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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本检察著作《检察制度纲要》述评

2008-12-29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8年5期

  新中国第一本检察专著——《检察制度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为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李六如所著,[1]成书于1950年1月。它虽是一本仅18页的小册子,却不失为新中国关于检察制度的最早著作。写此书时,作者李六如任最高人民检察署常务副检察长,[2]并与最高人民检察署蓝公武副检察长主持最高人民检察署工作。[3]
  
  一、《纲要》的写作背景
  
  写作《纲要》是宣传和介绍检察制度的需要。1950年正是建国初期,人民解放战争还没有完全结束,广大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尚未进行,国家主要是采取军事行动和革命群众运动的方式,迅速肃清反革命残余势力,安定社会秩序。在此情形下,法制建设适应当时的斗争形势,全力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服务。当时的检察机关也正处于创建初期,不仅对于群众来说还很陌生,即使是对于一些司法干部来说也还是新鲜事物。例如,最高人民检察署早期的工作人员赵文隆,[4]在其回忆录中记述:“我由粤赣湘边纵队转业到最高人民检察署之后,对检察署的业务可以说是一无所知”。[5]
  写作《纲要》也是培训司法干部、破除“旧法”思想的迫切需要。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要废除“旧法统”,要求司法人员树立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因而迫切需要培养自己的司法干部。“我还想指出一个情况,就是培养和教育干部的任务,而特别是对于司法机关工作来讲乃是一个困难的任务,它要求改变旧的观点,旧的风俗习惯,要求打破旧制度在许多人身上,而特别是在旧法律家身上所培养起来的旧心理”;[6]“……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够为人民服务,才能与我们的革命司法干部和衷共济,消除所谓司法干部不团结和旧法人员炫耀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自高自大的恶劣现象。”[7]《纲要》的出版,正是培训司法干部,向司法干部和广大群众宣传和介绍检察制度的举措,亦对于在新中国如何开展检察工作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二、《纲要》的内容和特点
  
  《纲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按照社会的阶级性对各种检察制度进行了分析。全书分为五个部分:检察之起源及作用;资本主义各国的检察;社会主义苏联的检察;各新民主主义与新中国的检察;对各种检察制度之分析批判与说明。从行文上看,《纲要》具有从比较法的视角介绍和归纳检察制度的特点。
  第一,作者依据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对于检察之起源作了分析。作者认为,检察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隶属于国家机器中的司法范畴。就检察制度的普遍性来说,作者认为,14世纪法国诞生检察制度以来,无论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还是新民主主义社会都有检察机关。这就肯定了近代以来,尽管世界各国社会性质、法律制度、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可能有极大的差异,但都确立了检察制度,说明了检察制度存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就检察制度的特殊性来说,作者认为,不同国家的社会性质决定了其检察制度的属性。
  第二,《纲要》内容具有时代性的一个特点是将新中国检察制度,按照社会属性定性为新民主主义的检察制度。新民主主义是毛泽东思想的主要内容,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并不等于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完全确立。这是我们在研究新中国检察制度史时需要注意的历史阶段问题。胡乔木说过:“1949~1952年中,中央从来都是讲新民主主义,否则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就从来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了,新民主主义秩序能否巩固的问题也不会发生了。如果不是这样认识问题,就会损害1940年《新民主主义论》发表以来直至1949年《共同纲领》通过并加以实行的党的信誉,使党陷于在根本理论上自相矛盾的地位。”[8]在建立新民主主义政权,实现没收官僚资本和改革土地制度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纲领之后,中国共产党在1953年宣布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总路线。新民主主义时期就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在开始实行有计划建设的同时,全面展开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这个过程中,党根据中国情况创造了多种过渡形式。随着改造任务的完成,中国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因此,《纲要》按照当时社会历史分期的标准所作的定性是准确、科学的。正是基于“新民主主义”的判断,作者在关于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和道路上,提出了渐进的思想。
  第三,《纲要》对于当时主要国家的检察制度及其特点作了介绍和归纳。如作者分析,资本主义的检察是“为了维持其反动统治阶级,……故其主要任务,甚至可以说唯一任务,就是关于刑事方面的检察”;在组织系统上,“不是法律上的监督机关,……不是单独系统,且多是在司法系统之下,成为法院的配偶,甚至附属机关。”而社会主义苏联的检察制度则不同,一是职权很大,范围很宽;二是垂直领导。
  第四,《纲要》对于苏联检察制度作了概括。作者认为,“苏联检察的主要任务,除镇压破坏分子及一般刑事侦查和公诉之外,还参与民事诉讼。这不过是他们任务中几分之几而已。其最重要最广泛部分,则是在于法律监督。例如对于法院之裁判,对于内务人员委员部所管之劳动改造场所,对各级政府以及军事交通机关之决议、命令、对公务人员及人民行为是否合法性等都有过问、抗议、控告、公诉之权。”应该说,这一概括是准确、科学的,作者看到了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在于法律监督。但是,囿于时代的背景,作者对于法律监督的内涵的理解似仍有局限之处。例如,作者将侦查、公诉、参与民事诉讼排除在“法律监督”概念之外,这里的“法律监督”似与我们现在用的“诉讼监督”加上历史上“一般监督”的范围相近。如“对于法院之裁判,对于内务人员委员部所管之劳动改造场所有过问、抗议、控告、公诉之权”,属于诉讼监督中的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而“对各级政府以及军事交通机关之决议、命令、对公务人员及人民行为是否合法性等都有过问、抗议、控告、公诉之权”,属于“一般监督”的范畴。我们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即检察权的各项权能,都从属于法律监督的性质,或者是法律监督属性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第五,《纲要》明确提出和使用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术语)。例如,“法律监督”、“一般监督”、“司法监督”、“刑事检察”等。尽管作者尚没有对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严格的界定,但通篇来看,关于这些法律概念的使用,大体如下:一是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机关的共同职权是关于刑事方面的检举侦查和公诉,作者将此界定为“刑事检察”,即刑事侦查和公诉;二是将“检察全国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是否严格遵守人民政协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与法律、法令”界定为“一般监督”;三是将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机关“一般监督”之外的检察权界定为“司法监督”,至于该“司法监督”是否仅仅是现在使用的“诉讼监督”的概念还是“诉讼监督”加上“刑事检察”,语焉不详;四是“法律监督”如上述,大约等于“诉讼监督”加“一般监督”,但不包括“刑事检察”和民事行政公诉。总之,这些概念对于界定和阐述检察权有重要作用,但是其模糊和不成体系,也反映了当时对于检察制度的认识程度。
  第六,《纲要》对于新中国如何学习和借鉴苏联检察制度,适应本国国情,作出了较为实事求是的分析,并指出了新中国检察制度与苏联检察制度的不同。一是作者指出,“苏联是已经没有了剥削与被剥削阶级,而中国则是阶级复杂的社会,而且解放不久,暗害分子还多。因此,刑事检举(察)在目前恐怕还占相当重要地位。当然,由于国家的社会的人员成分很不一致,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权益,法律上的监督,同样不应轻视。”可见,作者认为“法律上的监督”,尤其是“一般监督”虽很重要,但就当前而言,刑事检(举)察尤为重要。包括“一般监督”在内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但具体到底如何发挥作用,亦处于开创和探索阶段。二是作者认为,新民主主义的中国检察制度应该采取渐进的原则发展,并没有提倡对于苏联检察制度的照抄照搬和迅速推进。“目前恐怕只能按部就班有步骤地向着苏联的方向渐进”。三是作者强调,“苏联的检察机关,是由总检察长负责,而新中国的最高人民检察署,则采取委员会共同负责,如有意见不同,才取决于检察长,以适合于民主集中制。”关于检察委员会的设置,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据考,《山东省改进司法工作纲要》中规定:“为发扬检察制度,贯彻法律保障人权之精神,各级司法机关设置检察官若干人,为了便于领导和加强检察工作起见,建立各级检察委员会,以领导、计划、推动各级检察官及一切检察工作。”[9]这是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创立之始。根据1949年12月制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委员会议,以检察长、副检察长、秘书长与委员组成之,以检察长为主席。如检察委员会议意见不一致时,取决于检察长。”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年4月1日高检办字1980第8号)规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遇有上述情况,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应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开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可见,检委会的发展趋势是弱化检察长在检察委员会中的地位,检察长本人与其他委员一样,只是会议的主持和召集而已。这也是与苏联总检察长的“最高监督”完全不同的。
  
  
  三、《纲要》的文献意义
  
  如前述,《纲要》是新中国第一本关于检察制度的专著,在司法业务培训中广为使用。除了知识性的介绍以外,其法律思想仍有闪耀之光。透过文字,似乎可以发现作者对于新中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前瞻性思考和深刻洞见,尽管作者没有在文章中铺陈开来,但作者在总体肯定苏联检察制度的同时,已经提出了两个方面的顾虑和“保留”:一是新中国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应该是刑事检察和司法监督,作者没有否定一般监督,但对于一般监督如何开展,则认为应该逐步推进;二是对于垂直领导体制在中国检察机关的实行,认为有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作者指出:“在苏联也是从1922年列宁反对双重隶属制时候起,直到1936年,才彻底完成了单独的垂直系统。而在领导一元化的中国,恐怕法律上虽是单独系统,而事实上还需经过一个相当时期的过程。”
  总之,在那个时代,作者虽然对于苏联检制度较为推崇,但也意识到新中国检察制度中的法律上的监督(广义)职能,尤其是学习借鉴苏联检察制度中的“一般监督”职能以及在检察管理体制上的“垂直领导”等,似有存疑,至少不宜积极冒进。而新中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历史已经验证了作者在“一般监督”和“垂直领导”两个理论问题上的预见能力。总结建国以来检察制度发展历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一般监督”已经不在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检察权范围之内,“垂直领导”也改为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由同级人大产生、向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人大监督。这就是仍然具有法律监督性质的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所在。毛泽东主席曾经尖锐地批评过“言必称希腊”的教条主义。照搬苏联检察制度的“一般监督”和“垂直领导”曾经使检察机关的发展走过一段曲折,被指责为“教条主义”也许对于当时大力开拓检察事业的同志有欠公允。但是,历史再次昭示我们,同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仍必须走符合国情的自己的路。过去对于苏联检察制度的学习借鉴是如此,今日对于西方法治国家检察制度的学习借鉴也是如此,决不可照抄照搬。坚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坚持宪法体制,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正是推进检察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注释:
  [1]李六如(1887~1973),湖南平江人。早年参加同盟会和辛亥革命。1913年留学日本,1919年回国。1921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同年转入中国共产党。大革命时期,参加了第一次国共合作和北伐战争,任国民革命军第二军师党代表兼政治部主任。1927年参加湘赣边界秋收起义,任中共湖南省委特派员。1928年被派往新加坡、香港等地从事革命活动。1930年到中央苏区,任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内务部、财政部部长,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国家银行总行副行长、代行长。1937年到延安,任毛泽东办公室秘书长、延安行政学院代院长、中共中央财经部副部长。1945年后任中共热河省委常委、热河省人民政府秘书长、东北财经委员会副主任、东北财政经济干部学校校长。建国后,任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第一届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二、三届全国政协常委。著有《平民读本》和长篇小说《六十年的变迁》。
  [2]时任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罗荣桓元帅,自1949年11月起病休,未能到职视事。
  [3]蓝公武(1887~1957),江苏吴江人,字志先,笔名知非。1911年毕业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哲学系。1913年赴德国留学。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回国。1917年后任《国民公报》社长、《晨报》董事、北洋政府国会议员。先后参加了辛亥革命和护国、护法运动。1923年后在中国大学任教。1931年后积极支持中国共产党的秘密工作。抗日战争时期,因宣传抗日救国主张,曾被日本宪兵司令部拘禁。1945年到解放区,后任察哈尔省人民政府教育厅厅长、北岳行署民政厅厅长、华北人民政府副主席兼民政厅厅长。建国后,任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兼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署第一届检察委员会委员。1957年病逝后,根据其生前意愿被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是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一届全国政协委员。译有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
  [4]赵文隆(1920~2005),1920年10月出生于河北省易县西陵满族自治乡龙里华村。1938年1月参加革命,1939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38年1月至1945年8月,先后担任晋察冀边区一分区医院党支部书记、副指导员、指导员、易县支队政治处主任;1945年9月至1950年2月,先后担任冀察热辽卅旅六十六团团长、辽宁锦义县县委书记、热河独八师廿三团团长、四野团政委、粤赣湘边纵队北江指挥部参谋长、北江军区政治部主任;1950年2月至1959年9月,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厅副厅长;1959年9月至1979年1月,先后在北京化工厂、新乡市手工业管理局、重工业局、“五七”干校劳动;1979年3月恢复工作后,担任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筹备组成员;1979年9月至1988年1月,先后担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党组书记、检察长等职务;1988年1月当选为河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95年10月离职休养;2004年1月经中组部批准享受省长级医疗待遇。
  [5]赵文隆著:《检察官的生涯》,海燕出版社2001年版,第158页。
  [6]“苏联法学专家贝可夫同志在中国新法学研究院开学典礼上的讲话”,载http://www.law-culture.com/shownews.asp?id=9364
  [7]“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编:《检察制度参考资料》第二编,198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内部编辑出版,第15页。
  [8]龚育之:“明确的目标,艰辛的探索”,载《人民日报》2001年6月21日。
  [9]李士英主编:《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