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等法学教育
2008-04-16滕国霞吴晶
滕国霞 吴 晶
摘 要:高等法学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培养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的重大任务。面对新世纪带来的巨大竞争和挑战,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该何去何从?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法治
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仍存在很多问题:
(1)法学教育机构主要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的大城市,而西部地区的法学教育机构较少,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教学水平比较低。与此相一致,法律人才的分布也出现不均衡的现象,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汇集了大量受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而西部地区却相对较少。此外,法律人才追求高收入而大量涌入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更是加剧了这种法律人才东西部分布的不均衡。
(2)法学教育层次的多样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律职业水准下降。一方面,从80年代后期,法学院放松入学标准,降低毕业标准,竭力增加招生人数;另一方面,多标准多渠道法学教育使得法律职业水准下降,也使民众对法律从业人员的不信任感加强,对法律的信仰程度降低,从而从根本上对我国真正实现法治造成危害。
(3)法治信仰的缺失。法律信仰的理念要求法学教育能够培养学生独立的人格和法律理性,要求学生刚开始学习法学时,就确立自己作为法律职业者所应有的操守和法律信仰。法学教育的目标应由专政人才的培养转到培养以公平、公正、正义为其终生信仰的专门法律人才。
(4)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断层现象严重。法律职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性。而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无论从总体课程设置还是在具体课程安排上都存在着“重知识轻技能”和“重理论轻实务”的倾向,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法学教育机制,加大学生法学教育期间实践的力度,加强教育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合作,选拔具有良好法律理论基础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职业者作为法律硕士的兼职导师。通过师徒传授的方法来培养学生实践操作的能力;另一方面,从事法律职业前进行较为集中的职业训练,建议建立全国性的“国家司法研究所”,承担大学第四年的学徒训练工作。
(5)理工科院校开展法学教育存在缺陷。由于很多理工科大学盲目追求建学规模,或为“赶时髦”或为“上档次”而仓促的建立法律院系往往缺乏合格的师资,其教学质量自然难以保证。另一方面,在学科硕士点的申请审批上,学校如果是“211重点高校”或属于更高档次的学校,即使是传统的理工院校,它在申请法学硕士点和其他人文社科硕士点上享有其他院校不可比拟的优势,可以比较容易获得审批,而其同性质的理工科院校或文科院校则很难在申请硕士点上超越瓶颈获得突破,因此给法学教育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①师资力量严重不足。由于缺乏师资,往往是一个导师带很多研究生或身兼数门课程,由于很多研究生直接从本科考入,中间没有真正社会实践的过程,因此他们视野往往不够开阔,在从事课题研究时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对校园生活带来一定成度的冲击,这又使得研究生在做学问时染上浮躁的气息。导师负责制可能流于形式,使无自制力的学生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
②缺乏学术交流。学术上有一定的惯例,通常是在学术上某一领域负有盛名的院校开展学术研讨会,在法学教育方面,中国政法大学、人大、武大、西南政法等学校在这方面享有盛名,也因为上述学校都是以政法为主的学校,在法学教育方面投入比较大,注重不同学派的学术交流,经常会召开不同学校之间的研讨会,邀请国外、国内知名学者或是法律职业工作者做报告,这些都有利于拓宽视野,促进知识的创新和进步,关注法学的各个层面,使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另一方面,人格魅力带来的影响力也是不容低估的,从知名学者身上学到的不仅仅是知识,在一定程度上学者阅历和独特的人格魅力更能激起学习法学知识的兴趣和斗志,这也是法学教育得以进步的一个因素。但在一般的以理工科为主的学校,这样的学术交流活动就比较少。
③对法学教育的投入过少。由于是理工科院校,学校重点发展的是理工科,而法学教育就像个附庸的花瓶,只是用来装点“文理综合性大学”的门面,因此这使得法学教育工作者在参加学术研讨会、举行学术活动、进行实践教育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方面因资金问题往往受到很大限制,这都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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