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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第一案”何以发生

2008-12-10

金融博览 2008年11期
关键词:私分证券公司凭证

江 舟

这是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海南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海南省审判机关审理的原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海南华银公司)负责人、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金融凭证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惊天大案。石雪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6亿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另外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中央银行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此案被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

2008年1月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石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海口市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石雪贪污罪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提起抗诉;同时,石雪也提出上诉。7月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9月中旬,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即维持海口中院对石雪的一审判决。至此,纠葛多年的海南华银一案终告一段落。

胆大妄为

欲骗中央银行十四亿

1991年盛夏时节,正是海口市酷热难耐的季节。而此时的海南,经济超常规发展一浪高过一浪,随时都可能捕捉到的机遇引诱着期盼发财的人们。在这样的背景下,1991年8月,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

法院一审查明,自1991年以来,海南华银公司向大连证券、新华证券及河北省证券公司秦皇岛证券交易营业部、锦州证券、秦皇岛商业银行、无锡商业银行天湖支行拆借大量资金,形成了10多亿元巨额债务,无法偿还。

1998年,海南华银公司停业整顿。2000年初,该公司负责人石雪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在对信托公司进行清理整顿时,优先清偿个人债务,便策划将海南华银公司所欠大连证券、新华证券等六家单位的机构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以骗取人民银行巨额兑付资金。随后,石雪先后与这六家单位的负责人商定:海南华银公司与六家单位的欠款按原借款本息和时间分别签订《国分〈债〉券委托代售协议》,制造海南华银公司委托六家单位分销国债,六家单位支付售债资金后,海南华银公司到期无力兑付国债的假象,将机构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并将这种虚假的分销国债的方法私自定为销售“国分券”。

其后,石雪授意六家单位伪造凭证,私刻印章,编制了虚假的“国分券代售台账”。原海南华银公司财会部经理韩婕(另案处理)按石雪的指使,联系这六家单位签订代售协议,向有关人员传授伪造凭证、篡改会计账目的要点,以应付人民银行的核查。

2002年1月,海南华银公司与大连证券、新华证券等六家单位均将伪造的“国分券”材料上报给中国人民银行,意欲骗取巨额兑付资金。谁料,伪造的材料被人民银行看出了漏洞,其诈骗行为未能得逞。但这14亿元险些被骗的巨资,很快成了石雪等人案发的导火索。

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海南华银公司分别与大连证券、新华证券、河北省证券公司秦皇岛证券交易营业部、锦州证券、秦皇岛市商业银行、无锡商业银行天湖支行互相勾结,共伪造“国分券委托代售协议书”27份,“代售授权书”3份,伪造未兑付的“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代保管凭证”43684笔,共计140876.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石雪是海南华银公司、大连证券公司金融凭证诈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未遂)。

自制凭证非法集资二十四亿

这又是一起海南华银公司兴风作浪策划的非法集资24亿元重案。2002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国务院领导专题作了“请求司法机关查处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违法犯罪行为的请示”。中央领导在接到人民银行的请示后,批示公安机关立即立案查处。2002年3月30日,海南省公安厅组成“3·30”办案组,迅速展开侦查。2002年3月31日,石雪被抓获。

侦查发现,为了在股市上进行更大规模的操纵,获取更多的利润,石雪竟委托多家金融机构非法集资。

1996年9月,石雪担任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后,在其组织策划下,大连证券利用自制的虚假凭证,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销售虚假国债,大量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法院一审认定,1997年6月以来,大连证券先后非法印制了19万份“有价证券代保管凭证”及“国债收款凭证”,用于向社会销售虚假国债。据审核,自1997年10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大连证券共销售虚假国债243495.31万元,目前,尚未兑付的金额约77700万元,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利令智昏私分国资数百万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7月,石雪未经大连证券公司董事会批准,擅自决定给公司13名高级管理人员补发工资,共补发264.05万元,其中石雪分得24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大连证券公司未经董事会决议,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根据有关规定,对大连证券公司不再追诉单位的刑事责任,只依法追究单位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石雪是大连证券公司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予惩处。

可笑的是,当时大连证券公司的高管们都为分得巨额国资而个个眉飞色舞,他们都认为跟着石总算是沾光享福了。可他们忘了“天上不会掉馅饼”这句俗语,终于在石雪案发后把“吞”下的国资吐了出来。

贪挪数亿

暴露金融证券监管漏洞

石雪从敛财数百万、数千万元,至最后总金额达到2.6亿多元,创下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个人涉案金额之最。

石雪,生于1963年11月,北京人,硕士研究生学历,原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临时负责人,兼任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学历高、精明能干,是石雪给人的印象。石雪的履历虽十分简单,但也算是个“老金融”了。1981年至1991年在银行做会计工作;1991年至1998年,在华银信托任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负责人等职;1996年9月至2002年1月,在大连证券任董事长、总经理。

法院一审查明,石雪利用其海南华银公司临时负责人、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采取签订虚假合同、融资平账、转移截留上缴利润等手段,侵吞大连证券公司公款23668.412万元,侵吞海南华银公司公款2794.72万元,共计26463.13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石雪利用担任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挪用大连证券公司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牟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其挪用公款11939.36万元,数额巨大,且有6322.7774万元尚未退还,应依法严惩。遂数罪并罚,判决石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位参与办案的检察官说,市场经济需要法制建设,特别是特区和沿海一带,经济生活日益繁荣复杂,但法制建设、各种监督约束机制还没有完全同步和配套,石雪等一些不法分子正是钻了这个空子,大肆侵吞国家资财。办案检察官还特别强调,此案也暴露了我们在金融证券监督管理中的制度漏洞。石雪等人就是利用了我国证券市场初创,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的机会,制造了“中国金融第一案”。此案告诫人们:金融证券行业需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对员工进行经常的、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同时,检察机关需认真分析金融证券领域犯罪的作案手段及案发原因,协同相关单位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查处金融证券领域职务犯罪的制度体系,促进金融证券市场诚信体系和管理机制建设。(摘自2008年 9月16日《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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