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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如医

2007-12-29朱祖洋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7期

  司法如医,不是我首先提出来的,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有学者提过,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有很多人都赞同这一观点,我也赞同。有学者将审判委员会判案比喻为不临床的医生开处方,其实也隐含了司法如医这一观点。但是,学者对司法如医很少作具体的论述。
  司法与医确有许多相通之处。医者主体有医生护士勤杂人员,司法人员也如医护人员,分检察官、法官、书记员等。医治对象是个人的疾患,司法对象是社会的疾患,贪污受贿、杀人放火、两抢一盗,邻里纠纷,无一不是社会的疾患,社会系统中哪一处疾患的发作,都会引起社会程度不一的痛苦。医治手段有打针吃药动手术,司法之手段有强制措施加刑罚;医分中医、西医,中医过程有望问闻切开方煎药针灸,讲究综合治疗,虽然疗效慢但副作用小;西医过程有化验拍片会诊挂瓶,讲究“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虽针对性强、疗效明显,但副作用也大。相应地,司法过程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司法也有传统司法和现代(西方)司法之分,传统司法为纠问式审判方式,简便高效但容易出错,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但不利于人权保护,强调以德治人,所谓“浪子回头金不换”,讲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追求社会和谐;西方司法为对抗式审判方式,讲究程序公正,要求“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但成本较高,有利于保护人权但不一定能实现社会正义,严格依法办事,追求法治。还有司法中报案就如就诊,立案就如挂号,侦查就如检查,起诉就如会诊,审判就如开处方,执行就如施治;管制、缓刑是病轻的,回家调养;拘役、徒刑是病重的,住院治疗;死刑是病入膏肓的,实在严重得无药可救了。甚至对偏好传统司法还是现代司法,也与偏好中医与西医一样,针对不同疾患,中医、西医各有所长,综合施治,才效果更佳。
  对于司法如医,不管你赞成与否,在我看来,还有更深一层的寓意,就是从职业道德的角度看,司法也如医,司法人员的良知就如医德,医德是医者之魂,良知也是司法人员的灵魂所在。
  大都知道,医德追求救死扶伤。医者,碰到达贵富人生病要治,见到小老百姓生病也要治,治病救人不分国别敌我,名医华佗能给关羽刮骨疗毒,也愿意给曹操开颅治病。司法,也是如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者,对富人要保护,对穷人也要保护;对于被害人要依法保护,对于被告人也要依法保障其权利。
  但是,如果医者丧失医德,则患者有病难治,身体康复难以保障。以老百姓意见挺大的医改为例,实践中,一些急重病人送医院后,有些医护人员见钱施治、无钱免进,不见“红包”,不动手术,难怪老百姓要问现在医德何在?再者,医生本来可以只给患者开几毛钱的常用药,但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硬是给开了上百元钱的“新药”、进口药,还有重复化验、拍片、做CT,光花钱还不算,副作用还挺大。
  那么,能不能加强监督,以制度来规范医者的上述行为呢?以我看来,这是很难实现的,因为它不具有可操作性。除了医生收受“红包”等非医治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之外,医生的很多医治行为,都是难以用制度为标准来衡量对错是非的———没有一个人敢肯定地说,医生开“新药”的做法是错的,或者说医生要求拍CT是多余的,医生这样做,完全可以说出几条甚至十几条理由———因为对于真正为了治病救人的医生,这些做法都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我们可以以是否治愈疾病为标准来衡量医生医术是否高超,但不能以此来评判其医德是否高尚。
  同样,司法者真的能做到法律面前一视同仁吗?司法存在的价值在于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司法者如果能做到如此,则实属功德圆满了。但是当前社会,有很多时候,公平正义成了老百姓的奢侈品,难怪网上有人声讨:现在老百姓打得起官司吗?打得赢官司吗?这其中有很大的因素在于,我们无法准确地衡量司法者的良知如何。与医者看病开药相似,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侦查措施的运用,强制措施的选择,诉与不诉,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实刑与缓刑,等等,司法者有较多的选择权,而这些选择往往又是在所谓的法律范围内进行的,很难说,这样的决定是错误的,事实上也是难以直接评判衡量的。譬如说,法谚曰: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但现实中,如果承办人对案件久拖不结,只要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我们就很难予以监督;又如,受贿10万元伴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也可以处5至10年有期徒刑,从5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很难说承办人员是违法办案。
  我们往往将上述不足的原因归结为法律的缺陷造成的,但是,应当看到,法律固然不尽完善,然而,即使法律十分完备,仍然会有正义得不到伸张。“徒法不能足以自行”,任何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也必须通过执法、司法付诸实施,才能表现为实然的法律秩序和法律效益。所以,《良法论》中写道:“在具备良法的情况下,需要具有良知的执法者来贯彻实施,否则就是一张废纸。”
  当前,我们尚处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改革发展进程中,很多法律还需要不断完善,我们呼唤司法良知,不是抛弃法制空谈理念,不是离开法律追求公正。社会在发展,职业道德的内容和要求也在发展,医德不再是游医郎中式的华佗,司法良知也不再是行侠仗义除暴安良式的佐罗,我们需要在现实制度规范内体现职业道德,但是,其精神应该是始终如一的,这就是古人所谓的良知———“人心最基本的能力和内容”,“人心固有的道德意识”。
  从良法之治到良知司法,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司法的进步。医德是为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服务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医术不济的庸医是不可能有高尚医德的,医术高超的医生不一定是医德高尚的医生,但医德高尚的医生必然是医术高超的医生。因此,我们倡导医德,就是要培养医术高超、能真正帮病人消除痛苦的医者。同样,司法良知是为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服务的,有良知的司法者应当具有较高的法律水平和执法能力,是能够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我们倡导良知,就是要培养这样的司法者。
  职业道德必外化于形。有医德的医生,应当是小病小治,大病大治,既不该小病大治,胡乱开药,也不应大病小治,不负责任,既要治好病,又要经济、简便、减少患者痛苦;有良知的司法者,应当是轻罪轻罚,重罪重罚,既不能轻罪重处,也不能重罪轻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心存良知,依法作出的决定才是恰当的。
  良知之医,是患者之福;良知之司法,乃民众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