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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年龄认定问题及其思考

2008-12-29陈晴倩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8年5期

  一、问题
  
  一般刑事案件中,我们是根据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但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户籍证明经常会受到质疑,经过调查,也确实有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与户籍证明上的年龄不一致。总结本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笔者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户籍登记的年龄,比真实年龄大1岁甚至几岁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犯罪嫌疑人要外出打工时,因未满16周岁不能办理身份证,其父母就会故意把其出生日期提前1年或几年,达到办理身份证的目的。例如,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徐××伙同他人于2006年3月27日盗窃财物2398元,其户籍证明显示其出生于1989年6月28日。据此,其犯罪时已满16周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承办人提审时,徐提出其出生于1990年,承办人找到其母亲黄××及其哥哥徐××,两人均称徐国超实际出生于1990年,为办理身份证把年龄报大了1岁。黄××还出具了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显示徐××出生于1990年6月28日。至此,徐××的年龄出现争议。退查阶段,侦查人员赶赴江西,到徐曾就读的小学调查,学籍档案显示其确实出生于1990年6月28日。后侦查机关以徐××不构成犯罪撤案并将其释放。
  第二,有些犯罪嫌疑人属于超生子女,其父母为了逃避罚款或少交罚款,故意把其年龄报大1岁或几岁。例如,马×抢劫案,犯罪嫌疑人马×的户籍证明显示其出生于1990年10月4日,但承办人审查时发现其有两个同胞姐姐,大姐出生于1989年2月14日,二姐出生于1990年10月7日,而马×出生于1990年10月4日。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承办人马上通知马×的父母前来,后查明马×实际出生于1991年农历10月4日。因河南柘城当地规定1991年以后超生的孩子要罚款,1991年以前出生的不要罚款。马×的父母为逃避罚款故意把马年龄报大了1岁,因而闹出了弟弟比姐姐早出生的笑话。
  第三,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在办理户籍登记时,因粗心大意把犯罪嫌疑人的出生年份报错。例如,程A、程B抢劫案,两人系同胞兄弟,户籍证明显示程A出生于1988年11月24日,程B出生于1989年6月27日,兄弟俩的出生日期只相差7个月。这显然是违反自然规律的。本案在退查期间,侦查人员找到两人的母亲及当地村民主任,查清程B实际出生于1991年6月27日,与户籍登记上的年龄相差了两岁。其母亲称当时把程B的出生年份报错了。
  (二)户籍登记上犯罪嫌疑人的出生年份没有错,但出生日期错误
  第一,把犯罪嫌疑人农历的出生日期当成公历的出生日期来登记导致的登记错误。究其原因,是内地农村的多数父母只知道孩子出生的农历日期,而不知道公历日期,户籍登记时就把农历日期当成公历日期报上去。这个问题比较普遍,在大多数案件中,出生日期相差一两个月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适用的量刑档次不会产生影响。但在特殊案件中,农历、公历之争会对是否构罪或量刑档次起决定性作用。例如,苏××盗窃案,其实施盗窃的时间是2006年7月初至8月4日。因此,本案出现的其出生日期是1988年公历7月16日还是农历7月16日的争议就会影响其量刑。
  第二,其他原因导致的出生日期登记错误。例如,朱××抢劫案,朱的户籍证明显示其出生于1990年3月27日,但其本人与父母均称其出生于1990年10月15日。又如陈×盗窃案,其户籍证明显示其出生于1989年4月20日,但陈×本人及其父母均称其出生于1989年4月25日,这种情况不胜枚举。究其原因,有些是由于父母粗心报错;而有些是由于内地部分农村村落分散、山高路险,村民的户籍资料均由村干部统一登记后上报派出所,而村民多数外出打工。因此,村干部进行户籍登记时,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就由在家的老人上报,老人搞不清楚时就估报一个,有些甚至是由村干部代为估报一个,而派出所也未进行核实就办理了户籍登记。所以,部分犯罪嫌疑人户籍登记上的出生日期与其实际出生日期不相符。
  (三)犯罪嫌疑人在户籍登记时与他人互换身份
  例如,吴B抢劫案,犯罪嫌疑人2006年9月至11月实施了多起抢劫,其户籍证明显示其出生于1987年7月12日,其父亲吴A,母亲是罗××。但承办人在提审时,吴B却声称其真名叫吴××,其父亲是吴C,母亲是王××,吴A是他叔叔,罗××是他婶婶。因为他出来打工时,年龄太小不能办身份证,因而他就与堂姐吴×(他叔叔吴A的女儿)互换身份,他用了堂姐的名字、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父母等身份资料,只是将性别改成男性,他堂姐则用他的身份资料,只是将性别改成女性。退查阶段在当地派出所的协助下,询问了吴A、罗××、吴C、王××,走访了当地村干部及邻居,终于查明吴B与吴×互换身份的事实。本院以其真名吴B提起公诉,出生日期也从1987年7月12日改回1989年10月13日,从成年人犯罪变成了未成年人犯罪。
  
  二、对策
  
  在审查未成年人案件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因涉及的地域广(在全国多数省份出现),时间跨度大,解决起来难度很大,而且不是我们检察机关一家所能解决的,笔者仅在此谈谈自己的一些想法。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治本的办法是各地公安部门进行户籍登记时认真核实,严格把关。
  目前国家规定凭医学出生证明办理户籍登记,但在上世纪8~90年代,内地农村大部分孩子不是在医院出生的(即使现在还是有很多人为了省钱,没有到医院去生孩子),这就导致了凭出生证办理户籍登记在操作中碰到了困难。在没有出生证的情况下,父母所讲的出生日期应该是最确切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办理户籍登记时,没有出生证的,公安机关应要求孩子的父母双方到场并核实身份(避免冒名顶替),并向他们告知虚报年龄的后果,在户籍材料中注明公历出生日期和农历出生日期,最后由父母签字确认。这样,可以避免或大大减少虚报年龄、互换身份、乱报出生日期、公历农历不分的情况。
  但目前我们司法机关面临的是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和全国各地已既成事实但可能存在错误的户籍登记,如何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最大限度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又不放纵犯罪,笔者认为,在实践操作中可以有以下几个做法:
  第一,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承办人可打电话或发函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联系,通知他们前来,制作询问笔录。若其父母因没有时间或没有经济能力前来,可由他们书写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及其所有子女)的年龄、身份情况,由当地村委会盖章确认后邮寄过来。
  第二,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父母所说的出生日期与户籍证明上的出生日期相差几天或几个月,若不影响定罪或量刑档次的,一般以户籍证明为准提起公诉。若影响定罪或量刑档次的,应补充侦查。其中向当地学校调查学籍档案是比较有效的侦查途径。因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虚报年龄、互换身份等情况一般出现在其长大后欲外出打工之时,而其在小学或初中就读时,学校学籍档案的记载比较真实客观。一般的做法,是由侦查机关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请求协助,或承办人直接与当地学校联系请求协助,特殊案件可由侦查人员或承办人赶赴当地进行调查。
  第三,如果出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说的年龄与户籍登记的年龄相差较大又不能通过其他途径查清的情况,可以进行骨龄测定。但若在只相差1个月或几个月的情况下,基于骨龄测定的精确度所限,不宜进行。
  第四,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的年龄时,应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