸易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如区域限制或分配;使用范围或客户限制;独占性交易;许可合同中禁止被许可方许可、销售、扩散或使用竞争技术;交叉许可或联营协议;回授、许可合同要求被许可方对许可技术的改良可给许可方或第三人;横向合并取得知识产权;实施无效知识产权;歧视性价格等。

设置专利陷阱

目前,大多数跨国公司已经完成全球专利战略,作为发达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主体代表,更是掌握了世界80%以上的新技术和新工艺的专利权,控制着80%左右的尖端技术开发和30%的国际技术转移,垄断着国际技术贸易。而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技术研发起步晚,即使发明了先进技术,也很难申请先进和核心技术专利。

恶意抢注商标

跨国公司恶意抢注我国企业商标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同类竞争企业,为了阻止我国企业进入该国市场而抢注,如西门子(含博世一西门子及西门子所属公司)恶意抢注海信、东林等7家中国企业商标就是典型的案例;另一种是专业公司专门靠此讹诈我国出口企业,而且抢注成产业化趋势,专业化运作,如深圳市博朗文公司在香港抢注我国松本电工、乐百氏饮料、丽珠医药、黑妹牙膏等180多个知名品牌。一般情况下,这些公司首先对中国惯用商标进行市场进入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并蓄意抢先注册,而后则进行商标倒卖或者以“侵权”之名起诉以骗取赔偿。

专利恶意诉讼

跨国公司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优势,选择在国际市场上与自己具有竞争优势的我国企业为目标,“无中生有”,恶意起诉。由于知识产权诉讼时间长,两三年不结案是很正常的事情,在这期间,跨国公司往往还利用媒体的力量,制造舆论,错误引导消费者,使被诉公司往往背着侵权的名声,市场大受影响,虽然最后跨国公司可能会败诉,但其目的已经达到。

应对摩擦:政府和企业共担责任

对于知识产权摩擦,我国无论在战略和具体策略上,还是在自身实力上都处于守势,用“应对”之词,毫不为过。从一个长远的眼光看,我国应当变被动为主动,寻求应对之道。

从政府层面,我国应当尽快制定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相适应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立知识产权壁垒预警与应急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壁垒的管理体系,加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

破解知识产权摩擦难题,企业更应当身先士卒。针对产品出口的知识产权壁垒,出口企业应把握国际市场消费需求变化趋势,掌握国外政策最新动态和有关信息;改变原来主要通过增加产品出口数量来发展出口贸易的模式,确立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含量、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产品品质、扩展产品功能的发展思路。

制定国际化经营策略和市场多元化战略。区域化经济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一大趋势,在这种模式下,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内的各种贸易壁垒相对要少得多。因此,我国企业应该转变经营思路和营销策略,在国外建立分支机构,把投资放在产品的主要市场和经济一体化区域内,这样会在很大程度上绕过知识产权壁垒的限制。出口企业应走市场多元化道路,建立国际经销商网络。密切与外国驻华机构的联系、参与国内外大型展销活动、建立信息中心等措施加大国际市场营销与开发力度,避免由于一国市场关闭而陷入困境的情况;同时深入了解各国在产品进口贸易中的各种法规,注意避免在同一时期将一种产品向一个国家或同一市场大幅度增加出口。

针对知识产权壁垒,出口企业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了解出口国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搜集相关信息,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避免因知识产权壁垒造成的损失。正视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和知识产权方面拥有的优势以及对我国形成的巨大压力,尽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业、技术和产品,改变专利的被动局面,才能突破国外知识产权壁垒。

我国企业要加强对国际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的学习和借鉴,结合自身特点和市场发展的状况,选取适当的可行的技术标准为我所用。企业应当掌握本行业的标准前沿,加强与国内外企业的合作,必要时建立标准战略联盟。

当国外企业滥用诉权和知识产权时,我国企业应当敢于大胆起诉或应诉。当发生知识产权壁垒时,应积极主动的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机制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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