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因果关系能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2007-12-29杨亚民江建忠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7期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于2001年12月至2002年1月,在某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任锅炉检验员,负责检验某浴室CLSG型常压燃煤热水锅炉。期间,没有按照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在用锅炉检验程序》进行检验,不正确履行检验职责,对浴室没有提供锅炉的出厂资料、违章承压使用在检锅炉的情况,没有发出锅炉安全检查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没有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却在《锅炉安装监督检验申请单》、《锅炉安装监检报告原始记录表》、《锅炉安装安全质量检验报告》上作了与在检锅炉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记录,并作出允许运行的检验结论,违反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的《关于在用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检验和处理的若干意见》等规定,以致应被责令作报废处理的锅炉,取得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致使该锅炉在某浴室得以继续违章使用,造成该锅炉日后爆炸的安全隐患。2003年12月3日,某浴室在使用该锅炉时,发生爆炸,造成7人死亡、7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经事故调查技术组鉴定:该浴室的锅炉爆炸是一起人为的重大责任事故。此外,高某在检验过程中,收受锅炉生产厂家张某、马某为早日通过验收所给贿赂款人民币1000元。
二、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某没有按照规章制度正确履行检验职责,使本应被禁止使用的锅炉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继续违章运行。其失职行为和他人违章、违规行为二个“因”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高某的失职行为是先前行为,其违反规章制度,使不具备安全条件、应被责令作报废处理的锅炉,反而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成为该锅炉日后爆炸的安全隐患,先前行为本身已孕育了危险行为发生的可能性。黄某等人承压使用常压锅炉且违章移位的行为是后续促使行为,后续行为直接促使危害结果的发生。高某没有有效地阻止后续促使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应当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承担刑事责任。高某的行为应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高某发现违章承压使用常压锅炉时,已要求恢复常压状态,且已恢复,其检验的是常压锅炉,即使有失职行为,常压锅炉本身也不会爆炸;该锅炉是在恢复常压状态下,取得了《锅炉使用登记证》;他人事后擅自将常压锅炉改装承压使用,高某并不知情。爆炸事故鉴定书也确认导致锅炉爆炸的直接原因是业主擅自将常压锅炉改装承压使用,锅炉违章移位,是导致死亡人员众多的重要原因。因此,高某在检验锅炉过程中有失职行为,但该失职行为与锅炉爆炸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高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三、评析意见
玩忽职守罪一般要求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客观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但间接因果关系也能构成本罪。结合案例,笔者认为要正确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应当预见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客观上不履行其应负的职责。具体从行为人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有罪过以及其失职行为与爆炸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三方面进行法理论证。笔者同意上述第一种意见。要正确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须证明高某在检验常压锅炉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预见该锅炉爆炸可能会被他人违规承压使用而发生爆炸的结果。
(一)结合本案事实,证明高某有应当预见的义务
所谓应当预见,其一这种预见义务或来自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共同生活规则,或者来自社会多年积累形成的普遍认知;其二是指行为人当时具有预见的能力。行为人是否应有预见的能力,应结合行为人本身的知识经验、水平和能力等主观条件以及行为时的各种客观条件全面考察。结合本案,高某是位从业多年的专业锅炉检验师,依其知识经验、水平应当知道浴室如果不超压、承压使用锅炉,就无法正常供应热水、热气。高某在检验锅炉过程中,违反《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没有尽其应尽的监检职责,没有尽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没有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停止检验,限期整改的决定,仅仅口头纠正,使锅炉恢复了正常使用,为该锅炉日后爆炸埋下了隐患。
(二)被告人高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有罪过
不可否认,高某检验的是常压锅炉,常压锅炉本身不会发生爆炸。他人事后将常压锅炉改装承压使用,高某也并没有看见。但是,高某应当预见到浴室日后会继续违章承压使用该锅炉,却没有根据有关规定去有效地阻断危害结果的发生,仅要求用户装压力表、温控计,而轻信能够避免。因此,对违章锅炉使用的监管失控,导致他人在本应作报废的锅炉上继续违章使用,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三)高某失职行为与爆炸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直接与必然的关系。原则上讲,只有当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受外部条件的影响而产生危害结果的,如果该外部条件起决定性作用的,行为人一般不应对该外部条件引起的危害后果负刑事责任。
本次爆炸事故的根本原因是业主将常压热水锅炉改为承压锅炉使用,并移装到公共浴室内使用,是一起人为的重大责任事故。直观上看,高某检验常压锅炉过程中虽有失职行为,但不合格的常压锅炉本身不可能直接引起爆炸的危害后果。由于业主承压使用常压热水锅炉这外部条件的介入而产生爆炸的危害后果,高某不应对爆炸的危害后果负刑事责任。
但笔者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受外部条件的影响而产生危害结果的,如果该外部条件起决定性作用的,行为人之所以一般不应对该外部条件引起的危害后果负刑事责任,根本原因在于:(1)行为人的行为与外部条件介入之间没有内在必然的联系,如:行为人故意伤害的行为与介入的送被害人去医院的汽车在途中发生事故的外部条件之间没有内在必然的联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介入的外部条件之间有着内在必然的联系,则应当对引起的危害后果负刑事责任;(2)介入的外部条件对行为人的行为有阻断性质的。如:本案高某检验后,又有其他检验员检验该锅炉,同样有失职行为,后者的失职行为阻断了高某的失职行为,高某与黄某等人承压使用常压锅炉且违章移位的行为之间则没有内在必然的联系。而本案高某与黄某等人承压使用常压锅炉且违章移位的行为之间有着内在必然的联系。高某的失职行为是先前行为,其违反规章制度,使不具备安全条件、应被责令作报废处理的锅炉,反而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致使该锅炉得以继续被黄某等人违章承压使用,成为该锅炉日后爆炸的安全隐患,先前行为本身已孕育了危险行为发生的可能性;黄某等人承压使用常压锅炉且违章移位的行为是后续促使行为,后续行为直接促使危害结果的发生。高某没有有效地阻止后续促使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应当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高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本案属定罪因果关系中的多因一果,高某的失职行为和他人违章、违规行为二个“因”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高某的失职行为是先前行为,行为本身已孕育了危险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他人的后续行为直接促使危害结果的发生。高某没有有效地阻止后续促使行为及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应当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承担刑事责任。