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资格视域中中国公民意识培育基础初探
2007-12-29李艳霞
人文杂志 2007年3期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排斥、消极公民、政治冷漠等公民意识淡薄的问题。这不仅制约了政府综合治理水平的提高,而且与国际公共管理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方向相违背。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关系的扭曲与不和谐,对此,只有以协调社会生活各领域关系为基点,采取相应措施使市场领域、国家领域和公共领域和谐共处,才能够培育良好的公民意识,为提高政府的综合治理水平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关键词 公民意识 公民资格 公共领域
〔中图分类号〕D62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07)03-0175-04
一、公民意识、公民资格与社会生活各领域的辩证关系
所谓公民意识是指公民对其自身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心理体认和生活实践,具体包括公民的身份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义务意识和法律意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体现为公民的信任能力、参与意愿、公共精神和正义感等。公民意识与国家的民主制度、政治参与、社会政策等重要政治实践领域密切相关,是国家政治生活中一切制度设计和运行的背景基础。至今,西方文明史向人们展示出了古希腊道德型和近代权利型两种公民资格模式,而公民意识就是特定时期内公民资格内在意蕴的外化体现。因此,研究特定时期内公民意识的形成原因和培育机制的理论前提,是深入探究公民资格形成与发展的历史与逻辑机理。
作为权利义务体系的公民资格是现代公民资格的重要方面,也是它区别于古希腊道德型公民资格的主要特征。现代的公民资格赋予了公民与国家对话的能力,标志着公民对国家依附地位的摆脱,尤其是公民资格中各种公民权利的获得更体现了公民自主能力的增强。公民资格应包括三个组成要素:市民权利(civil right)(注:civilright在国内有两种翻译方法,有些学者将其翻译为公民权利,有些学者将其翻译为市民权利。在本文中,公民权利是指公民资格中各种权利的总和,为了加以区别,因此本文采用了将civilright翻译为市民权利的译法。)、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和社会权利(social right)。公民资格中各种要素的逐一发展并不是历史的偶然,而是与近代以来社会生活各领域的不断分化有着密切的历史与逻辑联系。在古希腊时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合而为一,统一于城邦这一有机体之中。对于城邦的善的追求是所有共同体成员的共同追求。作为城邦的一个组成部分,公民没有独立的价值,公民的财产、家庭、利益、荣誉乃至他的生命以及死后的灵魂都属于城邦。在古希腊,一种普遍的现象是“个人以某种方式被国家所吞没,公民被城邦所吞没”。(注:〔法〕邦亚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桂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8页。)到了近代社会,市场领域首先以其不可阻挡的气势逐渐从单一化的社会生活中分离出来,并不断扩展着其影响的范围。金钱和自由交换一度成为社会生活领域中占主导地位的法则与观念。为此,以反对权力干预和限制的市民权利应运而生,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随着社会生活领域的分化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接下来,随着公共领域的发展与成熟,人们的交往与结社大规模展开,由此带来的就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政治权利的发展以及要求国家对公民社会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权利的产生。虽然公民与国家关系的演变是历史中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但是其总体的发展路径与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分化与成熟有着直接而强烈的相关性。
至此,我们用较为粗略的线条勾勒出了公民意识、公民资格与社会生活各领域之间的历史与逻辑联系。那就是公民意识是特定历史时期公民资格中各种权利要素的关系的外在表现,而公民资格中各种权利要素的组合模式又主要的受制于特定时期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强弱关系与和谐程度。这就为我们分析转型期我国公民意识的问题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框架。
二、转型期中国公民意识存在的关键问题及原因
建国以来,中国的公民意识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取得了卓著的成绩。但是,如果以公民意识的主要标准衡量会发现,在当前中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中仍然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公民的身份意识薄弱。公民的身份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决定了一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归属,表示公民是一个政治共同体中完全且平等的成员。公民的身份意识也是公民资格理论内涵的重要体现,它意味着凡具有一国国籍的公民应当具有相同的权利,平等是其核心的价值内涵。以此标准考察我国当前的社会就会发现,不论是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还是社会中贫富差距的逐渐拉大,都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以平等为核心的公民身份意识。公民群体内部依据不同的标准分化出了不同的群体,形成了不同的自我认同与内部认同。从而,在公民对其自身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心理体认上出现了亲疏远近的不同,在共同体内部的公民之间形成了地位高低的差异。这种有违平等理念的“差异公民意识”是产生公民意识其他问题的源头所在。其次,公民的权利意识薄弱。现代公民资格主要指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侧重公民对国家的限制,国家对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国家与公民之间是一种平等互惠的制度性伙伴关系。这不仅有利于公民意识与公民能力的培养,在长远上也有利于政治的发展与民主制度的建设。依此视角考察,虽然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公民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但是无论是国家高高在上的“恩赐”,还是公民的诚惶诚恐和感激涕零,在当前中国的政治实践中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而这种现象都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淡薄的集中体现。最后,公民的参与意识薄弱。如果说公民的身份意识和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中的“静态”部分,那么公民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参与就是公民意识的“动态”体现,是公民意识更高层次的体现。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转型期我国公民的参与意识却相对薄弱,集中体现在政治冷漠群体逐渐形成,并有逐渐扩大之势。据中国人民大学在北京做的抽样调查,发现被访者中表示关心政治的人较十多年前下降了21.4%,关心度仅为65.1%。(注:李远夫:《民众政治热情:2038年悬念》,《小康》2004年第10期,第48-49页。)。更为严重的是,转型期我国农民群体与青年群体的政治冷漠情绪尤为突出。政治冷漠群体的形成暴露了我国政治参与制度建设和利益表达机制等方面的问题,更向人们揭示出公民意识中的深层问题,即政治认同感的降低,公民对自身与国家共同体之间关系的疏离性体认。
依据前文论述,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关系是特定公民资格与公民意识形成的现实基础。因此,挖掘我国当前公民意识问题的成因也要在近年来我国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发展中探寻。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中国市场领域、国家领域和公共领域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仍然有许多工作要做。在市场领域,产权不明晰、制度不健全、交易不规范等都影响着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市场经济体制中蕴含的平等、自由、法治、效率等精髓并没有在人们的经济活动中充分体现。不仅如此,在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并未真正建立、市场经济的优势并未真正发挥的时候,市场领域却存在着极度扩张的态势,“市场万能论”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不同程度的表现出来。“市场万能论”把市场交换和竞争机制绝对化,把市场看作是社会资源配置的唯一有效方式,崇尚“绝对自由”的市场经济,反对任何形式的政府管理和调控,认为政府和市场是一种“零和”的格局。此外,“市场万能论”还表现为市场经济原则的泛化,即忽视社会生活不同领域的具体价值要求,把本属于经济交易领域的原则和价值观念简单平移到其它领域,“政治市场化”、“文化市场化”的现象已经在中国初露端倪。这种把市场经济原则主观放大的“机械经济决定论”不仅给市场本身的发展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更造成了社会生活的失衡和社会观念体系的严重混乱,尤其在中国市场经济本身并不完善的前提下,这种“市场万能论”的危害无疑是巨大的。同市场领域一样,中国目前的国家领域存在的“越位”与“缺位”并存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学界论述颇多,这里不做赘述。
在中国的社会生活领域中,公共领域可以说是最薄弱的一个,这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主义和建国以来的政治体制有着直接的关系。改革开放后,国家虽然在很多领域逐渐退出,但是主要的社会团体基本在国家的统一管理之下。成熟完善的公共领域是良好公民意识形成的基础,也是抵御市场恶性扩张和国家专制权力膨胀的最好武器,更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在国家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一个成熟完善的公共领域应当集独立性、合作性、多元性和国际性各种特征于一身。公共领域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它的非政治性,它不是政府权力的延伸,而是民众表达自己意志和愿望的场所。只有与政治权力和市场领域保持适度距离,公共领域才能真正在现代化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但这种独立并不意味着与政治权力和市场完全分离,而是着重在文化方面为二者提供理性资源和观念指导,所以它们之间还是一种合作的关系。此外,公共领域应该呈现出一种多元主体相互竞争、相互促进、相互包容妥协的态势,这样才能使社会各个阶层得到被倾听的权利。用这几个标准衡量,在中国建构和培育一个完善的公共领域还有一条艰巨而漫长的道路要走。
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公民资格体系中各种权利的发育程度,进而体现为当前公民意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如果做一个简单的理论对应,似乎可以做出这样的结论:自身并不完善的市场领域的极度扩张与缺乏公共意识的、醉心于“搭便车”的“机会主义公民”的产生直接相关;公共领域的不完善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缺乏参与精神的“消极冷漠型公民”、“冲动激进型公民”的出现;国家领域在履行其基本权力,即在维护公民基本生存环境中的“缺位”则与“悲观怀疑型公民”和“社会排斥性公民”有着内在的联系。因此,着力完善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使其成为培育各种公民权利的坚实基础是当前培育公民意识的关键所在。
三、完善社会生活各领域是培育良好公民意识的前提与基础
首先,继续完善市场领域。
市场既是产生财富与效率的摇篮,又是培育公民权利意识的土壤,是整个社会的活力所在。中国当前虽然已经建立了市场经济为主体的经济体制,但是总体上还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市场经济还处于不完善、不健全的阶段,进一步加强市场、规范市场,促使公平的竞争环境的形成,在此基础上防止不完善的市场盲目扩张,在一定时期内还是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其次,努力培育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与公民意识的形成密切相关,也是培育公民能力,表达公民权利诉求的场所。完善的公共领域可以让“政治权力学会在公共领域里倾听”〔美〕查尔斯•泰勒著:《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距离》,见于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第202页。,以此来保证社会免于经济和官僚权力的侵犯。公共领域的构建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进程中是不可或缺的环节。中国并非自发性的现代化国家,因此公共领域的形成并不能像西方国家一样由自发和多元力量互动形成。相反,中国的公共领域的建构需要一种理性的设计。这种设计的路径无外乎权威主义和平民主义两种。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和现代化建设的历程,公共领域构建大体上应当遵循权威主义的发展路径,以国家为主导,走一条自上而下的建构道路。首先,国家领域应主动为公共领域提供适当的生长空间。由于多方面原因,中国的公共领域极为薄弱,只有国家和政府主动加以扶持才能够得以发展。但是,公共领域的本质决定了它的壮大必然意味着公共权力直接作用于社会的能力下降。因此,公共领域的构建必然要遭到掌握国家权力的官僚集团以及某些既得利益团体的阻拦。这就需要国家破除万难,以宽容的姿态为公共领域开拓出得以生长的空间。其次,建立规范的制度体系以确保公共领域参与主体的平等性。公共领域的参与主体应当包括所有的公民,他们在公共领域中自由的表达自身的意志与利益,尽管这些众多的意志可能相互抵触,却并不影响社会内部的团结。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公共领域的参与主体来自各个社会阶层与集团,有些还来自公共权力机关。因此,平等性在公共领域的活动中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各个参与主体平等的参与公共领域的对话与交往,才能存在公共领域中起码的宽容和倾听,才能实现公共领域的真正价值。保证公共领域主体的平等地位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它不仅需要法律规范的完善,更需要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的健全。最后,保证公共领域自身的独立性,破除市场和国家领域对公共领域的“殖民”。公共领域只有保持其自身的独立性才能避免市场和国家领域的侵犯,才不至于成为社会内耗和权力阴谋下的牺牲品,才能真正发挥其本身的作用。此外,建立成熟完善的公共领域还要克服参与主体的非理性特征,如有些参与主体的二元化思维方式(好与坏、敌与我等)、情绪化的意志和泛道德化的倾向等,这些都妨碍理性健康的社会舆论的形成。
最后,正确定位国家领域。
市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完善是培育良好公民资格的关键,而这一切的工作却都需要国家领域来完成。良好的国家领域是把国家压迫作用降到最低,把国家的保护作用发挥到最好的理想境界。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中国政府应当在社会发展建设中准确定位,着力解决政府基本权力“缺位”和专制权力“越位”的双重矛盾。在公共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惩治腐败等领域,应当加强政府能力,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既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又注重保护中国优良的传统。在其它需要政府转变职能甚至需要政府给社会更多发展空间的领域,政府就应当及时转变职能,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家领域良好作用的发挥。
当然,完善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固然重要,但是在培育和完善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时候要清醒的认识到,社会生活的每个领域都是一把双刃剑,都是积极和消极作用的混合体。因此对于任何领域的培育都要放在社会生活的总体框架中加以考虑,在注重培育成熟的社会领域的同时更要注意协调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对于中国良好公民意识的培育以及今后的政治发展尤为重要。尤其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在世界范围内市场帝国主义的环境下,能否协调好三者的关系是社会各项制度得以建立和顺利运行的关键。社会生活各领域关系的和谐需要各个领域之间的相互支撑和相互制衡,避免任何领域极度扩张,侵犯其它领域的行为或倾向。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全面、协调的发展态势,才能为培育良好的公民意识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参考文献:
[1]〔英〕巴巴利特著:《公民资格》,谈古铮译,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
[2](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
[3](美)查尔斯•泰勒著:《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距离》,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
[4]Gideon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