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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代表处管理办法》和《代表处财务管理办法》公布实施

2008-04-19

中国疗养医学 2008年4期
关键词:尘肺病代表处管理条例

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规范代表处的工作,加强代表处的建設,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制定了《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代表处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代表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两个《办法》草案于2007年12月20日在基金会代表处负责人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并经12月26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08年2月20日正式试行。两个《办法》的出台,完善了基金会的管理制度,为基金会工作规范化运行,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慈善为怀、防治尘肺”的宗旨,进一步推进尘肺病康复工程,具有指导作用。

《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代表处管理办法》(试行)对代表处的定位、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及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规定:代表处是基金会在特定行政区域设置的代表基金会从事活动,承办基金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机构。其主要任务为募集资金、对外宣传、组织协调病员、联系定点医院工作等。

《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代表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是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基金会《章程》并结合各代表处实际情况制定的。该《办法》规定:代表处的财务工作由基金会资产财务部进行指导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预算控制的办法。它还对代表处办公经费的提取比例及代表处主任签批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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