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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植树护林的法律规定及其社会作用

2007-12-29马泓波

人文杂志 2007年3期

  内容提要 本文从宋代有关植树护林的法律规定和家训族规出发,对其规范树木采伐的程序、禁止违法伐木、鼓励植树造林及有关边境、河堤、坟墓、荒地等特定区域的专门规定加以归纳,且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对法规出台的原因进行分析,阐明了这些树木在军事防御、环境保护、尊祖敬宗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最后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旨在一窥宋代法律的执行情况。
  关键词 宋代 法律 植树护林 军事防御 环境保护 尊祖敬宗
  〔中图分类号〕K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07)03-0142-08
  
  有关宋代林木的研究,已有一些成果(注:熊燕军:《试论北宋林木破坏的历史转折》,《农业考古》2003年第1期;谢志诚:《宋代的造林毁林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河北学刊》,1996年第4期,95-99页;谢志诚:《从生态效益看宋代在平原区造林的意义》,《中国农史》,1997年第3期,14-17页;张全明:《论宋代的生物资源保护及其特点》,《求索》1999年第一期,115-119页;张全明:《简论宋人的生态意识与生物资源保护》,《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80-87页;张全明:《论宋代的生物资源保护》,《史学月刊》2000年第6期,48-55页;郭文佳:《简论宋代的林业发展与保护》,《中国历史》2003年第2期,28-34页;刘彦威:《中国古代对林木资源的保护》,《中国经济史上的天人关系》,2002年12月,中国农业出版社。)。这些文章对认识宋代林木的保护、破坏及其生态作用等做了很有价值的探讨。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拟从宋代植树护林的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探讨法规出台的原因,阐明其预期作用,且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一、宋代植树护林的法律规定及其社会成因
  
  宋代法律中有对林木的保护措施,具体内容现存于《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及《宋会要辑稿•刑法》、《续资治通鉴长编》、《宋史》(注:下文中的《宋会要辑稿》简称《宋会要》,《续资治通鉴长编》简称《长编》。)中。此外,作为规范家族成员行为的家训族规中也有相关的条规。概括而言,这些规定主要涉及规范树木采伐的程序、禁止违法伐木、鼓励植树造林三个方面。
  (一)合法采伐的程序
  木材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是人们建房造屋、造船、造纸、烧饭等生产生活的必需品,所以砍伐树木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为了保证树木的合理采伐和最大限量地满足社会需要,宋代法律规定砍伐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其一,砍伐官树时要先申请,即“官司兴造须采伐者报所属,”经过批准后才可砍伐。(注:徐松辑《宋会要》方域10之7,7477页,中华书局,1957年11月。)如天禧三年江北缘边安抚使言:“本州先有材木,望令渐建屋宇,冀行旅往来,有所障蔽”,(注:李焘《长编》卷93天禧三年五月辛巳,2148页,中华书局,1957年11月。)得到批复后才能按规定伐木建屋。其二,要遵守时间、地点的规定。如“春夏不得伐木。”(注:《庆元条法事类》卷80《采伐山林》,912页,戴建国点校,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军队伐木在二月十三日以前,如其后缺少柴薪,则必须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限量砍伐。如果擅自砍柴,则“当依军法。将佐不钤束,重置典宪。”其三,南宋军队砍伐时需要有专门的“号”。绍兴元年规定,诸军及三衙被批准后可以打柴。打柴兵士需要持有长官所发给的“号”,而且还得受到专门官吏的监管。如果士兵没有“号”或砍伐坟地上的林木,巡尉、乡保可将其捕获送枢密院听候裁决,随行官员也要受到一定的处罚。《宋会要》刑法2之109,6560页。其四,采伐过后的林地,要即时种植,“以时补足。”(注:《庆元条法事类》卷49《种植林木》,686页。)
  (二)禁止非法伐木
  宋代法律对违法砍伐官私树木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宋朝立国之初就明令“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政和时规定诸系官山林辄采伐者,杖八十。如有告者,赏钱二十贯。(注:《宋会要》方域10之7,7477页。)庆元时重申此条,同时将赏钱增加为“三十贯。”(注:《庆元条法事类》卷80《采伐山林》,913页。)
  私人树木也不许随便砍伐,即使是百姓自己的桑柘等树,如果“非灾伤及枯朽而辄毁伐者,杖六十。”(注:《庆元条法事类》卷80《采伐山林》,911-912页)如果对仇家心怀报复“剥人桑树致枯死者,至三功(于木身去地一尺,围量积满四十二尺为一功),绞。不满三功及不致枯死者,等第科断。”宋代后期规定“诸因仇嫌毁伐人桑柘者,杖一百,积满五尺,徒一年,一功徒一年半。每功加一等,流罪配邻州。虽毁伐而不至枯死者,减三等。”(注:《庆元条法事类》卷80《采伐山林》,911-912页)
  从量刑上看,违法砍伐自家树杖六十,砍伐官树杖八十,而砍仇家树严重者则处以绞刑,可见树的所属不同,量刑轻重也不同,这与宋代“礼”、“法”共存的社会现实相关。同时也可看出,就砍伐同种性质的树而言,宋初的量刑重于宋代后期。
  (三)鼓励植树造林
  宋代朝廷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种植经济林木,主要是种植桑树、枣树、榆树。且规定了不同户等的人所应种的株数,也实施了减免赋税等优惠政策以鼓励种植。此外,还把植树的多少、成活率高低与官员政绩的考核相结合。如规定诸县丞任内种植林木须二万株成活,(注:《宋会要》刑法1之27-28,6475页。)任满时“任内种植林木亏三分,降半年名次,五分降一等,八分降一资”。所植林木茂盛者,依格推赏(战乱时停止推赏)。军营、坊、监、马递铺等“内外有空地”时,要种植榆树、柳树之类。
  之所以如此,是基于自古以来人们对经济林木与生产生活密切关系的认识。如汉代时就有“黄金珠玉,饥不可食,寒不可衣……务劝农桑,益种树,可得衣食物。”(注:徐天麟《西汉会要》卷50《食货》,512页,中华书局,1955年7月。)《淮南子•主术训》中也言“教民养育六畜,以时种树,务修田畴,滋植桑麻,肥硗高下,各因其宜。丘陵阪险不生五谷者,以树竹木。春伐枯槁,夏取果蓏,秋蓄疏食,冬伐薪蒸,以为民资。”经济林木在灾荒时还可以用来充饥,所以历朝各代都要求大力种植经济林木,宋代也是如此。宋人家训中也有这样的规劝,如袁采说“桑果竹木之属,春时种植,甚非难事,十年二十年之间,即享其利。”袁采《袁氏世范》卷下《治家》,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宋史》中多处记到百姓饥年用柳皮、桑叶充饥活命的例子。由于种植经济林木本身能够获益,再加上优惠政策以及官员的支持,所以宋代百姓种植了大量的经济树木(注:相关内容可参见郭文佳:《简论宋代的林业发展与保护》,《中国历史》2003年第2期,28-34页。)
  (四)特定区域的规定
  宋代法律除对树林的种植和禁伐做了一般的规定外,还就边境、河堤、坟墓、荒地等特定区域内的树木做了专门的规定。
  1、边境之树
  有宋一代,曾受到辽、西夏、金、元的侵扰。加强边境防御遂成为其对敌作战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树木既可作为修筑、巩固城池的必要物资,更可作为天然屏障以减缓敌方骑兵的攻势,能起到军事中的防御作用。
  如宋辽之战中辽军以铁骑为主,而宋辽边境地处华北平原北部,这里“地广平,利驰突”,《长编》卷59景德二年三月甲寅,1323页地势开阔平坦,利于骑兵疾驰而下,如有众多树木阻隔,则可形成障碍以“限马”,即在一定程度上减缓敌骑南下的速度。所以在此地注重植树和禁止非法伐木。如“北边地近西山,势渐高仰,不可为塘泊之处,向闻差官领兵遍植榆柳,冀其成长,以制敌骑。”(注:《长编》卷262熙宁八年夏四月丙寅,6387页)。庆历三年规定“河北堤塘及所在闲田中官所种林木,毋辄有采伐,违者治其罪。”(注:《宋会要》兵27之28,7260页。)皇蓏元年三月十二日规定“定州界以北一概禁止采伐林木”。(注:《宋会要》刑法2之29,6510页。)
  
  四川边郡与蕃界相接,太祖太宗时就禁采伐。治平、元丰之时,曾在边界地立封堠,谓之“禁山”,民间不得砍伐树木,以“保藩篱之固。”遂至“深山峻岭,大林巨木,绵亘数千百里,虎狼窟宅,人迹不通,自无窥伺之虞”,(注:《宋会要》刑法2之131,6561页。)后来由于管理不善,有砍伐现象,淳熙七年又立新堠,尤其是青城以西“与蕃部接连,去成都仅五舍”,故令四川制置司严行禁止伐木。(注:《宋会要》兵29之41,7313页。)八年又重申“多栽林木,重立赏罚。”(注:《宋会要》兵29之42,7313页。)淳熙十六年真符县沿边因归正人的破坏,林木渐稀,“关隘不足恃矣。”遂令四川制置司行下沿边州郡,“严切禁戢,毋致采斫。”(注:《宋会要》刑法2之124,6557页。)嘉泰元年施州边民“嗜利冒禁,公然斫伐”,为了避免引发“万一夷人从此出没,则八寨防托遂成虚设”的恶果,遂制订了守卫官吏的连带责任,加重了对犯法者的处罚,同时也申明“蜀郡禁山,各于要害之地一例照应施行。”《宋会要》刑法2之131,6561页。叙州一带禁止夷汉禁山伐木打造舟船,也主要是为了防范夷人。而在永安军一带岷江森林严禁采伐,也主要是出于军事防御的目的。
  绍熙四年二月,光宗曰“淮上一望都无阻隔,时下栽植榆柳,虽未便何用,缓急亦可为藩篱。”三月令两淮、京西、湖北、四川等路“多种林木,令人防守。”(注:《宋会要》兵29之44,7314页。)十二月四日枢密院言“两淮、荆、襄控扼去处,全籍山林蔽护,访闻民间采斫,官司更不禁止。”上曰:“屡有约束,久而人玩,宜再禁戢。”(注:《宋会要》刑法2之126,6558页。)
  可见,不论是北宋还是南宋,不论是对辽、西夏还是对金,都曾采用过种植树木防边的政策。
  2、河堤、道路旁之树
  宋代的水灾共有465次,黄河多次决口泛滥,也曾有3次重大的改道,较大的改道则多达10余次。公元1117年,黄河堤岸溃决,一次淹死上百万人。(注:康弘:《宋代灾害与荒政述论》,《中州学刊》1994年第5期,123-128页。)为了避免水灾造成的惨重影响,宋人努力找寻解决的途径。途径之一便是在沿河地区种植树木,使其能够保持水土、加固堤坝,从而减少洪涝灾害的发生。故朝廷曾多次下诏要求在沿河地区植树、禁伐树木。如太祖建隆三年令黄河、汴河两岸州县长官每年督促农民种植榆柳树,以“防河决”、《长编》卷3建隆三年九月丙子,72页。“壮堤防。”(注:《宋会要》方域14之1,7546页。)开宝五年春正月令黄、汴、清、御等沿河州县“委长吏课民别种榆柳及土地所宜之木。”百姓除“孤寡鳏独者免之”(注:《长编》卷13开宝五年正月己亥,278页。)外,其它人按户籍分为五等,第一等每年种树五十棵,第二等以下递减十棵。允许超额种植,且不限数量。真宗景德二年“申严盗伐河上榆柳之禁。”(注:《长编》卷61真宗景德二年十月己卯。)大中祥符七年令“广济河并夹黄河县分”种植榆柳。(注:《宋会要》食货45之1,5594页。)天禧元年制订了有关汴河流域官员种植榆柳的奖惩政策。(注:《宋会要》方域16之5。)该政策既要求种植的数量,也对树林的成活率提出了要求。二年汴河“沿河县令佐、使臣能植榆柳至万株者,书历为课。”(注:《长编》卷92真宗天禧二年五月甲申。)仁宗天圣六年“委令佐专察护,浅则浚治,岸薄而圮则增筑之,植榆柳为固,而辇运使总按其不如法及干绩而可纪者。”(注:《长编》卷106仁宗天圣六年十二月戊子。)神宗熙宁八年诏“黄河向著堤岸榆柳,自今不许采伐。后又诏虽水退背堤岸,亦禁采伐。”(注:《长编》卷259神宗熙宁八年正月丙辰。)元丰六年诏“量置河清兵及选官分巡,岁增榆柳。其汴南岸亦准此。”《长编》卷333神宗元丰六年二月辛亥。
  种植在官道两旁的树木,既可护路基、备材用,更可蔽日乘凉,所以宋朝廷多次下令在道路两旁种树。大中祥符五年令“河北缘边官道左右及时植榆柳。”(注:《长编》卷79大中祥符五年十一月庚申,1806页。)九年太常博士范应辰针对诸路缺“系官材木”的情况,建议马递铺卒夹官道植榆柳,或者是当地适宜的树木。这些树“五、七年可致茂盛”,除了用于“供费”外,“炎暑之月,亦足荫及路人。”这个一举两得的策略得到了皇帝的首肯。(注:《长编》卷87大中祥符九年六月辛丑,1997页。)天圣三年,诏川峡及益州路转运司每年令铺兵于入川路旁种植所宜之树,“委管辖使臣、逐县令佐提举栽种,年终栽到数目,批上历子,理为劳绩。”(注:《宋会要》方域10之2,7474页。)政和六年规定“辄采伐官驿道路株木”者杖八十,“告获辄伐系官山林者”赏钱二十贯。(注:《宋会要》方域10之7,7477页。)
  河堤、道路边上的树,由邻近的官员负责,如有枯死,要“以时栽补。”(注:《庆元条法事类》卷49《农田水利》,685-686页。)
  3、坟墓之树
  宋代禁止砍伐坟墓上的树木。这是因为“祖父置立墓田,子孙封植林木,皆所以致奉先追远之意。”(注:《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二《张运属兄弟互诉墓田》,585页,中华书局,1987年1月。)坟墓包括历代帝王陵墓、宋朝各帝之陵及百姓之墓。《宋刑统》中规定“诸盗园陵内草木者,徒二年半。若盗他人墓塋内树者,杖一百。”(注:窦仪《宋刑统》卷19,中华书局,1984年6月。)乾德四年颁布《前代帝王置守陵户祭享禁樵采诏》,规定周桓王等三十八帝的陵寝“常禁樵采”。(注:《宋大诏令集》卷156《前代帝王置守陵户祭享禁樵采诏》,585页,中华书局,1962年。)景德元年令诸路管内各帝王陵寝“禁樵采”(注:《宋大诏令集》卷156《圣帝贤臣陵墓禁樵采诏》,586页。)“历代圣贤陵墓摧毁者官为修葺,申严樵采之禁。”(注:《长编》卷58真宗景德元年十月壬午。)天禧元年又申禁“历代帝王陵寝樵采”,“违者特收捕严断。”(注:《宋大诏令集》卷156《申禁历代陵寝樵采诏》,587页。)甚至在河中府“周朝葬冠剑处”也禁樵采。(注:《宋大诏令集》卷156《河中府周朝葬冠剑处修筑禁樵采诏》,587页。)而对本朝墓木,除禁伐先帝陵寝之木外,也禁伐其它坟墓上的树木,更不准许典卖。如元祐六年规定“暮(按:墓)田及田内林木土石不许典卖及非理毁伐。违者,杖一百,不以荫论。”(注:《宋会要》刑法2之39,6515页。)庆元时“非理毁伐者,杖一百,不以荫论。”(注:《庆元条法事类》卷80《采伐山林》,912页。)
  严禁砍伐、买卖墓木之外,还防御火灾的发生,如山陵兆域内失火“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减一等论罪。
  对墓木的保护除了在法律文书中有严格规定外,一些士大夫也在家规中积极劝导,如袁采在《袁氏世范》劝诫“各自勤谨,坟墓山林,欲丛绿长茂荫映。”为了防止被他人毁坏,还“须高其墙围,令人不得踰越。”(注:袁采《袁氏世范》卷下《治家》,636页。)
  由上可知,不论是毁伐自家墓木还是别人家的,都要被“杖一百”,如果是帝王陵寝上之树,则加重处罚,以流刑处之,远重于对违禁伐卖一般官、私树。
  4、田间树木
  对田地上的树木,除了有禁违法采伐的保护措施外,还要求防火。因为古人为保证农业生产的良性运行有烧野草的习惯,有时也会烧荒助耕。为了避免“昆虫未蛰,草木犹蕃,辄纵燎原,则伤生类”脱脱(注:《宋史》卷173《食货上一》,4162页,中华书局,1977年11月。)的情况,烧野草只能在每年的十月三十日到二月一日间进行,否则即违法,“笞五十”。烧荒时,如果其上有“桑枣”树则禁止放火。(注:《宋刑统》卷27《失火》,434页。)大中祥符四年重申“火田之禁”。 (注:《宋史》卷173《食货上一》,4162页。)庆元时规定“诸因烧田野致延烧系官山林者,杖一百,许人告。其州县官司及地分公人失觉察,杖六十。”(注:《庆元条法事类》卷80《失火》,913页。)而对告获“故烧官山林者:不满一亩,钱八贯;一亩,钱一十贯,每亩加二贯(五十贯止)。”(注:《庆元条法事类》卷80《烧舍宅财物》,918页。)
  
  可见不仅纵火者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就是负责的官员也要受牵连。而告赏制度的实施调动了百姓的力量,形成了一个相互监督的网络,有利于制度的实施。
  二、宋代植树护林的社会作用
  宋人已经认识到适度砍伐以及种植树木的必要性,由于各地间自然环境的差异,故不同区域对林木保护、种植的目的也不同。除了“官司营缮”、经济作用外,边境地区多是出于军事防御的需要,沿河地区多是出于加固堤坝、保持水土、防止洪涝的考虑,道路两旁林荫树的种植多是为遮阳蔽日,而坟地上树木的种植与保护则是为了尊祖敬宗。因为树木的经济作用是最基本且为人熟知,所以本节主要谈其军事防御、环保、尊君敬祖的作用。
  (一)军事防御作用
  本文以宋辽边境的树木种植与保护为例来看它在军事防御中的作用。
  宋辽边境的植树护林行动随着宋辽关系、战争势态的变化而变化。这从不同时期对同类事件的处理态度上可以看出。如森林茂密,人迹罕至,既有防御作用,有时又可成为逃军、盗贼的匿身之所,那么,是把树砍掉呢,还是保护树的前提下寻求其它解决办法呢?不同时期处理的方法并不一样。
  天禧二年,河北缘边安抚副使张昭远认为保州等地所种的榆柳林中多藏匿“亡命军士,亦尝杀害守卒”,又认为“缘边寨栅多种此树,久亦非便”,提出“望加采伐”的建议。此建议得到了批准。(注:《长编》卷92天禧二年十月辛亥,2127-2128页。)而后,大观元年大理寺少卿任良弼札子言“窃闻州县推狱承勘盗贼,多容妄称山林田野宿泊,更不根究的实,窝藏去处,不惟使代支官赏,无从追理兼藏盗之家,干系邻保等人,无所惮畏,致有公然容养,纵令他界作过侵害良民。”(注:《宋会要》刑法3之69,6612页。)政和六年六月四日,平定军“系河东山最幽僻去处,缘此盗贼逃军隐藏。”如李免犯罪后便藏匿其中,朝廷动用了“河东、北两路将兵不能收捉”,最后“必至于厚赏”,才将其捕获,故平定军郭价认为“非李免有智谋强勇,止是藏泊于山林幽隐去处所致也。”(注:《宋会要》刑法4之36,6639页。)但朝廷最后裁决都是另想办法,如加强对囚犯发配地、捕捉官吏的管理等,而不是砍伐林木。
  同样有逃兵、犯人藏身其中难以捕捉的弊端,为什么天禧二年与大观元年、政和六年的处理意见却不同呢?其中原因之一便在于宋辽关系的变化。
  宋辽战争在景德元年发生了变化,即澶渊之盟的订立。此前对非法砍伐树木者的处罚很重。如景德元年宋军赴天雄时,有三个虎翼军的士兵“辄入村落伐桑枣为薪”,被以军法处置。(注:《长编》卷58真宗景德元年十二月辛卯,1294页。)而澶渊之盟后,宋边境的威胁暂时解除,宋辽双方处于相对的和平期,经济发展取代战争而成为当时的主要任务。这时,宋开始裁减北方边防的军事力量,对敌防备之心减弱,有些臣僚开始指出大片树木存在的弊端。如有些地方种树时占了耕地,又“隔州借车牛,载桑榆,甚扰”、“科桑椹”、“令村社监督浇灌”,农民“甚苦之”。 (注:《长编》卷245熙宁六年五月辛酉,5954页。)所以,此时对植树护林防边的重视相对减弱,所以下令伐林。但到庆历二年时,辽又开始威胁宋,强迫宋增加了岁银和绢。熙宁六年六月雄州报“北界巡马五百余骑入两属地。”神宗说“北人渐似生事。”然后命王安石“密为经画”,加强军事防备。(注:《长编》卷245熙宁六年七月丙申,5972页。)宣和二年与金订立“海上之盟”,议定联合灭辽。在此期间,对树木的防御作用又加以重视。熙宁五年时“齐、棣间数百里,榆柳桑枣树,四望绵亘,人马实难驰骤。”大臣赵忠政建议朝廷“若自沧州东接海、西彻西山,仿齐、棣植榆柳桑枣,数年间可以限戎马,然后召人耕佃塘泺,益出租,可助边储。”(注:《长编》卷235熙宁五年七月辛卯,5707页。)元符元年,宋深“乞开塘泊、种榆柳”。(注:《长编》卷501元符元年八月戊子,11935页。))宣和三年时,因代州、忻州、宁化军等处树木“采伐渐多”,又曾严立法禁。(注:《宋会要》刑法2之80,6535页。)所以,大观、政和时的处理意见并不是砍伐树木。再如崇宁五年时五台山一带盗伐颇多,考虑此“于边防所系不轻,”而林木的种植本是为“遏胡马之冲”,所以加派了守卫人员加强监视。(注:《宋会要》兵29之3,7294页。)
  虽然宋辽关系缓和时伐林的禁令也有些松驰,但有的大臣仍保持着对敌的警惕性,为作战作准备。如李允则景德三年至天禧二年知雄州日,命令“安抚司所治境有隙地,悉种榆,久之榆满塞下。”他对僚佐说:“此步兵之地,不利骑战,岂独资屋材耶。”(注:《长编》卷93天禧三年六月丁酉,2151页。)又如从界河往南至沧州城,有二百余里的塘泊,但其中的水或有或无。夏秋时的水也不深,可以“徒涉”,而冬天水一结冰,则“无异平地”。如果辽骑兵南下,则很危险。所以也有大臣进言“河北沿边可植桑榆杂木,以限敌骑,且给邦之材用。”(注:《长编》卷245熙宁六年五月辛酉,5954页。)
  种树限马的观点为多数人所赞同,在宋辽交战中也可看到树木所起的作用。如澶渊之盟订立前辽军攻保州之战时,宋军孙密等“依林木彀弓弩以待之”,迫使敌军不得不下马“以短兵格斗。”孙密等杀了数十人,其中有敌军的首领。以此和其它战场相配合,使辽军“不利而北。”(注:《长编》卷57景德元年闰九月癸酉,1265页。)可以看出这些树木确实是起了缓冲辽军进攻速度的作用。山西北部的忻州、代州、宁化军,仁宗、神宗时常下诏禁止采斫,多年以后森林茂密,遂有“山林险阻”、“险固可恃,犹河朔之有塘泺也”(注:《宋会要》刑法2之80,6535页。)之说,这种说法虽然有些夸张,但也说明它确实有一定的防护作用。
  但和大多事物都有两面性一样,植树造林也是既有利也有弊,这一点少数宋人已注意到,如熙宁八年时宋人沈括就曾针对“定州北境先种榆柳以为寨,榆柳植者以亿计”的情况,提出异议,他认为“契丹依之可蔽矢石,伐材以为梯冲,是为寇计。”(注:《长编》卷267熙宁八年八月癸巳,6543页。)事实上也有这样的例子,如辽军抵瀛州城下,“昼夜攻城,击鼓伐木之声,闻于四面。”(注:《长编》卷58景德元年十月己酉,1279页。)可见此时树林并非限马之用。
  (二)环保作用
  宋人虽然没有提出环境保护这个概念,但其行为已是基于环保的目的而实施,如种植、保护河堤树和林荫树就是很好的体现。
  1、河堤树的种植与保护
  宋人对树木对河堤所能起到的保护作用已有了较高的理论认识。如魏岘就认为树木多时“虽遇暴水湍激,沙土为木根盘固,流下不多,所淤亦少。”魏岘《四明它山水利备览》卷上《淘沙》,22页,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而当林木被伐后,“大水之时,既无林木少抑奔湍之势,又无包缆以固沙土之积,致使浮沙随流奔下,淤塞溪流。”所以他提出应该“植榉柳之属,令其根盘错据,岁久沙积,林木茂盛,其堤愈固,必成高岸,可以永久。”(注:《四明它山水利备览》卷上《防沙》,24页。)
  官员们也积极响应植树护堤的号召,大量种植树木。如太宗时王嗣宗为澶州通判日,于河东西植树达万株,“以固提防。”(注:《宋史》卷287《王嗣宗传》,9647页。)真宗时谢德权在汴河植树“数十万以固岸。”(注:《宋史》卷309《谢德权传》,10166页。)熙宁三年同判都水监张巩言:“乞于黄河芟滩收地,栽种修河榆柳。”上批:“速如所奏,庶早宽陕西配卒之役。”(注:《长编》卷215神宗熙宁三年九月庚寅。淳熙元年知平江府陈岘言许浦河已“植杨柳一万株”以固岸堤。《宋会要》方域16之37。)宁宗时袁枢知江陵府,因江陵“濒大江,岁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