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治就没有企业家
2008-05-30童大焕
童大焕
《经济观察报》日前刊登对张维迎先生的访谈,回顾了张维迎先生成型于1986年、“重见天日”于1990年代后期的“国家所有制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 张维迎先生提出五条论据:第一,政企分开的不可能性。第二,所有权约束的无效性。第三,解决经营者行为短期化的不可能。财产关系不确定,企业就只有短期行为不会有长期行为,因为短期收益是自己的,长期收益是别人的。第四,预算约束硬化不可能。在国家所有制下,充其量只能出现“关、停、并、转”,而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没有人因为破产而遭受财产损失,破产又有多大意义呢?第五,经营者与职工制衡关系不可能。他认为,企业家不是培养的,而是由市场竞争出来的,造就企业家一是要改革财产问题,二是要放活市场,如果前者是产生企业家的关键,后者则是企业家产生的基本途径。
这个观点,核心就是产权改革。今天,一些领域“国退民进”的任务远远没有完成,不少国有企业挟巨大的垄断实力反而是“国进民退”。且其企业管理者本质上仍是官僚属性为主、企业家属性为辅,基本上没有走出“唯上级命令是从”的窠臼,要走出来也是基本不可能的,因为这里的企业管理者并不是“你死我活”、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自然生长出来的,而是上级任命的,“听话”和“安全”往往最重要。同时,企业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也一直无法建立,近几年尤其表现为国企管理者薪酬过高且增长幅度远高于员工。
而经过30年的市场化改革努力,以及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我们更坚信另一个常识:要产生真正的企业家,光有产权改革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有个法治环境下的政府,解决监管者缺位、越位的问题。否则,即使所有者缺位的产权问题解决了,也不可能产生真正的企业家。法治不到位,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也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从某种意义看,产权私有是产生企业家的内因,法治环境则是产生企业家的外因。二者缺一不可。套用张维迎的“国家所有制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我们也不妨称之为“非法治环境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
没有法治,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不会自动发生作用。市场优胜劣汰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有挑剔的消费者,但若没有法治,政府的监管常常出现缺位、越位、错位,消费者将不可能对企业和企业家形成有效的制约。比如最近以奶制品为源头的食品行业三聚氰胺事件,导致中国积七年之功通过承办奥运积累的国际形象受到很大程度损害。其实早在今年3月以来,三鹿集团就先后接到消费者投诉;8月1日,三鹿集团就已检出三聚氰胺,但三鹿集团和有关方面都没有及时发布消息。而据有关报道,早在7月份,在长沙医治的患儿家属就有多人获得了三鹿奶粉的检测报告,株洲的瞿先生在向国家质检总局投诉后,也得到了报告。检测结果都“合格”。正是多家行政监管部门的懈怠和渎职,政府在监管方面缺位,而在不该保护的地方错位、越位,导致市场不可能形成良性的竞争秩序。
法治的要义,不仅是指政府“依法而治”,更重要是指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但在政府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约束的“权大于法”的非法治的环境下,地方保护主义和政府的选择性执法倾向非常突出和普遍,市场竞争因执法的公平性问题面临严峻挑战。它不可避免地出现地方政府普遍为企业护短的问题,特别是对那些地方税收支柱的大企业,尤其如此。结果是小企业战战兢兢被迫守法,大企业有恃无恐无法无天。三鹿事件爆发后,奶制品企业的全行业检测结果表明,完全不出问题的恰恰是一些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而那些大企业包括一些“特供”企业,几乎全军覆没。这种结果,绝非偶然。
没有法治,真正的企业家无法独善其身。政府的监管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该处罚的没处罚,该公开的没公开,该赔偿的没赔偿,无形之中就保护了劣的,亏待了优的,市场上不是优胜劣汰,而是劣胜优汰。这样,那些坚守企业家精神的,不是被市场淘汰,就是永远长不大;而那些风光无限的,往往都是投机客,不是企业家。最终结果就是自掘坟墓,自我断送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前程。
温家宝总理在纽约谈奶粉事件时说“我十分痛心”,并引用了古罗马皇帝马可·奥勒留《沉思录》里的一句话:“请看看那些所谓的伟大的人物,他们现在都到哪里去?都烟消云散了。有的成为故事,有的甚至连半个故事都算不上。”巴菲特说:只有当退潮的时候,才知道谁在裸泳。看看三聚氰胺事件,那些昔日风光一时的奶制品企业,不论国企私企股份制企业,几人幸免?几个龙头老大,哪一个不是光着屁股?但这一切仅仅怪罪于企业家的道德自觉是不够的,在你追我赶互相比谁长得快长得大长得强的市场环境中,自由、平等、公正的法治环境须臾不可或缺。
产权独立和具有硬约束力的法治环境,是企业和企业家车之双轮、鸟之两翼,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作者系北京资深评论员,知名杂文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