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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间接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

2008-12-29罗同昱

中国市场 2008年26期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如何收集、审查判断及运用间接证据来获取直接证据或直接运用已收集到的间接证据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是办理案件的关键,本文旨在通过揭示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及运用的一般规律来解决这一问题,以便使司法人员能更好地掌握正确运用间接证据的方法,确保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
  关键词:刑事诉讼;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审查判断
  
  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那些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必须与其他证据联系相结合,并经过推理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普遍存在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其获得方式比直接证据更容易,但囿于间接证据本身并不能单独的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这就需要对间接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及运用进行规范。鉴于此,笔者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其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谈谈以下拙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收集
  
  刑事诉讼中,侦查、检察、审判及其他有关司法人员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采取各种方法和手段去发现、提取、固定与案件相关的各种间接证据的活动即是间接证据的收集。由此可见,刑事诉讼中收集间接证据的主体是法定的,而且是一项在收集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的活动,这一诉讼活动至少应包括发现、提取和固定三个阶段。
  1.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发现。在刑事诉讼中,法定主体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某些特殊的方法和手段去查找或显现与案件有关的间接证据的过程就是间接证据的发现。这一过程,是提取和固定间接证据的前提,如果没有间接证据的发现,那么提取和固定间接证据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犯罪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无论犯罪分子多么狡黠都必然会在犯罪现场留下蛛丝马迹(证据),但是,怎样去发现间接证据呢?笔者认为:其一,发案后应主动、及时地进行侦查;其二,应全面、客观地调查;其三,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调查;最后,调查应深入、细致。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失主是一名医生,平时比较讲究卫生,在失窃的当晚临睡前将柜台、抽屉等擦抹干净,次日发现被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在现场勘察过程中,侦查人员通过仔细查找发现在被撬开的抽屉上有一枚新鲜的手印,侦查人员将这枚手印进行了提取,通过进一步的侦查,排除了这枚手印是失主及家人所留,而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因为要撬抽屉手必然会与抽屉接触。因此,侦查人员初步确定这枚手印系犯罪嫌疑人所留。事后通过对手印的同一鉴定,证明了侦查时确定的方向。
  2.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提取。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提取指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已经发现的间接证据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去取得的诉讼过程。这一过程与间接证据的发现过程密切联系,是进一步开展诉讼活动的必备要件。刑事诉讼中,由于间接证据的种类繁多,其提取方法不能千篇一律,但提取应以保证材料的原始状态不受损害为原则。常用方法有:①提取实物。如枪杀案件中现场遗留的弹头、弹壳的提取;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账册的提取等。②刑事照相。刑事照相是根据普通照相的原理,依据刑事侦查的特点和要求,按照一定的方法,用来提取固定犯罪事实、记录侦查活动、显示与犯罪有关的人、物和场景影像的一项专门造影技术,他具有提取和固定证据的作用。如对杀人案件尸体停放处所及反映杀人状况的血泊、喷溅血点和拖擦血迹、分尸现场的照相等。③制作笔录。这种方法广泛适用于间接证据的提取,如对为确定某一事实或现象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发生而进行的侦查实验所制作的笔录等。④其他方法。如对车辆痕迹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石膏制模或静电吸附方法提取等。
  3.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固定。所谓间接证据的固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对已经发现和提取的间接证据,采用科学的方法固定和保存的诉讼活动 。由于间接证据在发现和提取之后到运用总会有一段时空距离,如果对间接证据固定不够而引起其受到破坏或遗失,使之丧失其本身的真实性的话,那么发现、提取间接证据这一工作就无任何价值,刑事诉讼活动可能会因此而中断或中止。根据证据学的相关理论,间接证据的固定应从证据的特定价值(即证据作为特定物的不可替换性)和证据的证明价值两方面予以固定。常用方法有:①实物保存。即对有证明价值的实物证据力求提取原物;对不便提取的实物予以查封。②文字记录。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的时候,应当将勘验、检查的情况写成笔录并予以妥善保存等。③用音像制品记录。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司法人员必须准确运用这种证据。另外,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讯问时,必须同步录音录像。这个要求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在当侦查人员被怀疑有刑讯逼供嫌疑时可以用作证明自己无此行为的充分证据。④其他方法。如对尸体上的牙印,经批准并征得死者家属同意后,可将带牙印的皮肤组织切下,放入10%的甲醛溶液中保存等等。
  
  二、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
  
  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审查判断,指司法人员对已经收集的各种间接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并判断其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联系,确认其证明效力,以便用其证明案件事实。具体说,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严格审查判断间接证据是否确实。间接证据是否确实,首先应审查间接证据是否客观存在,换句话说,就是能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存在于现实生活之中呢,还是司法人员主观臆想的产物。一切间接证据,它必须客观存在于人们的现实生活之中,伴随着刑事案件的发生而出现,并不因为司法人员的主观臆断而出现或消灭,并且这些客观证据存在可以通过司法人员的诉讼活动予以认识。比如贪污案件中的账册、强奸案件中的精液等等。其次应审查这些间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比如贪污案件中账册是原始账册还是伪造的账册、非法拘禁案件中公安人员填写的《留置盘问表》是在留置前还是留置后补填的。最后应审查收集这些证据的活动是否合法。如非法定主体收集的间接证据、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等。
  2.认真审查所收集到的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有无联系。依照证据学的相关理论,只有与案件事实有着客观联系的但又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间接证据。也就是说,某个间接证据之所以能成为间接证据,是因为它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同理,如司法人员收集的某个“间接证据”与案件无客观联系,那自然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如在一起投毒案件中,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了一个酒杯,因该杯中所盛的毒药已全部喝完且投毒人已将酒杯洗干净,事后又无法确认该酒杯盛过毒药,以至于无法以这个酒杯作为证明投毒事实的证据,这一酒杯因缺乏与案件有客观必然联系而不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
  3.仔细判断间接证据能否充分证明案件的事实。由于间接证据本身并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所以必须对收集到的间接证据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明效力予以审查,看收集到的间接证据能否充分的证明案件事实。如这样一起盗窃案件:王某一日在乙地玩后返回甲地,因当晚下着雨,王某在朋友李某家借了一把雨伞,当王某走到丙地时,发现一辆摩托车停放在路边,于是,王某便将车推走。为推车方便,便将从李某家借的雨伞扔掉。王某将车推出一段距离后,准备将车发动骑走,由于车未发动,王某认为车内无油,就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去撬摩托车的油箱盖,当其发现车内还有油时,便将车推到一修理铺请人修理,此时,被路过的车主发现并报案,王某被抓获。本案中,存在着大量的间接证据:王某在朋友家借的伞(一是不在王某手中,二是在被盗摩托车的现场)、被盗摩托车未在停放现场的证据、摩托车油箱被撬的痕迹、公安人员在王某身上搜到的起子、摩托车上王某的指纹、被盗摩托车上的撬痕与起子的痕检报告具有关联性等。上述大量证据,从不同角度对案件的部分待证事实做出了证明,综合全部证据,可以得出:王某盗窃了这辆摩托车------因为这些证据能充分证明案件的事实,并排除了任何“合理怀疑”,得出了王某盗窃了这辆摩托车的唯一的、肯定的结论。
  
  
  三、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运用
  
  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运用,是司法人员对收集到的间接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查证属实之后,依法将全部证据结合起来,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最后认定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只有对间接证据进行正确的运用,才能使间接证据起到应有的证明作用,才能完成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正确运用间接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应做到:
  1.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里所指的证据,既包括直接证据,也包括间接证据。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都必须经查证属实,否则,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严某强奸吴某某一案中,对从吴某某阴道内提取的男性分泌物所作的鉴定结论,至少必须查证:送检的材料是否是从吴某某阴道中提取、提取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人(机构)有无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方法是否正确等。以上环节经法庭查证属实后,该份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反之则反是。
  2.各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之间所证明的事实不能发生矛盾。各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之间所证明的事实必须一致,不能相互矛盾,如果彼此之间相互矛盾就说明这些间接证据不是真实可靠的,必须予以排除,否则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某贩毒案,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案卷中除了一份刑事技术鉴定书以外的其他全部证据都证明了犯罪嫌疑人涉嫌贩毒罪,但该鉴定书结论部分称:从送检的白色可疑物中检出氟乙酰氨成分。而氟乙酰氨系鼠药“王中王”的成分,并非海洛因成分,也就是说,侦查机关从犯罪嫌疑人人身和住所收出的所谓毒品海洛因是老鼠药,并不是毒品海洛因,而这一间接证据关系到该案的定性问题,涉及到该案能否以贩毒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这一间接证据与其他证据出现了矛盾,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性质。可见,如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之间所证明的事实相互矛盾,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时,各间接证据必须满足或达到一定的“量”,从而形成一个完整而连续的证据体系。在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时,必须把已收集到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足够多的间接证据统一起来,按照一定的方法将它们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间接证据锁链,并排除所有合理怀疑,才能得出唯一肯定的结论。如某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敖某强奸案,检察机关指控敖某于某年在一松林强奸了罗某又将其卡死后逃离现场。本案因破案时间离案发时间较长,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不是很充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在公诉机关两次退查都没有补充新证据的情况下,公诉机关仅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害人的尸检报告(报告称该妇女系被强奸之后被卡死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害人丈夫证词(证明其妻某年某月某日离家后未归,被害人系其妻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证明被害人尸体放置位置及尸体状况);报案记录(证人张某某发现一尸体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几次供述均不一致,对强奸被害人一事的陈述疑点较多)等证据。本案中,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在指控敖某犯强奸罪时,由于该案的全部证据在“量”上的欠缺,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得出敖某就是强奸杀害被害人凶手的肯定的唯一的结论,因此,不能认定敖某犯有强奸罪。审判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方的意见,对被告人做出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判决。由此可见,在刑事诉讼中,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时,各间接证据必须满足或达到一定的“量”,从而形成一个完整而连续的证据体系,得出唯一肯定的结论才能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
  作者单位:中共贵州省毕节地委党校
  
  参考文献:
  [1]何家弘.证据调查[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7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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