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特情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
2008-12-29徐卫红刘志峰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8年5期
刑事特情,一般意义上讲,是指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领导指挥的,用于搜集犯罪活动情报、进行专案侦查、发现和控制犯罪活动的一支秘密社会力量。刑事特情侦查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和手段,在公安刑事侦查中运用比较普遍,为破获重大刑事案件,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弘扬公平正义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执法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信息搜集需要的不断增加,一些专职特情或兼职特情应运而生,特情(俗称“线人”)制度也渗透到各个部门和领域。工商、烟草等部门的打假工作中,交通运管部门的打击黑车工作中,线人的运用已较普遍;一些新闻媒体为获取独家新闻,也给予提供新闻线索的“线人”以奖励;甚至一些大型企业的老总也聘用了“职场线人”。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那么,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是否需要运用刑事特情,怎样用好刑事特情,都值得研究。笔者试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现状着手,对刑事特情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的必要性以及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选建刑事特情的有关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刑事特情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的必要性
有目的地选建刑事特情,是适应侦查工作新形势、改变侦查工作被动局面的需要。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少数贪污贿赂腐败分子利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薄弱环节,大肆攫取国家钱财,犯罪手段越来越复杂隐蔽,职务犯罪呈现出群体化、集团化、高职化的趋势,举报线索数量与质量明显下降,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着案源匮乏、“巧媳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危机。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刑法》的相继修改后,管辖权的调整、罪名的变化、讯问“12小时”的限制、律师介入刑事案件时间的提前、庭审方式的改革等,所有这些变化都对职务犯罪的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却没有与之相适应的侦查手段的跟进。既要保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又要严格遵守程序法,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面临的困境可想而知。在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下,从群众中培养一支隐蔽的侦查力量,通过不同渠道多方面获取案件信息与线索,不失为改变侦查工作被动局面,提高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和侦查效率的一个重要途径。
(一)能广泛搜集职务犯罪情报信息,有效拓展案源渠道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由于职务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往往工于心计,善于谋划,犯罪手段狡猾而具有隐蔽性,不易被群众发现,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群众知情面狭窄,举报线索大幅度下降,线索质量不高,职务犯罪的案源匮乏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检察机关坐等群众举报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打击职务犯罪的需要,侦查工作必将陷于举步维艰的境地。
由此,当前职务犯罪侦查的当务之急是要扩大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案件线索来源、保证知情渠道畅通。而培养和选建刑事特情不失为积极拓展信息情报来源渠道的有效途径。犯罪情报是犯罪活动产生的,因而了解犯罪情况的人是主要的情报来源,特别是那些行业化、专业化、技术化的职务犯罪,刑事特情更是搜集犯罪情况的最主要渠道。有些来自犯罪分子中的特情,他们了解犯罪活动的特点,与犯罪分子有共同语言,经常渗透到社会的阴暗角落,能够获得其他人员难以获取的犯罪情报。由此可见,培养和选建刑事特情,能有效改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被动局面,使侦查部门掌握主动权。
(二)能2b12ee41083da1171763fc45f9a6ebfa有效节约司法成本,提高侦查质量和效率
当前,职务犯罪越来越猖獗,仅仅依靠检察机关有限的办案力量难以有效展开与腐败分子的斗争。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面临取证难度的增加、侦查重心的转移,初查已经提升到更为重要的地位。刑事特情作为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隐蔽力量的主体,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他们不仅能收集犯罪情报,提供犯罪线索,有的甚至可以协助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
职务犯罪的隐蔽性使得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了解不多;而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又使得侦查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上干扰多,阻力大,而刑事特情则更易于接近侦查对象,了解犯罪内幕。因此,如果在初查阶段能通过刑事特情了解职务犯罪的专业化、行业化和技术化等特点及规律,同时通过刑事特情隐蔽身份进行前期一些调查,可以大大降低司法成本,使职务犯罪的侦查更具针对性,更能找准突破口,最终掌握主动,提高侦查质量与侦查效率。
(三)能获取其他方法难以获取的重要证据
侦查的主要任务就是发现、收集证据。侦查过程中收集证据既是一项复杂的认识过程,也是严格的执法过程。由于犯罪活动的诡秘性和狡诈性,有些犯罪仅靠公开调查难以有效取得有价值的证据,而没有证据就无法破案和揭露犯罪。因此,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要充分发挥刑事特情的特殊作用,与其他侦查手段相互配合,综合运用,以完成收集证据的艰巨任务。
二、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选建刑事特情的原则、途径和使用
(一)选建刑事特情的原则
刑事特情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管理使用的难度比较大,情况也比较复杂,用得好可以发挥其巨大作用,用得不好,也容易出现偏差。因此,在职务侦查中,选建刑事特情要注意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根据办案需要和可能的原则。需要与可能是刑事特情选建的出发点和依据。一方面,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形势需要大量的特情人员。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受人力、物力、财力的制约,难以大量选建。这就要求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实际选建。刑事特情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分为专案特情与职业特情。专案特情是指用于特定案件的初查与侦查的特情;而职业特情则是在某些重要领域、热点行业及部门内部,用于广泛收集职务犯罪信息的人员。在特殊情况下,这两者还可以互相转化。需要与可能是辩证的统一,要做到既满足职务犯罪侦查所需,又强调其合理性,不可盲目滥建,也不可过于强调客观上的困难,要努力创建培建刑事特情的条件。
2.积极慎重、隐蔽精干的原则。所谓积极慎重就是要解放思想,积极主动地物色刑事特情,特别是要敢于在犯罪情节轻微、未立案侦查的嫌疑人中、“污点证人”中大胆物色,但也要认真规划,精心物色,注重实效。所谓隐蔽精干就是建立、使用特情必须秘密进行,严守特情的身份及工作中的各项机密,防止暴露;同时还要务必精干,选建的刑事特情人员要确保达到特情的条件及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能够充分发挥其重大作用。
3.必须置于反贪部门领导和监督之下的原则。刑事特情工作是一项特殊的秘密性工作,必须确保置于反贪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之下开展工作。而且刑事特情也只能用于职务犯罪的初查、侦查,要经常对特情人员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及指导,要启发他们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觉悟及使命感,同时对特情人员的工作要经常联系,并在年底进行相关的考核,以使特情工作真正发挥作用。
(二)选建刑事特情的途径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选建刑事特情主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一是从重点部门及热点行业的工作人员中物色;二是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工作人员中物色;三是从案件线索的署名举报人、知情人中物色;四是从与被查对象有矛盾的人员中物色;五是从表现积极的在押犯中物色;六是从犯罪情节轻微、未立案侦查的嫌疑人中或者“污点证人”中物色。
(三)刑事特情选建的方法及使用
为保证职务犯罪侦查中刑事特情的质量,侦查人员在选建刑事特情时要注意以下方法与步骤:即一是要全面审查刑事特情是否符合特情的条件;二是要对其进行正面的谈话,进一步审查其条件,并对其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三是要进行呈报审批,侦查人员办理刑事特情的有关资料报检察长审批决定;四是对刑事特情进行初步的辅导,明确任务,指明工作方式、方法和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