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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融资融券业务

2008-12-10赫凤杰

金融博览 2008年11期
关键词:卖空金融公司融券

赫凤杰

证监会于10月5日宣布近期将启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但融资融券业务的“开闸”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的投资者都敞开大门,投资者在进入这一高风险高收益的杠杆交易前需全面认识这项业务。

融资融券模式

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业务。根据投资者信用获取渠道的不同,其可以划分为“直接授信制”和“间接授信制”两种模式。直接授信制以美国为代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该授信制度属于“多对多”(多个证券公司分别应对多个投资者)模式,因此又被称为分散授信制。在直接授信制度下,证券公司处于最核心的地位,同时,商业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机构投资者都参与融资或者融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各参与主体的业务风险上。

间接授信制分为日本模式和台湾模式。在日本模式中,政府设立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的主要作用是代理客户的融资或融券需求,是沟通投资者和证券金融公司之间的桥梁。日本式的间接授信制度更强调证券金融公司的作用,风险体现为证券公司与证券金融公司的“机构对机构”形式。在市场出现大幅波动、风险迅速积聚之时,日本模式更有利于监管当局的干预。台湾模式突破了日本证券公司与证券金融公司之间“机构对机构”的封闭模式,综合了直接授信制和间接授信制的长处,将专业证券金融公司的融资融券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投资者,从而实现了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的“双轨制”。

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仍然较低,投资者对风险的认识和化解能力较弱,如果实行美国式的分散式授信制度,骤然把投资者和各种机构推向市场,容易积聚市场风险。

市场投资机会

长期向好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有助于市场效率的提高。首先,通过放大交易活跃市场,增强市场流动性;其次,在价格高估时可以卖空、价格低估时可以买空,使价格趋于合理,有助于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再次,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交易方式,提供了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最后,拓宽了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拓展其自有资金和自由证券的运用渠道。

凡事有利必有弊,融资融券业务对市场也有负面影响:第一,融资业务扩张了银行的信贷规模,当宏观经济或市场走势出现大幅波动甚至逆转时,股价可能会失控甚至会诱发危机;第二,投资者往往具有追涨杀跌的心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放大了追涨杀跌的能量;第三,投资者可以“买空卖空”,助长了股市投机气氛。

总体上,从国外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推行效果来看,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市场的平稳运行。针对全球111个国家(其中23个发达国家,88个新兴市场国家)证券市场的研究发现,在2001年下半年至2002年期间,在允许卖空交易的发达市场国家中,股票收益总体波动性要比禁止卖空交易的新兴市场国家低。同时,允许卖空交易国家发生市场崩溃的可能性并不比禁止卖空交易的国家高。长期来看,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引入了做空机制,将彻底改变中国市场“单边市”格局,必将有利于市场效率的提高、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发展。

短期影响难测融资融券业务是一把“双刃剑”,其影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者对未来的预期,当投资者对未来有良好预期并一致做多时,融资行为导致银行信贷资金大量进入股票市场,现货市场进入繁荣,甚至会产生大量泡沫;相反,在经济衰退、市场萧条时,投资者一致做空,融券行为又会加剧现货市场下跌,甚至会引发股灾。在金融史上的历次股灾中,信用交易几乎都被指责为“罪魁祸首”。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中,美国、英国、德国等主要市场纷纷对“卖空”实施限制,也印证了信用交易助涨助跌作用带来的风险。

总体上看,融资融券业务转为常规业务之后,作为完善市场交易制度的一种信用交易,将同时放大市场资金和证券的供求,疏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资金融通渠道,提高证券市场流动性。“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从股票市场资金的长期供求考虑,这无疑是实质性的利好。

对投资主体的影响

券商:实质性利好在当前市场情况下,推出融资融券业务,最大的利好在于券商。今年年初以来,伴随证券市场的暴跌,日交易量一度萎缩到400亿元的地量,市场人心涣散。我国券商的盈利模式较为单一,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至少可以在两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其一,活跃市场交易,增加券商佣金收入;其二,拓展获利渠道,券商既可以收取融资利息和融券手续费,也可以收取账户管理费等,还可有效地连通其自营、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同时,也为后续业务创新(如股指期货等的推出)埋下了伏笔,有利于革新券商的盈利模式。

散户投资者:要求更高融资即“买空”,当投资者预期股价在未来将会攀升时,可以提前融资以当前价格买入,待将来股价攀升后卖出获利。融券即“卖空”,当投资者预期股价在未来将会降低,可以提前借入自己并不拥有的证券卖出,在价格降低后再买入获利。融资和融券均是信用交易,具有杠杆效应,放大了投资者的收益或损失,并且,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期限限制(中国现有的规定是六个月),届时若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不能维持,证券公司将强行平仓,中小投资者需谨慎对待此项业务。举个极端的例子,某投资者使用100倍的杠杆,则价格跌落1%时,投资者就已经宣告破产。因此,对于散户投资者来说,更加深入地对宏观经济运行规律、市场走势规律进行研究,就显得更加重要,倘若不具备扎实的分析研究能力,则最好通过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

机构投资者:强化了市场优势地位中国的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机构投资者持有A股流通市值份额占比已经从2005年的不足三分之一(30.13%),提升到2007年年底的接近半壁江山(48.17%)。相对于散户投资者而言,机构投资者在资金实力、信息搜集、分析研究等诸多方面拥有明显的优势。中国股市历史上一直缺乏做空机制,在市场下跌时,机构投资者缺乏规避系统风险的投资工具,极大地影响到市场交易量,阻碍市场及时发现合理的价格,不利于投资者资金运用效率的提高。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机构投资者将会利用其对经济基本面更强的把握能力,对市场整体、不同行业及个股的走势有更深入的了解,从而扩大其相对于散户投资者的优势,中国市场也有望进入“投资者机构化”时代。

业务操作细则

投资者在交易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一家证券公司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投资者在交易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及细则所述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融资融券交易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作者单位:国信证券发展研究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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