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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情结与司法公正

2007-12-29余双彪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7期

  在中国人的眼里,清官情结似乎挥之不去,人们总是希望出现一个好官,一个可以快意恩仇、侠骨豪情的好官。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在社会各种矛盾深化的时期,在现今贫富不均的时刻,这种情结更加的弥漫在我们每个人的心中。由此而来的是希望———强烈的希望———司法的公正。这种需求毋庸置疑,司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心理的底线在此受到种种考验。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胜过十次犯罪,犯罪是无视国法,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是践踏法律,污染了水源。不过,笔者认为,司法公正与否不是人为决定的,它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是相适应的,司法目标是阶段性的。
  其实,中国历朝历代都有清官,前一阶段热播的《嘉靖与海瑞.1566》,讲述了一代清官海瑞的传奇人生,在那样的历史时期,刚毅正直的海瑞只能孤独而又蹒跚的行走着。虽然他极力的做到秉公执法、一心为民,可是清官的公正并非司法公正,一个千古难见的廉吏也只能实现一点点具体个案中的公平,而且这种公平是如此的微小。相对于大多数社会大众而言,生活中的不可预见的危险,司法对人的伤害还是普遍存在的。此情此景,我们应该明了,与其呼唤清官,还不如追求制度的约束。司法公正源于制度设计的合理与否,而制度本身是受制于很多客观因素的。
  首先,司法公正受制于经济基础。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任何一个社会制度的根源都是在于经济基础模式。在封建社会,地主阶级占有大量社会资源而形成的专制统治根本上难以解决司法的公正问题,具体的彰显正义也是为了维护统治的需要,并非制度本身所能产生的作用。那时司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王朝的统治,即使是刚正不阿的海刚锋,面对庞大的封建王朝的陋习也是无能为力,严酷的律条被黑暗的官场操纵的时候,他的命运是无奈的。渴望清官不能真正实现整个社会的司法公正,从根本上说,要实现司法公正就要改变经济基础,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借鉴人类发展的一切文明成果,实现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平和公正。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和发展以及由此引发的上层建筑的变革,进而形成一系列制度文明,这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其次,司法公正受制于社会环境。司法公正是人们永恒的追求,但是实现司法公正却并非易事。司法是整体社会发展的一部分,其能否实现公正受社会环境的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良好的社会基础并不必然实现社会的公平,人是分阶层而生存的,不平等是常态,而平等是非常态。人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也不可能平等到对资源的分配具有一致性。因此,司法公正是在什么样的语境和什么样社会环境底下的公正,而不可能存在任何社会环境下的相同公正。各国诉讼文化的差异影响了对司法公正内涵的不同看法,在追求实体结果浓厚的中国而言,追求事实真相就远胜于过程的控制和程序的极端控制力,由此,对司法公正的追究也许存在价值上判断的不一致、民众与知识阶层的理解不相同等现象,更增加执法的难度和公正的追求度。
  清官情结要不得,司法公正又受制于一系列的社会条件,那么人们对司法的期望应在一个什么样的状态呢?对此,笔者认为,司法目标应该具有阶段性,对司法的诉求应该是在逐步发展中前进的。当人们对致富的需求远远大于对公正的需求时,一味的强调公正其实是不现实的。人类总有一样的价值判断,中国人骨子里又常有不患寡而患不均。但是,这种价值判断在外在的冲击下会逐渐让位于追逐财富的需求,而只有在财富追逐到一定程度,人们才会更加的关注社会基础上的公正。在改革开放之初,社会各阶层均获得了利益,社会矛盾在各自财富的迅速积累中抵消了,人们对司法的渴望以及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都没有大的冲突。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的发展,民众对法治的需求已经到达一个新的阶段,司法目标由原来维护财富、保护秩序到了对财富的分配和资源占有的不同而相应的扩大了。更多的社会矛盾以诉讼的形式不断进入司法领域,司法的功能和定位需要新的调整。
  同时,社会现实更让我们看到,司法在这种情况下被赋予了太多的期望,司法目标的过高性并不能满足民众对司法的内在需求。人们不自觉的又渴望清官的出现,以维护内心深处对现实一些无法解决问题的寄托。公正从来都是相对而言的,一个富裕地区的司法官员,在生活工作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可能作出的公正判决是远高于一个在贫困地区的司法官员。因为公正的前提不是司法官员个人的操守,而是整个制度的保障和要求。因此,我们也明白,在中国目前的国家财力和环境下,不可能奢望绝对公正的基础都有保障,而只能实现相对的公正,这种公正源于对个人生活在社会群体中的判断和期待。公正没有独立存在的,而是由相互约定而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只要有一个防范彼此伤害的相互约定,公正就形成了。
  公正的从来不是天生的,司法目标的实现也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逐渐清晰的。《法律的真谛》一书中说,当人们不相信法律或者不再相信法律能够为自己和社会带来公正时,就会采取投机钻营甚至通过违法手段来寻求权力下的机遇、争取利益。这种个体“精明”的普遍化、群体化,必将造成整个社会运转成本的加大,将社会推入一种混乱无序、道德缺失的状态,最终危及和损害的仍是每一个个体的根本利益。这就是当代中国人倍感社会关系复杂、人际关系复杂,人的精神负担过重,社会发展依然步履沉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其实,我们应该看到,司法目标从来都是立足于现实的,超脱的谈论公正只能是空中楼阁、镜中水月。立足于现实而要求的公正才是真正的看得见的公正,道德化的要求一个司法官员处断公正只能是个例,不可能实现整体的要求。当前司法官员腐败源源不断,其实同中国社会转型,各项制度不完善有关,寄希望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实现理想的公正是远不可能的。
  司法现状的不合理,使人们更加期望清官出世,更加渴望司法公正,其实从公正的历史发展而言,一个阶段的目标只能是符合这个阶段的历史特点。封建王朝的清官在现实生活中只是一种寄托和希望,这种愿望随着民主法治的发展必将逐渐淡化。我们追求司法公正之路,一是其他国家已经走过的,一是其他国家正在走的,因此,这条路并非是西方国家的现有之路。法律也并不依附于政治,它是在人类价值追求的角度上独立存在的。公正无需激进的口号,公正本身蕴涵是民族自身的价值判断,这种判断扎根于民族文化之中,在追求理想公正的路上,不会也不可能脱离目标的渐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