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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的法律研究

2008-03-22张雪萍郝大海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8年1期
关键词:文职人员

张雪萍 郝大海

【摘要】文职人员聘用合同解除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商解除,二是单方法定解除。文章通过对《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的解读,以正面列举和反面限制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论述了文职人员聘用合同解除的条件。

【关键词】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法定解除

【中图分类号】 G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8)02-0150-02

为进一步促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效利用社会人才资源为军队建设服务。2005年制定并实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统称文职人员条例)第8条,授予了“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以下统称聘用单位)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的权利。同样,为了保障聘用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文职人员的就业选择权,《文职人员条例》也赋予了聘用单位和文职人员不同程度的合同解除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双方约定解除聘用合同

根据《文职人员条例》,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笔者认为,文职人员和聘用单位双方不仅就解除聘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只有对解除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后,才能对聘用合同合意解除。另外,从保护文职人员出发,《文职人员条例》对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聘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被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如果双方对是否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文职人员条例》认为若出现以下法定情形,聘用单位或文职人员可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二、 聘用单位法定解除合同

聘用单位法定解除聘用合同的特点是:1.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定;2.聘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征求劳动者意见。聘用单位法定解除合同有两种形式。

(—)聘用单位即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即时解除合同是因为文职人员有主观过错而解除合同的一种形式。根据《文职人员条例》规定,文职人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2.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3.工作失职,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聘用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聘用合同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文职人员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聘用单位依据“重大损害”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文职人员的失职;二是该失职行为对聘用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本情形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聘用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解除文职人员的聘用合同,无需支付文职人员经济补偿金。

(二)聘用单位预告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预告解除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需向文职人员预告后才能解除聘用合同,提前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文职人员条例》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文职人员:“1.文职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2.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3.聘用单位移防或者被缩编、撤销,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46条规定的“预告”是聘用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聘用单位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文职人员本人方可解除聘用合同。这里的“预告”应当注意四个要素。首先,“预告”是聘用单位预先告知被解聘的事实,而不是征求被解聘人员的意见。其次,“预告”的时间是30日,对于任何文职人员无论其工作性质或工作年限,预告期间一律为30日。再次,为避免日后的纠纷,“预告”的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最后,“预告”的对象必须是文职人员本人。

(三)聘用单位法定解除聘用合同的限制情形

《文职人员条例》第47条规定:“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文职人员岗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2.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本条是对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限制。文职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必须达到被确认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聘用单位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如果仅是程度轻微,未达到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则聘用单位可以依法解除文职人员的聘用合同。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应予解除聘用合同的,可以解除其聘用合同。此外,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性文职人员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三、文职人员法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文职人员即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为保障文职人员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和取得报酬的权利,《文职人员条例》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试用期内的;2.依法服现役的;3.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实际上是双向的,既聘用单位和文职人员在试用期内,都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需要注意的是,聘用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聘用合同,需有“文职人员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限制。

(二)文职人员预告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文职人员参加某单位工作后,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不愿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可以依据《文职人员条例》第49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文职人员条例》第49条规定“文职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合同期限未满的,不得依照前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文职人员适用49条,解除聘用合同,应满足三个条件:1.该文职人员应是非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虽是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但合同期限已满的人员;2.该文职人员首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时,与聘用单位未达成合意;3.6个月后该文职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无论聘用单位是否同意解除聘用合同,该文职人员均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为促使文职人员严肃、慎重地依法行使解除聘用合同的权利,《文职人员条例》还规定,如果文职人员在解除聘用合同时,违反聘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聘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文职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三)文职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限制情形

军队是履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它承担着保卫祖国领土完整和祖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文职人员做为军队聘用的优秀人才,在参加军队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时,也有着不可推卸的义务。为了防止文职人员在参加军队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时,任意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而损害军队和国家的利益。《文职人员条例》第50条,规定“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在此期间,文职人员不但不能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而且即使聘用合同期限已满,聘用合同的期限也须顺延至任务结束。

综上,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的解除,就是在聘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它可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文职人员聘用合同解除以后,与原聘用单位的关系即行终止,原聘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行政、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手续。但涉密岗位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的流动,需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作者简介】张雪萍(1975-),女,军械工程学院法律顾问处律师;郝大海,男,军械工程学院政治部干部处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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