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价值判断问题及其理路探析
2007-12-29邓晓旭
人文杂志 2007年3期
内容提要 本文试图从价值哲学角度对与网络传播相关的价值判断问题予以研究。提出,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研究网络传播及相关领域的价值问题:一是关于网络传播中的价值判断,主要考察网络传播自身的价值以及人们在网络传播活动中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问题;二是关于网络传播对其他领域的价值判断,主要考察网络传播对人类社会不同领域及对人的存在方式所具有的价值;三是关于对网络传播有价值的因素的价值判断。本文认为,用价值哲学的视角研究网络传播及其相关领域的价值判断问题,既是当代哲学转换主题的需要,也是哲学转变形态的题中应有之义。
关键词 网络 网络传播 价值 价值判断
〔中图分类号〕G206;B0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07)03-0186-04
一
网络传播正以迅猛之势渗透进我们生活的诸多领域,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有过的各种形式、各种形态的传播活动几乎都能在互联网上进行。互联网以海量的信息、迅捷的传播方式,尤其是其交互性、虚拟性、去中心性、开放性、平等性、沉浸性等特征,对包括人们存在方式和价值观念产生着全方位的深刻影响。正由于此,网络传播日益成为当代西方和我国学者研究课题中的热点,但大多数学者迄今局限于现象描述、经验总结和一定的价值评价,对网络传播系统的、有深度的哲学理论概括与反思比较缺乏。尤其尚无从价值哲学角度对网络传播进行自觉系统考察的研究成果。用价值哲学的视角研究网络传播及其相关领域的价值判断问题,既是当代哲学转换主题的需要,也是哲学转变形态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对网络传播的价值判断问题予以研究。
二
本文认为,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研究网络传播及相关领域的价值问题。
第一,关于网络传播中的价值判断。主要考察网络传播自身的价值以及人们在网络传播活动中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问题。
网络作为人的发明,在网络空间中进行传播活动,从活动本身来说,是丰富了人所能从事的活动的种类,完善了人所能发挥的作用,从而对进行活动的人而言,是具有正价值的。就人们在网络空间中进行的传播活动而言,活动有正负价值之分。
当前,在学界流行的观点中,一种观点认为,网络只是一种技术,一种工具,完全可以为人所操纵、掌握。网络与价值无涉,更无所谓价值取向,关键在于人如何使用网络,将网络用于什么目的。实际上,本文认为,网络也负载有一定的价值属性。正如拉普指出的那样:“技术同科学、文化一样,不能独立存在。技术领域中的一切事物都是人创造出来的,因而取决于特定时期的人所持有的价值观和目标。技术发展导致确定的结果或当前技术水平决定所要采取的措施一类过于简单化的说法,归根到底总是与人的行为和意图有关。”(注:F.拉普:《技术哲学导论》,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第122页,1986年版。)网络传播带来了包括人的生存方式、交往方式、思维方式、组织方式在内的整个存在方式的变化,这种变化首先是价值取向的变化。人们通常认为,技术只关心“有没有能力做”,而不考虑“应不应该做”。在现代技术环境中,人们似乎有了更多的选择,然而技术也有隐藏的价值取向,它不是通过摧毁人们的选择自由,而是通过塑造人们的选择心态,缩减选择的可能性,从而不动声色地影响了人的价值取向。并且,即使不考虑网络自身的价值取向,仅将其作为实现人们不同目的的一种工具,也存在一个手段意义上的价值评价问题。如果目的本身是恶的,有损于比该目的更高的目的或其他众多目的的实现,影响人的其他活动的顺利进行,影响人的其他作用的全面、充分、协调发挥,影响社会的存在和持续发展,网络作为一种手段越完善就越是恶的。
另一种观点虽然看到网络自身有价值,却认为人不可控制网络,网络支配决定一切,而且带给人的只有负面效应,网络与道德处于对立状态,形成种种不可克服的矛盾。这种观点相当于技术决定论中的技术悲观主义。事实上,技术的价值负载是由技术所处的社会历史文化所决定的。技术本身不可能是孤立和自我生长的,它必须与一定的历史背景、社会建制和文化体系结合起来,才能生存和发展。反过来,技术的价值负载性表明任何技术在本性上都是积极性与消极性、建设性与破坏性的统一体,在社会、文化、政治、伦理等各个方面都是如此。这就决定了技术后果的两重性。网络传播作为人类发明的一项技术也不例外。价值观与高科技是一种互动关系。一方面,科学技术参与价值观的形成,并逐步改变着价值观;另一方面,价值观一旦确立,科学技术的作用就将被价值观所规定。科学技术的能动调节作用总是在与一定的价值观共同作用下体现出来的。因此,从这种互动关系来看历史上的科学技术以及当代高科技,就既不会把它们看作所有进步的唯一驱动力和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济世良方,也不会像一些人文主义者那样,把它们看成是剥夺了人的情感与尊严、毒化自然和心灵的恶魔。(注:殷登祥主编.时代呼唤高科技与人文因素,第65页,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此外,再分析网络上瘾者,他们何以会上瘾?其直接原因是他们在网络中得到了某种自我实现,某种活动得以进行,某种需要得以满足,某种作用得以发挥。就自我实现、活动进行、需要满足、作用发挥本身而言,网络具有完善意义上的使人自我实现的价值。而自我实现本身又有个价值评价问题,其中的各种活动、需要、作用本身也有个价值评价问题。评价标准又当如何确定?会产生哪些冲突?应当在网络中传播什么内容,如何传播?这些都是我们应当深入思考的问题。
研究在网络传播活动中的价值取向问题,就是研究“网络传播什么内容好”以及“以什么方式进行网络传播好”的问题。
价值取向贯穿于、渗透于人的所有活动之中,制约着人的一切活动。(注:刘永富.价值哲学的新视野,第114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一切具有选择性、自主性的活动都有价值取向问题。网络传播带来了人的生存方式、交往方式、思维方式的变化,这种变化首先是价值取向的变化。
传播的内容具有传递信息、传承文化、引导舆论、进行宣传以及提供娱乐等方面的价值。网络传播的内容也大致如此。以引导舆论为例,近几年的广西南丹矿透水事故、孙志刚案、宝马撞人案等都因网络的第一时间积极介入,才有力地促进并引导了事件的有效解决。北约轰炸我国驻南联盟大使馆、各种重大安全事故的网上披露和网络评论,对于事件进展的作用有目共睹。
网络传播的互动性、虚拟性、消解权威、去中心化等特征,使得影响网络传播价值取向实现的因素较之传统传播大为减少,网络传播中价值取向的选择更为随意,因而在网络中进行传播显得更为自由,网际伦理也就更依赖主体的自律。如果当事人缺乏应有的自律,为所欲为,妨害了他人和社会的正当权益,网络传播中各种不道德现象的出现就在所难免。对类似现象的道德监督与制裁也就更加显得不可或缺。
在网络传播中,传统意义上的传-受关系有所改变,受者已不仅仅是被动的信息接受方,主体间性突显。此外,价值关系中的施影响者与受影响者角色可相互转化,对主体的价值与对客体的价值达到新的层面的统一。
考察网络传播中的价值取向问题,应选取明确的立场,依据明确的标准。
由于立场可选择,价值取向并非唯一可能。又由于在网络中,影响价值取向实现的因素相对较少,因而在网络中进行传播显得更自由,更去中心化,网络传播中才出现了内容泛滥、行为变异、效果失衡的现象。
第二,关于网络传播对其他领域的价值判断。主要考察网络传播对人类社会不同领域以及对人的存在方式所具有的价值。
人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传媒来认识世界的。不同的人通过不同的媒介看到了不同的世界。人对所从事的一切活动的价值取向的依据,是价值判断和经验、习惯。而现代社会媒体对人的价值判断具有相当大的影响。网络是人发明的新媒体,网络自身的性质、网络所传播的内容、人们在网络空间中进行传播的方式,都对人们的价值判断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
网络作为一种新媒介,自产生起就对世界历史的进程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加拿大著名学者麦克卢汉曾提出“媒介即讯息”(The medium is the message),而“任何媒介或技术的讯息,是由它引入的人间事物的尺度变化、速度变化和模式变化。”。(注: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体的延伸,何道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马克思恩格斯在思考“世界交往”时,交往媒介的发展是其密切关注的问题,甚至是他们论证“世界交往”的起点。(注:陈力丹.马克思主义新闻思想概论,第26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859年,马克思计划专门研究交往工具如何影响世界历史的进程,写作大纲如下:“交往手段的影响。世界史不是过去一直存在的,作为世界史的历史是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无论用词是“工具”,还是“手段”、“媒介”,马克思和恩格斯很早就意识到任何适宜的新媒介的发明对于形成世界市场的巨大影响,并把交往媒介视为“社会生产的一般条件”,认为它必须适应狂热的生产速度、巨大的生产规模、大量的资本和劳动转移、大量的政治和经济信息的传递等等新情况和新需要。新媒介甚至可以成为一种时代的标志。马克思就曾把19世纪中期交往革命的标志确立为电报和蒸汽机的结合。(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网络作为一种完全不同于以往传媒的新媒介,已成为信息时代的主要标志。网络集文字、图表、图像、音响、动漫于一体,信息海量、交互迅速,使人沉浸于逼真的虚拟世界,引入了人类传播全新的尺度变化、速度变化和模式变化。网络遍布全球,世界各地的人可以及时、便捷、自由地交流各自所需的信息,对于世界历史的形成起到了极大的推进作用。
网络传播对于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道德、文化包括传播学领域自身都具有重要的价值。网络传播追求平等、自由、开放、交互、去中心化,它的出现引起了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包括传播学领域的一系列变化,也引发了相关领域一系列的价值冲突。网络传播更加促进了民主、平等、分权,抑或更加剧了各国间、各地区、各民族间强弱力量的对比?网络传播中信息更加平等自由地流动,还是“信息富国”与“信息穷国”间的数字鸿沟日益加大?应当以何种尺度判断、评价这些价值现象,引导人们对其做出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与网络传播的价值判断有关的的问题。
网络传播还对包括人们的生存方式、交往方式、组织方式、思维方式在内的整个存在方式和价值观都产生着全方位的深刻影响,具有重要的价值。麦克卢汉认为技术和工具(媒介形式)对于文化历史、现实社会环境以及人的观念和感知方式等有着极强的塑造能力。“技术变革不只是改革生活习惯。而且要改变思维模式和评价模式。”(注: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体的延伸.何道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网络交往方式拓展了交往时空,提高了人的交往能力和水平,加速了社会发展进程,促进了人类经济基础和生产方式、人类社会结构和组织方式以及人类文化价值和思维方式的变革,但也引起了交往主体的新型异化,引发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如网络隐私问题、网络人际关系问题、网恋问题、知识产权问题、电子商务的伦理问题、信息公共安全问题、网络犯罪问题及网络国家安全问题等,对社会伦理和法律规范提出了严峻挑战。网络传播有交往生态环境恶化的可能性,社会阶层间、民族国家间的差距加大,导致技术理性与人文精神的冲突。应当以恰当的尺度判断、评价这些价值现象,引导人们对其做出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这些也是我们应当研究的很有价值的问题。
网络传播是有效的舆论监督方式。网络传播具有传播面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一个道德事件一经网上披露,公众能迅速对其作出反应,且主流意见一旦形成,就有不断强化之势,网络的价值导向影响更多的网民作出同样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评价,很难遏制或扭转。而这些是传统媒体和传统社会难以做到的。即使匿名,道德舆论也可能促使道德主体重新进行道德选择。此外,网络的发展也使道德主体的身份、行为能够被追踪,这就促使道德主体在行动之前就考虑到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当网络传播只是达到其他目标的手段时,在考虑网络传播的价值时,除了要考虑网络传播对达到该目标的影响,还要考虑该目标是不是唯一的或最终的、最高的目标;如果不是,则还需考虑网络传播对该目标以外的其他目标的价值,尤其当其他目标比该目标更重要,或该目标的实现有损于其他目标时。
工具理性与人文关怀的冲突向来就有,在网络空间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数字化技术席卷而来时,人类应当更多地对其人文目的性进行追问。
第三,关于对网络传播有关的因素的价值判断。有多少观念、活动对网络传播有影响,就有多少观念、活动对网络传播具有价值。
网络的技术水平,网络内容服务商所能提供的服务内容,网络在各地的普及程度,各地对网络传播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法律方面的投入与干预,进行网络传播活动的人的整体素质、思想文化与技术水平,以及对网络传播自身进行的理论概括与反思,都对网络传播具有价值。
网络传播是人类发明的传播方式,网络空间是人类发明的“第二生存空间”。它能否健康持续发展,人类的责任重大。应当也可能对网络传播进行必要的干预、调控、引导。可以利用对网络传播有价值的因素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调控、引导。
上述三方面涵盖了网络传播及其相关领域的所有价值判断问题,对研究网络传播价值判断体系必要而充分。三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责任编辑:心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