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代孕”引起的伦理问题
2009-01-14郝志康杨魁
郝志康 杨 魁
摘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代孕”现象走进了人们的视线。“代孕”实质是“试管婴儿”技术的延伸,科技发展带来的产物。对于这一问题,支持和反对代孕的呼声几乎不相上下,支持者认为,那些不孕夫妻有权利通过合理的渠道得到代孕服务。而反对者考虑到更多的代孕可能带来的各种伦理问题: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冲击、使社会关系复杂化等。本文就“代孕”的具体涵义、社会影响和与之相关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 代孕;伦理;道德底线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31—0147—02
一、“代孕”的涵义
所谓“代孕”,就是指一对合法夫妻如果由于单方或双方的生理、病理原因无法孕育胎儿,而夫妻双方采取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受精胚胎植入另一位有正常生殖器官的“代孕母亲”体内,同时这对夫妻又可能与代孕人私下达成各种协议,使这对夫妻成为新生儿的“遗传父母”,而“代孕母亲”又可获得相当的经济利益作为回报的现象。
二、“代孕”的兴起
1.社会需求。“代孕”的兴起,究其原因,是有其强大的社会需求。首先,很多人由于不良的现代生活方式、巨大的工作压力和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造成的不孕不育,并且情况相当严重。如今,全国平均每八对育龄夫妇中就有一对面临生育方面的困惑,不孕不育率上升到12%。对于这种现象的出现,其中30%的妻子表示,如果药物治疗最终无法给他们一个孩子的话,她们将向“代孕”寻求帮助。第二类人是新富女性出于保护工作前景、保持个人形象等目的,开始出现寻找代孕母亲的风潮。和从前那些由于不孕不育而引起的代孕案例不同,这一批寻求代孕者的新富阶层显然是有意为之。其次,还有一种情况则出现在已经有一个孩子的家庭。据代孕网相关人士透露,很多的家庭由于还想要一个孩子,但又惮于国策,所以找人代孕一个孩子,以掩人耳目。据了解,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一些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家庭,由于女性常年在家主持家务,有许多空闲时间照顾孩子,但是碍于计划生育政策,不能有自己的第二个孩子,往往就会寻找代孕中介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愿望。
2.科技的发展。社会的需求往往是科技发展的原动力。在1978年7月25日世界第一例试管婴儿Louis Brown在英国诞生。试管婴儿技术的延续,使得代孕成为了可能。代孕技术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一种,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俗称试管婴儿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精子,卵子、受精卵、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授精(即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代孕技术属于体外授精技术的类别,是试管婴儿技术的延伸。
目前对代孕技术暂无权威的定义,综合各种说法,大体有两种不同的界定。一种认为,代孕是将夫妻双方的精子与卵子在试管中人工授精,再进行人工培育形成胚胎,植人另一位有正常生育能力的女性子宫内,由该女性代替这对夫妻生下孩子。另一种认为,代孕是用现代医疗技术将丈夫的精子注人自愿代理妻子怀孕者的体内授精,或将人工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植入代理妻子怀孕者的体内怀孕,待生育后由夫(妻)抚养。两种定义均表明代孕的基本特征是“借腹生子”、“借腹怀胎”,即由妻子以外的女性自愿代理怀孕分娩。第二种定义的外延比第一种宽泛,更能涵盖现实中不同形式的代孕。
三、“代孕”中介的繁荣
“代孕”俗称“借种”,是一种源远流长的社会现象,在道德、法律还是医学上一直争议不断。虽然中国在2001年2月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格禁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工作中把人工辅助技术商业化和产业化。但是,以中介机构的形式进行代孕交易是否违法,目前法律仍是空白。因此,近年来,这种有违伦理道德的“生产工艺”被一些别有用心者看好,一些专业代孕公司、代孕网站粉墨登场,“生意”兴隆,“行情”暴涨。
目前“代孕”的主要途径就是代孕公司,这些公司大都堂而皇之的直接以“代孕网”命名,在网上招揽生意。开以10万元征女大学生作为代孕者,他们甚至对应征者进行评级,学历高、姿色好的,报酬相应提高,每人每次获利3.8~10万元不等,网站更要收取不菲的中介费。
对这些网站来说,代孕成为一个“生产流程”,各代孕网站在全国各地招募“代孕志愿者”和“生子需求者”,“代孕”更是成为一道“生产工艺”,而社会上有这样需要的夫妻和从事这样“职业”的代孕母亲也越来越多。从中不仅策划者赚得钵满盆肥,同时“代孕者”也收获颇丰。从相关报道中我们获知,这些“代孕者”最终获得的“爱心补偿纯待遇款”大多与学历及相貌“联姻”,从4万~12万元不等。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包括一些女大学生在内的“红粉丽人”身陷其中,乐此不彼,形成了一个日趋庞大的“供需链”。
四、“代孕”引起的伦理问题
在现代科技的“应用” 和金钱的交易下诞生的就不仅仅是一个鲜活的生命了,伴随而来的更多的就是与我们的社会伦理各个方面的尖锐冲突。
1.“代孕”现象对婚姻和家庭伦理道德相的冲突。“代孕”的整个行为过程中人为地打破了良好的社会体系,违背了社会主义“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只有合法“婚姻”中的人才能称之为“夫妻”,而代孕人与其协议人之间并未“基于社会制度或风俗公认而结合”,他们借助现代科技手段,目的是得到一个新的生命,而且二者将这一新生命视为“交易”的“标的物”。
代孕也使家庭伦理关系产生混乱。如母亲代女儿怀孕,姐姐替妹妹怀孕。代孕与充满人道主义关怀、解决无孩夫妇困境而产生的“人工授精”不同,代孕可能出现的不仅仅是一个陌生的新的生命源,更是活生生的“第三者”—代孕者。而在现代的代孕妈妈中,有的需要使用代孕者的遗传因子叫遗传代孕,有的代孕妈妈只需十月怀胎就可以了,叫妊娠代孕,那么不管是哪种代孕形式产生的后代便在正常的家庭和“第三者”或“第四者”之间挂上了血缘和基因的关系。虽然不是商业行为,但是容易造成家庭伦理的混乱,并使新生儿拥有了“遗传母亲”、“孕育母亲”、“抚养母亲”三个“母亲”,新生儿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难以确定。即使代孕者与新生儿没有基因关系,但十月怀胎的漫长过程仍使他们之间有着实际生理上的“母子女关系”,因此,我们正常的家庭伦理关系又面临着与这种“新型关系”的新的冲突,这种婚姻和家庭伦理关系的混乱必然会动摇一个以“两性和血缘”为特征的社会关系的大家庭的基础。
2.社会关系关系的混乱。“代孕”也许对某些家庭来说是福音,可以解决很多内部矛盾,也可以缓和基础家庭关系,也可以让现在的某些白领女性更全身心地投入职场,但在这一切的背后,除了商品买卖的残暴与血腥,还有更多的人为伦理关系的混乱。因为“代孕”并非单纯的人工生殖辅助技术,在金钱契约之下可能产生变形,使求孕方与代孕方可能“产生好感”,转为婚外情、家庭纠纷甚至恶性案件。也可能转为变相的卖淫,纳妾关系,因为目前大多的“代孕”并非精子移入技术,“一般是直接发生性关系”,这与卖淫、纳妾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造成与道德、家庭的冲突,而其后代子孙的血缘关系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3.孩子所属权的问题。代孕母亲与孩子可能有三种生物意义上的关系:如果是求孕男方的精子与代孕母亲的卵子结合孕育的婴儿,或者是捐精者的精子与代孕母亲的卵子结合孕育的婴儿,代孕母亲与孩子之间有基因联系;如果受精卵来自求孕的夫妇,代孕母亲与孩子之间就没有基因联系。但是,不论是何种情况,孩子都要在十月怀胎后从代孕母亲的腹中诞生,代孕母亲与孩子之间的骨肉亲情是难以割舍的。
民间的代孕协议也考虑到了这些麻烦,协议中特别强调代孕母亲在得到自己应得的补偿后,就不能与求孕的家庭有任何联系,特别是不能与孩子联系。但是,现实中纠纷不断出现,代孕母亲要求与孩子见面,甚至争夺抚养权。谁是孩子真正的父母?这个最简单的问题,对于通过代孕出生的孩子来说却非常复杂。如果代孕母亲生育的婴儿有先天疾病,谁应该担负抚养义务?如果孩子要求寻找代孕母亲怎么办?如果孩子被证明与求孕父亲没有血缘关系又该如何处理?一位母亲为不能生育的女儿代孕,新生儿应该是求孕母亲的兄妹还是子女?另外“代孕”有违计划生育政策。由于没有“准生证”,“代孕”出生的孩子势必会成为“黑户”,导致孩子监护权产生混乱。在目前这个年代,代孕妈妈还不能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因为代孕不仅带来了“谁是孩子妈妈”这样的难题,还带来更多其他方面的伦理问题。这种商业性的代孕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绝对不可以接受的。而如何断定代孕妈妈的主观动机是什么,又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
人类对“代孕”还应持谨慎态度。伦理的原则不应随社会变化而发生改变,在讨论伦理时,应采用伦理论证的方式,提出伦理论据,不能禁止的并不代表是允许的。在物欲横流的时代,任何商业现象的背后都会有不可预知的偏差,人自己要管理自己的行为,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代价和后果,正如“代孕”现象一样,人们看到并思考这种现象所带来的各方面的伦理冲突后,更应对该行为谨慎、谨慎、再谨慎,同时亟待国家进一步用更加完善的法律和法规对“代孕”加以强制性的约束。
由此可见,“代孕”的伦理道德问题是错综复杂,并且夹杂着一些别有用心的不法之徒把它当做赚钱工具。因此,当务之急,必须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预见代孕要被完全合法化规范化,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涉及的伦理还需人们进一步探讨,法律进一步规范。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技术不断成熟,操作不断法律化,代孕将有可能成为重要的无性生殖方式,解决日益严重的不孕不育问题。
参考文献:
[1]黄祺.代孕网徘徊于法律边缘[Z].代孕挑战生命伦理,2005-06-22.
[2]杨莉.代孕——伦理道德畸变催生的怪胎[EB/OL].国际在线,2005
-06-23.
[3]霍玉芝,逮蕾.代孕技术中的伦理道德及法律问题[Z].Chinese Medical Ethics,2006 -01-01.
[4]顾莉.代孕现象的伦理学思考:第6卷[J].辽宁医学院学报,2008,(1).(责任编辑/ 陈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