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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VIP客户可以插队吗等

2008-05-14赵利民等

知识窗 2008年7期
关键词:袁某弃婴徐先生

赵利民等

[案例]2007年9月,储户袁某在某银行办理业务。袁某排队等了20多分钟后,看见一名刚来的客户未经排队,直接走到窗口办理业务,袁某当即提出异议。银行工作人员解释说,该客户是银行的VIP客户,有优先办理业务的权利。袁某看到,该业务窗口上方确实很显眼地贴着一块字牌:“VIP客户优先办理”。但袁某认为银行单方面的规定侵犯了排队顾客的权益,要求银行撤销此告示,并向其赔礼道歉,遭到银行方面的拒绝。袁某于是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法院认定该银行的告示为无效告示,并赔礼道歉。

[说法]我们很多人都有袁某这样的经历,很多人也曾对银行的这一做法提出过疑问。对普通客户而言,他们自然会对银行的这一规定不满意。但这一规定是否违法呢?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所制定的“VIP客户优先办理”的规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违法。而且,银行已将这一规定公开展示,没有侵犯顾客的选择权。这一规定针对的也是不特定多数人,并不针对袁某个人,没有对袁某造成损害事实,也未对其姓名权、名誉权等法定权利造成损害的后果。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袁某的诉讼请求。

欠条签名不真实欠款还能要回吗

□周玉文

[案例]辛某是一开办饲料厂的农村专业户。自2007年5月开始,邻村的张某就长期到辛某的厂买饲料,除偶尔有少量赊欠饲料款并在下次归还外,每次都是如数付款。2008年3月,张某来拉饲料时忘了带钱,于是主动给辛某写了“欠老辛2000元饲料款”的欠条,但在签名字时签的是“章维君”,然后把货带走了。但从此以后这个“章维君”再也没有来拉饲料。辛某经过打听得知,这个“章维君”实际名字叫“张为军”,已经外出打工了。辛某与他取得联系希望他还钱,但他不承认欠辛某的饲料款。辛某问,我凭他写的欠条能要回欠款吗?

[说法]从所反映的情况看,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签有“章维君”名字的欠条能否证明是“张为军”所写、所欠。如果能证明是“张为军”所写、所欠,则“张为军”就有归还欠款的义务,反之,如果不能证明是“张为军”所写、所欠,则“张为军”就没有还款的义务。这张写有“欠老辛2000元饲料款”的欠条,是可以证明是“张为军”所写、所欠的,当然辛某如果能有证人证明这一天“张为军”去辛某的饲料厂拉过饲料或者这一天他给别人送过饲料则更好一些。即使没有这些,“张为军”不承认这张欠条是他所写、所欠,在诉讼中辛某可以要求对欠条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结果就是“张为军”的笔迹,而“张为军”又没有证据证明这是他代别人所写,那就可以认定该欠条是“张为军”所写,这笔债务是他所欠。因此,本案如果诉讼到法院,法院是会支持辛某的诉讼请求的。

在自家阳台砌房为何被说“不”

□林兴

[案例]徐先生在湖边小区购买了一套三室二厅双阳台的商品房,然后在露天阳台砌起一间16平方米的砖房,物管反复阻拦终未果。此后,徐先生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将徐先生诉至法庭,要求判令拆除违章建筑,消除危险。徐先生却认为,自己建房并没有影响他人的通风采光。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委托房屋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对该房进行了检测。鉴定报告书中认为,送检房屋的建造影响了整栋房屋的受力状况,造成两边墙体受力不平衡,长期之下可引起墙面开裂。11月11日,法院依据鉴定结论作出了由徐先生限期拆除自砌砖房,恢复原状,消除危险的判决。

[说法]首先,在已有建筑物上修建建筑物必须经过绝大部分业主的同意,徐先生在自家阳台建房未经过绝大部分业主的同意,明显违法,其次,业主行使建筑物专有权,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危及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徐先生在自家阳台建房,将危害其他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是不对的。《物权法》第71条、第91条分别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徐先生擅自在阳台建房,虽然是在行使专有物权,但其建房行为给整栋住户都带来安全隐患,危及了相邻建筑物的安全,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收养弃婴也要被罚吗

□万剑敏

[案例]郑某今年33岁,已有一个3岁的儿子。2007年5月,郑某在上班的路上看见路边有一个大纸箱,箱内放着一个刚出生不久的女婴。郑某心生怜悯,于是将弃婴抱回家,决定收养这个弃婴。2007年11月,郑某夫妻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领取了收养证明。2008年1月,计划生育部门查出郑某夫妻收养了一名女婴,认为郑某夫妻在已生有一子的情况下收养他人,违背了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应当按计划外生育对待,并予以罚款。郑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计划生育部门的罚款决定。

[说法]郑某收养弃婴的行为的确是个善举,但善举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通过,1998年11月4日修正)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由于郑某有一儿子,可以说不符合上述条件,计划生育部门正是因为这一点而对郑某进行处罚的。但是,《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要求收养人无子女。法院同时认为,郑某夫妻收养弃婴的收养行为已经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已经确立,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可确认郑某的行为违背了计划生育政策。法院最终作出了撤销罚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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