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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律文化的差异及借鉴

2008-03-22刘筱婕郭伊凡王德海张晓婷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8年1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制建设价值取向

刘筱婕 郭伊凡 王德海 张晓婷

【摘要】文章分析了中美法律文化的差异,有助于我们正确看待中国法律文化的优点以及不足,帮助我们吸收美国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果 ,全面建设好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律本位;价值取向;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 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8)02-0151-02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

英国著名的人类家爱德华·泰勒在其著作《原始文化》中写道:“文化或者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而言,乃是这样一个复杂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所有其他作为社会一员的人习得的能力和习惯”。[1]从这个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法律是种文化现象,是包含在文化这个复杂整体中的一部分。

1969 年,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在《法律与社会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文章,首次提出了“法律文化”这个概念。他认为“法律文化是共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地位的价值和观念。法律文化是与整个文化具有有机联系的有血有肉的习惯,而不是某个社会可以选择或购买因而不具有任何特定社会遗传标志的中性人造品。[2]所以,每个国家都有其各自与众不同的法律文化,没有两种法律文化完全相同,正如没有两个社会政治、社会结构和一般文化完全相同。法律文化是一种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文化景象,它是在一定社会物质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权力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理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3]

二、中美法律文化的差异

法律文化是一种文化传统,是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长期起作用的“定势”。因此要想比较两种文化之间的差异,单从表面的、浅层的现象出发是不够的,必须深入到各自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念之中。由于中美在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价值取向等方面的不同,使得中美法律文化之间也存有很大的差异。本文仅从法律本位以及价值取向的角度上对中美法律文化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

(一)中美法律文化在法律本位上存在的差异

1.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强调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个人权利自由。中国法律文化的发祥期可以溯源到我国原始社会的尧舜禹时代。”它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内容博大精深,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的特色。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决定了法律文化涉及范围的广泛性。

古代中国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的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家庭中,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型的等级结构”。 [4]这种家族式的宗法等级结构需要国家的认可和扶植,由无数个宗法家族构成的社会必然会架起宝塔型的“大家”,因此中国古代政权的架构,很大程度上是这种家族制度的模拟和扩大,也就是说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政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凡是在精神上支持、拥护这种典型的专制统治的观念和理论,无论是强调以“权”、“术”治民的法家的国家专制和集权思想还是强调以“仁”、“孝”治世的儒家的德治思想同样受到统治者的青睐,并使这些理论和观念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本位主义就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生存环境,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被否定,而尊重人的权利、自由和个性正是法治所追求的。

2.美国法律本位的特点则是日益个人本位化,实现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变迁。美国的这种个人本位法律文化深受罗马法影响,到了共和国晚期,由于经济发展和军事扩张,家族本位逐渐瓦解,个人本位的法律观和法律制度发展起来,开始重视个人的权利,把个人从古代社会的权威中解放出来。[5] 可以说罗马的这种个人主义法律观成为后来欧洲个人主义法律思想的历史渊源。个人本位法到了古典自然法学派那里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他们认为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的理性和自由意志的产物,是与生俱来的,因此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人权理论不仅被写入美国的法律之中,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追求自由平等的观念也从此深入人心。所以在美国人看来,子女首先是一个平等的个体,享有基本的人权,然后才会考虑到血缘上的关系。父母子女之间是平等的,子女有属于自己的意志和自由,在日常生活中甚至可以直呼父母的名字,这在中国是难以想象的。

(二)中美法律文化还存在着价值取向上的差异

虽然中西法律文化都以秩序和正义为价值目标,但在价值取向上,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与美国的法律文化还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既凸现出两种法律文化在各自大文化系统的意义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同时又表达出了不同法律文化的终极差异。

1.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以秩序为重心,礼法结合,先礼后法,以礼变法。礼法结合、礼主法辅可以说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体系中的重要内容。礼与法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式,礼侧重于教化,通过道德的感化来唤醒人们内心中向善的一面,是由里及表;而法则是通过严厉的制裁来扼制人们恶性的发展,是由表及里。可以这么说“礼以扬善,法以惩恶”。[6]

中国是一个十分注重人情礼教的社会,追求的是和谐和秩序。而法的强制性和暴力性恰恰与之格格不入,这就使得人们对法的认同显得有些勉强。“情、礼、法”这一排列顺序很好地说明了这点。人们通常只有在情和礼都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才会不得已转而寻求法律的帮助。这样就不难理解中国古代的民事纷争为什么多以调解为主,身为父母官的官员们在审理案件时,首先是看这一行为是否合情、合理,然后才会考虑到是否合法。

在中国古代,当礼与法相抵触的时候,往往是先礼后法,以礼变法,合礼即是合法。因此,法律的权威性在某种程度上被大大地削弱了。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礼与法的结合,能使得人们严于律己,真正地从内心深处信仰和服从法律,而不是因为迫于法律的制裁而被动地接受。所以说,适当的礼法结合未尝不是一条能真正实现社会法治的有效途径。

2.美国法律文化则以权利为轴心,追求正义。如果说中国人对正义的理解凭的是直觉和情感,那么美国人靠的则是理智。在美国“正义”,这个词的概念并不是很确定,但是,美国人都普遍认为“正义”指的就是善良和公正,而且他们还喜欢把正义和法联系在一起,在他们看来法就是正义的体现。[7]

西塞罗在《法律篇》中提到“法是正义,与非正义事物之间的界限,是自然与一切最原始的和最古老的事物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 ;它与自然的标准相符并构成对邪恶予以惩罚,对善良予以捍卫和保障的那些人类法。”[8]在这里,他将正义视为法的目的和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与此相类似,自然法学家把自然法看成是人类至高无上的准则和道德,而正义就是自然法的基本准则,法律必须以正义为价值取向,违背了正义就是违背了自然法则。卢梭也认为“正义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实现,否则正义的法则在人间就是虚幻的”。由此可见,通过法律来实现正义,是西方追求正义的一般(基本) 途径。[9]

相比之下,伦理道德虽然具有社会性,但是它缺乏一定的强制性,而在他们看来那是实现正义所必须的。因为正义的基本要求是公正和善良,而西方人大都认为人性是险恶的,因此依靠道德并不能实现正义,只有法律才能担此重任,合乎法律的才是合乎正义的。

三、对建设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的思考

任何一种法律文化从内容上或结构上都应当是有形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与有形结构形态相适应的无形的法律意识形态的协调统一。在当代中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也应如此。所以社会主义社会主体应该具备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但事实情况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完善了诸多法律制度,组建了系统化的法律组织机构,建立了完备的法律设施,加快了法律文化中法律制度的建设。因此,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固然制定了不少的法律,但人的实际上的价值观念与现行法律是有差距的,而且,情况往往是,制度是现代化或近于现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更近于传统的。”[10]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由于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支持,其主导地位已经形成,基本不可动摇。因此,法律文化建设的重心应放在社会主体的信法、守法、用法心理;较强的民主意识、正义观念和权利观念;法律的权威至上观念、依法办事的精神等法治观念的建构上。[11]中国目前正在实施以制度建构(立法)为中心的法制现代化发展战略,在加大立法步伐的同时也加大了对西方国家法律法规和法律制度的借鉴和移植,并将其纳入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之中,这有利于扩大西方法治文化的影响,当然,更主要的是有利于中国法治文化的生成。

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以及WTO的加入,中国将不得不挤身到争夺国内、国际市场和资本投资的国际竞争中。我们可以感觉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迫切性和紧迫感。[12]我们只有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实现接轨,包括法治接轨,具备良好的法律文化,才能形成良好的投资环境。也正是由于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以及WTO的诱惑和挑战,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发展会因此而压力增大,但压力的增大同时也就意味着动力的增强,意味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成会越来越快!

【参考文献】

[1]爱德华·泰勒.原始文化[M].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弗里德曼著,李琼英等译.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4]瞿同祖.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03.

[5]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6]马小红.礼与法[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

[7][美]李·S·温伯格,朱迪思·W·温伯格著,潘汉典译.论法律文化和美国人对法律的依赖性[M]. 法学译丛,1985.

[8]西塞罗著,沈书平译.法律篇[M].商务印书馆出版社.

[9]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M].法律出版社,2003.

[10]胡元梓、薛晓源.全球化与中国[M].中国编译出版社.

[11]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作者简介】刘筱婕(1988-),女,江苏徐州人,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 2005级法学专业学生;郭伊凡(1987-), 女,江苏南京人,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2006级行管专业学生;王德海(1988-),男,山东嘉祥人,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2006级社工专业学生;张晓婷(1987-),女,江苏镇江人,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2006级法学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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