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合理低价中标法的意义及面临问题探析
2008-01-22熊平南
熊平南
摘要:通过对合理低价中标法含义的介绍,探讨了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法的保证措施,论述了合理低价中标法施行的意义以及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合理低价法;招投标;评标方法;成本价
1合理低价中标法在我国的发展和含义
目前全国各地先后都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将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标活动都纳入其中,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招投标程序和手续,明确招标方式,审定每项工程的评定标方法。然而招标市场秩序混乱、肢解招标、无限压价、哄抬标价、监管失控等现象一直困扰着工程建设领域。对于与招投标活动最直接相关的评标办法的制定,各省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评定标办法,主要有“百分制综合评标法”、“标底接近评标法”、“二次报价评标法”等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招标过程都设有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受到国家定额标准的限制,在与标底比较的基础上确定中标者,没有采取价格竞争最低者中标的方式。许多省市采用“百分制综合评标法”,这套评标办法虽然相比之下虽然有许多优点,但仍存在一些难以控制的人为因素,合理低价中标法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评标方式,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质上就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的低价中标。新颁《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除外。显然,这些条文规定了招投标过程中价格的形成与确定原则,并且反映了我国工程造价的管理模式、计价办法进一步改革的指导思想,其实质内容就是“公平竞争,合理低价中标,但不低于成本价”。合理低价中标法是在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评标专家参考招标人标底,并对各投标报价与基准价进行对照评审,择优选择合理低价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法。这种方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具有因果关系的。在工程量清单推广的今天,判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不仅在于要将其投标报价的总价公开,而且更重要的是将总价内各个子项的分项报价也公开,并进行合理性分析。这样,既能够保证工程造价的有效降低,也能够确保建筑工程的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2实施合理低价中标法的保证措施
现阶段推行合理低价中标法必须通过配套措施来不断完善,避免围标、窜标。笔者搜集了全国很多省市评标办法,通常用以下几种:
2.1工程担保制度
工程担保制度是约束工程业主和承包商的市场行为;以实现规避风险的程序规范。工程担保本身具有双向性,即对于承包商的履约担保,对于工程业主的对等支付担保。就是说工程担保犹如一把双刃剑,由第三人用经济责任关系规范制约了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关系。工程担保制度普遍受到工程承发包双方的赞同,认为这项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原则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统一的原则,有效地保护了双方的合法利益。
2.2投标保证金制度
投标保证金一般为工程造价的2%~5%,总价一般不高于100万元,可以货币形式,也可由银行出具保函。未中标及时退还。
2.3质量终身负责制
2000年1月30日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对建筑产品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将建筑产品的质量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检查单位各建设责任主体都要对工程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责。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不仅可以使工程质量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而且进一步强化了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地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2.4招标最高限价制度
为防止围标、串标、投标人哄抬标价,有必要对投标报价进行封顶,也就是设定最高限价。在一些地区也就。最高控制价”、“拦标价”、或“截标价”,是向投标人公开的最高投标限价,客观存在是招标工程的最高预期价格,为施工单位价格竞争指明方向。
最高限价是根据工程本身内容、范围、技术条件、施工条件、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常规施工管理和通用技术情况确定的价格,是衡量和评审投标人报价是否满足造价最高控制要求的尺度。
2.5风险费包干制度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工程最高限价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等,将工程量清单错漏、市场变化和政策性调整、天气地形等自然变化等因素,按照3%~5%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最高限价。
3实施合理低价中标法的意义
推行“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是我国建筑市场走势与国际惯例接轨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国家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各地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城市项目数量及投资额度的快速增长,特别是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招投标制度的强制推行,以及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的要求,传统的“标底式”评标方法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的法则要求,“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正是顺应了市场法则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需要应运而生。
合理低价中标法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招投标方法,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制度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节省投资,保证投资效益;招标投标的根本是通过竞争实现投资的节省,从而保证预期投资效益的实现。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工程项目上,采用合理低价法前后的价格都不约而同地下降约10%以上,大大节省了投资。
(2)有利于建筑行业的结构调整,实现建筑市场买卖双方的供需平衡;合理低价法的实质就是在充分尊重价值规律的前提下,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压缩存在于建筑行业是虚高的利润,使建筑产品的价格向真实的市场价格回归,利润水平的下降,将促使企业转行、重组、兼并等行为的发生,使企业从量的增加转为质的提高,从而有效地减少建筑行业的企业数量,使市场供需关系趋于平衡。
(3)有利于施工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采用合理低价法后,利润水平被有效压缩,企业如果疏于管理,很有可能亏本,加上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必将迫使企业不得不建立自己的成本核算系统,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水平。
(4)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遏制层层转包、挂靠等不良行为;采用合理低价法使利润水平下降后,一方面将使层层转包、挂靠行为的双方不再有利可图,从而有效地遏止此类不良行为;另一方面,由于顺应了价值规律的要求,使非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人节省投资的基本意愿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实现。
(5)有利于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的形成,有效防止国有企业资金项目中的腐败行为;按照合理低价法进行的竞争,中标靠的主要是以企业实力为基础的价格,关系再好,价格高了也难中标,没有关系,价格有竞争力,也照样可以
中标,这就从根本上上改变了中标的决定因素,消除了国有资金项目中腐败行为发生的内在动力。
(6)有利于企业树立市场风险意识,推动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服务性行业的发展等优点。建筑行业本身是一个有较大风险的行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变幻的市场行情,需要企业有相应的防范风险的机制,这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4合理低价中标法的缺陷
采用“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时,在我国市场体制尚不完备的现阶段,低于成本价竞争的问题将难以避免,它将直接导致“恶意低标”。有的工程项目因其规模和条件很吸引人,个别投标人追求业绩的最大化,往往出现饮鸠止渴、低价掠标情况,与他们签订施工合同后履行不了合同承诺,让业主骑虎难下、进退两难,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目标。实施合理低价法中标后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1“豆腐渣”工程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承包商为了求生存、谋发展,迫不得已压低标价甚至采取远确定低于成本价方式竞标以赢得工程项目。在中标后,承包商为了追求利润,偷工减料降低成本,从而影响工程质量。
低价低质的另一原因是层层分包。承包商中标后又以更低的价格进行分包,分包单位再次将工程分包给技术水平差的民工队伍,最终,工程由无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民工施工完成,施工水平低下,质量难以保证。
4.2“半拉子”工程
在合理低价中标法实施过程中,有的承包商以不正当的低价压价手段中标,明知市场上是高价,却还要以低价选材,最终合同难以真正全面实际履行,以致造成“烂尾”程、“半拉子”工程。
4.3低价中标,高价索赔
索赔是施工企业获取利润、转亏为赢的合法手段,国际通用的FIDIC条款对此也有规定。承包商低价中标后,为获得利润,也会采取索赔的方式。承包商会利用变更报高价来弥补在招标范围内工程单价的超幅降价造成的损失。
4.4钻合同的空子
评标专家评审通常在一两天或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很难对投标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成本进行界定。中标后,承包商会在签计合同时利用合同中某些不明确的条款为其中标的工程项目额外谋利。
5结语
目前,建筑行业竞争十分激烈,施工任务量的多少,与企业能否在建筑行业中立足关系密切,但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了行业的微利经营,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施工企业必须认清形势、转变观念、改变传统做法,克服过去那种“堤内损失、堤外补”、“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错误观念,尽快熟悉新型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营和施工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