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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有效开展检务督察的几点思考

2008-12-29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8年5期

  在检察机关实施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自身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一种监督方式。
  
  一、在基层检察院实施检务督察的意义
  
  第一,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政法系统纪律作风教育虽然年年在搞,但在个别干警中仍然存在着不求上进的心理和精神不振、纪律涣散、检令不畅、工作飘浮等问题,工作挂在嘴上,印在本上,提要求多,抓落实少,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工作的开展。究其原因,主要是原有的管理体制中缺乏有效的督察机制,致使大量的工作和措施不落实,无法调动干警的积极性。
  第二,提高案件质量的需要。在实践中,有一部分干警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所办理的部分案件质量得不到保证,有时会出现该立案而不立案、该捕不捕、该诉不诉等情况。而拟作不捕、不诉的案件,审查部门直接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方式,通常都是“定而不审”,检委会会员们并不直接审查案件,因此极易导致监督不力不到位,从而影响案件质量。
  第三,规范执法行为的需要。应当承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干警的执法行为就是一种极大的权力,如果出现执法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其后果更甚于一般权力的滥用。在防止执法行为不规范的同时,也要防止执法不作为,法律监督权是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执法活动而实现的,也有通过群众申诉、控告而发起的,如果执法行为不规范,消极不作为,其后果与滥用无异。因此,必须监督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实行检务督察,规范执法行为。
  
  二、基层检察院实施检务督察应把握的原则
  
  实施检务督察是全面贯彻“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在工作中要把握的原则有: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检务督察机构应该在党组和检察长的领导下,独立于其他各业务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制度落实和业务运行的检查监督,对各项执法办案活动实行全程监控和全面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保障执法办案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二,依纪依法开展工作的原则。检务督察人员在依法履行督察职责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权责制止和纠正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收集相关材料,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根据督察情况不定期编发督察通报,向院党组和检察长直接反映督察情况、提出督察意见。
  第三,服务检察中心工作的原则。检察中心工作是检务督察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检察业务督察、队伍管理和机关行政事务督察。一是着力落实干警考勤制度,督察工作纪律执行情况,提高干警的组织纪律性和精神面貌。二是督察警用车辆管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进行检查,杜绝涉警车事件的发生。三是督察廉洁从检情况。突出督察财务管理,制止大吃大喝、大手大脚行为,杜绝奢侈浪费现象。
  第四,制定完善制度措施的原则。要使检务督察取得良好的效果,关键在于要有一套科学的规章制度,并围绕规章制度制定出完善的检查落实措施,来保障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坚持党组会、院务会、全院干警会逢会必讲,明确提出把检务督察作为抓队伍建设的重点和切入点,作为全面开展检察工作的重要举措。如对工作日饮酒、上班迟到早退、串科室聊天、警车私用等作为督察重点,重新完善和修订相关规章制度,真正做到有章可循。
  
  三、实施检务督察应理顺的关系
  
  第一,检务督察与办公室、政工部门督办工作的关系。虽然两者都是关于重大检务活动的监督,且有交叉重叠,但前者的重点是检察干警在执法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后者的重点是检察行政事务工作。督办一般采用分送、转办、协办和催办等形式开展工作,虽然两者都不能直接插手检察业务部门的具体案件办理,不过督察可以要求业务部门就有关问题限期作出说明或改正,而督办只能发现问题,改正问题必须通过检察长指令业务部门来实现。但检务督察工作发现问题后对责任人的处理还是要通过政工部门来完成的,而且检务督察自身的工作还要受到办公室、政工部门一定的制约。
  第二,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两者都是对检察机关和检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内部监督。检务督察是以执法活动为对象的检察督察,与纪检监察以人为对象的纪律监督,两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通过检务督察,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检察人员利用执法权作“交易”的可能性,从管住案件进而达到管住人的目的。检务督察工作发现问题后对责任人的查处还是要通过纪检、监督部门来完成的,而且检务督察自身的工作也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检务督察与检察业务部门的关系。两者是一种平行关系,各自履行不同的职责。检务督察部门负责对各个检察业务环节的督察,对业务部门正在办理的案件发现有违规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对案件处理的建议权,对违规违法违纪的办案人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但不能直接处理属于业务部门管理的案件,更不能包办案件。对于检务督察中发现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业务部门必须认真考虑督察部门的建议,应该及时更换检务人员继续完成检务工作,而不能将业务工作推给检务督察部门处理。
  
  四、实施检务督察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要切实增强检务督察的有效性和全面性,形成以纪检监察部门为组织协调中心、检务督察为平台,管案与管人并重、同步实施的监督格局。因此,在实行检务督察时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合理确定督察内容,丰富督察形式,实现有效督察。检务督察要从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入手督察检察权的行使,重点是对执法程序、执法行为、执法质量的督察。同时,加强检风检纪的督察。督察执法程序、执法行为以及检风检纪,归根到底也是为确保执法质量服务。检务督察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丰富督察形式,如查阅有关案卷和文件材料;深入办案现场、工作岗位、街头社区进行现场督察;回访发案单位、有关案件证人和当事人亲属;走访执法执纪监督员和人民监督员;设立督察举报箱、督察举报电话;明查暗访,不定期进行检查等等。通过合理的内容,丰富的形式,保证督察的工作效能最大化实现。
  第二,注重优化内部监督资源,形成检务督察的整体合力。为确保督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检察机关机构职能的设定和督察工作的要求,应设立专门的检务督察机构和人员。检务督察机构在检察院党组和检察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直接向院党组和检察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隶属关系,有利于其全方位开展督察。督察机构依照督察制度对干警是否依法、依纪行使检察权进行督察。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除提出纠正意见外,对违法、违纪的干警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这种设置可以避免各部门职责不清,防止互相推诿、踢皮球的现象。
  第三,注重发挥检务督察的一体化作用。作为一项加强、保障执法规范化的长效机制,检务督察是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重要保障。这一机制的确立,契合了检察工作一体化的需要,其中案件督察具有的网上监督、流程监督、跟踪监督等功能是形成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的基础,它所承担的质量考评、办案预警、动态监控等职责又是加强检察工作执法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检务督察机制还处在一个逐步完善发展的阶段,现阶段还更多的停留在对干警遵章守纪的督察,所以在制度上还需要与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要求进一步的结合,融入到一体化的整体工作中。
  第四,抓好检务督察队伍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检务督察工作具有工作过程的相对独立性、工作对象的特殊性、工作内容的发展性3个特点。这就要求督察干部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因此,要建立一支高素质、有权威的精干的专职督察队伍,要在检察机关从上到下培养、选拔政治、业务素质强的检察官组成检务督察队伍,要挑选业务骨干到督察机构工作,优化检务督察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