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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与武警部队的早期建设

2008-04-19夏明星陈华瑜

纵横 2008年2期
关键词:罗瑞卿中央军委公安

夏明星 陈华瑜

建国前夕,建立一支保卫人民胜利果实、巩固人民政权的武装保卫力量,已摆到党中央的议事日程上。1949年7月6日,中央军委正式决定下设由罗瑞卿担任部长的公安部(1949年10月,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公安部成为政务院下属的一个部),统辖全国各地的公安部队。由于开国大典开始在即,中央军委、毛泽东特别批示:速从四野抽调一部分兵力和中央警卫团、北平纠察大队共同组建公安部队。部队组建完毕后,统称为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

1949年8月31日,毛泽东等领导决定,中国人民第一支强大的公安部队——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成立,下辖由四野一六○师(师长吴烈,政委邹衍)改编的公安中央纵队第一师(吴烈兼师长)、中央警备团为基础扩编的公安中央纵队第二师(中央警备团团长刘辉山任师长),以及由上述两个师的警卫营及华北公安部的一个警卫大队合编的新中央警卫团(团长何有兴),主要任务是保卫党中央、中央政府和国家领导人的安全,维护首都治安等,吴烈、邹衍分别担任公安中央纵队司令员、政委。毛泽东对这支部队非常关心,亲自为公安中央纵队第二师创办的《士兵报》题写了报名。

公安部队在即将成立的新中国里,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武装?毛泽东一直在思考。1949年9月29日, 经毛泽东最后把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也就是说,人民公安部队在创建伊始,就取得了和人民解放军平起平坐的地位。

1949年10月1日凌晨5时,新创立的人民公安部队承担起保卫开国大典的任务。整个天安门广场全部严密警戒,封锁各路口,禁止任何车辆行人通行。按照罗瑞卿的指示,部队对一些死角又进行了一次检查。下午两点多,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车先后驶入天安门广场。当时,天安门没有电梯,吴玉章、董必武、李济深这些人年龄大了,罗瑞卿指派战士把他们一个个抬上天安门。

由于罗瑞卿亲自组织,警卫战士忠于职守,高度警惕,连续奋战十多个小时,公安中央纵队胜利地完成了具有伟大意义的开国大典的安全保卫任务。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任命罗瑞卿为公安部部长兼北京市公安局局长,继续推进公安纵队建设。

1949年11月8日下午2时,公安部队中央纵队在北京举行庆祝成立大会,毛泽东委托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亲临检阅。在讲话中,朱德就公安部队的任务作了重要的指示:人民公安部队是保卫人民利益的部队,因此,在自己的行动上,言论上要处处做人民的表率,特别是在军民团结和遵守纪律方面,应格外要求严格,使人民公安部队成为人民武装中军民团结的模范。

1949年12月,全国公安系统高级干部会议制定了《整顿各级人民公安武装的方案》,各省公安厅、大城市公安局据此方案,先后开展整编扩建公安武装的工作。到1950年1月至5月,在罗瑞卿的一手规划下,各地公安武装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隶属于各级公安机关。经过整编,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番号撤销,另新建和改建了3个公安师、12个公安总队、1个纠察总队、1个警卫团、3个省公安团和若干个公安大队、公安中队和公安队。

1950年4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常委会,由毛泽东主持。会议对人民公安部队今后努力的方向和目前的任务作了具体的指示。经讨论,会议决定对人民解放军实行整编,将陆军编为国防军和公安部队,公安部队担负肃清残匪、保卫政权、维持社会治安、保卫国家建设的任务。毛泽东指出:“公安部队数量不要大,但质量要精”,同时任命罗瑞卿为司令员。

1950年5月16日至31日,解放军总参谋部在北京召开全军参谋长会议,会议研究确定,在解放军由540万人整编到400万人的同时,建设一支占全国军队数量4.5%的公安部队,以担负维持国内治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会议期间,根据毛泽东等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谈话要点,罗瑞卿提交了《建设人民公安部队方案和几个要点》,对全国公安部队的编制、领导机构的设置、领导指挥关系和军事、政治、后勤工作做了总体上的阐述:

全国编制若干个公安师,作为正规的公安部队;中央、各大行政区(华北除外)、铁道部分别成立公安部队指挥机构,定名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中央指挥部”及“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铁道指挥部”;公安部队中央指挥部受党中央、中央军委统率,各大行政区指挥部受中央指挥部和所在大军区双重领导,铁道部受中央指挥部和铁道部首长双重领导;地方性公安部队由地方公安部门领导、指挥使用,物资供应由地方政府负责,但管理训练、政治工作则由中央指挥部、大军区和省军区负责。5月31日,周恩来批准了这一方案。

1950年9月7日,中央军委主席毛泽东签发通令,统一全国22个公安师的番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警卫师;中央公安第一、第二、第三师;西北军区公安第四、第五师;西南军区公安第六、第七、第八师;中南军区公安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师;华东军区公安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师;东北军区公安第十八师;铁道公安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师。一下子给公安部队22个师的番号,足见他对这支部队的重视。9月22日,他又以军委主席身份签发了《关于成立公安部队领导机构的电令》,决定将全国公安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归中央军委直辖,任命罗瑞卿为公安部队司令员兼政委。由于华北军区部队长期战斗在京津附近,有拱卫京津的地利、人和,他决定公安部队领导机关由原华北军区第二十兵团(司令员杨成武,政委李天焕)机关、原公安中央纵队部分干部为基础,另从中央军委各总部及华北军区抽调少数干部组成,李天焕担任公安部队副政委、党委副书记。

1950年10月5日,罗瑞卿给党中央、毛泽东写专题报告,汇报公安部队整编情况,“请求中央考虑是否多成立一个公安师置于华北或东北”。毛泽东当即批示:“可以多一个师。”于是,公安部队增加了第二十二师番号。在报告中,罗还提出,“关于已经决定成立公安部队应该迅予组成并适当注意其质量各点,乘各中央局负责同志到中央开会之际,是否方便中向各同志提提”,毛泽东批示:“请聂(注:代总参谋长聂荣臻)与罗(注:罗瑞卿)协同与各中央局负责同志面商解决,以结果告我。”

当时,第二十兵团部设在天津,因此公安部队领导机关一开始也就设在天津。1950年10月4日,在第二十兵团驻地天津贵州路津和里5号楼,罗瑞卿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公安部队领导班子会议,传达了中央军委的决定和命令。11月8日,军委公安部队领导机关由天津迁到北京正式开始工作,并开始接管与整编内卫公安部队。在组建过程中,罗瑞卿一边抓紧工作,一边及时向党中央、毛泽东报告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

1950年11月9日,罗瑞卿率领公安部队领导班子成员向聂荣臻代总参谋长汇报,并共同审定关于公安部队编制,后以聂荣臻的名义呈报毛泽东。毛泽东当即批准。1950年12月19日,根据罗瑞卿的建议,毛泽东、周恩来共同签发“关于公安部队各项工作统归各大行政区之公安司令部政治部领导的命令”。命令中说:“为了加强地方公安部队之领导和管理教育起见,兹决定:各地方公安部队之管理、训练、政治工作等统归各大行政区公安司令部、政治部领导。须请示中央解决之问题,由各大行政区之公安司令部、政治部报军委公安司令部、政治部解决。华北各省、市地方公安部队直属军委公安司令部、政治部领导。全国各省以下地方公安部队和边防部队与机关之建制、使用与供给等,则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之公安机关。”

1951年7月11日,罗瑞卿先后向毛泽东、周恩来报告了公安部队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统一整编全国公安部队的建议。9月,党中央、毛泽东决定:将全国内卫、边防、地方公安部队统一整编,番号由“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受中央军委统一领导。到1951年10月,解放军公安部队实际组成正规公安部队20个师又3个团,以及7所公安部队军政干部学校,共18.88万人;30个省级公安总队、人数达32.27万人的地方公安部队;15个省市边防局,拥有11个团、4个海防大队、人数为3.06万人的边防公安部队;新解放地区治安武装及看押犯人的武装10万人,总计达到64.21万人。一时间,解放军公安部队成为一支雄师劲旅。11月,毛泽东又对整编中的解放军公安部队做了著名的“四字批示”:“要(指需要公安部队)、统(指内卫、边防、地方公安部队统一)、整(指公安部队要整顿、整编)、精(指公安部队要精简、精干)。”

1952年10月22日,中央军委落实毛泽东的“四字批示”,最终公布了解放军公安部队、机关、学校定编后的番号:公安部队领导机关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司令部;各大军区和铁道公安部队领导机关也改称解放军公安部队司令部;撤销了公安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师番号,其余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第一、第二、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师和公安警卫师。1953年5月5日,经毛泽东批准,将公安部队的6所干部学校缩编成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公安部队学校,实际人数约53.86万人。

从公安部队到解放军公安部队,这支部队在“边防内防”中创造了辉煌战绩。1953年8月10日至20日,解放军公安部队首届功臣模范代表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毛泽东应邀为会议题写了“提高警惕、保卫祖国”八个字。

1955年7月,鉴于解放军公安部队建设上的军事性与使用上的地方性之间的矛盾,经国防部、国务院分别提议并得到毛泽东批准,国防部将 “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番号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罗瑞卿任司令员兼政委,总员额39万人,继续担负守卫国家重要厂矿、企业、交通设施,维护治安、警备城市和保卫边疆等任务;7月30日,国务院发布命令,决定将专、县原解放军公安部队8万人移交公安机关,从8月1日起称“人民武装警察”,公安部成立武装民警局(16局),各省市公安厅(局)成立武装民警处,负责管理这支部队。同时,将担负岛屿、要塞守备任务的解放军边防公安部队5万余人划归各军区建制序列。

组建公安军,是毛泽东对公安保卫武装的高度重视的结果。据此,解放军公安部队司令部改称解放军公安军司令部;各大军区公安部队司令部改为公安军司令部或公安部队处;公安部队学校改称公安军学校。到此时,在毛泽东的关怀下,公安保卫武装已经组成较完备的编制体制,全面肩负起“边防内防”的任务,成为共和国一把锐利的“护身剑”。

1956年11月15日,为表扬模范事迹、交流工作经验,公安军在北京召开了积极分子代表会议,出席会议的有319名优秀公安战士和44个优秀单位的代表。对于公安军取得的不凡战绩,毛泽东非常满意。11月16日下午,公安军积极分子代表会议召开的次日,他与刘少奇、周恩来、陈云及邓小平一起接见了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

1957年1月22日,为贯彻中共“八大”精神,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决定裁减军队数量,提高军队质量,因此裁撤公安军呼声很高。考虑到国际通行的海陆空三大军种的惯例,毛泽东决定撤销公安军番号及其领导机构,但是他仍然坚持“要、统、整、精”的原则。当年9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番号撤销,恢复“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番号。罗瑞卿离开公安部队直接领导岗位,继续担任公安部长。原解放军公安军司令部缩编为总参谋部警备部,由原公安军副政委李天焕担任部长,负责研究和指导全国内卫、边防业务,指挥领导直属公安部队。当年3月至8月,七个军区公安军司令部和三个军区公安部队(处)先后撤销,各军区公安部队归军区建制领导,重新受军队指挥。这时,警备部直接指挥的部队只有26.8万人。由于警备部长李天焕仅为中将军衔,他对由众多上将坐镇的大军区公安部队“只能指而不能导”,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公安保卫任务的完成。

对于这种局面,毛泽东看在眼里,急在心头,批评公安部队的整编工作“不会用心”。1958年8月4日,当彭德怀呈批《关于公安部队整编问题的报告》时,毛泽东笑着对身边的工作人员说:“能不同意吗?早就该整整了。”

1958年12月,根据党中央批转的上述《报告》,将看押劳改罪犯、守护铁道和一般厂矿企业的内卫部队13万人,中苏、中蒙、中朝、中越边境以及沿海内湾对外开放口岸的9000人,以及警卫外宾、使馆、省以下机关、院校的6000人,共14.5万人集体转业,交公安机关,改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称“武装民警部队”。这时,武装警察部队属于各级公安机关组成部分,在各级地方党委领导和公安机关的直接指挥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武装警察部队党委的指导。即执行“块块”为主、条条为辅的双重领导体制。与此同时,担负中央与各省(市)警卫、剿匪治安、守护重要铁道桥梁和军工厂矿任务的内卫部队和沿海边防部队共7.2万人,仍属军队序列,归所在大军区指挥。

上述措施,当然体现了“要”和“整”,但显然丢了“统”和“精”:内卫任务有的归公安机关,有的仍属军队序列,指挥关系不统一;由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全部转业地方,并执行“块块”为主、条条为辅的双重领导体制,军事训练方面抓得不紧,甚至出现了强调“地方性”忽视“军事性”的不良倾向,自然谈不上“精”。

对于公安保卫武装虽然坚持了“要”和“整”,但却丢了“统”和“精”;况且,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拥有枪杆子,却实行地方行政领导为主、部队军事领导为辅的领导体制,这让坚信“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坚持“党指挥枪”的毛泽东感到不安。因此,他非常不满意,反复要求公安部加强“统”和“精”。1961年11月23日,公安部党组《关于改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体制的报告》得到党中央、毛泽东批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制,继续属于公安机关,以便利地方政府使用;领导体制,则改为由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以加强军事性、纪律性。随后,解放军三总部和公安部作出了相关具体规定:自1962年1月起,武装警察部队由地方职业制改为现役制,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待遇,而武装警察部队的编制、定额,不计入解放军总定额内。武装警察部队全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称为“武装警察部队”,不再用“武装民警部队”的简称。从此,武装警察部队的番号、名称有了统一和明确的规定。

通过上述措施,公安保卫武装“统”和“精”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1966年6月,从当时国际形势考虑,中央军委决定从当年7 月1日起撤销“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番号,统一整编为解放军,将公安部队领导机关改编为第二炮兵指挥领导机构,公安部队第二政委李天焕调任第二炮兵政委。撤销28个省级公安总队,北京总队改为北京卫戍区警卫二师,上海总队改为上海警备区警备师,西藏总队改为西藏军区独立团,四川总队改为成都军区独立师,其他24个公安总队改为各省军区独立师或独立第二师。这次整编,是公安保卫武装发展史上的又一次大转折。

在中美接近、国际局势相对缓和的形势下,公安保卫武装特有的工作属性也发生了变化。1973年6月8日,根据保卫工作需要及军队实现减员增效,毛泽东、周恩来批准公安部和三总部提交的《关于边防检查站交接方案》,决定将军队建制的46个国家边防检查站和37个地方边防口岸检查站移交公安部门建制领导,移交后边检站干部战士退出现役,改称“人民武装警察”。为加强领导,公安部设边防保卫局。1974年12月,为加强军事性,边检站人民武装警察又实行义务兵役制。1975年10月15日,毛泽东、周恩来又批准公安部和三总部提交的《关于县、市中队交归公安机关建制领导有关问题的报告》,决定自1976年1月1日起将负责内卫任务、原归军队建制的2465个县、市中队移交公安部门建制领导,改为“人民武装警察”,公安部设立“武装民警局”进行管理。至此,统一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又现雏形。对于上述两支“人民武装警察”,毛泽东再次强调“要、统、整、精”。但是不久,毛泽东与世长辞,没有能看到重建的人民武装警察队伍实现他提出的要求。

1982年6月19日,根据毛泽东的遗愿,中央军委决定让解放军担负内卫执勤任务的部队,同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警察,统一组建为隶属公安部门的全新的公安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3年4月5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正式宣布成立,当时隶属于公安部。1995年3月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体制的决定》,“武警部队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由隶属公安部门到列入国务院编制序列。这项举措无疑大大提升了武装警察部队的地位。同年12月7日,为加强武装警察部队的全面建设,中央军委将武警总部由副大军区级调整为正大军区级,使武装警察部队“事实上成为中国的第八大军区”。1996年1月,中央军委将解放军部分乙种步兵师充实到武装警察部队。从此,武装警察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共和国日常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活动、协同解放军防卫作战的中坚力量。

责任编辑贾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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