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部水电开发中库区利益的协调
2008-10-30王文长张菁杨慧
王文长 张 菁 杨 慧
【摘 要】本文认为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加快西部水电开发是必然的;现实西部水电开发过程引起的某些疑虑,根源在于水电开发利益关系的不协调;存在库区居民利益悖论,库区居民在水电开发中的优先权益被疏离了;和谐地开发西部水电,需要调整利益关系和导向,确立规范的水电开发权责利结构,纠正产权关系的约束倒置现象,保障产权关系中所有权的主导地位和对经营权的监督,以库区居民生存发展的长期利益约束资源开发的短期行为。本文的重要成果是进一步理清了水电开发产权关系中补偿与分享的权利区别。
【关键词】西部;水电开发;库区利益;产权
【作 者】王文长,中央民族大学少数民族经济研究所。北京,100081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8)03-0132-007
Discussing the Benefit Harmonizing of the Reservoir Area in Exploiting Water and Electricity in West Part
Wang Wenchang,Zhang Jing,Yang Hui
Abstract:This article considers that proceeding from the developing reality of Chinese economy and socity ,it is inevitable to accelerate to exploit water and electricity in west part.Some doubts coming from the exploiting process of water and electricity in west part,are out of harmomy in the benefit relationship of exploiting water and electricity,and there are some paradoxes which lie in the inhabitant benefit in reservoir area. The priority of the inhabitant in reservoir area is seperated and far off. Exploiting water and electricity in west part in harmomy,requires adjusting the benefit relationship and orientation,establishing the standard construction of right privilege、responsibility、benefit,correcting the phenomenon of inverting property rights relationship,ensuring the ownership in property rights relationship to be a dominant leading position and superising the right of management.Accoding to the long-term benefit of exsisting and developing of the inhabitant in reservoir area,restrains the short-term behavior of exploiting natural resources.The important achievement of this article is further distinguishing between compensate right and shareing right in property rights relationship in exploiting water and electricity.
Key words:west part;exploiting water and electricity;benefit of the reservoir area;property rights
西部水电开发中库区利益的协调问题并不是一个新问题,而是一直存在、有待妥善协调的问题。而且这一问题也不仅仅存在于西部地区的水电开发中,其他地区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但就中国的区域发展及未来的能源发展而言,西部水电开发及开发中的库区利益关系显然有其特殊意义。①
本文对西部水电开发中库区利益协调的探讨以近年有关西部水电开发的争论为讨论背景,以自己新近的调查为感性和材料支持,②通过对个案材料的分析,寻找协调库区利益关系的关键环节和长效机制建设的可能性。
一、西部水电开发,不是问题的问题
1.中国加快水电开发的必然性
加快西部水电开发原本不是什么问题,而是常识性的必然选择。这一点从中国的能源供求结构及能源生产的国际经验可以得到简明而有力的说明。众所周知,中国拥有丰富的水能资源,但开发利用的水平迄今仍比较低,不仅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而且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都较低。中国的水电装机能力与技术可开发的水能资源相比约为20%,以技术可开发电量计算开发率仅为13.3%,而世界平均水平为18.4%,工业发达国家的开发率则达到50%以上,中国的水电开发率排在世界的80位左右。③。
中国的电力生产一直以火电为主,水电占的比重较小(见表一),而国际上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具有普遍性的成功经验,差不多都是从一开始便大力开发水能资源,比较充分地开发利用了水能资源,早在1950年,水电占总发电量的比重,美国为25.9%,日本为85.3%,加拿大为96.4%,法国为48.8%,意大利为92.7%。到2002年,世界上有24个国家90%以上电力依靠水电,55个国家50%以上电力靠水电提供,62个国家40%以上电力由水电提供。④尽管国际社会在20世纪末对水电开发中大坝建设的负面影响展开了争论。并在世界银行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支持下,召开了国际性的大坝研讨会,成立了“世界水坝委员会”的专门机构,面向公众广泛听取意见,结果是达成了国际性的新共识。2000年11月,世界水坝委员会完成了题为《水坝与发展—新的决策框架》的全球审议报告。最后得出的结论,充分肯定了水坝为人类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⑤人类对水能资源开发的经验表明,水电是清洁的可再生资源,对水能资源的开发符合人类可持续的生存利益,利大于弊。结合中国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能源需求的巨大压力,被闲置的水能资源再也不应闲置了。中国的水能资源81.5%分布在西部地区,而且66.7%集中在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西、西藏6个省区。⑥事实上,从国际经验到中国实践都表明,加快西部水能资源开发并没有什么可患得患失的了。
2.对西部水电开发的疑虑为何存在
尽管加快西部水电开发是必然的,但时西部水能资源的开发却一直存在争议。对怒江水能的开发成为这一争议的集中表现。没有开发的怒江每年的水能净流失相当于5000万吨原煤。⑦但生态问题、社会问题仍然成为了批判经济主义的重要工具,这种现象不能简单归结于极端生态环境保护主义,其中事实存在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特别是水电建设的库区原先多属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地区,水能资源开发的巨大利益一直是库区振兴经济、摆脱贫困的希望,但诸多库区建设遗留的最突出问题恰恰是库区居民的经济生活问题,库区移民成为水电建设一直没有很好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库区居民,一个与库区利益关系最亲近的群体在水电开发的利益形成过程反而被疏远了,这正是心地善良的人们对西部水电开发缺乏信心,对水电开发的利益心存疑虑的症结所在。幸好,水能资源开发中的主要问题是项目内部的利益分配问题,而不是项目效益问题,只要项目效益成立,其他问题的解决便存有空间。迄今,西部地区的居民仍然期待着当地的自然资源潜力转化为经济发展的现实利益。本人2008年1月18日至25日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和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随机作的58份关于资源开发的问卷调查,对“您是否希望国家加大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力度”的回答,54份选择水电,49份选择矿产,16份选择土地,8份选择森林,6份列出旅游。这一选择结构恰好反映了当前人们对西部水能资源开发的心态。大理州和怒江州都拥有丰富的水能资源,93%的“希望”选择和认为应重点开发水电,正是表达了西部水电开发的必然性,而7%的否定则是表达了对西部水电开发的疑虑。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要求统筹做好移民安置,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表明了一种对水电开发的理性态度。事实上,积极开发西部水电也是理性与技术进步的必然选择。
二、西部水电开发利益分配导向的调整
如果西部水电开发存在可观的经济效益,这一份可观的经济效益如何分配才有利于化解人们对西部水电开发的疑虑,构建水电开发的和谐关系呢?
1.库区居民利益悖论
库区淹没补偿和移民安置一直是水电开发中最棘手的问题,也是迄今遗留未能很好解决的问题,尽管从中央政府到各级地方政府也已尽其智慧形成一系列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了移民安置的“原标准、原规模、原功能”的“三原”原则,2006年9月实施的条例又进一步规定“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⑧而从实践看,移民安置与政策目标还存在较大的距离,水电开发,苦在移民一直是和谐库区建设面临的不和谐声音。
从理论上讲,水电开发的可观经济效益,是和谐库区建设的坚实的利益基础。水电开发投入产出的显著效益,是协调库区利益关系的从容空间。库区建设中存在的不和谐声音,表明水电开发的利益安排存在调整的要求,而其中的关键环节就是库区居民的权益保障。水电开发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库区居民的生存利益与库区环境存在最自然、最直接、最紧密的关系,水电开发导致的库区环境变化对库区居民生存利益的影响也是最直接的。但库区居民在水电开发中的权益表达反而最不充分,是一个被安拷的利益主体。补偿标准较低,安置条件较差是水电开发中库区居民的普遍反映。以澜沧江小湾电站招标设计阶段补偿单价为例,旱地补偿单价每亩16704元,茶园每亩12600元,除紫胶外的经济林每亩3840元,集体灌木林每亩1100元,草地每亩550元;住房补偿单价,平均每m21392元,其中框架结构每m2583元,砖混结构每m2455元,砖木结构每m2399元,土木结构每m2309元,木结构每m2214元,杂房平均每m2241元,田房平均每m2154元;生活水池每立方米140元,粪池每个60元,沼气池每个1800元,水磨每个1000元。据当地干部群众反映,住房的补偿单价大约只有实际建筑费用的一半。如果这一反映属实,那么为什么不能按照最低标准的“三原”原则进行补偿呢?而且,从社会发展进程中人民群众生活的日趋改善看,一个具有可观经济效益的资源开发项目的利益实现过程为什么反而使与之关系最紧密、最直接、最自然的利益主体利益受损呢?如果水电开发的可观经济效益与库区居民的利益受损存在必然的内在关系,即可观的经济效益是以库区居民的利益受损为前提,充分补偿了库区居民的发展利益“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之后,可观的经济效益便不存在的话,则这类项目便已经不具备立项的要求!因为从社会发展的进程看,库区居民的生活状况随着社会大趋势而变化是必然的,如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趋于改善的话,帮助生产生活较差的地区的居民改善生活质量也是政府的责任和社会的道义,不应该存在逆发展趋势以牺牲库区居民利益以保障业主和政府利益的现象。事实上这样的假设前提也是不存在的。以漫湾电站为例,电站装机容量125万千瓦,年发电量62亿度,总投资33.87亿元人民币,按水电上网价每度电0.25元计算,年收入15.5亿元,总投资二年便可回收成本。漫湾电站每万千瓦装机容量平均移民23.42人,淹没耕地41.5亩,淹没林地56.7亩,淹没补偿投资26.67万元;淹没补偿投资共3333.75万元,占总投资的1.51%。⑨水电开发的可观经济效益是抵扣成本费用之后的利益,其中对库区淹没和移民安置的补偿也应当是充分保障“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具体到西部水电开发的实践过程,开发建设涉及的地区普遍是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山区,是国家扶贫开发政策框架内重点扶持的地区。这类地区生产生活环境的变化要“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其标准实际上低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这种低起点已经降低了西部水电开发的库区补偿费用。如“十五”期间我国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每千瓦全国平均为1332元,西北地区为405元。⑩另外,从国家的扶贫开发政策实践看,被列入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地区在国家实施的重大资源开发项目中其利益实现与扶持政策的实施也应是一致的。国家实施的重大资源开发项目是扶贫开发政策实践的具体行动,所以西部水电开发没有理由导致库区居民利益的受损。
2.库区居民的优先权益
在西部水电开发的利益实现过程中,开发商获得了巨大利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也分享了可观的利益,库区居民显然也应该分享到相当利益。如果按照产权分配利益,产权多、责任大、利益多的分配原则,库区居民更是拥有优先获益权,因为库区居民与库区资源环境已经形成了自然依赖的关系。库区居民世居于此,依靠当地资源环境生存,即使从终极产权看这些资源环境归国家所有,而不是产权属地化,但属地居民作为国民共享国有资源产权的同时,又内含着对当地资源环境的直接依赖,所以当地居民在共享归国家所有的当地资源时便多了优先权益。即当地资源环境的变化导致的损益当地居民必然首先承受。这一逻辑关系实际上也是国有资源权益实现的基本空间秩序,在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各地区在共享国有自然资源权益的实践中首先也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只是再分配的协调形式,所以库区居民在库区水电开发的利益实现中拥有利益实现的优先受惠权。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的使移民生活质量“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也正是以这种优先受惠权为依据的。当然,水电开发商开发水电的动机不是携带资金前来改善库区居民生活质量,获得水电开发利益是水电开发商的目的。但水电开发商在获取国有资源经营权,计算水电开发的成本效益时,必须明了库区居民对当地资源环境的权益以及开发导致的资源环境变化对库区居民生活质量的影响,必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的基本要求。库区居民生活质量“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的安置补偿是水电开发必须支付的成本费用,如果水电开发在支付库区居民生活质量“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的补偿费用之后,投资利益不能实现,则说明项目不可行,不应该投资。这实际上在项目开发投资的论证阶段就已经充分考虑到的,并不是附加的外部成本,不是增加水电开发商的额外负担。而对于具有公益性的水电开发项目,库区居民生活质量”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的安置补偿则需要政府也承担起责任。根据项目的效益结构,确定政府与开发商支付要补偿费用的结构,而保障库区居民生活质量“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的标准是不变的。
把保障库区居民生活质量“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作为西部水电开发利益实现的前提条件,是把库区居民生活质量“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的安置补偿视为项目成本,而不是将其视为利益分享形式。因为,作为成本的安置补偿是必须预先扣除的,而作为利益分享则是扣除成本后的分配,是一种收益。显然,水电开发导致的库区资源环境变化对库区居民生活质量的影响所需要的补偿是一种成本费用而不是收益分配,成本费用必须在利益分配之前扣除,收益分配则是纯粹利润的分配,分配比例依投资贡献程度而定。以往对水电开发中库区居民的安置补偿尽管在形式上是列入项目造价的费用之中,但在观念上则将其理解为收益分配。特别是由于“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的标准过于模糊,富有弹性,而库区居民原有的生活质量则多因生产生活条件简陋,“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从一开始便被界定为一种低标准的状态,即使是低估的标准,在开发商看来也是“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把库区居民的安置补偿视为收益分享。
3.如果我是库区移民
对于库区居民的安置补偿“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的标准的认识,应该说也是在库区居民的呐喊声中逐渐深化的,20世纪80年代,库区淹没土地补偿额是按被淹耕地年产值的5倍计算。[11]到了21世纪的今天淹没耕地的补偿标准已提高为耕地年收益的16倍,但这是否便意味着“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呢?16倍的补偿标准,实际上是给出16年的产业转型期,即若按现有的收益标准,可有16年的时间进行就业调整。一个大中型水电建设项目,建设期约10年左右,16年的就业调整期很重要的方面是寄希望于水电建设项目建成产生社会效益之后所能发挥的就业带动作用。但这一目标是否能实现,水电站建设能否带动库区的产业转型。实际上这远远超出库区居民所能把握的能力。16年的转型限定同样充满风险,如果未能获得新的就业,原初的“达到或者超出原有水平”的希望便会落空并转化为库区遗留问题。
从另一角度看,库区淹没事实上造成库区生存空间被压缩。移民从河谷地上移到山腰或山顶,生存空间缩小,新安置条件比原先生存条件下降,库区居民获得的资源环境所内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萎缩了。这一萎缩很可能便构成了库区居民生存发展的永久性约束因素。
也许每个人都应当反躬自问“如果我是库区移民”?如果我不是政府官员、不是开发商、不是理论家,而是库区移民,我会如何评价现有的安置补偿和生存处境呢?俗话说:“破家值万贯”。一个已经熟悉的生产生活环境所内含的不只是历史记忆、文化遗存,同时还为生产生活提供了方便和安全感,而这些在安置补偿中往往被忽略了。另外,生存环境的变化和搬迁也需要为之付出时间和劳动,这也是容易被忽略的。如果开发商和政府官员能设身处地为库区居民着想,多一点“如果我是库区移民”的设想,也许对库区居民的关照便会细致些、周全些,安置补偿的责任感和道义关怀便会强烈些、体贴些。
4.西部水电开发利益分配导向调整的可能性
现在必须对上述“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的补偿标准作一结构区分。在已经提到的水电开发的成本与利益分配的区别时,把“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暂时简单归入成本类,这是由于此前的“三原”原则与“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的“达到”是一种标准,也是最基础的,这里可简称为A标准。而“超过原有水平”则是在A标准之上多出“超过”的部分。因此,达到原有水平应是成本补偿,超过原有水平的“超过”部分是利益分享。1991年提出的“三原”原则,实际上只规定了成本补偿。因此“三原”原则也可以称为成本补偿原则。这一原则在2006年又被重申,即“达到”“原有水平”。尽管2006年提出的标准是“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执行这一标准可以“达到”,也可以“超过”,即可以仅补偿成本,也可以在补偿成本之上再分享利益。这样的标准由开发商执行,只可能实施“达到”标准,而不太可能提升到“超过”的标准,“超过”实际上形同虚设。当库区居民在水电开发中仅仅获得损失的相应补偿时,库区居民并没有分享水电开发的利益,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厍区居民在水电开发中是否应该分享水电开发的利益?根据以上的论述和假设,如果水电开发在扣除成本之后,还有可分配的利润的话,利润分配结构由产权结构决定,政府作为国家的代理人通过税收的形式获取产权收益,开发商通过直接的利润形式实现投资收益,那么库区居民对库区资源环境自然依赖内含的优先受惠权益如何体现呢?是否成本补偿可以抵消这种对资源环境自然依赖内含的优先受惠权益呢?显然成本补偿是不可以抵消资源资源环境自然依赖内含的优先受惠权益的。优先受惠权益是利益分享的权益,库区居民在原资源环境受损获得成本补偿之后,对水电开发导致的库区资源环境变迁和从水电中获得的利益。库区居民的优先受惠权表现在库区居民不仅仅以国民身份将通过公共财政的渠道分享国家从水电开发项目中获得的产权收益,而且库区居民还将直接从水电开发项目形成的利益中分享利益。库区居民从库区水电开发项目的初次分配中直接获益,从而使库区居民生活质量在安置补偿“达到”原有水平的基础上又“超过”原有水平。优先受惠权益是厍区居民获得“超过”原有水平生活质量的法理依据和保障。如果没有库区居民源自对库区资源环境自然依赖内含的优先受惠权,也就没有库区居民直接从水电开发项目利益中分享利益的权利依据,没有库区居民生活质量“超过”原有水平的必然要求。
把库区居民对库区资源环境自然依赖内含的优先受惠权付诸实践,库区水电开发项目建设不仅补偿库区居民生活质量“达到”原有水平,而且保障库区居民分享水电开发的收益,使之生活质量“超过”原有水平,这是西部水电开发利益分配导向调整的重要内容。西部水电开发对库区资源环境变迁的影响不能仅补偿库区居民的既有损失,不能仅保障达到原有生活水平。保障库区居民生活质量“超过原有水平”是该地区随同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基本趋势,这也是库区居民具有的发展权。因为水电开发项目建设在改变库区资源环境的同时也打断了库区原资源环境的利用秩序,扰乱了库区居民原先经济的自发秩序,发展秩序的重新建立有赖于库区的新建设,以水电开发为基本内容的库区建设应该是内含着库区居民的发展权益。
水电开发保障库区居民生活质量“超过原有水平”也是和谐库区建设的基本要求,从已有的实践经验看,电站职工往往获得较高的工资收入。职工生活质量与库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存在较明显的差距,这种差距当库区居民生活质量得不到明显改善时很容易便酝酿为矛盾冲突。只有在改善库区居民生活质量的基础上,才可能有效协调电站与库区居民的利益关系,化解矛盾冲突,构建和谐库区。而且从西部水电开发的现实状况看,库区多属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远高大中城市的边远山区、生态源区,库区建设蕴含着多重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含义,保障库区居民生活质量超过原有水平,并与水电开发的利益实现相协调地获得发展,符合国家支持西部开发,扶持老、少、边、山、穷地区加快发展的政策要求。国家从水电开发中分享的收益直接用于支持库区建设,改善库区居民生活条件是国家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具体行动。由此可见,西部水电开发中利益分配存在关照库区居民优先受惠权的政策内涵,保障库区居民生活质量超过原有水平应该是刚性要求。
三、西部水电开发中库区利益协调的产权规范
西部水电开发作为一个方兴未艾的领域,库区建设不可重蹈以往矛盾冲突的覆辙,妥善安排库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水电开发的收益相协调地改善库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建设和谐的库区关系,是西部水电开发的长远之计。建设和谐库区,需要重新认识库区建设的关系,化解库区居民与水电开发项目建设利益关系的二元结构,从利益一体化的思路来协调库区居民与水电开发项目的利益关系,构建西部水电开发与库区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迄今水电开发在协调与库区居民的利益关系,主要采取征地淹没与移民安置补偿的办法,这一办法尽管在逐步调整完善、提高补偿水平,但一直未能很好化解与库区居民的矛盾。在水电开发对库区居民的补偿标准即使充分落实了“三原”原则,“达到”原有生活质量水平的情况下,库区居民仍然未能分享到水电开发的红利。从理论上讲地方政府是分享了水电开发红利论,这一部分收益若能关照到库区居民的生产生活改善的需要,也有助于协调水电开发与库区居民的利益关系。但在具体的利益分配过程中,关照到库区居民的利益安排明显不足。其中原因既有地方政府分享不足之故,也有地方财力薄弱关照不周的现实约束。如据四川民族地区资源开发模式与机制建设研究课题组的调查,国家规划在凉山州建设的9座大型电站,因开发主体未在凉山州注册,而致使凉山州在电站建设期间少收入税款14.4亿元。[12]也就是说,这14.4亿元被不公平地转移到与水电开发地无关的其他地区。地方政府在水电开发红利中的分享不足,加之地方财政收入能力较弱,库区居民也就很难指望从地方政府的财政安排中获得多少关照。
当前我国大中型水电开发基本上是国有企业集团垄断开发,由国有企业垄断经营水流资源产权,水电开发的红利由业主和政府分享。这种红利分享格局所内含的与库区居民权益诉求的矛盾不可能靠兑现目前的补偿标准化解。走出单一依靠财产损失补偿的窘境关键是正确理解国有水电资源开发的权益结构,打破某一利益主体的利益垄断格局,确立规范的水电开发权责利结构。所谓规范的水电开发权责利结构,首先是规范产权权益,国家所有的水流资源在把经营权转让给开发商之后,产权分解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开发商获得经营权的收益,国家获得所有权的收益。以往的国家所有权权益只分解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没有反映库区居民的优先受惠权,但库区居民对当地资源环境直接依赖的权益实际上已被国家的所有权涵盖。开发商要获得经营权,只须与政府谈判形成交易合约,而不须征得库区居民的同意,对库区居民的安置工作是由政府去实施的。从产权交易的角度看,开发商与政府达成交易合约,获得经营权。开发商只要履行合约责任,便可以获得经营权益。这实际上已经规定了国家的所有权权益中包含着库区居民的所有权权益,而且这种群益不仅是作为国民的普通身份拥有,另外还作为库区居民的特殊身份拥有。作为库区居民身份拥有的所有权权益应该是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权益并列,形成自主的份额比例。在国家的所有权权益中单独析出库区居民的所有权权益,这一权益份额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财产权补偿,一部分是产权利益分享。财产权补偿相当“三原”原则所规定的补偿份额,产权利益分享则是库区居民对资源环境自然依赖的优先受惠权的表现。在规范产权权益的基础上,明确责任,依权履责与获益。经营权履行资源经营责任,保障资源环境安全,在保障资源环境安全的基础上获取经营效益,保障资源环境安全,在保障资源环境安全的基础上获取经营效益。所有权履行对经营权的监督,保障经营权的正当权益。
在规范的水电开发权责利结构的基础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利益实现形式可以有种选择,可以按股权的形式安排所有权与经营权的股权结构,也可以凭所有权向经营权征收水流资源经营费用。无论是采取股权结构的形式还是采取征收经营费用的形式,恰当确定收益分享比例,坚持利益共享,坚持权责利结构对称,将有利于库区利益共同体的塑造,调动各利益主体在库区建设中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库区居民在股权分红或者征收经营费用的分配比例中体验与水电开发利益的一致性,实际上也就化解了库区居民与水电项目建设的利益矛盾。
确立规范的水电开发权责利结构,明确水电开发的产权关系,明确库区居民在水电开发所有权权益中的地位,纠正产权关系的约束倒置现象,保障产权关系中所有权的主导地位和对经营权的监督,以库区居民生存发展的长期利益约束资源开发短期行为,这对于加快西部水电开发,健全西部水电开发秩序,保障流域资源的安全性,促进流域与库区的可持续发展将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本文主体不简言西部水电开发利益,而赘言西部水电开发中库区利益,是由于水电开发中最突出的某些库区利益问题往往被淡化了。库区的空间包含空间中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总和。库区利益在整体上包括库区中的工程利益、库区居民利益,库区作为空间整体的发展利益,以及与这一整体相约束的生态系统的利益。
②本人于2008年1月18至25日在云南南涧小湾电站及怒江州作了一次简单的关于资源开发的调查,此前对龙滩水电站(2005年)、三峡库区(2004年)、以及1996年和1991年对澜沧江从扎曲到出云南也有过调查。
③参阅刘世锦等着《加快西部水电开发》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年5月第3页,另据中国水电装机容量11652万千瓦,当年发电3952亿千瓦时,水能开发程度达到29.5%。参见《经济研究参考》2008年第8期第6页。
④参阅刘世锦等署《加快西部水电开发》第71页。
⑤《水坝与发展——新的决策框架》的五条结论:1.肯定了水坝为人类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人类已经从水坝建设中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2.应该承认人类在水坝建设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付出了不可接受的,而且通常是不必要的经济的、社会的、环境的巨大代价;3.由于忽视了水坝与其他备选方案公平、公正,客观的比较,水坝的经济利益价值引起了人们的怀疑;4.应当邀请那些决策者、开发者及各种开发方案风险的可能承受者共同参加讨论,这是寻求解决利益与意见冲突的必要途径;5.要将不适宜的水坝项目淘汰在早期,从而提高真正意义上的水坝综合效益,做到水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参阅王景福编著《水电开发与生态环境管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年3月168页。
⑥参阅陈勇主鳊《中国能源与可持续发展》科学出版社,2007年2月,第184页。
⑦参见中国水电开发投融资问题研究课题组:“中国水电开发投融资问题研究”栽《经济研究参考》2008年第8期第30页。
⑧转引自刘世锦等著《加快西部水电开发》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年5月,第188-189页。
⑨参见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计划志1949-2005》第200-203页。
⑩转引自《经济研究参考》2008年第8期第25页。
[11]如1984年漫湾电站耕地补偿标准为水田1312元/亩,旱地772元/亩,人均农村移民补偿3821元;1998年重新修订的补偿实际为8539元。
[12]参见《四川民族地区资源开发模式与机制建设调研报告》(内部报告)第3页。
〔责任编辑:罗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